DG/TJ08-82-2020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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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82-2020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pdf

3.0.1养老设施应按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以所在地 区居住老年人口规模为基础进行配置,适当控制单处规模,单个 养老机构不宜超过500张床位。 3.0.2养老设施建筑应根据相关规定,确保各功能用房的建筑 面积标准,并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适时 调整

3.0.1养老设施应按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以所在地

.0.3 养老设施建筑选址宜交通方便、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 离噪声和污染源,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卫生设施,具备独立的 活动场地,地形地貌平整。老年人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建筑宜在社 区内设置

DB31 629-2020 钢质热模锻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3.0.4养老设施建筑如与居住建筑、社区行政管理、医疗、文化

3.0.4养老设施建筑如与居住建筑、社区行政管理、医疗、文化 等设施建筑综合设置,或与社区级医疗设施建筑混合设置时,养 老设施建筑应相对独立,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位。 3.0.5老年人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建筑宜小规模、多功能、均衡布

局,根据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新建社区和已建社区的实际需求 与用地供给情况进行差异化配置,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 公共设施(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等)综合或临 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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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及面积标准4.1一般规定4.1.1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或场所)和管理服务用房(或场所),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应按表4.1.1的规定执行。表4.1.1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养老设施类型用房配置养老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备注房间类型机构全托型日托型居居室口口卫生间口住△起居室0用可综合设置休息室口老房亲情居室0公用卫生间口口口人公用沐浴间口口口附设厕位用用于分餐,老人居备餐区域口口口可独房活生住楼层宜每层设置立或用开水间口口口综合活或房自助小厨房00设置场辅公共餐厅口口口助可综所老人居住区域应合设用单元起居厅口口口每层设置置房照护台口△宜在老人居住楼层每层设置污物处理间口口口用于老人日常生活用品储藏室口口存储,宜独立设置同济大学出版社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续表4.1.1养老设施类型用房配置养老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备注房间类型机构全托型日托型总值班室口口入住登记区域口办公室口口口功能必备,可综合设置接待室口0口会议室△△0档案室口△△厨房口0洗衣房口0员工用房口0口含员工更衣、休息等功能管理服务仓库口口△用房各类气体存储库房,如有(或场设备用房口口口使用需要,应按相关规定所)单独设置功能必备,采用衣物烘干设晒衣场口0备的可与洗衣房等合适的场综合并设置,需有独立空间可充分开发户外功能,用于代际沟通活动区C家属探访老人、共同活动使用为住养老人提供健身活动、户外活动区口种植、养殖等兴趣爱好户外活动场所注:1表中“口”为应设置;“^”为宜设置;“○"为可设置;“一”为不设置。2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设施建筑只对照“口"“^”部分,其中,新建项目需同时具备“口"“△”,改造项目在技术条件相同时,须具备“”。非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设施建筑可参照设置。同济大学出版社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4.1.2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规模应按表4.1.2的规定执

2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规模应按表4.1.2的规定执行

表4.1.2养老设施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4.1.3日托型服务设施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在功能区域相似且 不影响各自使用的情况下,可在同一场所综合设置。综合设置的 日托型服务设施应确保功能区域完整,有独立的休息服务区域,

4.2.1设置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每间床位数不应多于 张;设置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每间床位数不应多于6张: 其中,服务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每间居室床位数不应 多于4张。居室内床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日托型服务设 施老年人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m/人: 4.2.2服务认知障碍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应按照照护单元设计, 宜单独设置,每个照护单元的床位数不宜超过18张。设置认知 障碍照护单元的区域应设门禁

4.3.1养老机构和全托型服务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护单元公 共就餐区域的总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非 护理型床位的公共就餐区域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 70%配置,日托型服务设施的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 100%配置。宜在居住老年人的每个楼层设置具有餐饮功能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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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并留有备餐空间。 4.3.2照护单元应设置公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应与单元起居 厅或公共餐厅临近设置。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 数测算(设卫生间的居室,床位数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 1个坐便器。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使用者使用 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每个公用卫生间应设1个一 2个盟洗盆或盟洗槽龙头。当居室内未设盟洗设施时,需集中设 置盟洗设施,根据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人~8人设1个 盟洗盆或洗槽龙头。 4.3.3养老机构和全托型服务设施的公用沐浴间浴位数量应按 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卫生间的居室,床位数可不计算 全内),每8床~12床应设1个浴位。其中可供轮椅使用者使用 的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日托型服务 设施中,每15个~20个休息座位宜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 沐浴间。当用地紧张时,公用沐浴间可男女合并设置、分时段使 用。公用沐浴间应配备助浴设施,留有助浴空间。应附设无障碍 则所、无障碍盟洗设施和更衣空间。 4.3.4养老设施应设置污物处理间。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居住的 楼层应每层设置,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可与卫生间合并、分区设置 污物处理间应设污物存放空间、清洗池及消毒设备等。 4.3.5单元起居厅应在老年人居住的楼层每层设置。设有照护 单元的,应在每个照护单元内设单元起居厅。

4.3.2照护单元应设置公用卫生间。公用

厅或公共餐厅临近设置。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 数测算(设卫生间的居室,床位数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 个坐便器。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使用者使用 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每个公用卫生间应设1个~ 2个盟洗盆或盟洗槽龙头。当居室内未设盟洗设施时,需集中设 置盟洗设施,根据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人~8人设1个 盟洗盆或盛洗槽龙头

4.3.3养老机构和全托型服务设施的公用沐浴间浴位数量应按

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卫生间的居室,床位数可不计算 在内),每8床~12床应设1个浴位。其中可供轮椅使用者使用 的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日托型服务 设施中,每15个~20个休息座位宜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 沐浴间。当用地紧张时,公用沐浴间可男女合并设置、分时段使 用。公用沐浴间应配备助浴设施,留有助浴空间。应附设无障碍 厕所、无障碍洗设施和更衣空间

楼层应每层设置,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可与卫生间合并、分区设置

4.4管理服务用房(或场所)

4.4.1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易于通风、采光,墙面、地面

4.4.1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易于通风、采光,墙面、地面 应防潮、防霉、易清洁

等功能;墙面、地面应防潮、防霉,易于通风、清洁,不渗漏;宜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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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养老设施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 内设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存放等相关要求配置功能用房。内部 未设置医疗机构的,医务室需满足养老设施放置药品、管理健康 档案等使用需要

4.5.1养老设施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

4.5.2心理疏导室应有独立区域,易于采光、通风,宜暖色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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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 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比

表5.0.4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

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比

5.0.5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 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5.0.6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隔声降噪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老年人主要用 房最低隔声性能设计标准应符合表5.0.6的规定

5.0.7中、大型养老设施建筑中的老年人用房建筑抗震设防标

5.0.7中、大型养老设施建筑中的老年人用房建筑抗震设防标 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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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总平面与道路交通

6.1.1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公共服务设 施,环境优美,远离噪声、污染源和危险品生产、储运区域,地形地 貌平整,工程地质条件稳定

6.1.2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且便于老年人充分

3.1.3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分区、动静分区明确,易于辨识,交通 组织便捷流畅,建筑与室外绿化景观和活动场地有良好的结合。 5.1.4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和 景观,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风 雨廊连接

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规划要求。 6.1.6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车行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 护车、消防车通行,且能顺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救 护车辆能停靠的建筑出入口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6.1.7主要步行通道应独立完整,具有系统性,地面平坦,尽量 避免高差,有高差处应以缓坡过渡,方便轮椅通行。主要步行通 道应设置避雨设施,包括雨、风雨廊等,同时考虑防滑和快速排 除积水的措施,避免造成安全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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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停车位,且应与无障碍设施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2.1应设置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 势平坦,能够获得日照:宜布置在冬季尚阳避风、夏季遮阴处 5.2.2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憩座椅,宜提供满足 代际沟通和种植、养殖等兴趣爱好使用的户外活动场所。 6.2.3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 配置无障碍厕位。

6.3.1应设置集中绿地,绿化种植宜乔木、灌木和草地相结合。 先择满足夏李遮阴防晒、冬季阳光充足的树种,避免采用多剩、飞 絮、有毒性果实或者植物枝叶能分泌有害气体或液体,以及与风 俗不符的植物品种

6.3.2水池景观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安全问题,应在水景边缘

6.4.1道路、场地及建筑出人口等应设置引导标识,标识布局应 系统完整,字体大小、图案大小、色彩对比等设置应便于老年人 识别

6.4.2照明设备应综合考虑老年人视力下降及夜间对光线敏感

等特点,做好遮光、控光设计,避免眩光。宜适当提高照度值,地 势变化地段更应适当提高亮度,以增强老年人在夜间的辨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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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养老设施建筑出人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 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出人口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 1.20m,且应采用外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 7.1.2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散,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

7.1.3主要出人口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500mm,应设不大于

1缓步合阶踏步宽宜为380mm~400mm,高宜为100mm~ 120m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当台阶宽度大于 3.00m时,中间宜加设安全扶手。 2无障碍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0,其连续坡长不宜大于 6.00m,休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3当仅设缓坡过渡时,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 4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连续的栏杆扶手。 5台阶、坡道、缓坡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7.1.4出人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 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外缘1.00m以上,主要出人口雨篷应做有组 织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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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缓坡连接过渡,并符合 第7.1.12条的相关规定。 7.1.7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 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两侧应设双侧扶手。 2扶手宜保持连续,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00mm。 3 扶手设置时离地高度为0.80m~0.85m。 4扶手截面宜为直径35mm~40mm的圆形,扶手表面离墙 面40mm。扶手材质应选用防滑耐用、手感好的材料。 7.1.8室外老年人日常使用的连廊、走道等,宜采取封闭式。当 无外围护结构时,应设防风避雨措施。 7.1.9走道墙面不应有凸出构造。凸出于走道墙面装修完成面 的设施、装饰、标识等,其下缘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00m。当小于 2.00m时,其凸出装修完成面不应大于100mm。 7.1.10室内公共墙(柱)面阳角应采用切角或圆弧处理,或安装 成品护角。沿墙脚宜设350mm高的防撞踢脚。 7.1.11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人的地点,有良好的自然采光 和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其他楼梯通行净宽不 应小于1.20m。 2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内设置踏步。 3主楼梯踏步宽宜为320mm330mm,踏步高宜为120mm~ 130mm,连续踏步数不多于14步,楼梯平台净宽不小于2.00m。 4应设置双侧扶手,扶手高度为0.90m。梯井宽度大于 0.20m的梯井侧及室外楼梯的临空侧,其护栏高度不低于1.10m。 5踏步侧面临梯井或临空时,在护栏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 50mm的安全挡台。 6应采用防滑材料饰面,踏面前缘宜设置异色防滑警示条 所有踏步上的防滑警示条不应凸出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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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4供老年人日常使用的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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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建筑地面应采用平整、防滑、耐磨且不易碎裂的材料。 居室、起居室宜选择弹性地材。无地下室的底层地面,应采取保 温和防潮措施。老年人使用的厨房、餐厅、卫生间、淋浴间等空间 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1.16老年人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以

1居至、定道1的开后净觅不应小于1.10m。厨房、卫生间 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90m,且应向外开启或采用推拉门。 2公共通道的门扇距地0.65m以上应设透明安全玻璃。防 火门上应设置透明条形防火玻璃。 3居室、卫生间门上宜设紧急观察窗,窗底标高宜大于 1.70m。 4老年人使用的门应安装便于施救的可内外转换插销。 5室内采用推拉门时,宜在推拉门开门一侧墙面内外加装 竖向固定扶手。 6固定外窗距地高度宜为0.60m;外窗可开启扇的距地高 度不应低于1.00m,并宜采用推拉窗。 7认知障碍老年人的用房外窗应设置窗户限位器,开启宽 度不大于0.11m,外窗不应设置全封闭的防护栏。 7.1.17室内隔断或门窗不宜使用大面积玻璃材质。采用此类 设计时,应设有醒目的异色警示标识。 7.1.18室内装饰材料选用符合消防、绿色环保等相关要求,不 应采用易燃、易碎及散发有害有毒物质的装饰材料。老年人居住 空间宜选用隔声降噪材料。 7.1.19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 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为便于老人(尤其是失智老人)辨认与记忆,标识宜通过 图例和色彩,强化其辨识度。 2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7.1.19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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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1.19养老标识导向分级

7.2.1老年人居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 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毗邻布 置。居室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7.2.2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宜低于2.40m;当利用坡屋 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 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居室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0m。室内布置应方便老年人 使用,宜留有轮椅回旋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 3当需要护理时,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 于0.60m。 4 床位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0m。 5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 6 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 7.2.3老年人居室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住用房相邻,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便于轮椅进出,留有助厕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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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卫生间内有洗浴设施,应同时留有助浴的操作空间。全护理居 室应设置自用卫生间,宜安装冲洗设备满足护理需求。 2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 滑耐磨材料。 3便器应为坐式,坐便器高宜为0.40m,坐便器旁应设扶 手,距地面高度0.70m。 4 居室卫生间不应采用浴缸,沐浴区旁应安装扶手。 5 沐浴区内外不应采用挡水坎,宜采用截水沟形式。 6 洗脸盆的设置宜方便轮椅使用,侧面宜安装扶手。 7.2.4 老年人居住用房宜设置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室宜附设直接对外的阳台,阳台净宽不宜小于1.50m, 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应做缓坡。 2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 围内不宜留空。栏杆、护板的设计应方便老年人以坐、立两种高 度观望。 3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净深不宜小于阳台净深。 开敬式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及排水措施,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服务 的单元应设封闭阳台, 4老年人使用的开敲阳台或屋顶平台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爬 的扶手,屋顶平台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5阳台或平台应附设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晒衣架。 6 相邻居住用房的阳台宜相连通。 7.2.5老年人使用的厨房、餐厅应符合以下规定: 1老年人自助小厨房不应采用明火加热方式。 2老年人餐厅宜具备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备餐间应 能满足餐车进出,并留有分餐空间。 3有水作业房间的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 应采用防滑材料。 4应设有餐车停放及清洗消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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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临近公共活动区,并设有明显标识。 2卫生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措施。 3 独立设置的公用卫生间,应至少有1个为轮椅使用的厕 位,即无障碍厕所或采用无障碍隔间。 4每个楼层应设置1个公用卫生间。 7.2.7 老年人公用沐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护理区域公用沐浴间应就近布置。 2公用沐浴间内宜留有助浴空间,配备老年人使用的专用 助浴器具,便于轮椅进出。 3公用沐浴间内若配备老年人使用的浴槽(床)或洗澡机等 助浴设施时,宜设置用于更衣的床位。 7.2.8每个照护单元均应设照护站,且位置应明显易找,并宜适 当居中。 7.2.9养老设施建筑内应每层设置或集中设置污物处理间,满 足污物倾倒、冲洗、消毒及洁具使用功能。污物处理间应靠近污 物运输通道,并应有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 7.2.10开水间可单独设置在某个区域内,并应考虑安全防护 措施。 7.2.11设在建筑物楼顶或有临空边侧的晒衣场,周边应有防护 措施。 7.2.12理发室等生活服务用房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

7.3.1康复与医疗用房设计应符合下

7.3 康复与医疗用房

.3.1康与医疗 用房设计应付合下列安求: 1 医务室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就医和急救。 2舒缓室宜靠近医务室且相对独立设置,有相对独立的对 外通道,并方便车辆暂停。其对外通道不应与养老设施建筑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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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出人口合用。 3医务室、舒缓室及医疗用房中的按实际情况需增设的其 他医疗房间,其设置要求应同时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 设计规范》GB51039执行。 4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和存放,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 7.3.2保健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弹性,房间 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7.4.1公共活动用房宜独立成区,与老年人生活用房联系便捷。 7.4.2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及自然采光、通风。开窗 根据朝向宜采用有效的遮阳措施。室外宜有开阔的视野和良好 的景观

7.4.1公共活动用房宜独立成区,与老年人生活用房联系便捷。

7.4.3公共活动用房宜采用多功能复合空间,动静分区,同类

能用房就近设置或集中设置

7.5.1出人院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 标识。宜半散开式,满足来访者交流需求。 7.5.2总值班室宜靠近建筑主要出人口设置,并应设置建筑设 备设施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 7.5.3厨房应有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的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 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和影响。 7.5.4员工用房应考虑工作人员休息、沐浴、更衣、就餐等需求, 设置相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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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通风良好,并应满足洗衣、 消毒、叠衣、存放等要求。 7.5.6设施设备用房、危险品用房等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达到安 全要求

7.5.5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通风良好,并应满足洗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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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电设计8.1给水排水8.1.1给排水设备选型和系统的确定,应以便于老年人自理使用为原则。8.1.2给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表8.1.2确定。表8.1.2给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序用水定额(L)使用时最高日小时设施标准单位号最高日平均日数(h)变化系数集中厕所、盟洗每床每日50~10040~80242.5~2.0集中浴室、厕所、每床每日80~13070~10024盟洗2.5~2.0集中浴室、房间设托每床每日100~15090~120242.5~2.0盟洗、厕所房间内设浴室、盟每床每日120~200110~160242.5~2.0洗、厕所2日托每人每日50~8040~60102. 03食堂每人每次20~2515~2012~161.5~1.28.1.3给水管流速宜小于1m/s,热水管流速宜小于0.8m/s。8.1.4给水配件、水泵及加热设备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产品。8.1.5水泵房、加热设备宜与主体建筑分开设置;当设于主体建筑内时,应采取消声和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0.6条的规定。8.1.6污水、废水管道应暗敷;给水、热水管宜暗敷。给水、排水23同济大学出版社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管道不应设置在靠近与居室贴邻的内墙。 8.1.7卫生间设有洗脸盆、浴盆和洗衣机时,宜在洗衣机附近设 置不带水封的两用地漏,地漏与排水管道连接应设存水弯,水封 深度应不小于50mm。 8.1.8水嘴、坐便器、小便器和淋浴器的用水效率等级应不低于 国家现行有关卫生用水器具用水效率等级标准规定的3级标准。 8.1.9水嘴、坐便器和小便器冲洗装置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 式等便于操作的开关,不应使用旋转式开关。 8.1.10卫生器具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与通行的洁具。地漏 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老年人通行。 8.1.11设置失能老年人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内卫生间宜安装冲 洗设备。

8.1.12养老设施建筑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有控温、 稳压装置;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应符合表8.1.12的规定;冷、热 水龙头宜采用色标区别

表8.1.12热水温度

注:当系统设灭菌消毒设施时,热水炉和水加热器出水温度宜相应降低5℃。

8.1.13热源选用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

8.1.13热源选用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GJ08一107的要求。 8.1.14康复与医疗用房给水排水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有关规定。 8.1.15养老设施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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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栓箱不应采用普通玻璃门,且宜暗敷 8.1.16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8.1.17养老设施建筑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8.2.1使用燃气的部位,应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 装置,并配置灭火设施

8.2.1使用燃气的部位,应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

8.3.1养老设施建筑有关用房应设置供暖、降温措施 8.3.2养老设施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 于表8.3.2的规定。

养老建筑有关房间的室内冬季供暖计算温度

8.3.3供暖系统的散热器及人所能触及到的供暖管道必须暗装 或加防护罩。 8.3.4设有空气调节设施的老年人长期逗留区域,夏季室内设 计温度应为26℃~28℃,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应为22℃~24℃,室 内风速应满足供热工况≤0.2m/s,供冷工况≤0.25m/s的要求, 并避免送风气流直接吹向人体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生要求。当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新风量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 有关规定。

8.3.6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通风换气设施,以满足室内卫生要求。

8.4.1养老设施的电气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做 到安全、可靠和节能。 8.4.2养老设施应按居住单元设置用户配电箱和电能表。用户 配电箱内的总进线断路器处宜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所有 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4.3养老设施建筑生活用房内应选用带夜光指示宽板照明开 关,安装高度宜距地面1.00m~1.20m。 8.4.4养老设施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居住用 房的居室床头和卫生间内应预留安全型电源插座。在卫生间 、1、2区的范围内严禁设置电源插座,居住用房的电源插座高 变距地宜为0.60m~0.80m,厨房操作台的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 为0.90m~1.10m。 8.4.5医务室、公共活动空间、起居室和居室应设置空调设备电 源及开关,起居室和居室宜设吊装电风扇电源及开关。 8.4.6起居室和居室宜设置声光门铃。 8.4.7养老设施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医务室和带有淋浴的 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8.4.8阳台、出入口雨篷下方或门口两侧应设照明灯具,其控制 开关应设在室内。居室、门厅、储衣柜、厨房、卫生间等部位宜设 局部照明灯具及控制开关。 8.4.9养老设施建简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

8.4.9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开本净尺寸:140mm×203mm

3.4.9的规定,光源宜选用暖色节能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 光指数宜小于16

养老设施建筑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3.5.7在养老设施建筑物室内外公共区域GB/T 39668-2020 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规范,宜设置多媒体信息

3.5.8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智能照明系统,对建筑内的路灯照 明、景观照明、各栋楼入户大堂照明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照明进行 智能控制,在居住用房内的过道、居室、卫生间等地方可设置感应 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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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养老设施建筑可设置生活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8.5.10养老设施建筑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置智能视频 安防监控系统,该系统应能对养老设施建筑的所有出入口和单元 门、公共活动区、走廊、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公共 活动场所进行全方位、无盲区的监控,并宜与人员定位及防跌倒 报警系统进行有效联动。 8.5.11采用燃气设备的厨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及燃气泄 漏报警自动关断阀,当报警时自动关闭燃气阀门。 8.5.12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 控系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8.5.13养老设施建筑的居室、公共活动区域、公用沐浴间的更 衣区域应设触摸方便的紧急呼叫装置。该装置宜采用拉绳式,距 地高度应为0.9m~1.20m,设在卫生间的紧急呼叫装置距地高度 宜为0.40m~0.50m。

8.5.9养老设施建筑可设置生活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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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GB/T 25229-2010 粮油储藏 平房仓气密性要求,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正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 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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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5《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I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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