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310-2013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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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310-2013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pdf

注:①完好—表示结构或构件未出现损坏或劣化

②损坏一一表示构件表面的可见破损。对混凝土结构,包括棱角破损、裂缝、表面剥落、脱空层裂、露筋等;对销 结构,包括杆件断裂、局部变形、焊缝开裂、连接件损坏等;对砌筑结构,包括砌体裂缝、松动、断裂或崩塌等 对抛筑结构,包括抛填体松动、下滑或局部崩塌等:对各类面层,包括裂缝、表面剥落、坑槽或坑洼等:

波堤、引堤护岸和技术状

GY/T 324-2019 AVS2 4K超高清专业卫星综合接收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港区道路与堆场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

港区道路与堆场技术状态分类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

生产与生产辅助建筑物技术状态分类

酸表 4. 1. 6

②当表中技术状态类别采用百分数表示有重叠时,根据设施的具体情况选定。 4.1.7港区铁路、油与液体化工储罐及管线、消防、环保设施等的技术状态类别划分标准 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4.2.1系船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2.1系船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港口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系船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4.2.2靠船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2靠船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靠船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注:①D形、V形橡胶护航和木护按泊位进行评定; ②鼓形护航按个体进行评定; ③当表中技术状态类别采用百分数表示有重叠时,根据设施的具体情况选定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

4.2.3防护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防护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防护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注:①系网环、栏杆按泊位计算

②当表中技术状态类别采用百分数表示有重叠时.根据设施的具体情况选定。

②当表中技术状态类别采用百分数表示有重叠时.根据设施的具体情况选定。

5.1.1港口设施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进入维护管理阶段。 5.1.2港口设施使用应符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技术规程的规定,装卸储运易燃、易爆、 易污染等危险品设施的使用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5.1.3技术状态为五类的设施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为四类的设施应限制使用或减载 使用。 5.1.4港口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各种指示、标志应齐全、清晰;夜间照明应符合有关标 准规定;防护、消防、环保、防汛等设施应齐全有效。 5.1.5港口设施使用部门应对港口设施进行保护和观察,当设施发生异常或碰撞损坏 时,应及时向港口设施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现场鉴定和维修。 5.1.6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掌握港区范围内地下管网的布设和运行情况。 5.1.7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且标志醒目,不得随意动用或随意改变其 位置。 5.1.8环保设施应保持运行有效。港区新建、改扩建和维护时,应对原有环保设施进行 保护不得擅自改变撤销或毁坏,

5.2.1码头应按照设计规定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严禁超载。当装卸大型货物或采用 大型起重机械进行特殊作业时,应采取措施、进行专项安全评定和核定作业条件,并经设 施管理部门批准。

5.2.3严禁在系网环、护航锚链、铁爬梯等处系带船舶;严禁利用码头的梁、板、柱等构件

5.2.4码头护航应齐全、完整;码头迎水面不应有外露螺栓或尖锐铁件。 5.2.5浮码头引桥与船间的连接应牢固。船固定锚链应随水位变化及时调整,保持 定船平稳,满足吃水要求。 5.2.6码头上部的轨道式装卸机械在船舶靠、离泊前,应移至安全位置;停止作业期间, 应按规定到指定处锚锭。

.2.码买上部的 应按规定到指定处锚锭。 5.2.7装卸易燃、易爆、腐蚀性货物或履带机械行驶时,应对码头面层采取保护措施;铲 车作业不得损坏码头面层及预埋件。

5.2.7装卸易燃、易爆、腐蚀性货物或履带机械行驶时,应对码头面层采取保护措施;铲 车作业不得损坏码头面层及预埋件。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

5.2.8码头前沿停泊水域水深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透空式码头和 栈桥下淤积严重,影响码头前沿水深或结构安全时,应及时清淤。 5.2.9码头的栈桥应按设计规定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当通行车辆的荷载超过规定值 时,应进行专项安全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5.3防波堤、引堤和护崖

5.3.!产禁在影响防波堤、引堤和护岸安全的区域取砂或挖土。需要在其附近水域疏 浚或取土时,疏浚或取土方案应经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并应对防波堤、引堤和护岸进行 观测。

5.3.2不得在防波堤、引堤和护岸上任意搭建设施或堆放杂物。 5.3.3:护岸后方堆场的堆载不应超过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 5.3.4在护岸附近增建其他工程设施或作为临时预制场、存放预制构件时,必须经设 计单位核定并履行报批手续。在使用期间应对护岸的稳定性进行观测,使用后应予以 恢复。

5.3.2不得在防波堤、引堤和护岸上任意搭建设施或堆放杂物。

5.4.2应按有关规定对港池、航道和锚地水深进行测量。对不满足水深标准的应及时进 行水深维护,并进行浚后的水深测量或扫测。 5.4.3港口设施上设置的标识应齐全、有效

5.4.2应按有关规定对港池、航道和锚地水深进行测量。对不满足水深标准的应及时进

5.5.1港区道路与堆场的分区应明显,应按设计或核定的标准使用。 5.5.2超载车辆和履带式机械不得在港区内通行。当临时通行特殊机械或运输大件货 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报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5.5.3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与铁路平面 交叉的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并保证正常有效;对无人看守的铁 路道口,应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5.5.4港区主要干道和消防通道不得停放机械车辆或堆存货物,不得擅自将道路用作临 时货物堆场或机械车辆停放场所。 5.5.5跨越或穿越道路、架设或埋设管线的施工应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时应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并采取疏导交通和防护措施。未经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 5.5.6堆场应按功能设置标线、标志和载荷标志。堆存货物种类、堆存间距和堆存高度

时货物堆场或机械车辆停放场所。 5.5.5跨越或穿越道路、架设或埋设管线的施工应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时应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并采取疏导交通和防护措施。未经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 5.5.6堆场应按功能设置标线、标志和载荷标志。堆存货物种类、堆存间距和堆存高度 应符合设计或核定的标准。 5.5.7使用港区道路与堆场时应避免损坏面层沟槽管共设其础和排水设施在

5.6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

5.6.1港区铁路和装卸机械轨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铁路轨道安全距离范围内

5.6.1港区铁路和装卸机械轨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铁路轨道安全距离范围内 不得有永久建筑物、固定设备或堆存货物。 5.6.2码头和堆场上的装卸机械轨道应稳固、平顺和完整,轨距、轨道纵向倾斜和两轨相 对高差应满足装卸机械安全作业的要求。 5.6.3轨道车挡和抗风拉索、锚、顶升等装置应完整,轨道槽及排水孔应畅通。 5.6.4当可能损坏轨道的大型车辆或机械通过道口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7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

5.7.1油与各类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使用。 5.7.2罐区的防爆、防泄、防雷击和隔离设施应完整、有效,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应齐全、 有效。罐区道路应保持整洁、畅通。 5.7.3储罐及管线的基础应稳定。差异沉降过大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 措施。 5.7.4管线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架空管线的支架应保持完好;与道路交叉的管线及支架 应有限高装置和保护措施。

5.7.6罐体及管线的防静电接地必须保持完好和牢

罐体及管线附近区域需明火作业时,作业前必须进行清罐、洗罐、吹管、扫线、测爆 等工作,其施工方案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5.8.1仓库应按设计要求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5.8.2除设计允许外,仓库墙体和立柱周围1m范围内不得堆存货物。 5.8.3有机械入库作业的仓库,应在库门、立柱等易受到碰撞的部位加设护角、护栏等, 防护高度不应低于1.4m。

5.8.4仓库承重结构不得任意拆改。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6检测与评定6.1一般规定6.1.1港口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及时掌握设施的技术状态。6.1.2港口设施的检测和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记录设施当前状况;(2)了解设施使用条件的变化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3)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4)对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测和评定。6.1.3港口设施的检测分为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定期检查应由港口设施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组织实施,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6.1.4检测计划应根据港口设施的特点、检测内容和技术状态分类制定。6.1.5应建立港口设施基本状况及检测评定动态管理台账,并应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永久性技术档案,台账格式参见附录A。6.2定期检查6.2.1定期检查系指对港口设施的使用情况、上部结构外观变化和附属设施状况等进行的周期性检查。6.2.2定期检查的周期应根据设施结构类别、竣工年限、使用环境和技术状态等确定,码头、防波堤、引堤与护岸等主要设施的检查周期不宜低于表6.2.2的规定。主要港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表6.2.2检查周期设施类别使用10年以内使用10~20年之间使用20年以上码头3个月2个月1个月防波堤、引堤与护岸3个月2个月1个月主要干道1个月港区道路与堆场其他3个月注:①当遇大潮汛、洪水、流冰、台风等特殊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②设施投人使用第一年应适当加密检查。6.2.3定期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现场填写港口设施定期记录表,记录表格式参见附录B。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设施管理部门报告。18

检查应结合设施特点和使用情况确定检查

5.2.4.1码头设施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面层外观损坏情况; (2)码头迎水面构件损坏情况; (3)码头接岸有无明显沉降位移; (4)附属设施缺损; (5)有无超载使用现象; (6)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6.2.4.2每年应对高桩码头面板以

(1)水面以下、泥面以上部分的桩 (2)接岸结构损坏情况; (3)边坡和棱体的断面变化情况

(1)水面以下、泥面以上部分的桩基损坏情况: (2)接岸结构损坏情况; (3)边坡和棱体的断面变化情况。

(3)边坡和棱体的断面变化情况。 6.2.4.3直立式防波堤与护岸定期检查可按码头工程要求进行。斜坡式防波堤和护 岸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上部结构缺损、预制构件错位情况; (2)内、外坡面完好情况; (3)护面块体缺损和变位情况; (4)接岸部位有无明显沉降、位移或塌陷; (5)附属设施完好情况; (6)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6.2.4.4港区道路与堆场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圭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上部结构缺损、预制构件错位情况; (2)内、外坡面完好情况; (3)护面块体缺损和变位情况; (4)接岸部位有无明显沉降、位移或塌陷; (5)附属设施完好情况; (6)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4.4港区道路与堆场定期检查应包括下

(1)面层外观损坏情况; (2)路缘石缺损、松动或错位情况: (3)排水设施是否良好,有无堵塞; (4)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照明设施等是否完好: (5)有无超载现象; (6)其他常见损坏。

6.3.1港口设施的定期测量观测应包括港区控制与地形测量、主要设施变形观测、水工 建筑物前沿冲刷或回淤观测和进出港航道、港池、锚地水深及水流测量等。 6.3.2码头、防波堤、护岸等水工建筑物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永久性沉降、位移观测点,生 产及生产辅助建筑物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永久性沉降观测点,港区道路与堆场宜根据实际 情况设置沉降观测点。未设置或损坏的观测点应补设或恢复。

6.3.4定期测量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和《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等的有关规定。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

内河港池、航道和锚地定期测量观测项目与周期

注:在枯水期出浅的航道,应增加出浅期水深测量次数,每月不宜少于两次。维护水深测量宜在汛后和枯水期

海港港池、航道和锚地定期测量观测项目与周期

行定性和定量检测。定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照设施的基本资料对设施的现状进行校核; (2)检测构件的破损情况及程度,判断损害原因,提出维修建议; (3)对难以判断损害程度和原因的,提出特殊检测的建议; (4)对严重损坏、危及安全使用的,提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建议等。 6.4.2应根据设施使用年限和现状编制定期检测计划与方案,经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 实施。

重力式码头定期检测项目、内容与周期

②除沉降位移外,其他项目均为投产5年后进行定期检测

高桩码头定期检测项且、内容与周期

注:①必要时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②内河码头上部结构和基桩检测周期可适当延长; ③重力墩式码头上部结构按本表执行; ④电化学防腐蚀有效性检测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③除降位移外,其他项目均为投产5年后进行定期检测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

板桩码头定期检测项目、内容与周期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定期检测项目、内容与周期

:除沉降位移外,其他项目均为投产5年后进行定期检测

斜坡式防波堤与护岸定期检测项目、内容与周期

6.5.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

(1)定期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2)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主体结构是否安全的; (3)遭受特殊灾害或事故造成结构及主要构件损坏,可能危及结构安全的。 6.5.2特殊检测应根据设施的损坏情况、检测内容和性质,采用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试、 荷载试验、室内辅助试验和校核计算等手段,对设施进行详细检测和综合分析。 6.5.3特殊检测前应收集并掌握必要的设计文件、峻工资料、历次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资料以及维修记录等,并应编制检测计划方案及技术组织措施。

(1)结构材料损坏和劣化状况,包括材料物理、化学性能退化及原因的测试分析,结 构整体性能和功能状态评定; (2)结构承载能力,包括强度、稳定性检测、试验,分析结构承载能力,提出结构和构 件维修加固建议; (3)结构继续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等。 6.5.5结构构件损坏和劣化情况的检测应根据结构构件损坏部位、材料劣化的类型,选 择表面测量、无损检测和局部取样等方法进行。试样应在有代表性构件的次要部位获取。 6.5.6结构承载能力试验和验算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6技术状态分类评定

6.6.1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评定应由设施维护管理部门负责进行。 6.6.2设施的技术状态分类评定应根据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的结果综合分析确定。 6.6.3对于初步认定为四类和五类的设施,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格能力的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

7.1.7码头、防波堤与护岸等港口水工建筑物混凝土结构维修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个

7.2.1码头维修养护应包括码头面层、上部结构、墙身、桩基、墩台、锚锭、拉杆、挂 构、栈桥和前沿水深等。

7.2.2码头面层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2.3.1构件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破损时应进行修补。

7.2.3.3混凝土结构表面出现材料劣化损坏时应安排检测和跟踪检查,适时进行

7.2.4.1杆件出现局部变形和表面破损时应进行矫正或修补。 7.2.4.2焊接节点出现裂缝时,应及时修补;螺栓连接节点出现松动或损坏的,应及时 紧固或更换。 7.2.4.3表面应定期进行涂装防腐,表面防腐涂层失效时应及时除锈补漆。 7.2.5码头墙身结构、桩帽、墩台和基桩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2.5.1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损坏时应进行修补。 7.2.5.2构件出现结构性裂缝时,应及时检测、分析原因、采取加固补强措施。 7.2.5.3表面出现剥落、剥离、钢筋锈蚀等材料劣化损坏时,应安排定期检测和跟踪检 查,适时维修。 7.2.6码头前沿水深的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2.6.1前沿水深应满足设计要求。

7.2.5码头墙身结构、桩帽、墩台和基桩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2.5.1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损坏时应进行修补。 7.2.5.2构件出现结构性裂缝时,应及时检测、分析原因、采取加固补强措施。 7.2.5.3表面出现剥落、剥离、钢筋锈蚀等材料劣化损坏时,应安排定期检测和跟踪检 查,适时维修。 7.2.6码头前沿水深的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2.6.1前沿水深应满足设计要求。 7.2.6.2水下障碍物和杂物应及时清理。 7.2.7接岸结构及后方区域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2.7.1接岸结构出现明显变形或差异沉降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分析,并应适时 处理。 7.2.7.2 接岸通道处出现影响使用的过天沉降时,应及时处理。 7.2.7.3码头后方岸坡应稳定、平顺。当护面块体和砌块护面有明显松动、下滑或局 部塌陷时,应及时维修。 7.2.7.4高桩码头下部边坡冲刷或淤积严 重影响码头稳定或使用时,应及时处理。

7.2.6.1前沿水深应满足设计要求。

7.2.7.1接岸结构出现明显变形或差异沉降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分析,并应适时 处理。 7.2.7.2 接岸通道处出现影响使用的过大沉降时,应及时处理。 7.2.7.3码头后方岸坡应稳定、平顺。当护面块体和砌块护面有明显松动、下滑或局 部塌陷时,应及时维修。 7.2.7.4高桩码头下部边坡冲刷或淤积严重影响码头稳定或使用时,应及时处理

7.3防波堤、引堤和护岸

坦等。 7.3.2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3.2.1构件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损坏时应进行修补。 7.3.2.2挡浪墙、防汛墙出现结构裂缝和明显倾斜时LY/T 3020-2018 园林机械 以锂离子电池为动力源的手持式绿篱修剪机,应及时检测分析,采取相应 措施。 7.3.2.3墙体底板设有减压排水孔的,应保持排水孔通畅。 7.3.3预制安装上部结构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3.3.1构件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损坏时应进行修补。 7.3.3.21 预制构件出现明显滑移或产生错缝时应及时分析处理。 7.3.3.3有挡土要求的构件接缝出现漏砂时应及时处理。 7.3.4堤身结构与护面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

7.3.4.2堤身坡面有明显变化,局部塌陷时,应及时检测、分析和处理。

7.3.4.2堤身坡面有明显变化,局部塌陷时,应及时检测、分析和处理。 7.3.4.3有挡土要求的构件接缝出现漏砂时,应及时处理。 7.3.4.4沿堤流较大的防波堤,坡脚及护坦有冲失时,应适时修补加固

7.4.1港池、航道和锚地维护应保持设计通航水深,导助航标志应齐全、清晰和有刻 7.4.2通航水深的维护应根据港池、航道和锚地的定期测量结果和通航保障要求 进行维护疏浚。

进行维护疏浚。 7.4.3港池航道的水深维护可采用浅点处理技术。 7.4.4具备条件时,港池、航道水深维护可以利用适航水深

7.4.3港池航道的水深维护可采用浅点处理技术。

GB/T 3461-2016 钼粉7.5.1港区道路与堆场维修养护应包括基层与面层、附属构筑物和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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