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899-2016 LED舞台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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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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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1899-2016 LED舞台灯.pdf

a)采用风扇强制散热的灯具,工作状态时的最大噪声应不大于50dB。 b)不采用风扇强制散热的灯具,工作状态的最大噪声应不大于45dB。

5. 5. 2 调光频率

灯具调光效率应不小于40%HJ 1157-2021 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

5.5. 4 调光性能

过程无闪烁跳跃,最低一级照度不大于最高照度

)彩色光源的灯具,光斑范围内不应出现明显的颜色差异; )白色光源灯具光斑范围内的色温差异不超过10%

5.8光输出稳定性要求

a)标称色温为3200K的白色光源灯具,相关色温值偏离额定色温值应在土150K以内, b)标称色温为5600K的白色光源灯具,相关色温值偏离额定色温值应在土250K以内

5.10显色指数要求CR

白色光源灯具的显色指数Ra≥90。

日色光源灯具的显色指数Ra≥90。

DB44/T 18992016

灯具的气候环境适应性应符合表1要求:

灯具的机械环境适用性应符合表2要求:

a)按GB7000.217的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 温度控制按WH/T412011中5.3.10的试验方法执行; b、c)灯具通电正常运行稳定后,利用热电偶测量各点温度值。(测试环境:常温条件下;电压 规定:在电网电压220土10%范围内:灯具状态:灯具点燃至满负荷运行状态)

6. 1. 2 电磁兼容

a)无线电骚扰特性按照GB17743—2007的要求进行; b)电源电流的谐波含量测量按照GB17625.1一2012的要求进行。

LED灯具的结构检验方法符合WH/T41一2011第5章中检验要求。 6.3电气性能 6.3.1电源适应性:

DB44/T 18992016

将灯具接到可调的电源上,对灯具进行电压额定值的土10%两个极限值试验,每个极限值的试验时 间应不小于1h,试验过程中的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6. 3. 2 灯具功率

用功率计测量额定电压下的灯具实际消耗功率值,需符合5.3.2要求

6. 3. 3 灯具功率因数

测试环境为半消音室,用分贝计测量灯具正常工作状态时距离灯具尾部中心水平线1米点处的 需符合5.4要求。

6. 5. 1 控制协议

将灯具调光调到50%,用示波器测试LED输入端脉冲频率,符合说明书中的标称值。

灯具和照度计固定在适当的位置并保持不变,用调光台调节光输出100%、50%、25%、12.5%状 态下测量对应的灯具功率,记为P100、P50、P25、P12.5。

用照度计测量最高和最低一级照度值,换算成光强比例,符合5.5.4要求

6. 6 光色均匀性要求

a)彩色光源灯具照射在一定距离的被照平面上,在3m光斑直径的情况下,目测光斑范围内不应出 现明显色差; b)白色光源灯具照射在一定距离的被照平面上,在3m光斑直径的情况下,用色温计测量光斑中心 和左右各1.4m处的色温,应符合5.6.b)的要求。 注:光斑直径是根据不同射距计算的(见图1)

安照WH/T26—2007,4.2的测试方法测试。

6.8光输出稳定性要求

图1射距、光斑直径关系图

对于白光灯具,灯具和照度计固定在适当的位置并保持不变,灯具点亮30分钟后用照度计每 in测量照度值,共测量3次,各测量值与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大于5%。

灯具稳定工作后,在光斑中心点用光谱照度计测量白光LED灯具初始色温值,需符合5.9要求。

6.10显色指数要求CRI

灯具稳定工作后,用光谱照度计测量灯具的显色指数值,需符合5.10要求。

灯具在额定条件下正常点燃,当时间达到6000h时测量灯具模块的总光通量,与灯具模块的初 较,就能计算灯具模块在该时间点上的光通维持率数值。

气候环境适应性: a)高温负荷试验,高温贮存试验按GB/T2426.2试验B的要求: b)恒定温热试验按GB/T2426.3试验Ca的要求; c)低温负荷试验,低温贮存试验按GB/T2426.1试验A的要求。 机械环境实用性: a)振动试验(非包装状态)按GB/T2423.10试验Fc的要求; b)冲击试验非包装状态)按GB/T2423.5试验Ea的要求.试验后灯具安全性能等项目无异常发生

DB44/T 18992016

LED灯具产品在定型(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则进行检验。

a)定型检验; b)交收检验; c)周期检验。 各类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见表3.

表3各类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注:“O”表示应进行的检验项目

7.3.1产品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应进行定型检验。 7.3.2定型检验由产品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负责进 行。 7.3.3进行定型检验的样品为2台。 7.3.4定型检验中出现故障或某项不合格时,应停止试验,查明原因,提出分析报告,修复后要重新 进行该项试验,若在以后的试验中再次出现故障或某项不合格时,则认为检验不合格。

7.4.1交收检验由产品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

7.4.1交收检验由产品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 7.4.2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产品进行全数检验,检验中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时,返修后重新进行检 险,若再次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台产品为不合格品,交收检验中CNAS-SC17:2014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光度参数和结构检查两项允 许按GB/T2828.1进行抽样检验。

e)灯具外表面与可燃物间的最短距离; f)灯具达到稳定状态时的表面温度值Tc; g)IP防护等级

8. 2.1包装箱标志

DB44/T 18992016

灯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水的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

8. 2. 5购存要求

8.2.5.1灯具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环境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强烈机械振动GB/T 40627-2021 油菜茎基溃疡病菌活性检测方法,冲击和强磁场作 用的仓库内,

8.2.5.2灯具存放超过一年,应按5.1~5.11的要求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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