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1:2020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CNAS-RC01:2020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9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42495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CNAS-RC01:2020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对于受评审方针对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止和纠 正措施,CNAS通过对受评审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评价、在受评审方办公室或审核 现场核实等方式,确认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 纠正措施验证的期限自不符合开具之日起计算,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受评 审方看2次提交验证的机会,但应在到期之前完成验证,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尚未构成不符合JB/T 4316.1-2011 直齿端齿盘 第1部分:系列参数和尺寸,但需提请认证机构注意或改进的评审发现。 3.11文件评审 对认证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材料所实施的评审

通过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过程的观察而进行的评审

为确认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与CNAS认可规范的符合性,并具备开展相应认证活动 能力,对初次申请分项认可制度或对已认可机构申请增加分项认可制度所实施的认可 活动。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为确认认证机构能按CNAS认可规范要求有效保持和运 行其质量管理体系所实施的评审活动,包括例行监督评审和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监督 评审(如专项监督评审、确认审核等)

人证机构认证相关活动的某些方面实施的

通过直接对多个获证组织体系运行及受审核过程进行现场验证,评价认证机构认 证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 注:对获证组织的现场验证主要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的关键点进 行验证,不是重复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

为确认已认可认证机构的质量 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 请的认证机构所实施的认可活动。

4.1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 活动。 4.2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和 非歧视的原则。 4.3CNAS不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4.4CNAS对承诺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施认可。 4.5在认可申请、评审、决定等认可过程的任何阶段,若有证据表明认证机构存在欺 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CNAS将不予受理或终止认可过程。认可过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初次认可活动包括对初次申请分项认可制度的认可,和对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青增加分项认可制度所实施的认可。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5.1.1申请初次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CNAS根据申请内容,确定认可评审范围并策划认可评审方案后,组建评审组并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申请人如对评审组组成有异议,可向C

5.3初次认可的评审方式

初次认可评审采用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5.4.1初次认可的文件评审

平审组实施文件评审,对发现的问题开出问题清单或不符合 文件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3.9),否 如文件评审不通过,CNAS将终止认可过程

5.4.2.1办公室评审前的准备

文件评审通过后,CNAS与申请人商定办公室评审的时间。评审组长负责编制办 公室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申请人。

0.4.2.2办 评审组按照办公室评审计划,依据适用的认可规范在已确定的评审范围内对申请人进 行办公室评审。 办公室评审通常从首次会议开始,就办公室评审的要求和安排等事项与申请人代 表进行沟通确认。 办公室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可以通过面谈、查阅文件、抽查质量记录以及调查 有关现场活动等方式收集证据。 评审组对所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对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 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对不符合事实将要求申请人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 符合报告。 办公室评审结束时,评审组与申请人代表召开末次会议,报告评审情况、评审 发现和评审结论,向申请人提出有关不符合的纠正措施验证的要求和方式,与申请人 就见证评审的安排进行进一步沟通确认。 初次认可办公室评审中开出的不符合,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 文件3.9),否则CNAS将终止认可过程

4.3初次认可的见证评审

5.4.3初次认可的见证

5.4.3.1见证评审项目的数量和要求

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初次认可 对于每1个分项认可制度,CNAS至少见证认证机构对同一个客户实施的第一阶 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CNAS其他认可规范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在对同一审核项目的第二阶段审核实施见证前,认证机构应向CNAS评审组提交 阶段审核的完整的报告和/或结论。 2)产品认证机构初次认可 通常,对于每1个分项认可制度,CNAS至少见证认证机构对1个客户实施的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认证活动。CNAS其他认可规范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3)人员认证机构初次认可 CNAS至少实施1次见证评审。 4)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初次认可 CNAS至少实施1次见证评审,且接受见证的评估组长必须是申请人的专职评估 师/主任评估师,

5.4.3.2见证评审项目的确定

般情况下,见证评审安排在办公室评审之后。在策划认可评审方案阶段,CNAS将 申请人沟通见证评审项目的数量和要求,申请人应按CAS的具体要求及时将项 目清单提交CNAS,以便初步选择见证评审项目。CNAS考虑申请人所申请的认证业 务范围、认证项目的典型性、风险程度、技术难度、产品实现过程复杂程度、环境或 安全因素复杂程度、组织规模(如:人员、场地、产品或服务种类等数量)、认证方 案内容等因素确定见证评审项目。在办公室评审期间,评审组长可根据评审情况提出 调整见证评审项目,并报告CNAS。 CNAS选定见证评审项目后,组建见证评审组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 可向CNAS提出。 申请人应提前将见证评审组的人员名单通知拟见证的组织,并在项目实施前15 日将审核/检查/评估计划提交见证评审组 见证评审组长编制见证 通知甲请人

5.4.3.3见证评审的实施

见证评审组对申请人实施的现场审核/检查/评估/评价活动实施见证评审。评审完 成后,见证评审组向申请人通报见证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对不符合事实 将要求申请人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 如果见证评审中发现审核组不具备实施审核的能力,则见证评审不通过。 初次认可见证评审中开出的不符合,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见本文件 3.9),否则CNAS将终止认可过程。 初次认可办公室评审后1年内,因申请人原因未能按本文件5.4.3.1的有关要求 实施见证评审,CNAS将终止认可过程

5.5初次认可的评审报告

认可评审方案所要求的所有评审过程(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见证评审)以及 不符合的纠正措施验证完成后,由办公室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告,并就评审报告的内 容和评审组的推荐结论向申请人征求意见。若在认可评定阶段CNAS调整了评审报告 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申请人意见

5.6初次认可的认可决定

CNAS根据认可评审报告、评审记录、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做 出认可决定。必要时,可能继续向申请人调阅必要的补充信息。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6.1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原则

CNAS通常按照本文件和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规定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授予获 认可的认证机构特定专/分项认可制度的认可业务范围。 通常,CNAS对特定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表明认证机构满足相关认可规范要求 并具备该业务范围的管理能力和该业务范围中一定范围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并不意 味着认证机构具备该业务范围中所有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认证机构应根据CNAS 人可规范的要求和其自身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的规定对该业务范围中拟开展认证活 动的技术领域进行专业能力评定,对于经评定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领域,认证机构方 可实施认证活动和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

6.2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本文件和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规定了专/分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分 类方法。若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不同的分类方法,应建立其分类方法与CNAS分 类方法的对应关系。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口 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采用 本文件附录A的分类方法。 上述三种分项认可制度以外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分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 认可采用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规定的分类方法,

6.2.2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常规产品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采用产品名称、产品标 准、认证模式的分类方法 其他产品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认可、有机产品 认证机构认可、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服务认证机构认可等)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采用 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中规定的分类方法

6.2.3人员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人员认证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采用人员类型、人员认证方 案、人员认证过程的分类方法。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6.2.4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专项认可制度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按软件 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级别分类

6.3认证业务范围认可

6.3.1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申请

初次认可和复评时,申请人应在同CNAS提交的《认可申请书》中明确申请认 可的认证业务范围;获认可后申请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时,申请人应向CNAS 提交《认可申请书》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通常情况下,在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内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审核/检查人员

6.3.2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评审方式

CNAS通常采用文件评审或办公室评审(可结合初次认可、例行监督评审和复评 的办公室评审同时实施)与必要的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业务范 围的认可评审。

6.3.3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6.3.3.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 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 评审要求见本文件附录B 上述三种分项认可制度以外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分项认可制度认证业务范围认 可的见证评审要求按照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的规定执行。 6.3.3.2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常规产品认证机构专项认可制度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项目和数量的确定将 根据认证所涉及的产品特性(如:安全、质量等)、产品类别以及产品认证所依据的 标准等因素具体策划。 其他产品认证机构专项认可制度(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认可、有机产品认证 机构认可、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服务认证机构认可等)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 要求按照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的规定执行。 6.3.3.3人员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CNAS通常对每1个认证方案实施见证评审,并考虑覆盖认证方案中规定的评价 方式。 6.3.3.4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见证评审要求 CNAS对每一级别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实施见证,当见证了高级别时,低 级别可不再见证,

6.3.4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评审

6.3.4.1初次认可和复评时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评审随认可评审的实施一并进行。 6.3.4.2获认可后申请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时,CNAS在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要求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6.3.5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的决定与认可证书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CNAS按一定时间间隔对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例行监 督评审,以确认其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

7.1.1例行监督评审的方式

对于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和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例 行监督评审通常采用办公室评审的方式。 对于人员认证机构,例行监督评审通常采用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相结 合的方式。根据人员认证方案的内容,考虑人员认证机构人员的认证分类和/或人员 的认证级别、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评价人员的数量、对人员评价方式的种类、认 正机构的内审情况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对每个认证方案至少实施1次见证评审。 当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更时,监督评审还将包括对认证机 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评审。

7.1.2例行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

通常情况下,获认可后的第一次例行监督评审的办公室评审应在认可决定日期起 12个月内进行;随后的例行监督评审的办公室评审时间间隔通常为12个月。对于质 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自律行为积极主动,持续改进工作效果明显,认可风险低的认 正机构,CNAS可以适度延长例行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但不应超过24个月。 认证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或CNAS认为必要时,可缩短对认证机构例行监督评审 的时间间隔。

7.1.3例行监督评审的准备

7.1.3.1例行监督评审实施前,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CNAS提供准确的信息,以 更CNAS完成例行监督评审方案策划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对于需实施文件评审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向CNAS报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对于需实施见证评审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向CNAS报送项目清单。 7.1.3.2CNAS确定例行监督评审方案后,组建评审组并通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如有 异议,可向CNAS提出。评审组长负责编制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认证机构

7.1.4例行监督评审的实施

对于需实施文件评审的,评审组应在办公室评审实施前完成文件评审 办公室评审的实施与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实施过程相同

7.1.5例行监督评审的纠正措施验证

7.1.6例行监督评审的评审报告

例行监督评审方案所要求的评审活动全部完成后,由办公室评审组长完成评审报 告,并就评审报告的内容和评审组的推荐结论向受评审方征求意见。若在认可评定阶 段CNAS调整了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组长应就调整后的评审报告再次征求受评审方 意见。

7.1.7例行监督评审的评定

CNAS根据例行监督评审的材料以及所获得的相关信息,由有能力的人员对评 审报告实施复核,对符合认可要求的做出保持认可资格的决定;对于涉及缩小认可范 围或者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经认可评定后,做出缩小认可范围/暂停/撤销认可资格 的决定并通知认证机构

7.2专项监督评审和确认审核

7.2.1专项监督评审和确认审核的抽样原则

CNAS在已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但不限于)进行抽样: 1 国家或行业抽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问题较多的: 2) 认证机构认可风险分级管理被评价为C级的; 3) 认可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4) 认证机构的运作发生了重大变动或发生了其他可能影响认可资格的变更: 5 收到对认证机构重大投诉或投诉较多的: 6) 获证组织中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较多的; 7) 认证证书数量增长速度异常的 8) 高风险获证组织较多的: 9 接受认证转换较多的; 10)认证资源与认证业务工作量不匹配的: 11)对其他机构审核未通过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组织进行认证较多的;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

12)其他信息反映认证及管理风险较高的: 13)随机抽样。

7.2.2专项监督评审

7.2.2.1专项监督的

CNAS经综合分析各类相关信息后确定拟实施专项监督评审的认证机构。 CNAS在实施现场专项监督评审前较短时间内,通知认证机构。 根据认证机构规模、风险程度及专项监督评审的范围确定评审时间,根据现场评 审情况可对评审时间进行调整,

7.2.2.2专项监督评审程序

7.2.2.2专项监督评审程序 7.2.2.2.1专项监督评审采用办公室评审的方式。需要时,还可采用其他的评审方式, 如对认证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约谈、调阅认证相关活动档案、向认证活动的利益相关方 征求意见或核实相关情况等。 7.2.2.2.2除不符合性质的确定及评审组推荐结论外,专项监督办公室评审程序与本 文件规定的初次认可的办公室评审程序相同。 7.2.2.2.3现场专项监督评审结束后,由CNAS组成专家组汇同评审组对现场发现的 问题进行分析,确定不符合项性质及推荐结论。

7.2.2.3专项监督评审的决定

专项监督评审完成后,CNAS根据评审的情况,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认可 快定。

7.2.3.1获证组织的选择

CNAS经综合分析各类相关信息后确定拟实施确认审核的认证机构,考虑下列因 素(但不限于)选择现场验证的获证组织: 1)国家行政抽查中存在问题的; 2)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3)被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涉及到认证的: 4)经其他机构审核未通过或暂停、撤销后,重新获证的: 5)风险较大或存在问题较多的类型、行业或地区的获证组织; 6)其他信息反映可能存在风险的; 7)随机抽样

7.2.3.2 确认审核的准备

2020年04月07日发布

DB13T 1282-2010 玉米抗旱性鉴定技术规范2020年05月07日实施

7.2.3.3确认审核程序 7.2.3.3.1确认审核组在获证组织现场通过调阅文件、与相关人员沟通、现场观察等 方式实施现场验证。 7.2.3.3.2现场验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认审核组与获证组织沟通并由获证组织对 该事实进行确认。 7.2.3.3.3现场验证结束后,确认审核组就发现的问题与认证机构进行确认(必要时 进行跟踪评审),构成不符合的,向认证机构开具不符合报告。 7.2.3.3.4确认审核现场评审完成后,由CNAS组成专家组汇同确认审核组对现场发 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确定不符合项性质及推荐结论。

7.2.3.4确认审核的结论

申请人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4个月前向CNAS提出复评申请,如果认证机 构未按时提供齐全的复评申请材料,造成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还未做出认可决定,将 导致认可失效。复评申请过程按本文件第5章初次认可的有关过程实施。

CNAS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和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 的复评通常采用文件评审和办公室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CNAS对人员认证机构的复评通常采用文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相 结合的方式。根据人员认证方案的内容,考虑人员认证机构人员的认证分类和/或人 员的认证级别、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评价人员的数量、对人员评价方式的种类、 认证机构的内审情况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对每个认证方案至少实施1次见证。

8.3复评的评审前准备

受理复评申请后,CNAS策划评审方案并确定评审组组成后通知认证机构,认证 机构如有异议,可向CNAS提出。评审组长负责编制评审计划,并提前通知认证机 构,

GBZ 24294.1-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第1部分:总则2020年04月07日发布

2020年05月07日实施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