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621-2015 非自镇流LED管形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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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1621-2015 非自镇流LED管形灯.pdf

灯头尺寸应符合GB/T1406.2要求

灯头尺寸应符合GB/T1406.2要求。

5.5.3意外接触危险带电部件的防护

灯的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防护应符合GB24906第7章的要求

QB/T 2455-2011 陶瓷颜料灯的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防护应符合GB24906第7章

在模拟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灯的任何部件都不得达到有危害的温度,应符合GB7000.1表12.1划 要求:并且灯头温升应满足GB16843中表B.2和GB18774中第2.9条的具体规定。

5.5.5潮湿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灯的连接电源插脚部件与灯的易触及部件之间要有充分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灯应在30℃±1℃温度及相对湿度为91%~95%的潮湿箱中置放48h后,按6.7.5条试验后,火

DB44/T1621—2015

连接电源插脚部件与灯的易触及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2,并且在电气强度试验期间,不得 出现闪烁或击穿现象

当灯在预期的使用期间内可能 下工作时,其安全性不应降低。

固定载流部件的绝缘部件以及提供保护的外部绝缘部件,应能承受650℃的灼热丝试验

灯在额定条件下,输入特性符合下述情形之一,即为合格: 功率≥5W时:实际功率与额定功率的偏差不大于10% 功率<5W时:实际功率与额定功率的差不大于0.5W。

5. 6. 2 初始光通量

对于直管形的灯初始光效实测值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 对于其他管形的灯初始光效不得低于601m/W。

灯的配光曲线应该符合制造商的设计要求。

灯的初始色度应符合表4的要求。

5. 6. 6 显色指数

灯的显色指数Ra不小于80,R9应大于0

5. 6. 7 色品空间一致性

在CIE1976(u',v')图上,灯在峰值光强大于10%的区域内不同方向上的颜色坐标与平均颜色 坐标的偏差应不超过0.004。

灯在额定电压、电流的驱动下,燃点3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6%;在燃点6000h时, 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2%。

至6000h,灯的色度与初始值的偏差(△u和△

5.6.10开关次数要求

灯应能通过至少20000次的正常开关试验。

灯应能通过至少20000次的正常开关试验

5. 6. 11平均寿命

灯在额定条件下,平均寿命不低于250

灯在额定条件下,平均寿命不低于25000h。

5.7光生物安全性要求

的光生物安全性要求应符合GB/T20145的规定。

除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全部试验均应在环境温度为25℃±1℃,相对湿度最大为65%的无对流风 的环境中进行。不允许对产品有振动和冲击。 在稳定期间,电源电压应稳定在±0.5%的范围之内;在测量时,电压应降至±0.2%的范围之内: 寿命试验期间,电源电压应该稳定在±2%的范围之内

最小分辨率不大于1g、误差不大于2g的称量器

DB44/T1621—2015

用误差不大于0.05mm的量具测量。

3.5.1高温负荷试验

2的规定,试验样品的温度达到45℃±2℃稳定条件下,灯应能启动并能正常工作4h。 试验

6.5.2低温负荷试验

6.6限用物质的限量试验

灯的限用物质的限量试验按照标准GB/T26125的要求进行

6. 7 安全要求试验

6.7.1灯头机械强度试验

单端灯灯头按GB16843相关规定进行试验;双端灯灯头按GB18774相关规定进行试验。

6.7.2灯头尺寸试验

误差不大于0.05mm的量具测量或专用量规测量。

6.7.3意外接触危险带电部件的防护试验

按GB24906第7章相关规定进行试验。

按GB24906第7章相关规定进行试验。

6. 7. 4 温升试验

在1.10倍额定电流或1.06倍额定电压最不利情况下,灯按GB7000.1第12.4条规定进行记 温升应按照GB/T24392的规定进行试验

6.7.5潮湿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试验

灯应在30℃±1℃温度及相对湿度为91%~95%的潮湿箱中置放48h后,马上进行绝缘电阻和电气 强度试验。绝缘电阻试验按照GB7000.1第10.2.1条规定进行,测量的直流电压为100V,试验时间1min。 灯的电气强度试验按照GB7000.1第10.2.2条规定进行,试验电压为交流500V,频率50Hz,试验时间 1min。

6. 7. 6 故障状态试验

按GB24819第13.2条规定进行试验

6.7.7耐热、防火和耐燃

按照GB7000.1第13章规定进行试验。

6.8.1输入功率试验

灯按照GB/T24824第5.1条测试

DB44/T1621—2015

灯的初始光通量按GB/T24824第5.2条规定进行,并计算初始光效。灯的配光曲线按GB/T9468相 关规定进行。

6.8.3颜色参数试验

灯的颜色参数包括色品性能(5.6.5) 显色指数(5.6.6)、颜色漂移(5.6.9)试验按照GB/T24824 第5.4条规定进行。色品空间一致性(5.6.7)按照GB/T29293第8.2条规定进行。

6.8.4光通维持率、开关和寿命特性试验

6.8.5光生物安全性试验

灯的光生物安全性试验按照GB/T20145相关规定进行

灯的标志试验按照GB7000.1相关规定进行。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

7.2.1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进行

a 新产品的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b) 定型产品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的样品

从批量生产中抽取9只。如果灯有安全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其它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目, 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7.2.3型式检验项目见表5

DB44/T1621—2015

表5型式检验项目(续)

每个灯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对抽检项目检测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检合格后,才能 新包装交付。复检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检验的灯应从每批生产的同一型号灯中均匀地抽取。交收试验按照GB/T2828.1执行,其试验项 、抽样方案、检验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按表6规定。

收试验项目的分组、抽样方案、检验水平和规

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

8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

每只灯应清晰、持久地标记以下信息: a)来源标志(商标、制造商名或销售/供应商名称); b)型号; c)主要技术参数: 额定功率; 一额定电流或电压:

一光通量、光效、色温。 d)对于保护眼晴的标志,见GB/T20145的标志要求。 e)为保证安全所应有的连接位置和用途的标示JGJT 344-2014 随钻跟管桩技术规程, f)安装材料表面的符号,见GB7000.1中第3.2.9条的要求。

一光通量、光效、色温。 d)对于保护眼睛的标志,见GB/T20145的标志要求。 e)为保证安全所应有的连接位置和用途的标示, f)安装材料表面的符号,见GB7000.1中第3.2.9条的要求

8. 2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

YY/T 1044-2018 可移动式牙科治疗机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附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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