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617-2015 计量器具送检样品收发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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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1617-2015 计量器具送检样品收发管理规范.pdf

4.4强制检定申请的确认

4.4.1计量标准器具的确认

计量标准器具的确认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a)送检样品属本检定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量值传递范围 委托(申请)方应提供委托(申请)方有效的行政审批证明文件,检定机构收发人员进行审 核确认后方可受理; c) 计量标准器具发生变更时GB/T 30130-2013 胶版印刷纸,委托(申请)方应带有效的证明文件,检定机构收发人员确认后 方可受理。

4.4.2工作计量器具的确认

工作计量器具的确认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a 送检样品属本检定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量值传递范围 b 委托(申请)方应提供委托(申请)方有效的行政审批证明文件,检定机构收发人员进行审 核确认后方可受理; C 收发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规章确认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按检定机构相关 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4.5.1按检定、校准、型式评价、委托检验的送检样品委托,委托单可分为检定委托单、校准委托单、 型式评价委托单、委托检验委托单。委托单样式参见附录A中表A1、表A2、表A3、表A4 4.5.2委托单基本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委托(申请)方信息、检定机构信息、计量器具信 息(样品名称、型号规格、编号、数量、外观状态、特殊情况说明)、检定机构的承诺、检定机构有 关声明事项、委托(申请)方代表签名确认信息、检定机构接收人签名确认信息。 4.5.3委托单特殊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校准委托单应有委托方校准要求信息; b) 型式评价委托单应有样品生产单位信息、样品技术资料信息; 委托检验委托单应有对样品的要求、样品的状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异议处理、样品处 理方式和保存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应有注明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的信息。 4.5.4检定机构应有委托单约定保存期限,委托单宜保存5年。由委托单信息生成的纸质内部流转单

.1按检定、校准、型式评价、委托检验的送检样品委托,委托单可分为检定委托单、校准委托 代评价委托单、委托检验委托单。委托单样式参见附录A中表A1、表A2、表A3、表A4。 .2委托单基本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委托(申请)方信息、检定机构信息、计量器 (样品名称、型号规格、编号、数量、外观状态、特殊情况说明)、检定机构的承诺、检定机构 明事项、委托(申请)方代表签名确认信息、检定机构接收人签名确认信息。 .3委托单特殊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校准委托单应有委托方校准要求信息; b) 型式评价委托单应有样品生产单位信息、样品技术资料信息; 委托检验委托单应有对样品的要求、样品的状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异议处理、样品处 理方式和保存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应有注明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的信息。 4.5.4检定机构应有委托单约定保存期限,委托单宜保存5年。由委托单信息生成的纸质内部流转单 据宜保存2年,

样品标识的设计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a 标识应符合唯一性、规律性、正确性的要求,对标识应进行规范化处理; 标识应确保样品在检定机构流转全过程中不会在实物上或在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发生混 淆; C 一台(件)样品一个标识号,大批量同型号送检样品的标识方式可由技术机构自行决定。带 有配套附件(除主机外,其余附带的配件及资料)的样品宜有附件标识; 标识随样品流转全过程,直至离开检定机构,标识在检定机构流转过程中应妥善维护,如出 现损毁、污烂或丢失等情况,检定机构人员应及时进行清理或补回正确的新标识,以保证标 识的存在和唯一性; e 标识可带有样品的检测状态设计供选择确认,如图1示例。

样品的储存保管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a)有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储存样品,避免在储存过程中发生性能退化、丢失或损坏; b) 当样品有储存条件要求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样品储存条件; C 当样品有安全保护要求时,应对存放和安全做出安排,保持样品状态完好; d 完检样品应有保存期限规定: 1)计量法律法规、计量规章和计量技术规范有明确规定的,依据规定期限; 2)委托(申请)方有特殊约定的,依据与委托(申请)方约定的约定期限; 3)委托(申请)方无特殊约定的,检定机构宜按本检定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样品运输流转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a) 运输工具承重合理,防护措施适当; b) 应有足够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及其计量性能不受损坏或变化; c) 必要时应对样品进行适当包装防护: 包装及包装容器应有一定强度: 2) 包装应有适当的衬垫; 3) 包装应便于装卸、搬运和保管: 4) 包装的外表面应粘贴有合适的标志传递流转过程提示信息

收发人员与实验室人员移交样品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a)应对照样品移交单登记的信息如外观状态、数量、附件等进行检查清点; D 移交检查清点过程中如有异常应按检定机构的规定及时处理; C 细小样品应有措施防止清点时散落。

检定机构样品收发流程应包含样品委托受理、接收、实验室流转、移交、储存、发放环节,栏 主要流程示意图如图2。

5. 1.1 主要要求

5.1.1.1样品委托受理时,收发人员应对样品委托受理进行合同评审并逐件检查清点,对相关情况予 以记录。 5.1.1.2样品接收时,收发人员应对样品及其附件进行编号并逐件粘贴标识。 5.1.1.3样品在实验室流转时,收发人员应对样品进行适当防护。妥善保护样品标识,确保样品不被 混淆。 5.1.1.4样品移交、储存时,应按本检定机构的规定办理,并对样品储存保管。 5.1.1.5样品发放时,样品及其证书报告发放应按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检定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确保发放准确,

以记录。 5.1.1.2样品接收时,收发人员应对样品及其附件进行编号并逐件粘贴标识。 5.1.1.3样品在实验室流转时,收发人员应对样品进行适当防护。妥善保护样品标识,确保样品不被 混淆。 5.1.1.4样品移交、储存时,应按本检定机构的规定办理,并对样品储存保管。 5.1.1.5样品发放时,样品及其证书报告发放应按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检定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确保发放准确

5.2.1.1受理检定机构收发人员在接收委托(申请)方送检样品时,应按本标准4.3规定的要求进行 合同评审。受理委托(申请)方邮寄送检委托的,还应在接收样品之前与委托(申请)方书面确认, 确认内容包括送检样品邮寄的适宜性、委托(申请)方对邮寄商的选择、邮寄风险的规避等。不同委 托类型的合同评审要点如下: a 检定委托合同评审应由检定机构收发人员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计量规章规定,在本检定机构 授权范围内受理。强制检定申请的确认按本标准4.4规定的要求进行; 校准委托合同评审应符合GB/T27025的规定,在本检定机构授权项目范围内受理。优先选用 计量检定规程(国家、部门和地方)、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当采用检定机构自编校准方法或 其他方法,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确认委托校准的要求及依据;

图2样品收发主要流程示意图

c)型式评价委托合同评审应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计量规章和计量技术规范规定,在本检定机构 授权项目范围内受理; d 委托检验合同评审应在本检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委托检验工作。检定机构应要 求委托方注明委托检验依据及项目等内容,对委托方的检验需求、检验依据、相关资料以及 检验能力能否满足委托方要求进行确认。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是否适宜检验进行验收,委托 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检定机构应拒绝受理。 1.2检定机构收发人员对样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或对要求规定得不够详尽,或难以确认时, 办同检定机构有关部门或人员在开始工作之前询问委托(申请)方,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并记录 论的内容。 1.3明确告知秀托(申请)方完成时限

5.2.2.1检定机构收发人员应根据委托(申请)方登记的委托单样品信息检查样品的状态、附件、资 料和特殊要求等,并予以记录,如有模糊不清应进行更正。接收委托(申请)方邮寄送检的样品时, 应确认样品信息是否与委托(申请)方登记的委托单样品信息相符,相符方可签收,如不符,应及时 拍照存档并与委托(申请)方沟通确认。

2.2.3 记录检查过程中样品状态与委托单登记的信息不符情况,如有残缺、损环等异常情况应予 并应得到委托(申请)方的确认。检查过程中应做到: 可能涉及索赔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委托,应保持被检样品的原来状态,必要时可拍照留存; 对易损易破样品应轻拿轻放,检查有无破损和裂纹,如无合适外包装应进行适当包装防护 按本标准4.8c)的规定进行; 对以套为单位的样品应逐件清点检查,如成套量块、码、角度块等; 对有特殊方向规定的样品应有放置标志,按放置规定流转,见示例图3:

图3标准电池放置标志图示

5.2.2.4委托(申请)方有样品运输流转安全要求或有其他应提醒的信息时,委托(申请)方应在委 托单上登记,受理检定机构收发人员应在样品明显位置粘贴标志。 示例1:玻璃样品应贴“小心玻璃样品”标志; 示例2:精密贵重样品应贴“小心贵重样品”标志: 示例3:“禁油”压力表应标贴“禁油”标志。 5.2.2.5委托(申请)方有对样品进行开机检查清点要求时,检定机构应在与委托(申请)方建立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样品进行开机确认清点。 5.2.2.6委托(申请)方送检样品使用非220VAC电源电压时,委托(申请)方应在委托单上登记, 检定机构收发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后应在样品电源接口相关位置粘贴非220VAC电源电压提醒标志。

5. 2. 3粘贴标识

5.2.3.1送检样品经受理检定机构收发人员检查清点后,受理检定机构收发人员应逐件在样品表面粘 贴标识,如有配套附件,宜在附件表面粘贴附件标识。当样品有不适宜粘贴标识要求时,应对样品进 行拍照留存

不应影响样品的正常使用; 不应影响样品的计量性能; 一不应影响样品计量读数的显示或指示 一不适宜直接在样品表面粘贴标识时,可对样品进行适当包装,在包装物上粘贴标识。 示例1:不应在标准电阻箱旋钮处粘贴标识; 示例2:不应直接在码表面上粘贴标识; 示例3:不应在量筒表面上粘贴标识: 示例4:对玻璃液体温度计可进行适当包装,在包装物上粘贴标识

图4样品标识粘贴示例图

5.2.3.3粘贴样品配套附件标识如电源线、数据线、充电器等,宜将标识签粘贴在实物表面。不适宜 直接在样品配套附件表面粘贴标识时,可将标识粘贴在配套附件包装物上,样品配套附件没有包装物 时,可对样品配套附件进行适当包装,在包装物上粘贴标识。 5.2.3.4当送检样品主机或配套附件带有包装物时,宜对包装物粘贴标识,确保包装物被正确识别, 不发生混淆。

5. 2. 4收件确认

5.2.4.1接收委托(申请)方直接到检定机构送检的样品时,检定机构收发人员应检查核对委托单登 记的信息,由委托(申请)方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委托(申请)方邮寄送检的样品时,按本标 准5.2.2.1给出的规定执行可视为委托(申请)方已确认。 5.2.4.2检定机构收发人员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收件。 5.2.4.3检定机构收发人员将委托单提货联交委托(申请)方收存,作为委托(申请)方取件有效凭 证。 5.2.4.4检定机构可生成内部流转单,用于与委托(申请)方收件确认

5.3待检样品储存保管

5.3.1将待检样品放置在待检区域,可对样品进行适当分类。 5.3.2按本标准4.7a)、4.7b)、4.7c)的要求储存保管。

5.3.1将待检样品放置在待检区域,可对样品进行适当分类,

5.4.1待检样品移交

5.4.1.1实验室样品存放的待检、完检区域应明确,样品应摆放整齐。 5.4.1.2实验室人员应按本标准4.9的要求进行检查清点并确认接收。 5.4.1.3存放在实验室的样品应按本标准4.7的要求储存保管。 5.4.1.4除进行检定、校准、型式评价、委托检验外,不应将委托(申请)方样品挪作他用。

5.4.2完检样品移交

.2.1实验室人员应将完检样品存放在实验室样品完检区域。 1.2.2收发人员应按本标准4.9的要求进行检查清点并确认接收。

5.4.2.1实验室人员应将完检样品存放在实验室样品完检区域。

5.5完检样品储存保管

5.5.1完检样品的存放区域宜进行合理规划,对完检样品按照划分区域进行分类存放。 5.5.2进行完检样品入仓时,应将细小或分散的附件与主机捆绑。 5.5.3完检样品储存保管应按本标准4.7的要求进行。 5.5.4完检样品有特殊保管要求的可暂存在实验室,收发人员应作好相关记录。 5.5.5完检样品有特殊流转运输要求的,收发人员应在样品明显位置粘贴标志,传递流转过程提示信 息。

5.6.1确认发放凭证及样品清单

5.6.1.1确认委托(申请)方提货单为有效取件单,委托(申请)方提取样品应携带提货单原件。如 委托(申请)方遗失提货单,应出示遗失证明,必要时加盖公章。 5.6.1.2按委托(申请)方取件请求确认发放样品清单,取出样品。

5. 6. 2 发件确认

5.6.2.1对照委托(申请)方提货单发放样品和相应的证书报告。 5.6.2.2检定机构收发人员在样品发放单上签名确认发件。 5.6.2.3委托(申请)方直接在检定机构取件的,委托(申请)方对照取件清单检查清点后,应在受 理检定机构的发放单上签名确认取件。

检定机构的发放单上签名确认取件。 6.2.4委托(申请)方通过邮寄方式取件的,应按以下流程: a) 委托(申请)方确认需由受理检定机构邮寄发件的,检定机构收发人员应按本标准5.2.1.1 的规定进行合同评审,按合同评审确认的条款发件; b 发件前,收发人员应对待邮寄样品的外观状态、附件、证书报告等进行检查清点,宜对样品 进行拍照留存; C 除按本标准4.8c)的要求对样品妥善包装防护外,应充分考虑邮寄运输流转过程对样品的防折 要求,对邮寄样品有合适的加强防护措施; d) 确认收件人信息,准确填写邮寄单; 保存样品邮寄单据

5.6.2.5委托(申请)方有开机检查取件要求的JB/T 11369-2013 工业切肉机,检定机构应在与委托(申请)方建立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对样品进行开机确认发放。

础上对样品进行开机确认发放

础上对样品进行开机确认发放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委托单样式 表A.1至表A.4给出了样品不同类型委托单的样式供参考。

表A.1样品检定委托单

表A.2样品校准委托单

申对本委托单的协议内容均予认可, 委托方的签名意味着已阅读并接受约定

DB13T 1447-2011 中国梨木虱综合防治技术规程表A.4样品委托检验委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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