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T336-2011 混凝土结构修复用聚合物水泥砂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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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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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336-2011 混凝土结构修复用聚合物水泥砂浆.pdf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卓。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武汉大学、济南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 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巴斯夫化学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成帆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汕头龙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亚科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特邦德建筑技术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挺宇、惠云玲、高京林、岳清瑞、丁铸、何真、李崇智、张德成、张小冬、李青海、 肖辉、赵英杰、苏波、侯学力、马守旺、顾涛、洪永顺、赵斌、刘伟

昆凝土结构修复用聚合物水泥砂架

GA/T 2000.94-2015 公安信息代码 第94部分:引爆手段代码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结构修复用聚合物水泥砂浆(代号PCMR)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原材 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结构修复用聚合物水泥砂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混凝土结构修复用聚合物水泥砂浆polymer modified cementmortarsfor concretestructures repair 由聚合物、水泥、细骨料、添加剂等为主要原材料,按适当配比制备而成用于混凝土结构修复的 材料。

4.1.1产品按所用聚合物的状态分为:

a)I类由水泥、细骨料、聚合物干粉和添加剂等

b)Ⅱ类由水泥、细骨料、聚合物乳液和添加剂等组成。

b)Ⅱ类由水泥、细骨料、聚合物乳液和添加剂等组成。 2产品按物理力学性能分为: a)A型适用于承重混凝土结构的加固和修复; b)B型适用于承重混凝土结构的修复; c)C型适用于非承重混凝土结构的修复

产品按名称、类别、标准号顺序标记。

示例:I类A型混凝土结构修复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标记为.PCI

a)I类产品应均匀一致、无结块; b)Ⅱ类产品液料无沉淀,粉料均匀、无结块

a)I类产品应均匀一致、无结块; b)Ⅱ类产品液料无沉淀,粉料均匀、无结块

JG/T336—20116.2物理力学性能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物理力学性能技术指标序号项目A型B型C型初凝/min≥45≥45≥451凝结时间终凝/h<12≤12≤127d≥30.0≥18.0≥10.02抗压强度/MPa28d≥45. 0≥35.0≥15.07 d≥6.06.0≥4. 0抗折强度/MPa28d≥12.010.0≥6.0未处理28 d≥2.001.50≥1. 00拉伸粘结没水28d≥1.50≥1.00≥0.80强度/MPa25次冻融循环28d≥11501.00≥0.805收缩率/%28d0.10注:对有早强要求的混费土修复工程,凝结时间由供需双方另行确定。7试验方法7.1 i试验准备7. 1. 1试验条件a)标准试验条件:温度(20士2)℃,相对湿度45%~75%;b)标准养护条件:温度(20士2)℃,相对湿度不应小于95%7. 1.2试样状态调节试验前样品及所有器具应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24h7. 1. 33配合比水(液料)和各组分的用量应按生产厂家推荐的配合比进行,并在各项试验中保持同一个配合比。7.1.4搅拌试验中应采用符合JC/T681的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低速搅拌,也可采用人工搅拌,并应符合DL/T5126—一2001中5.1.3规定。I类材料按规定比例称量粉料和水,先将水倒人搅拌锅内,然后将粉料徐徐加人到水中进行搅拌。II类材料按规定比例称量粉料和液料,先将液料倒入搅拌锅内,然后将粉料徐徐加入到液料中搅拌均匀。如需要加水的,应先将乳液与水搅拌均匀。搅拌时间由生产厂家给定。

7. 1. 6 养护

a)7d龄期养护 试件成型后立即放人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7d,其中24h(从加水开始计算时间)脱模。如经24h 养护仍脱模困难的可以延迟脱模。 b)28d龄期养护 试件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7d后放人标准试验条件下再养护21d

粉料直接目测,液料搅拌后再目测

7. 3. 1凝结时间

7.3.2 抗压强度与抗折强度

SN/T 5542-2022 昆士兰果实蝇检疫鉴定方法7.3.2抗压强度与抗折

7.3.3拉伸粘结强度

应按JC/T907—2002中第5章进行

应按JGJ70—2009中第12章进行。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险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

DB52 449-2004 贵州米粉8.1.2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要求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 c)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原材料、配方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e)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JG/T336—20118.2组批对同一类产品,同一种型号,每10t为一批,不足10t亦按一批计。8.3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应少于6个(点)的样品。样品总质量不应少于25kg。8.4判定规则8.4.1外观检查:该批样品符合外观要求,判为外观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8.4.2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者判为合格,若性能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允许在同批样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检。若复检符合标准要求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9.1标志包装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净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9.2 包装a)粉料应采用防潮包装。b)液料应用密封的塑料或金属桶封装。c)产品包装上应含有9.1规定的标志。d)包装好的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的编写应符合GB/T14436的规定,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写明配比、推荐用水量(液料量)、施工注意事项等9.3运输和贮存9.3.1粉料和液料产品按一般运输方式办理,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曝晒。9.3.2粉料应存放在干燥处,液料应贮存在0℃以上的仓库内,夏季避免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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