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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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pdf

3.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4.1.2 城市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 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 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4.1.3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²”。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 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 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4.1.4 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 计。 4.1.5 城市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 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所在的气候区 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GB/T 30991-2014 智能氧弹式热量计通用技术条件,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²/人)

4.2.2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人内确定。 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²/人内确定。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 旅游城市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 不得大于150.0m/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人内确定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²/人

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²/人。 4.3.3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 4.3.4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²/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 于8.0㎡²/人。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厂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厂 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 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它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图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用地分类. 3. 1 般规定. 3. 2 城乡用地分类 3. 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6 4. 1 一般规定 4. 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 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 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用地分类. 21 3. 1 般规定. 21 3. 2 城乡用地分类 3. 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23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6 4. 1 一般规定 26 4. 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6 4. 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 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0.11990年颁布的原标准作为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施行了21 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随着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的颁布实施,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 求,因此对原标准作出修订。 1.0.2 由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一般镇,城镇建设目标与标准也与一般 镇有所区别,其规划与建设应按城市标准执行;其它有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因此,建议这两类镇的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3.1.1为贯彻《城乡规划法》有关城乡统筹的新要求,本标准设立“城乡用地”分类。“城 乡用地”分类的地类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以满足市域土地使用的 现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等工作需求。 本标准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基于原标准在大类上做了调整,主要包括:为强调城市 改府对基础民生需求服务的保障,合理调控市场行为,将原标准“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 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为反映城市生活的基本职能 要求,将原标准涉及区域服务的“对外交通用地”和不仅仅为本城市使用的“特殊用地”等 日入城乡用地分类;为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居住用地”中强调了保障性住宅 用地。 本标准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 月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 生质是商务办公,因此归为“商务设施用地”(B2)。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 安底层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归类。 3.1.2本标准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采用大、中、小 3级分类,在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表1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11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 接。

接。 3.3.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 做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

3.3.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是指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

合资建设的设施(如剧院、音乐厅等)用地。其中: “其它商务设施”(B29)包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企业管理机 构(如企业总部等)和非事业科研设计机构用地。

“工业用地”(M)包括为工矿企业服务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附属设施用地。 本标准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M)细分为3个中类 界定工业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水、大气、噪声等,应依据工业具体 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确定中类划分,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表3)。

表3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

由于物流、仓储与货运功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与兼容性,本标准设立“物流仓储用 地”(W),并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3个中类。界定物流仓储对周边环 境于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交通运输量、安全、粉尘、有害气体、恶臭等。

“城市道路用地”(S1)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入相 关的用地内。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的基本功能,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指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且不与其它用地重合的城市 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用地,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建设的需要。 “交通枢纽用地”(S3)包括枢纽内部用于集散的厂场等附属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S4)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 用地”(A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不包括位于地下的社会停车场,该用地应按其地面 实际用途归类

“供电用地”(U12)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供燃气用地 (U13)不包括制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通信设施用地”(U15)仅 包括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用地,不包括独立地段的 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等经营性邮政网 点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

4.1.4城市建设用地在现状调查时按现状建成区范围统计,在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 范围统计。多组团分片布局的城市可分片计算用地,再行汇总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95.1105.0m/人内确定,如果该城市不 能满足以上指标要求时,也可以在85.1~95.0m²/人内确定。 4.2.3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由于首都的行政管理、对外交往、科研文化等功能较突出 用地较多,因此,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适当放宽。 4.2.4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之间的差异性较大。既有边远地区及 少数民族地区中不少城市,地多人少,经济水平低,具有不同的民族生活习俗;也有一些山 地城市,地少人多;还存在个别特殊原因的城市GB/T 30728-2014 固体生物质燃料中氮的测定方法,如人口较少的工矿及工业基地、风景旅游 城市等。这些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用地”的原则确定其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4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园林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最低值在 6.0~8.0m²/人之间。2007年制定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公共绿地12m²/人应 该是今后城市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本标准确定以10m/人作为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控制 的低限,为了维护好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并提出人均公园绿地控制的低限为8m/人。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是指城市各大类用地与建设用地的比例关系。对城市各项用 地资料统计表明,“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工业用地”(M)、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G)5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具 有一般规律性,本标准综合研究确定比例关系,对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具有指导作用,在实 际工作中可参照执行。其中,规模较大城市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占城市建设用地 的比例宜比规模较小城市高。 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城市由于工矿业用地、景区用地比重大,其用地结构应

有一般股规律性, 际工作中可参照执行。其中,规模较大城市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占城市建设用地 的比例宜比规模较小城市高。 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城市由于工矿业用地、景区用地比重大,其用地结构应 体现出该类城市的专业职能特色

4.4.2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城市由于工矿业用地、景区用地比重大HJ 298-201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其用地结构应 体现出该类城市的专业职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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