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2017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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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2017年修订.pdf

6.1.1收集界线资料

大陆沿海(包括海岛沿海)零米线、行政区域界

TCECA-G 0077-2020 “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电烤箱6.1.2领取遥感监测成果

包括DOM遥感监测图斑。

3用地管理信息整理核实

6.1.4工作底图制作

类已验收的新增耕地项目以及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工 ,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土地整治项自区数据、 及其他有关资料,初步确定变化信息,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

6.1.5各种表格准备

根据需要准备相应记录表格.

6.1.6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

包括定位测量设备、钢(皮)尺、计算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 工具等。

对士地变更调查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统一士地变更调查的要求、方法和程序等

调查界线包括:国界、零米线、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乡(镇)级行 政区域界线。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各级控制界线、 控制面积和各地类面积,作为本年 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各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代码、界线位置变化)需 要调整,应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采用分级负责的方法进行。

6.2.1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6.2.1.1 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原则上不得变动。 6.2.1.2 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如发生变化,国家依据主管部门最新资料更新并下发。 6.2.1.3 省级依据国家下发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调整省内涉及的县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 积,调整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程序上报。

6.2.2.1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即零米线)一般不得改动。 6.2.2.2对因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实地变化需要更新的,应依 据最新的遥感影像,以标准分幅为单位确定变化部分,形成更新后的零米线标准分幅图幅矢

6.2.3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6.2.3.1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应依据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界线调整的批准文件进行

6.2.3.1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应依据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界线调整的批准文件进行。 6.2.3.2 调整内容

包括具级的控制面积,行政区域界线和土地调查数据库。

6.2.3.3调整要求

大于1公项。 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图斑地类属性不能发生变化

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图斑地类属性不能发生变化

涉及县级及以上界线调整的,应以省为单 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相关材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省级报告 (包括行政区域界线调整说明、 并附省级及以上 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一调整前后全省分县控制面积对比表 (包括调整前控制面积、 调整后控制面积及调整 面积差值); 涉及调整县区调整后的控制界线( shp 格式); 调整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见附录 A); 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后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包括调整后的地调查数据库、 调整 后的批而未用等相关图层、调整后的各类面积汇总表)

6.2.3.5经国家审核通过后,作为本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数据库。

6.2.4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应依据主管部门界线调整的批准文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 查中进行。所有涉及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应在本年土地变更调查中,提取由于 界线变化产生的变化信息,随本年县级年度更新数据包一并上报

6.3.1权属调查内容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性质变化、 化和权属单位名称变化

地类调查包括变化的线状地物、 图斑、零星地物等的调查。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和界线。 6.4.1 线状地物 6.4.1.1 线状地物包括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田坎等。 6.4.1.2 线状地物宽度大于等于图上 2mm的,按图斑调查。 6.4.1.3 线状地物宽度小于图上 2mm的,原则上为单线线状地物。 调绘其中心线,并按TD/T 1014一2007的有关要求在宽度均匀处量测其宽度;当宽度变化大于 20%时,应分别量测宽 度。有条件地区可按图斑调查。 6.4.1.4 在以系数扣除田坎面积的地区,田坎不调绘。但作为权属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

6.4.2.1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为图上4.0mm²,耕地、园地为图上6.0mm 其他地类为图上15.0mm2。有条件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最小上图图斑精度。 6.4.2.2变更图斑编号。按照原有编号规则在最大图斑号后续编。对只有属性变更无图形 变化的地类图斑,图斑编号应仍沿用变更前图斑编号。

6.4.4监测图斑核实及新增建设用地调查

对照实地现状,结合日常变更,对遥感监测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权属等逐一进行 核实和确认,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见附录B表B.1)设施农用地图斑核实记 录表(见附录B表B.3)临时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B表B.4)和拆除图斑核实记 录表(见附录B表B.5)。 6.4.4.1 对实地已动工建设的,确认为新增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变更;确认为设施农用 地的按设施农用地变更;确认为临时用地的,不作为建设用地变更,维持原地类不变, 但应 调查该地块的范围和面积,以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并纳入更新数据包,其 变更范围不得与本年度其他变更图斑的变更范围相重叠。 6.4.4.2 对于年度变更时点前已拆除的遥感监测图斑,维持原地类不变。 6.4.4.3 对上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督察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如实纳入土地变更调 查。对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 经依法查处井拆除的,按恢复原貌 的地类变更。 6.4.4.4 对路基未确定的新增道路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6.4.4.5 本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在第二年1月15日之后下发的,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6.4.4.6 对遥感监测影像拍摄时段后新增的建设用地,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可本年 度变更;未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6.4.4.7 对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批而未用”土地,本年度实地已建设的 按实地建设位置、

6.4.4.4 对路基未确定的新增道路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6.4.4.5 本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在第二年1月15日之后下发的,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6.4.4.6 对遥感监测影像拍摄时段后新增的建设用地,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可本年 度变更;未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6.4.4.7 对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批而未用土地,本年度实地已建设的, 按实地建设位置, 范围、地类进行变更。

6.4.5新增耕地及田坎调查

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以及其他方式新增耕地变化调查。 6.4.5.1非耕地土地整治。在非耕地上,经土地整治工程形成新的耕地,当坡度> 20时 新增耕地图斑中的田坎,采用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本地区同类型耕地田坎系数, 按系数在耕 地图斑中扣除田坎面积,新增耕地面积等于新的耕地图斑面积减去田坎等其他非耕地面积之 值。 6.4.5.2 耕地土地整治。整理田坎、小型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无法按图斑表示的,且处于 土地整治项目区内的,标注为”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 (ZZL)土地整治项目经竣工验 收,耕地中田坎面积不再按系数方式扣除, 田坎按线状地物调查要求逐条调绘, 通过内业计 算田坎面积;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等于土地整治前田坎等非耕地面积减去土地整治后 田坎等其他非耕地面积之值,土地整治前耕地面积与新增耕地面积之和应小于等于耕地图斑 面积。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内,未实施土地平整工程措施的耕地不得变更。 6.4.5.3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 (ZZW)。对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 的,经年度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新增耕地中, 往年已变更的耕地图斑, 确定范围界线,以单 独图层表示,并标注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6.4.5.4土地整治工程以外其他方式的新增耕地,按照实地现状调绘新增耕地的范围和地

类。新增耕地及田坎面积按

类。新增耕地及田坎面积按

6.4.6新增耕地坡度分级、耕地类型的确定

6.4.6.1耕地坡度分级。耕地分

耕地坡度分级。耕地分5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见表一。

6.4.6.2将数据库中新增耕地图斑与全国土地调查时利用 增耕地坡度分级。耕地图斑坡度分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 应予以核实。

6.4.6.2将数据库中新增耕地图斑与全国土地调查时利用 增耕地坡度分级。耕地图斑坡度分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 应予以核实。

DEM制作的坡度图套合,确定新

6.4.6.3 耕地类型。坡度2o的视为平地,其他坡度级耕地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类型。耕 地的梯田、 坡地类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充许将梯由变更为坡地。 对于梯田变为坡地的,应 予以核实。 6.4.6.4 由于工程等原因,造成相邻不同坡度分级耕地图斑归并形成为一个新耕地图斑时, 坡度分级应采用归并前面积较大图斑的坡度分级。 6.4.7 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 6.4.7.1 人为摆荒的耕地,以及受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但耕作层或表土层未被破坏的 耕地,维持原地类,不得变更为未利用地。 6.4.7.2 因洪水、泥石流、滑坡、塌方等自然灾害,以及采煤塌陷耕地,造成农用地地表 土层严重损毁,且不经过土地整治工程难以恢复种植的灾毁农用地, 可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 类和范围,并填写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 B表B.2提交的材料 如下: 省级核实情况报告; 一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6.4.7.3 对确因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人为因素、长期自然环境变迁所致农用地实际变 化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和范围, 填写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 表。提交的材料如下: 申请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省级报告 (说明变更原因、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 省级核实情况及拟变更汇总面积) 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矢量数据; 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6.4.6.3 耕地类型。坡度≤2o的视为平地,其他坡度级耕地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类型。耕 地的梯田、 坡地类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将梯田变更为坡地。 对于梯田变为坡地的,应 予以核实。 6.4.6.4 由于工程等原因,造成相邻不同坡度分级耕地图斑归并形成为一个新耕地图斑时, 坡度分级应采用归并前面积较大图斑的坡度分级。

6.4.7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

6.4.8新增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 可调整其他林地(耕地改为未成林地、苗圃) 、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调整坑塘水面等 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其他林地(耕地改为未成林地、苗圃)

6.4.9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

将调查认定的”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 ,在相应属性字段中加注”KB。”可视为补充 耕地的园地”包括可视为补充耕地果园、可视为补充耕地茶园、可视为补充耕地其他园地。

6.4.10国家生态退耕调查

6.4.11其他变化地类调查

上述以外其他地类之间的变化,依据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和范围。 6.5图斑举证 6.5.1各地需对遥感监测图斑和重点变更图斑进行举证, 使用统一的互联网+举证软件,实 地拍摄包含定位坐标和拍摄方位角等信息的举证照片,加密报送至国家统一举证平台。 6.5.2原则上遥感监测图斑都需要举证,对于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 规模化工厂并在数据库中变更为建设用地的, 以及面积较小或地处偏远实地举证确有困难的 图斑可不举证。

6.6.1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及基本农田占用(减少) 、补划(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 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按照TD/T1017一2008更新形成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 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6.6.2在士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中说明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和依据。

以日常变更为基础,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 度内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 在工作底图上标绘变化图斑的位置、 和权属等信息,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录 C

7.1.1将本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与上一年度王地调查数据库套合,依据影像通过目视解译, 标注土地利用变化信息。 7.1.2到实地对标注的变化信息进行全面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将确认的变化图斑、界 线的位置、地类和其他属性,调绘到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上,作为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依据。 7.2其他补测方法 7.2.1实测坐标法。使用定位测量设备实测新增地类变化边界上主要拐点坐标,利用实测 数据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7.2.2 直接补测法。采用目视内插法、距离交绘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等方法,在实地 将新增地物边界直接补测到底图上,作为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依据。 7.3米 精度要求 DOM正同名地物间应满足明显界线位移不得大

7.3.1调绘精度要求。调绘的各类界线与 DOM正同名地物回应满定:明显界线位移不得方 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位移不大于图上 1.0mm 7.3.2补测地物点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对四周明显地物点的限差,平地、丘陵不得大于 图上0.5mm,山地不得大于图上1.0mm

依据变更前状况、变更后现状、 及变更部分内容,对每一起变更,按要求填写土地变 调查记录表。

8.1.1.1空间数据更新。包含调查界线、权属界、线状地物、 地类数据的更新。 急胜立

8.1.1.1空间数据更新。包含调查界线、权属界、线状地物、

8.1.1.3县级数据库内容、结构参照执征

8.1.1.3具级数据库内容、结构参照执行 TD/T1016及相关技术规定

O/T1016及相关技术规定

以上一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内外业成果, 变更土 库,提取变化图斑,生成更新数据包,

库,提取变化图斑,生成更新数据包。 8.1.3 数据采集要求 8.1.3.1 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与数据库套合,明显的同一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0.6mm, 不明显界线不得大于图上 1.5mm 8.1.3.2 数据应分层采集,与更新前数据库分层保持一致,并保持各层要素叠加后应协调 一致。 8.1.3.3 单线线状地物采集点的密度,应保持几何形状不失真,点的密度应随着曲率的增 大而增加。 8.1.3.4 公共边,只需矢量化一次,其他层可用拷贝方法生成,保证各层数据完整性。 8.1.3.5 数据采集、编辑完成后,应使线条光滑、严格相接、不得有多余悬线。所有数据 层内应建立拓扑关系,相关数据层间应建立层间拓扑关系。 8.1.3.6 图斑接边。行政区域内的调查界线、权属界线两侧,图幅之间地物应进行接边。 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 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 2.0mm时,双方各改一 半接边:否则双方应到实地核实接边

B8.1.3数据采集要求

不明显界线不得大于图上 1.5mm 8.1.3.2 数据应分层采集,与更新前数据库分层保持一致,并保持各层要素叠加后应协调 一致。 8.1.3.3 单线线状地物采集点的密度,应保持几何形状不失真,点的密度应随着曲率的增 大而增加。 8.1.3.4 公共边,只需矢量化一次,其他层可用拷贝方法生成,保证各层数据完整性。 8.1.3.5 数据采集、编辑完成后,应使线条光滑、严格相接、不得有多余悬线。所有数据 层内应建立拓扑关系,相关数据层间应建立层间拓扑关系。 8.1.3.6 图斑接边。行政区域内的调查界线、权属界线两侧,图幅之间地物应进行接边。 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 2.0mm时,双方各改一 半接边;否则双方应到实地核实接边。 8.1.4 数据库变更要求 8.1.4.1 土地变更调查所用的基础数据库应与上一年度国家确认的数据库保持完全一致。 8.1.4.2 通过数据库变更生成的更新数据包结构应符合数据更新有关技术规定。 8.1.4.3 数据库变更过程中,涉及发生变更图斑,应保证变更前图斑总面积与变更后图斑 总面积完全一致。未变更图斑面积不得改变。 8.1.4.4 严格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采集属性数据 8.1.4.5 变更后形成的数据库所有地类面积之和,应等于相应行政辖区、权属单位控制面 积,同时等于上一年度数据库汇总总面积。 8.1.4.6 数据库更新所生成各项统计汇总表,应保证”图数一致" 、符合汇总逻辑要求,同 一数据在不同表格中应一致。 8.1.4.7 本年新增的批而未用信息,作为一个单独图层存储(批而未用图层) 814.8 往年批准杰年建设图斑变更( 卫儿图斑恋更

8.1.4数据库变更要求

8.1.4.5变更后形成的数据库所有地类面积之和,应等于相应行政辖区、权属单位控制面 积,同时等于上一年度数据库汇总总面积。 8.1.4.6数据库更新所生成各项统计汇总表,应保证”图数一致" 、符合汇总逻辑要求,同 一数据在不同表格中应一致。

往年批准本年建设图斑变更,应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在批而未用图斑( P图斑)的批准 范围内,按照批准地类变更,并在数据库中标注”建设年份 +PJ"属性。批而未用图层中 P 图斑范围内的地类图斑、线状地物与零星地物,除去批准用途外不得变为其他地类。

8.1.5.1更新后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8.2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对象为基础数据库和更新数据包, 主要包括:数据完整性、逻 辑一致性、空间定位准确度、属性数据准确性、数据汇总等五个方面。

8.2.1数据完整性检查

检查数据覆盖范围、图层、数据表、记录等成果是否存在多余、遗漏内容;检查数据有 效性,能否正常打开、浏览、查询。

8.2.2逻辑一致性检查

8.2.3空间定位准确度检香

检查土地调查数据图斑、 线状地物等图形空间位置的正确性, 以及图层间和图层内是否 存在重叠、相交、缝隙等拓扑错误。

8.2.4属性数据准确性检查

检查土地调查数据属性描述的正确性。

8.2.5数据汇总检查

检查由土地调查数据库汇总所得的各类汇总表表内数据逻辑 表间汇总逻辑,以及表格 汇总面积和数据库汇总面积的一致性。

8.2.6数据库拓扑容着

8.3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库更新

上一级应对下一级提交的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或更新数据包进行图数一致性、 内容 正确性与数据质量的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更新。

8.3.3.1更新后的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更新后的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土地调查数 地(市)级、省级更新数据包。

9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1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套合标注

9.1.1用地管理信息内容

9.1.2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1.2.1 土地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用地管理信息空间位置基本重合,标注为”本 年度批准本年建设”(B)。其中,属于之前年度批准用地的,分别标注为“ B+年度"。 9.1.2.2 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用地管理信息空间位置未重合,标注为”本年度未批先建” (W) 9.1.3 农转用批准用地空间范围(年度批准建设用地空间范围扣除范围内现状为建设用地 的图斑)与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进行比对, 批准建设用地信息空间范围超 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的部分,标注为”本年度批准本年度未建设" (P)P图斑作为单独的 图层保存。

.1.4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纟

9.2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6 22新增耕管理信自套全标况

9.2.2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2.2.1 新增耕地图斑与历年增减挂钩拆旧项目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区套合,基本重 合的分别标注为增减挂钩新增耕地( ZJG)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 GKF) 9.2.2.2 对未标注为ZJGGKF的新增耕地图斑,与已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区套合,基本重 合的分别标注为往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 ZZWB本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 ZZB) 9.2.2.3 对未标注为ZJGGKFZZWBZZB的新增耕地图斑,变更前地类为园地、林地、 草地或坑塘水面等农用地的,标注为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 TZ)。 9.2.2.4 对上述标注以外的新增耕地图斑,标注为其他方式增加耕地( QT)。 9.2.2.5 对ZZL、ZZW进行套合检查。 9.2.3 统计汇总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分类面积

10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将城市(201)建制镇(202)和村庄(203)范围作为城镇村士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

10.2调查统计方法 以城镇村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 结合日常地籍调查, 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获取 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对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实现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的图数一致和年 度更新。 10.2.1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利用地籍调查成果,形成土地利用现状图件。以街道、建 制镇、村庄为基本单元,统计汇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10.2.2未全面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在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基础地理、高分辨率遥 惑影像等数据资料,补充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形成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以街道、建制镇、 村庄为基本单元,统计汇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10.2.3确实存在困难、难以开展补充调查的地区,可以通过选择典型区域、抽样推算的方 法,以街道、建制镇、村庄为基本单元,统计汇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11.1.1 按行政调查区域统计。 11.1.2 年初面积应与上一年度国家数据库中面积保持完全一致。 11.1.3 各地类面积之和等于行政调查区控制面积。 11.1.4 按权属性质统计面积之和等于行政调查区控制面积。 11.1.5 县级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表应由县级数据库生成。 11.1.6 更新后数据库统计结果、增量更新统计结果与逐级上报的统计表应保持一致。 11.1.7 各级上报的统计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 11.1.8 县级以下的数据统计汇总,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由省统一开展。 11.2 县级统计汇总 11.2.1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更新数据库,按附录 D格式和要 求,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土地变更一览表。 11.2.2 依据土地变更一览表,按附录 E格式和要求,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表。 11.2.3 3依据土地变更一览表,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 质、耕地坡度分级、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大类”总表)

11.1.1 按行政调查区域统计。 11.1.2 年初面积应与上一年度国家数据库中面积保持完全一致。 11.1.3 各地类面积之和等于行政调查区控制面积。 11.1.4 按权属性质统计面积之和等于行政调查区控制面积。 11.1.5 县级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表应由县级数据库生成。 11.1.6 更新后数据库统计结果、增量更新统计结果与逐级上报的统计表应保持一致。 11.1.7 各级上报的统计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 11.1.8 县级以下的数据统计汇总,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由省统一开展。 11.2 县级统计汇总 11.2.1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更新数据库,按附录 D格式和要 求,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土地变更一览表。 11.2.2 依据土地变更一览表,按附录 E格式和要求,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表。 11.2.3 3依据土地变更一览表,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 质、耕地坡度分级、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大类”总表】

(见附录F表F.1、表F.2、表F.4、表F.7)。 11.2.4依据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生成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耕地来源类 型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5、表F.6) 11.2.5依据更新后的数据库,汇总基本农田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表F.3)。 11.2.6填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和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录 F F.8、表F.9)。 11.3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汇总 11.3.1逐级汇总生成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11.3.2逐级汇总生成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 质、耕地坡度分级、基本农田、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 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大类表总表) 11.3.3 逐级汇总生成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和村庄土地 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见附录F表F.1、表F.2、表F.4、表F.7)。 11.2.4依据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生成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耕地来源类 型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5、表F.6) 11.2.5依据更新后的数据库,汇总基本农田统计汇总表(见附录 F表F.3) 11.2.6填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和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录 F F.8、表F.9)。 11.3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汇总 11.3.1逐级汇总生成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11.3.2逐级汇总生成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 质、耕地坡度分级、基本农田、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 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大类表总表) 11.3.3逐级汇总生成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和村庄土地 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11.4编写士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

依据生成及汇总的客种表格,进行数据分析,按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依据生成及汇总的客种表格,进行数据分析,按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见附录G),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11.5编写城镇村士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依据生成及汇总的表格,进行数据分析,按照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见附录H),编写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11.5编写城镇村士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依据生成及汇总的表格 ,进行数据分析,按照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见附录H),编写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对县级调查成果,遂级开展县级自检、地(市)级检查、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 12.1县级成果检查

行政区域界线与权属界线。 变更图斑、线状地物的位置、范围及地类认定。 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及拆除图斑批准及核实文件及现场照片等举证材料。 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证明文件等材料。 士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土地变更一览表、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土地变更调查各类面积 统计汇总表,以及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等各类图斑信息核实记录报表。 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包。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城镇村士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2.1.2.1 检查变更内容是否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本规程要求。 2.1.2.2 检查实地、调查记录表、数据库三者是否一致。 2.1.2.3 按统一的质量检查标准开展各级数据库及更新包的检查

地(市)、省级检查及汇

地(市)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照遥感影像,对本地区所有遥感监测图斑、新增 建设用地图斑、新增耕地图斑、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和其他地类变更图斑的变更情况 进行内外业逐图斑全面检查,检查图斑地类和范围变更的正确性,并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

以下成果: 县级更新数据包。 基本农田调查成果图层。 土地变更调查各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图斑信息核实记录各类报表。 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调整)等变化依据。 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证明文件等材料。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GB/T 15472-2012 失真度测量仪通用规范

对地方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流量审查、 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检查、 地类一致性 检查、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对地方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流量审查、 检查、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以省为单位,对变更流量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律及异常超大流量,对其进行重点核

12.3.2.1依据遥感影像、相关证明材料和互联网 +举证照片,检查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 斑范围和地类变更的正确性。 12.3.2.2审查灾毁农用地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检查灾毁农用地图斑地类变更的正确性,计 算错误比例

12.3.3地类一致性检查

YD/T 2309-2011 音频质量主观测试方法12.3.3.1内业抽样检查

3.3.2外业抽样检香

在开展内业抽样检查时,开展外业抽样检查,利用遥感影像、基础数据库和互联网 +照 片制作外业检查数据,实地检查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图斑的正确性, 以及拆除图斑实地是 否已拆除。必要时开展互联网+在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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