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19-201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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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9-201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pdf

含减水组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与胶凝材料、骨料、其他外加剂 相匹配时,拌合物的流动性及其经时变化程度。

3.1.1外加剂种类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外加剂的主要作用 选择。

3.1.2当不同供方、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同时使用时,应经试验

3.1.3含有六价铬盐、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

类防冻剂GB/T 33293-2016 常压下油井水泥收缩与膨胀的测定,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 结构。

3.1.7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

3.1.8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月

硅酸盐水泥》GB175和《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的规定;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砂 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

准》JG52的规定;所用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 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18046的规定,并应检验外加剂与混凝土原材料的相容性 应符合要求后再使用。掺外加剂混凝土用水包括拌合用水和养扰 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硅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 18736的规定。

GB/T18736的规定。 3.1.9试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 检测项目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确定,检测条件应与施工条件相 同,当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 试配。

3.2.1外加剂掺量应以外加剂质量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总质量 的百分数表示。

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经试验确定。当混凝土其他原材料或使 用环境发生变化时,混凝土配合比、外加剂掺量可进行调整

3.3.1外加剂进场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下列质量

3.3外加剂的质量控制

3.3.1 外加剂进场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下列质量证明文件: 型式检验报告; 2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3产品说明书。 3.3.2外加剂进场时,同一供方,同一品种的外加剂应按本规 范各外加剂种类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检验批量进行检验与验收,检 验样品应随机抽取。外加剂进厂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膨胀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的规定;防冻剂、速凝剂、防水剂和

阻锈剂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防冻剂》JC475、《喷 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混凝土防水剂》JC474和《钢筋 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192的规定。外加剂批量进货应与 留样一致,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同牌号分别存放,标识应清楚

3.3.4当同一品种外加剂的供方、批次、产地和等级等发生变

3.4当同一品种外加剂的供方、批次、产地和等级等发生 时,需方应对外加剂进行复检,应合格并满足设计和施工要 后再使用。

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公称直径为630um方孔筛后再使用 液体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有沉淀、异 味、漂浮等现象时,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味、漂浮等现象时,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3.3.6外加剂计量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经标定合格后再使用, 标识应清楚,计量应准确,计量允许偏差应为士1%。 3.3.7外加剂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种类和品 种分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7外加剂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种类和 分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3.7外加剂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种!

4.1.1混凝土工程可采用木质素磺酸钙、木质素磺酸钠、 素磺酸镁等普通减水剂,

4.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早强剂与普通减水剂复合而成的早 强型普通减水剂。 海工

4.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早强剂与普通减水剂复合而成的早

4.1.3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木质素磺酸盐类、多元醇类减水剂 (包括糖钙和低聚糖类缓凝减水剂),以及木质素磺酸盐类、多元 醇类减水剂与缓凝剂复合而成的缓凝型普通减水剂

4.2.1普通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上强度等级 以下的混凝土。

4.2.2普通减水剂不宜单独用于蒸养混凝土。

5℃环境中施工的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炎热环境条件 宜使用早强型普通减水剂,

4.2. 4 缓凝型普通减水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碾压混

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天面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冷缝 产生的混凝土、需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滑模施工 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及其他需要延缓凝结时间的混凝土,不宜用 干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

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相容性试验,并应满足 要求后再使用。

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 用的减水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4.3.2和4.3.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 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 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 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4.3.2普通减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 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早强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 1d抗压强度比,缓凝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 4.3.3普通减水剂进场时,初始或经时毋落度(或扩展度)应

4.3.2普通减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

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早强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 1d抗压强度比,缓凝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

4.3.3普通减水剂进场时,初始或经时落度(或扩展

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 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有关规定。

4.4.1普通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 进行。

4.4.1普通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

工要求的混凝土凝结时间、运输距离、停放时间等经试验确定, 不应过量掺加。

减水剂宜与胶凝材料同时加入搅拌机内,并宜延长搅拌时间 30s;液体普通减水剂宜与拌合水同时加人搅拌机内,计量应准 确。减水剂的含水量应丛拌合水中扣除

4.4.4普通减水剂可与其他外加剂复合使用,其掺量应经试验

4.4.4普通减水剂可与其他外加剂复合使用,其掺量应经试验 确定。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 并分别加入混凝士搅拌机内

时,混凝土养护应加盖保温材料。

时,混凝土养护应加盖保温材

应始终保持混凝土表面潮湿,终凝后还应浇水养护,低温环境施 工时,应加强保温养护

5. 1. 1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下列高效减水剂:

1萘和萘的同系磺化物与甲醛缩合的盐类、氨基磺酸盐等 多环芳香族磺酸盐类; 2磺化三聚氰胺树脂等水溶性树脂磺酸盐类: 3脂肪族羟烷基磺酸盐高缩聚物等脂肪族类, 5.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缓凝剂与高效减水剂复合而成的缓 凝型高效减水剂,

5.2.1高效减水剂可用于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 十,并可用干制备高强混凝十。 5.2.2缓凝型高效减水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碾压混凝土 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大面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冷缝 产生的混凝土、需较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自密实 混凝土、滑模施工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及其他需要延缓凝结时间 且有较高减水率要求的混凝土

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大面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冷 产生的混凝土、需较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自岔 混凝土、滑模施工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及其他需要延缓凝结明 且有较高减水率要求的混凝土。

5.2.4缓凝型高效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上施工的混凝

5.3.1高效减水剂应按每 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

高效减水剂应按50t 拉 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 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5.3.2条和第5.3.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 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 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5.3.2高效减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维

5.3.2高效减水剂进场检验项日应包括pH值、密度( 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缓凝型高效减水剂还应) 凝结时间差。

5.3.3高效减水剂进场时,初始或经时毋落度(或扩展度)应

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 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 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有关规定

5.4.1高效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 进行。

5.4.1高效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

5.4.2高效减水剂掺量应根据供方的推荐掺量、环境温度

减水剂宜与胶凝材料同时加入搅拌机内,并宜延长搅拌 30s;液体高效减水剂宜与拌合水同时加入搅拌机内,计量 确。减水剂的含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经试验确定。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 制溶液,并应分别加人搅拌机内

案。二次添加的高效减水剂不应包括缓凝、引气组分。二次 后应确保混凝土搅拌均匀,落度应符合要求后再使用。

5.4.6掺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士浇筑、振捣后,应及时抹压,并

5.4.6掺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后,应及时抹压,并

5.4.7掺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土采用蒸汽养护时,其蒸养制度应 经试验确定

6.1.1混凝土工程可采用标准型、早强型和缓凝型聚羧酸系高 性能减水剂

6.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具有其他特殊功能的聚羧酸系高性能 减水剂。

6.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具有其他特殊功能的聚羧酸系

6.2.1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可用于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 预应力混凝土。 6.2.2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高强混凝土、自密实混凝 土、泵送混凝土、清水混凝土、预制构件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 6.2.3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具有高体积稳定性、高耐 久性或高工作性要求的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6.2.2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高强混凝土、自密实混凝 土、泵送混凝土、清水混凝土、预制构件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 6.2.3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具有高体积稳定性、高耐 久性或高工作性要求的混凝土。 6.2.4缓凝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大体积混凝土,不 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下施工的混凝土。 6.2.5早强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有早强要求或低温 李节施工的混凝土,但不宜用于日最低气温一5℃以下施工的混 凝土,且不宜用于大体积混凝土。 6.2.6具有引气性的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用于蒸养混凝士时 应经试验验证

6.2.4缓凝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宜用于大体

6.2.6具有引气性的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用于蒸养混凝土时, 应经试验验证。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 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 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

6.3. 1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应按每 50t 为一检验

两等份:一份应按本规范第6.3.2和6.3.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 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 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6.3.2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

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早强型聚羧酸系高 性能减水剂应测1d抗压强度比,缓凝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

6.3.3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进场时,初始或经时

扩展度),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 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有关规定。

6.4.1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

6.4.2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不应与萘系和氨基磺酸盐高效减

水剂复合或混合使用,与其他种类减水剂复合或混合时,应 验验证,并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后再使用。

6.4.6含引气剂或消泡剂的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使用前 行均化处理

6.4.7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应按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规定的掺 量添加。

6.4.7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应按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规定

石含水量、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的变化。

掺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的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

掺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的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 觉拌。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可符合表6.4.9的规定。搅拌 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6.4.9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s

6.4.10掺用过其他类型减水剂的混凝土搅拌机和运输罐车、泵 车等设备,应清洗干净后再搅拌和运输掺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的混凝土。

7.2.1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宜用于有抗冻融要求的混

混凝土含气量的试验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

合比,有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含气量应根据混凝土抗冻等级和粗 骨料最大公称粒径等经试验确定,但不宜超过表7.3.1规定的含 气量。

3.1掺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混凝土

表中含气量,C50、C55混凝土可降低0.5%,C60及C60以上混凝工可 1% , 但不宜低于 3. 5%

1%,但不宜低于3.5%

7.3.2用于改善新拌混凝土工作性时,新拌凝土含气 里 制在3%~5%。 7.3.3混凝土施工现场含气量和设计要求的含气量允许偏差应 为±1. 0%

7.4.1引气剂应按每10t为一检验批,不足10t时也应按一个 检验批计,引气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 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 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 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7.4.2和7.4.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 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 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7.4.2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时,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 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含气量、含气量经时损

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含气量、含气量经时损 失,引气减水剂还应检测减水率。

7.4.3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时,含气量应按进场检

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 验,初始含气量允许偏差应为士1.0%

7.5.1引气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4

7.5.2引气剂宜以溶液掺加,使用时应加入拌合水中

用。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 并应分别加入搅拌机内。

拌,并应搅拌均匀。搅拌时间及搅拌量应经试验确定,最少搅拌 时间可符合本规范表6.4.9的规定。出料到浇筑的停放时间不宜 过长。采用插入式振捣时;同一振捣点振捣时间不宜超过20s。 7.5.7检验混凝土的含气量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取样。对含气量 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当连续浇筑时每4h应现场检验一次;当 间歇施工时,每浇筑200m3应检验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检验

拌,并应搅拌均匀。搅拌时间及搅拌量应经试验确定,最少 时间可符合本规范表6.4.9的规定。出料到浇筑的停放时间 过长。采用插入式振捣时;同一振捣点振捣时间不宜超过2

比百 里业 现物进行取杆。刘含气重 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当连续浇筑时每4h应现场检验一次;当 间歇施工时,每浇筑200m3应检验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检验 次数。

8.2.1早强剂宜用于蒸养、常温、低温和最低温度不低于一5℃ 环境中施工的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炎热条件以及环境温度 低于一5℃时不宜使用早强剂。 8.2.2早强剂不宜用于大体积混凝土;三乙醇胺等有机胺类早 强剂不宜用于蒸养混凝土。 8.2.3无机盐类早强剂不宜用于下列情况: 1 处于水位变化的结构; 2 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 4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或表面有金 属装饰的混凝土。

1 处于水位变化的结构; 2 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 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 4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或表面有金 属装饰的混凝土。

,3.1早强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应按一个 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

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 份应按本规范第8.3.2条和第8.3.3条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检 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 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8.3.2早强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 含水率)、碱含量、氯离子含量和1d抗压强度比。 8.3.3检验含有硫氰酸盐、甲酸盐等早强剂的氯离子含量时GB/T 40099-2021 太阳能光热发电站 代表年太阳辐射数据集的生成方法, 应采用离子色谱法。

4.1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早强剂产品贮存方式、使用注意事 有效期,对含有亚硝酸盐、硫氰酸盐的早强剂应按有关化学, 管理规定进行贮存和使用。

8.4.2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早强剂产品的主要成分及掺量

8.4.3掺早强剂的混凝土采用蒸汽养护时,其蒸养制度应经试 验确定。

8.4.5早强剂的混凝土应加强保温保湿养护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下列缓凝剂

9.1.2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不同缓凝组分复

9.2.1缓凝剂宜用于延缓凝结时间的混凝土。 9.2.23 缓凝剂宜用于对落度保持能力有要求的混凝土、静停 时间较长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 9.2.3缓凝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 9.2.4缓凝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以上施工的混凝土。 9.2.5柠檬酸(钠)及酒石酸(钾钠)等缓凝剂不宜单独用于 贫混凝土。 9.2.6含有糖类组分的缓凝剂与减水剂复合使用时NY/T 2598-2014 沼气工程储气装置技术条件,可按本规

3.1缓凝剂应按每20t为一检验批,不足20t时也应按 验批计。每一批次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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