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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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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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pdf

2.0.5自助餐厅buffet restaurar

顾客以自选、自取的方式到取餐台选取食品:根据所取食 的样数付账或支付固定金额后任意选取食品,是餐馆、快餐 食堂餐厅的一种特殊形式。

QCJD 0003S-2015 楚雄市嘉迪美食品厂 方便冲调食品2.0.6 用餐区域 dining area

2.0.7主食制作区(间) staple food processing section area (room) 将米、面、豆类及杂粮等食材制作成待熟制半成品的加工场 所,也称主食初加工区(间)

2.0.8主食热加工区(间)

area (room)

对主食半成品进行*、*、烤、烙、煎、炸等熟制加工 作场所

2.0.9副食粗加工区(间

area (room)

对蔬菜、肉类、水产等副食品原料进行挑冻、整理、解冻、 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的加工处理场所。

2.0.10副食细加工区(间)

area (room)

darea(room) 对经过细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 烤、烘、*及其他熟制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也称烹饪区 )、烹调热加工区(间)

2.0.12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包括烤鸭、鹅等烤炉间或其他加工间等,可根据需要 其热加工间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

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人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 间、裱花间、生食海鲜间等。

2.0. 14 冷荤间 cold dish room

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腌渍人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拼配装 盘、短时间存放的场所,制成的菜无需加热即可食用,文称凉 菜间、冷菜间、熟食间、卤味间等。

2.0.15生食海鲜间

对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

2.0.16裱花间decoratingroor

对以糖、粮、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 在其表面裱以奶油、人造奶油等制成糕点食品的加工、拼配 时间存放的场所。

2.0.17备餐区(间)

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及暂时置放直接人口 的专用场所。

对餐饮用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 毒的操作场所

2.0.19餐用具存放区(间)

存放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用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具、容器的场所。

包括食品库房和非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包括主食库、副食库 等;非食品库房包括杂品库等。

2.0.21 食梯food conveying elevator

专门用于垂直运输原料、主副食成品的厢式电梯,又称传菜 弟、餐梯。

3.0.1饮食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以及食

环境保护和消防等管理部门的要求

3.0.2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 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 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敬式 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0.3饮食建筑基地的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顾客出入口和内部后勤人员出入口宜分开设置。 3.0.4饮食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 物对邻近建筑物或环境造成污染,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 批环境保拍技术规范》H554的相关规完

物对近建筑物或环境造成污染,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 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的相关规定

4.1.1饮食建筑的功能空间可划分为用餐区域、厨房

1饮食建筑的功能空间可划分为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公 域和辅助区域等四个区域。区域的划分及各类用房的组成宜 表4.1.1的规定

表4.1.1饮食建筑的区域划分及各类用房组成

注:1厨房专间、冷食制作间、餐用具洗消间应单独设置。 2各类用房可根据需要增添、删减或合并在同一空间。

表4.1.2 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m?/座)

注:快餐店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减少,

4.1.3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 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4.1.4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宜符 合表4.1.4的规定

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府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

注:1表中所示面积为使用面积。 2 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饮食建筑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的餐馆,厨房区域 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1.5位于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餐馆、饮品店和位于三月

以上的快餐店宜设置乘客电梯;位于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大型和特

大型食堂宜设置自动扶梯。

大型食堂宜设置自动扶梯

4.1.6建筑物的厕所、卫生间、盟洗

布置在厨房区域的直接上层,并应避免布置在用餐区域的直接上 层。确有困难布置在用餐区域直接上层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 的防水措施

计,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中的相关要求。

4.1.9位于建筑物内的成品隔油装置,应设于专门的隔油

4.1.10使用燃气的厨房设

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4.1.11餐饮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4.2.1用餐区域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餐区域不宜低于2.6m,设集中空调时,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4m; 2设置夹层的用餐区域,室内净高最低处不应低于2.4m。 4.2.2用餐区域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侧面采光窗 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直接自然通风时,通风 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无自然通风的餐厅应 设机械通风排气设施。

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直接自然通风时, 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无自然通风的餐 设机械通风排气设施。

4.2.4食堂用餐区域售饭口(台)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 洁的材料。

1公共卫生间宜设置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尚用餐 区域,卫生洁具应采用水冲式 2卫生间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设置机械排风 设施; 3未单独设置卫生间的用餐区域应设置洗手设施,并宜设 儿童用洗手设施: 4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 则所设计标准》CJ14对餐饮类功能区域公共卫生间设施数量 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 规定; 5有条件的卫生间宜提供为婴儿更换尿布的设施。

4.3.1餐馆、快餐店和食堂的厨房区域可根据使用功能选择设 置下列各部分: 1主食加工区(间)一一包括主食制作和主食热加工区 (间); 2副食加工区(间)一一包括副食粗加工副食细加工 副食热加工区(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3厨房专间一一一包括冷荤间、生食海鲜间、裱花间等,厨 房专间应单独设置隔间; 4备餐区(间)一一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区(间)、食 品留样区(间); 5餐用具洗涤消毒间与餐用具存放区(间),餐用具洗涤消 毒间应单独设置。

4.3.2饮品店的厨房区域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

1加工区(间) 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 其他制作区(间)及冷藏场所等,冷食制作应单独设置隔间: 2冷、热饮料加工区(间)一一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 *制、冷却和存放区(间)等; 3点心、简餐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可参照本标准第4.3.1条 规定的有关部分;

4餐用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

4.3.3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 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 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副食粗加工应分设蔬菜、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 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区不应反流; 2冷萃成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等应在厨房专间内拼配 在厨房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 进间;

4.3.4使用平成品工的饮食建筑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

的餐馆,可在本标准第4.3.3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简化 的工艺流程。使用外部供应预包装的成品冷室、生食海鲜、 蛋糕等可不设置厨房专间

4.3.7厨房区域加工间天然采光时,其侧面采光窗洞口面

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 面面积的1/10。

1楼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不渗水、易清 洗、耐磨损的材料;

2楼地面应处理好防水、排水。排水沟内阴角宜采用圆 弧形; 3楼地面不宜设置台阶; 4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无异 味、不透水、易清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曲率半径为3cm以 上的弧形; 5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排水明沟 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6顶棚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 耐湿的材料,水*气较多的房间顶棚宜有适当坡度,减少凝结水 滴落; 7粗加工区(间)、细加工区(间)、餐用具洗消间、厨房 专间等应米用光滑、不吸水、耐用和易清洗材料墙面。

4.3.9厨房区域各加工区(间)内宜设置洗手设施;底

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天型以上饮食建筑宜设置独立 隔间。

4.3.10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窗。

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 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子 1.2m的实体墙。

4.4.2饮食建筑食品库房宜根据食材和食品分类设置,

据实际需要设置冷藏及冷冻设施,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相关规定

4.4.3饮食建筑食品库房天然采光时,窗洞面积不宜小于地面

4.4.5饮食建筑辅助区域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

置男、女卫生间。卫生间应设在厨房区域以外并采用水冲 具。卫生间前室应设置洗手设施,宜设置干手消毒设施。前 不应朝向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卫生设施数量应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5.1.1饮食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耳用水定额及给水排水 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1.2饮食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5.1.3冷冻或空调设备采用水冷却时,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5.1.4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厨房专间洗手盆 (池)水嘴宜采用非手动开关。 5.1.5 厨房给水排水管道宜米用金属管道。 5.1.6 厨房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饮食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用水定额及约

5.1.2饮食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1采用排水沟时,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格栅或 带网框地漏,并应设水封装置; 2采用管道时,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且管管径 不应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应小于75mm。 5.1.7厨房含油废水应进行隔油处理,隔油处理设施宜采用成 品隔油装置。

5.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2.1饮食建筑应根据规模、使用要求、所在气候区等选择设 置供暖、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水文、地 质条件及能源情况等,选择经济合理的系统形式及冷、热源 方式。

5.2.2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

3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噪声不应大于60dB(A): 4餐馆、饮品店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新风量不应小于 25m(h:人),食堂、快餐店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新风量不 粒小于23m3(h·人),并应保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需的新 风量。

5.2.3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纟

1设供暖时,产禁采用有火灾隐患的供暖装置; 2平面面积较大、内外分区特征明显的饮食建筑,宜按内 外区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3大型、特大型饮食建筑内区全年有供冷要求时,供暖季 节宜采用室外新风或天然冷源供冷; 4设有空调系统的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当过渡季节自然

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满 足室内风量平衡要求: 5火锅店、烧烤店宜设置排风罩,并应满足室内风量平衡 要求; 6空调及机械送风系统应设空气过滤装置,送风系统过滤 器对大于或等于2u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50%,空调系 统终极过滤器对于大于或等于0.5u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 于40%; 7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基于CO2浓 度控制的新风调节措施: 8厨房专间空调应独立设置。 5.2.4厨房区域应设通风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厨房专间外的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的空气压力 应维持负压,房间负压值宜为5Pa10Pa,以防止油烟等污染餐 宁及公共区域: 2热加工区(间)宜采用机械排风,当措施可靠时,也可采 用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大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3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 装置,排放的气体应满足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油烟系统 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4产生大量*汽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耳应有防止 结露或凝结水排放的措施: 5设有风冷式冷藏设备的房间应设通风系统,通风量应满 足设备排热的要求: 6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宜设岗位送风,夏热冬冷和 夏热冬暖地区夏季的送风温度不宜高于26℃,严寒和寒冷地区 冬李的送风温度不宜低于20℃

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满 足室内风量平衡要求; 5火锅店、烧烤店宜设置排风罩,并应满足室内风量平衡 要求; 6空调及机械送风系统应设空气过滤装置,送风系统过滤 器对大于或等于2u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50%,空调系 统终极过滤器对于大于或等于0.5u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 于40%; 7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基于CO2浓 度控制的新风调节措施; 8厨房专间空调应独立设置。

8.1饮食建筑电气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

饮食建筑电气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

的影响和损失程度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备用照明用电 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大型、中型饮食建筑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备用照明用 电应为二级负荷: 3小型饮食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 4饮食建筑中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作 备用电源; 5特大型、大型、中型饮食建筑的冷藏、冷冻设备宜配置 备用电源; 6饮食建筑中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防 火相关标准的规定

5.3.2饮食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知

1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饮食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2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制恰当,使一般照明 高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有机组合: 3为表达不同饮食建筑用餐区域的特定光色气氛,以及食 品的真实性、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 比度、色温和照度要求。

表5.3.3饮食建筑照度标准值

5.3.4设在地下层(室)内的饮食建筑各类用房,如

设在地下层(室)内的饮食建筑各类用房,如无天然光

5.3.5各类饮食建筑的食品展示台、展示柜等应设局部照明。

加工区(间)、热加工区(间)、洗消间等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外 壳、灯具、插座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操作按钮的防护 等级不应低于IP55

5.3.7饮食建筑的应急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规范》GB50016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续工作 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5;用餐区域应设置 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小型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用餐区域,宜设置备用照明, 其照度不应低于101X 3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贵重物品 这域和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其启动时间不应大 于0.5s。

5.3.8厨房专间内应设置紫外线消毒灯,灯具的开关应设

厨房专间外并应有明显标志,以免误开启。厨房专间内应配备紫 外辐射照度计。

量,配电箱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电气设备、灯具、管路 应有防潮措施

5.3.10厨房区域及其他环境潮湿场地的配电回路,应设置剩余 电流保护。

5.3.10厨房区域及其他环境潮湿场地的配电回路CH/T 3007.3-2011 数字航空摄影测量 测图规范 第3部分:1:25000 1:50000 1:100000 数字高程模型 数字正射影像图 数字线划图,应设置剩余

5.3.10厨房区域及其他环境潮湿场地的配电回路,应设置剩余 电流保护。 5.3.11饮食建筑的弱电及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其经营性质,规模 等级及管理方式的需求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股务合和顾客休闲场所等处,宜设置商业管理或电信业务运营商 宽带无线接入网; 3饮食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器件与缆线,应满足千兆 及以上以太网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宜预留信息端口数量和传输带 宽的裕量;饮食建筑的每个工作区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信 息端口; 4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宜设置商业管理无线对讲通信 覆盖系统: 5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应在建筑物室外和室内的公共 场所设置信息发布系统: 6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等候区、包间内应设置有线 电视信号接口: 7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应设置 背景音乐广播系统,该系统应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 8饮食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大型、特大型 饮食建筑的加工区、厨房、传菜区域应设置图像监视系统;中型 饮食建筑的加工区、厨房、传菜区域宜设置图像监视系统; 9大型、特大型饮食建筑应设置顾客人数统计系统,中型 次食建筑宜设置顾客人数统计系统; 10除食堂外,大型,特大型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应设置桌 铃服务系统,中型饮食建筑的用餐区域宜设置桌铃服务系统; 11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应设置商业信息管理系统,该 系统应根据商业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前、后台系统管理软件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4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 5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力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8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9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 10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64一2017,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31日以第162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I64一89的基础上修订 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辽宁省食品卫 生监督检验所,主要起草人员是陈式桐、陈瑞璜、谭永凤、贾树 学、赵先智、李兴林、李冠儒、王旭太。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饮食建筑的调香研究,总 结了原规范实施以来我国饮食建筑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 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调查研究取得广饮食建 筑设计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厂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标准时能止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饮食建筑设计标准》编 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广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 自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看重对 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子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 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 的参考。

总则· 26 基地和总平面· 29 建筑设计: 31 4.1一般规定 31 4.2 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 36 4.3 厨房区域 38 4.4 辅助区域 43 建筑设备 45 5. 1 给水排水 45 5.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5 5.3 电气 47

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原规范实施二士多年来,由于 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迅速提高。饮食建筑有了迅猛 的发展,厨房设备、物流方式,市场供求均发生广较大变化,这 期间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蓝督管理局也颁布或修订厂一些饮食 律筑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为适应饮食建筑建设需要,对原规 范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对饮食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经济和节能环 保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 1.0.2饮食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应遵照执行 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有就餐空间的饮食建筑:既指单独修建的 饮食建筑,也包含以各种不同形式附建于各类旅馆、商业、办 公、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以及其他性质的公共建筑之内 的饮食建筑。本标准不适用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医 院和疗养院的营养厨房。无就餐空间的饮食建筑设计可以参照厨 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对于不适用的范围GB/T 19049-2008 地理标志产品 昌黎葡萄酒,使用者根据工程建 设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可以自已判断是否参照本标准。 1.0.3饮食建筑的分类方式很多,可以按菜系分类、按消费料 次分类、按消费群体分类、按市场特性分类、按业态分类等。本 标准按经营方式、饮食制作方式和服务特点将饮食建筑分为餐 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四大类。分类也参照厂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务部《餐饮业态分类》(报批稿)、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 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120051260号)、《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E2011395号)等相关文件 的分类方法,比原规范增加了快餐店这一类型。大中型饮食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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