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12-2015 针织工厂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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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1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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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2.8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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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112-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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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112-2015 针织工厂设计规范.pdf

3.1.1工艺设计应包括纬编、经编、羊毛衫、织袜和无缝内衣四部 分的编织、染整、成衣以及生产辅助设施设计。 3.1.2工艺流程和主机设备应根据产品方案、质量要求、生产规 模、原料特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3车间内工艺设备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及与辅助 设施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满足施工、安装、操作、维修、运 输、安全生产的需要。 3.1.4公用工程的规格容量及辅助设施配置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

3.1.4公用工程的规格、容量及辅助设施配置应满足工艺生产要

3.2.1工艺流程应选择先进、成熟、高效、便捷、连续化和自动化 的工艺技术,应满足编织、染整、成衣各工序之间的配套要求HG/T 4199-2011 无机化工产品中氟含量测定离子色谱法, 3.2.2工艺流程可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执 行,也可根据产品的种类、特性和生产条件进行调整

3.2.1工艺流程应选择先进、成熟、高效、便捷、连续化和自动化

3.3.1工艺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工艺主、辅机设

.3.1 装置。 3.3.2所选设备应满足加工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技术先 进、性能可靠、节约能源、操作简单和维修方便的原则。 3.3.3设备选型宜采用智能型、大卷装、定长卷绕和短流程的工 艺及辅助设备。

3.3.2所选设备应满足加工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技

求,间歇式染色设备应满足浴比不大于1:8的要求。

3.3.5设备配台计算应符合下孕

1应以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为依据,根据设备工艺参数,通 过计算确定工艺设备的配台数量; 2设备配台应保证连续生产、产量平衡和品种调整,染整工 序设备加工能力宜超过编织工序设备生产能力的30%; 3应依据各工序消耗定额、停台率、生产效率等参数,配置设 备台数; 4主要工艺设备参数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数值选用,也可 根据产品、技术进行调整; 5生产工序损耗率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数值选用

3.4.1工艺设备应根据工艺流程要求布置,并应满足操作方便、 排列整齐、便于维修、运输顺畅、避免往返交叉运输的要求。 3.4.2设备与设备、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操作、安装 维修、运输、半制品堆置、架空管线和地下沟道设置等要求。 3.4.3同类型设备或操作上有关联的设备宜布置在起。 3.4.4 温湿度要求不同的生产军间和工序应分开或隔开布置。 3.4.5 经编机车头和车尾的间距应满足织花接长架的长度要求 3.4.6染整工序中的干、湿设备宜隔开或分开布置。拉毛、磨毛、 剪毛等设备宜与其他设备隔开布置,并应设滤尘装置。 3.4.7向外排湿热气体的设备宜靠近车间外墙布置。 3.4.8在多层厂房中,重量大、振动大、基础复杂的设备宜布置在 底层。

3.5.1编织、染整、成衣各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相应的辅助

设施,应包括保全保养室、原纱堆放室、坏布堆放室、机物料室、染 化料贮存室、染化料调配室、辅料室、试化验室、调浆室、制网室、铸 针室、碱回收站。

3.5.2车间附房应统一安排,各辅助生产设施宜靠近服务对象。 3.5.3针织工厂宜设置车间试化验室和中心试化验室,并宜配置 相应的仪器设备,中心试化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可按本规范附录H 产

3.5.2车间附房应统一安排,各辅助生产设施宜靠近服务对象。

相应的仪器设备,中心试化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可按本规范附支 确定。

3.6.1车间内运输工具应根据不同工序运输产品的特点确定,并 应满足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 3.6.2经编车间吊经轴和染整车间的起吊设备,应满足吊重、吊 距和安全可靠的要求。 3.6.3多层厂房内应设置垂直运输的电梯,载重量和轿厢尺寸应 EH

3.6.3多层厂房内应设置垂直运输的电梯,载重量和轿

4.1.1总图布置应符合当地的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应满足生产 艺和运输需要,并应符合国家节约土地、环境保护、安全、卫生、 火的规定。

4.1.2总图布置应根据地区自然条件和设计基础资料,经过多

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3总图布置应与厂外的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市政配套设施

4.2.1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

1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自然条件、厂外动力配套条 件、周围道路等因素,确定厂区建(构)筑物、道路运输、工程管线、 绿化等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 2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性质及厂区地形划分功能分区,辅 助和附属设施宜靠近服务车间或场所,动力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 3在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建(构)筑物宜合并设置, 组成单层或多层联合厂房; 4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 5交通运输应使生产流程顺畅,原料、物料的运输路线短捷 方便,且宜避免货流与人流交叉干扰; 6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建设项目的布置应集中紧,统 规划,为后期工程和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 7总平面布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

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77、《纺织工 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和《纺织业卫生防护距离第 1部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GB18080.1的有关规定。

4.2.2漂练、染整厂房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锯齿广房时,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宜选用锯齿朝南的 方位,在夏热冬暖地区宜选用锯齿朝北的方位; 2当采用气楼式厂房时,气楼宜选用南北朝向开窗; 3附房宜设在厂房的两个端部; 4采用L形、U形平面的厂房,开口部分宜朝向夏季主导风 向,宜为0~45° 4.2.3仓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料库宜临近织造车间和染色车间布置; 2成品库宜临近后整理车间布置,原料库和成品库可合并集 中布置; 3机物料库、染化料库应独立布置,并应临近服务车间; 4危险品库、燃料储罐等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50016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4.2.4动力区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靠 近热负荷中心: 2高压配电站宜布置在厂区外线进线方向,车间变配电室宜 设在附房内,多层厂房宜在底层布置; 3空压站、制冷站应靠近负荷中心; 4给水建(构)筑物宜集中布置; 5污水处理厂(站)应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宜靠近产生污水量大的厂房,并应与办公、生活服务区保持卫

4.2.4动力区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靠 近热负荷中心; 2高压配电站宜布置在厂区外线进线方向,车间变配电室宜 设在附房内,多层厂房宜在底层布置; 3空压站、制冷站应靠近负荷中心; 4给水建(构)筑物宜集中布置: 5污水处理厂(站)应布置在厂区夏李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卿,宜靠近产生污水量大的厂房,并应与办公、生活服务区保持卫 生防护距离,总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

护设计规范》GB50425的有关规定; 6机修、电修等辅助生产设施宜集中布置。

4.2.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政办公及对外服务设施应布置在厂前区,且靠近主要人 流出人口,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厂前区设施 布置应满足城镇规划、交通运输的要求; 2生活区和行政办公区应相互独立,生活区宜设员工活动 场所。

4.3.1厂区竖向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道路交通运输、土石方工 程、防洪要求及综合管线等因素,并应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确定各 建(构)筑物的场地标高。 4.3.2厂区的防洪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的防洪标准。 4.3.3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面高差较大且地形复 杂时,也可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台阶的划分应满足厂区的功能划 分和交通运输的需要。 4.3.4,厂区内地面标高应与厂外道路标高相协调。厂区人口的 路面标高宜大于厂外路面标高。 4.3.5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设计标 高,且不应小于0.15m,有运输要求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与运 输线路标高相协调

3.1厂区竖向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道路交通运输、土石方工 、防洪要求及综合管线等因素,并应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确定各 (构)筑物的场地标高,

时,也可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台阶的划分应满足厂区的功能划 和交通运输的需要。 3.4,厂区内地面标高应与厂外道路标高相协调。厂区人口的 面标高宜大于厂外路面标高

4.3.5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设 高,且不应小于0.15m,有运输要求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与 输线路标高相协调

4.4.1厂区管线可采取直埋、管沟、架空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 介质性质、管线材质、规格,结合场地条件、地区气候地理特征、生 产工艺、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择优确定 4.4.2管线布置应与道路或建(构)筑物平行,干管应布置在与其 相连接的支管较多处。管线应短捷顺直,并应减少交叉。

相连接的支管较多处。管线应短捷顺直,并应减少交叉

4.4.3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 围内,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

围内,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

4.4.4管线综合布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4.5.1厂区道路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绿化等 要求,并应与场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4.5.2厂区道路应与厂内建筑平行或垂直,宜正交环状布置。 4.5.3装卸区应留有车辆停放和调车用地,并宜设置回车场。 4.5.4道路标高和坡度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满足运输要 求,并应保证场地雨水能迅速排出。 4.5.5厂区出人口应根据生产规模、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月数 量不应少于2个。人流出入口与货流出人口宜分开设置。 4.5.6厂区道路宜采用城市型道路,道路等级应综合工厂规模 道路类别、汽车载重量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 4.5.7厂区道路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 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4.6.1厂区绿化设计应根据针织广特点及环境保护、安全、卫生、 防火、来光、厂容景观等要求确定。 4.6.2厂区绿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范》GB50187和《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的 有关规定。

总图设计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

4.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厂区用地面积(m²); 2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m): 3 总建筑面积(m²); 4 建筑系数(%); 5 容积率; 6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m²); 7 绿化用地面积(m²); 8 绿地率(%); 9 土石方工程量(m3); 1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m)及其所占比 例(%)。

4.7.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现不

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范》GB/T50353的有关规定。

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5.1.1建筑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保证生产厂房有符合操 作、检修要求的面积和空间。应采用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 理、节能、环保、成熟可靠的建筑技术。 5.1.2生产厂房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排 汽、保温、隔热、防结露等要求,对有腐蚀性介质的部位,应采取防 腐蚀措施。

5.1.2生产厂房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排

5.1.2生产厂房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 汽、保温、隔热、防结露等要求,对有腐蚀性介质的部位,应采耳 腐蚀措施

5.2.1厂房建筑形式应综合建设条件、地形地质、气象、地震设防 和工艺设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编织厂房可采用单层、多层、无窗或其他形式的厂房; 2染整厂房可采用单层锯齿厂房、单层气楼式厂房、气楼带 排气井厂房或设排气井多层厂房等; 3成衣、织袜、羊毛衫厂房宜采用多层厂房。 5.2.2厂房的建筑平面和内部空间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并应做 到流程顺畅、操作方便、有利设备安装和管线布置。 5.2.3染整厂房平面宜避免四周设置附房,对散发大量湿热空气的车

5.2.4厂房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纬编厂房净高宜为4.0m~~5.0m,经编厂房净高宜为 6.0m~8.0m。 2染整厂房锯齿形厂房当设备平行锯齿天窗排列时,风道大 梁或现浇单梁梁底高度宜为5.0m~5.5m;垂直锯齿天窗排列时

宜为6.0m~7.0m;气楼式厂房檐口高度不宜小于7.5m。多层厂 房底层层高宜为7.0m~9.0m,二层宜为6.0m~8.0m,三层宜为 5.0m~7.0m。 3成衣、织袜、羊毛衫厂房净高宜为3.6m~4.5m。 5.2.5生产房门的位置和大小应满足工艺要求,当不能满足设 备安装需要时,应预留安装洞。厂房外门应采取避免室外气流影 响车间温湿度及机台正常运行的措施

5.3.1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

忧定 1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2编织车间、成衣车间、织袜车间、羊毛衫车间、印花车间、整 理车间、整装车间、烧毛间等干加工车间火灾危险性应为内类; 3漂练车间、染色车间等湿加工车间火灾危险性应为丁类; 4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3.2 拉毛、磨毛、剪毛车间的除尘室应靠外墙布置。 5.3.3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5.3.4生产车间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

5.3.4生产车间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染整厂房腐蚀性介质的腐蚀性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2厂房平面布置宜将有腐蚀性介质作用与无腐蚀性介质 用的设备隔开,湿、干车间隔开。

5.4.1针织工厂的生产辅助用房宜与厂房结合设置。根据工 要求和生产需要可设置下列生产辅助用房: 1酸碱液调配室、碱回收站、起毛针辊磨砺室、铸针室、起

5.4.1针织工厂的生产辅助用房宜与厂房结合设置

酸碱液调配室、碱回收站、起毛针辊磨砺室、铸针室、起绒

酸碱液调配室、碱回收站、起毛针辊磨砺室、铸针室、起绒

磨毛除尘室、染化料贮存室、染化料调配室、提花机纹板室、印花制 版室、机物料室; 2保全保养室、压缩空气站、空调室、变配电室、热力站、试化 验室。

5.4.2碱回收站可设在染整车间的附房内,布置在丝光机附

荷中心,建筑应采取隔声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全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及《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 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5.4.5空调室应考虑方便风道布置并靠近负荷中心,空调室的进

5.4.7热力站宜设置在生产车间附房内,位置宜靠近供热负布

心。室内应有通风设施,地面应有防止积水的措施,门应向外力

5.5.1生产厂房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类型应根据建筑结构形式、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屋面 材料、天窗采光和使用要求确定; 2染整厂房锯齿屋面坡度不宜小于1:2.5,锯齿天沟宜采 用外排水,锯齿屋面天沟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气楼式屋面坡 度不宜小于1:2.5,轻钢结构厂房用于十加工车间的屋面坡度不

宜小于5%; 3厂房屋面构造应设置防止内表面结露的隔汽层等构造: 4腐蚀性气体排放口周围的屋面应选用耐腐蚀材料或采 相应的防护措施。

3,房屋面构造应设直防正内表面结路的隔汽层等构适; 4腐蚀性气体排放口周围的屋面应选用耐腐蚀材料或采取 相应的防护措施。 5.5.2生产厂房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厂房墙体应满足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2框架填充墙应采用非黏土类砌块或轻质板材; 3内墙面应平整光洁,有腐蚀性气体或相对湿度较大的室内 墙面应采用水泥砂浆抹面。 5.5.3地面和楼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练漂、染色、印花车间地面应设坡向排水沟或地漏,排水坡 度不应小于0.5%,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2有腐蚀性介质的地面和设备基础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3整装车间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耐磨面层。 5.5.4采光窗及天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窗及天窗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由热工计 算确定; 2染整厂房宜选用塑钢窗、玻璃钢窗和经防腐处理的铝合 金窗; 3锯齿天窗应设有部分开启方便的窗扇,采用电动开窗器 时,应有防潮、防腐蚀的措施; 4轻钢结构厂房屋盖上的采光窗应采用优质树脂、玻纤复合 材料等透光性好、强度高的轻质材料制作。 5.5.5染整厂房的排气井构造应力求简单、施工维修方便。井筒 内壁应平整光滑、耐腐蚀,并应有防止雨水侵入车间和凝结水下滴 的措施。沿锯齿或气楼屋脊设置的通长排气并筒应有隔板分隔:

内壁应平整光滑、耐腐蚀,并应有防止雨水侵入车间和凝结水下 的措施。沿锯齿或气楼屋脊设置的通长排气井筒应有隔板分 隔板间距不宜大于3.0m。排气井材质宜采用无机玻璃钢制作

6.1.1结构方案设计及结构选型应采用性能可靠的新材料、新技 术,在满足生产工艺的同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 6.1.2本章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下的单层钢筋混凝 土锯齿排架结构和9度及以下的单层门式刚架结构、单层钢筋混 凝土框排架结构及多层框架结构的设计。

土锯齿排架结构和9度及以下的单层门式刚架结构、单层钢筋混 凝土框排架结构及多层框架结构的设计。

6.2.1厂房平面布置及柱网尺寸应根据工艺设备排列及场地目 然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厂房高度除应满足采光与通风要求外,还应满足工艺设备 高度、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所需空间,以及各种管道吊装后与设 备的安全距离要求。 6.2.3厂房结构形式可采用轻钢门式刚架,也可采用单层钢筋混 凝土框排架结构、单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单层钢筋混凝土

凝土框排架结构、单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单层钢筋混 锯齿排架结构。

6.2.4染整车间采用带排气井或带气楼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1带排气功能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跨度宜采用 12.0m~18.0m,柱距宜用6.0m。附房可与车间主体结构脱开, 并应设伸缩缝或沉降缝、防震缝。风道可采用吊挂风道。 2锯齿排架结构跨度宜采用12.0m~15.0m,风道大梁柱距 直采用8.0m~13.5m,屋面板宜采用板底平整的倒槽板或预应力 混凝土圆孔板。

6.2.5其他车间可选用下列结构形式:

1单层轻钢门式刚架结构宜采用多跨刚架双坡屋面,刚架中 旬柱与钢梁的莲接可采用铰接,柱脚可采用铰接支承。附房可与 车间主体结构脱开,并应设伸缩缝或沉降缝、防震缝。风道可采用 吊挂风道。 2单层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可按本规范第6.2.4条第1款 执行。 3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的梁和 柱,附房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与主车间结构连成一体。风 道可采用吊挂风道。 4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的梁和 柱,附房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与车间结构连成一体。风道 可采用梁侧风道或吊挂风道。 6.2.6单层钢筋混凝土锯齿形厂房跨度方向可不设置伸缩缝,柱 距方向伸缩缝间距不宜超过100m。 6.2.7单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主厂房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附房 连成一体时,伸缩缝间距限值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当附房采用砌体结构时, 主体结构与附房应脱开。

6.3.1结构自重、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风荷载、屋面雪荷载、 上人屋面均布活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有关规定,悬挂荷载按实际情况确定

上人屋面均布活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有关规定,悬挂荷载按实际情况确定。 6.3.2多层厂房的楼面在生产使用或安装检修时,由设备及运输 等产生的局部荷载,应按实际重量情况确定,也可采用等效均布活 荷载。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取值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当差别较大时,应划分区 域分别确定。

等产生的局部荷载,应按实际重量情况确定,也可采用等效均布 荷载。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取值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当差别较大时,应划分 域分别确定。

6.3.3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应包括按设备实际荷载及在生

行中发生的产品重量折算的等效荷载和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之 和,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可取2.0kN/m²

6.3.6总风道底板活荷载宜取2.0kN/m²。施工过程中发

6.3.7沟道盖板上直接作用有设备荷载或有运输工具通过时,应 按实际重量确定,当缺资料时,沟道盖板的计算活荷载标准值可取 10kN/m2

6.4.1单层轻钢门式刚架结构及单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排架

0.4.2二角架承重多跨双梁锯齿排架结构计算直采用计算机进 行内力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计算规定: 1三角架承重双梁锯齿排架应进行使用阶段计算,并应验算 中柱在吊装阶段的内力和配筋。吊装阶段计算荷载应计入各构件 自重,可不计屋面保温隔热、粉刷等自重影响。 2抗震设防地区的内力计算和内力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5抗震构造设计要求

6.5.1单层刚架结构的抗震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 规定。

6.5.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附房宜采用框架结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6.1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当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7度 采用轻型钢墙板,也可采用与柱柔性连接的砌体;当抗震设 为8度及以上时,应采用轻型钢墙板或轻质墙板,

为8度及以上时,应采用轻型钢墙板或轻质墙板。 6.6.2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非承重墙体宜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6.6.3锯齿形排架结构厂房应保证厂房结构的稳定,主要节点连 接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广设计规范》GB50426的规定 执行。

6.6.2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非承重墙体宜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接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的规 执行。

6.7.1地基处理应综合场地地质、水文地质、冻土深度、地下沟 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影响和基础荷重等因素,并应结合地方常 做法确定

6.7.3厂房内的设备基础、管沟等宜与厂房柱子基础分开,厂房 柱基的埋置深度应考虑邻近建筑物基础、设备基础、地下沟道、管 线的影响,

6.7.4当地下沟道埋置深度大于建筑基础时,地下沟道与建筑

础之间应留安全距离,具体数值应根据建筑荷载、基础型式和土, 情况确定。

7.1.1给水排水设计应贯彻节约水资源、一水多用的原

7.1.1给水排水设计应贯彻节约水资源、一水多用的原则,满 生产、生活和消防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保护环境。

7.1.3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室、电梯机房等遇水会损

7.1.4厂区排水系统应按质分类、清污分流、统一规划。

7.1.6厂址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规定

7.2.1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水源、城镇与工业企业规划、供水

2.1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水源、城镇与工业企业规划、供水规 水质及水压要求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2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2.2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源水量应稳定可靠,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等要求: 2当采用城镇自来水为水源,不能保证水量水压时,应设水 池、水塔或叠压供水设施; 3当以地表水为水源,且消防用水利用地表水源时,地表水 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宜为90%~97%。 723水源水质达不到生产生活要求时 应采取水处理措施

7.3用水量、水压和水质

7.3.1生产、生活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软化水用量应根据生产工序确定; 2空调补水量应按空调系统的循环水量确定; 3车间工人和管理人员生活用水量定额可取30L/(人: 班)~5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用水时间应与 生产时间相同,车间淋浴用水定额宜采用40L/(人·班),淋浴延 续时间宜取1h; 4居住区生活、绿化等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5未预见用水量和管网漏失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最高日用水 量(新水量)之和的10%~15%计算; 6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7设有自备给水净化站时,净化站自用水量宜按其设计能力 的 5%~10%确定。 7.3.2厂区给水水压应根据车间布置和生产设备及消防要求通 过计算确定。单层厂房车间进口压力宜大于0.2MPa,当生产、生 活、消防合并管网时,压力不宜小于0.35MPa。部分设备水压要 求较高时宜采取局部加压播施。 7.3.3工厂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用水水质应根据各生产工序的要求确定; 2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3其他杂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1给水系统设置应综合水源和生产、生活、空调、消防用水量 及其水质、水压等要求确定; 2以城镇自来水为水源时,厂区总进水口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和计量装置,各主要用水点应设计量装置,在水量水压满足使用要 求的条件下,生产、生活和消防可合并室外管网: 3当多种水源可选择时,可采用分水质给水系统; 4热水供水系统应根据热源情况单独设置。

7.4.2给水管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区给水与消防水合设的给水管网应皇环状布置,并应用 阀门分成若于独立段,向环状管网输水的于管不应少于2条: 2单独设置的生产、生活和空调给水管网可为枝状布置; 3室内给水管宜采用明管沿内墙架空敷设,并应采取防结露 措施; 4室外架空敷设的给水管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采取防冻 措施; 5给水管道穿越防火墙、变形缝等部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7.4.3理地给水管应具有耐腐蚀性和能承受地面荷载的能力, 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带衬里的铸铁给水管或内外涂塑复合钢管; 生产、空调、消防给水管可采用经防腐处理的焊接钢管、热镀锌 钢管或内涂塑钢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

FZ/T 98012-2014 日晒气候色牢度试验仪7.4.4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

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及有防腐性能的 属管。

7.5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5.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企业规模、水源和水源供水能力等因 素确定。 一生产和陆共用获水油应平的保证消除用水县不泌圳用

计防火规范》GB5056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7.6排水系统和管道布置

7.6.1:工厂排水量及废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排水量应以生产用水量为依据,并应区分生产废水、 清洁废水; 2生活排水量、雨水排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3各类废水在排人受纳水体或管网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6.2厂区内排水系统应采用生产、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的排水 系统。根据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指标,宜按质分类、清浊 分流、分别排放。 7.6.3排水管道选择应综合排放介质的适用情况、建筑高度、抗 震防火要求以及建设地的管道供应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因 地制宜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排水管道宜采用塑料排水管,特殊建筑可采用柔性铸 铁排水管; 2室外排水管宜采用塑料管、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宜 采用理地方式敷设; 3含有腐蚀性物质、油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生产污水和温度 高于40℃的生产废水,应采用耐腐蚀与耐热排水管材,并应经处 理达规定后,再排人生产废水和雨水排水系统; 4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水封高 度不应小于50mm。

7.6.1:工厂排水量及废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排水量应以生产用水量为依据,并应区分生产废水、 清洁废水; 2生活排水量、雨水排水量的确定GB/T 33383-2016 耐蚀改性聚氯乙烯(HFVC)结构胶及胶泥防腐技术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3各类废水在排人受纳水体或管网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6.2厂区内排水系统应采用生产、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的排水 系统。根据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指标,宜按质分类、清浊 分流、分别排放。

7.6.3排水管道选择应综合排放介质的适用情况、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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