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747-2020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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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T 1747-2020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细则

4.4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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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的最小上图图斑面积规定如下: 建设用地实地面积100m²。 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200m²。 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400m²。 d)其他地类实地面积600m²,荒漠地区可适当降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m²

长度单位采用来(m),保留一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来(m),保留两位小数;面 汇总单位采用公项(hm²)或亩,保留两位小数

按照准备工作、基础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 查、专项用地调查、各级数据库建设、统计汇总、成果整理与分析、成果检查、成果归档的次序开展调 查工作。其中: 准备工作:包括方案制定、人员培训、资料收集、仪器设备准备、需求调研等, b 基础工作:包括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图斑预处理、城镇调查影像生产等。 各级数据库建设: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县级数据库成果经逐 级检查、组织和整合后,建设市、自治区级国主调查数据库MH/T 2009-2017 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并建设相应的国调查数据分析 与共享服务平台。。 d 成果整理与分析:包括调查资料整理、图件编制、成果分析、报告编写等。 e)成果检查:包括自检、预检、核查确认和验收等,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 高分辨率航空遥感影像、 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 (确权登记 基础性地理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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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内业分析研判,在内业分析成果基础上,开展“3S”一体化外业调查,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 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区湿地、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主地等地类分布及利 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 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利 用宁夏云监管平台,夯实县级自检、强化自治区级全面检查,核实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全 区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国土调查 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标准时点统一变更以及调查成果 评价等工作。 技术流程图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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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查任务和主要内容、统一地类标准和成专 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调查方法、强调调查原则和工作纪律,保证调查工作进度,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收集的资料包括基础调查资料、土地权属调查资料、地类调查资料、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讠 查资料、土地管理有关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a)基础调查资料包括: 1)界线资料。主要包括行政区域界线资料。 2) 遥感资料。近期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等资料。 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地形图、DEM、地名普查等基础地理资料。 b 土地权属调查资料包括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 2)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 3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等土地权属调查资料。 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成果。 月 5 其他相关权属资料。 C) 地类调查资料包括: 1 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以下简称“原数据库”)、已有土地利用现状图、调查 手簿、田坎系数测算原始资料等地类调查相关图件、表格、文本和数据库等。 2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以往调查形成的专项调查成果。 d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包括城镇村庄调查范围内的地籍调查、地名地址、城镇 村庄规划、城镇村庄大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资料。 e 土地管理有关资料。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址 整治、土地执法、林地保护规划相关图件、数据和文字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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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1) 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等相关调查资料。包括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林地、草地和湿地等相关调查获取的图件、数据和文字报告等资料。 2) 生态移民工程相关资料。包括本调查区域生态移民工程规划、相关方案、迁入迁出区勘测 定界、生态退耕相关图件、数据和文字报告等资料。 国家级及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界线、生态保护红线数据等资料。 4 农田水利建设等相关资料。

6.3.2资料核实补充

项目、自治区政府批准建设项目、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项目场地平 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试点项目建新区资料以及目前数据中非建设用地,但实地是历史形成建设 相关举证资料。

6.3.3资料检查与规范化整理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规范化整理,检查内容包括完整性及规范性检查、失量数据检 查、汇总表格检查、可读性检查,对检查后的数据进行统一数据格式、统一坐标系统、地类转换等规范 化整理。 a 资料检查分析 1)检查基础资料是否收集完整、相关成果是否齐全、可读。 2)分析矢量数据资料的坐标系统、数据格式。 规范化整理 1 数据矢量化处理。对收集的坐标资料进行矢量化处理。 2 对收集的矢量数据进行拓扑检查,统一矢量数据为shp格式。 3 将数据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并套合DOM,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4)地类转换。将原数据库图斑地类编码统一转换为三调工作分类编码。

a)外业调查设备。采用坐标定位精度在5m以内的手持GNSS平板等外业调查采集设备辅助开展外 业调查。 b 移动举证设备。用于互联网+实地举证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举证设备需具备方向传感器、 坐标定位和4G上网功能,其定位精度一般不应超过20m。 C 其他调查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系统、手持激光测距仪、全站仪、钢尺、皮尺、交通工具等 其他调查设备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有示范意义和代表性的区域(乡镇或村)开展试点 作,重点针对工作流程、技术方法、地类调查和要求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总结,并采集建立解译 县级调查办验收后,在本行政辖区内全面开展工作

7.1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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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调查界线来源

.1.2调查界线的调整

人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 区域界线,采用各县(市、区)最新确定的界线

各级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如有变化依据相关资料调整。 a)市、县级调查界线,依据自治区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报全国三调办备案。因 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自治区调查办统一组织,依 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使之与DOM匹配,经界线双方民 政部门同意并提请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 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调查界线。 b)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

7.1.3控制面积确定

依据调查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调查控制界线,制作标准分幅控制界线图,以图幅理论面积为控 制,按附录D中D.1计算图幅内各区域控制面积(即破幅面积) 依据标准分幅控制界线图制作本调查区域《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见附录E),计 草本调查区域控制面积。调查区域控制面积为本调查区域内所有整幅和破幅图幅面积之和。整幅图幅理 论面积可按附录D中D.2计算,也可从附录D中表D.2至表D.4中查取

7. 2 DOM 制作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全国三调办组织生产的优于1采分辨率DOM。 自治区调查办统一组织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DOM生产。收集2014年以后的高分辨率航空正射 影像图,根据全区城镇分布及国家下发优于1米分辨率DOM(以下简称“1米分辨率DOM”)城镇建成区范 围,制作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影像底图,并与1米分辨率DOM进行镶嵌接边处理。 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使用优于1米分辨率DOM

全国三调办统一组织在三调DOM基础上,按照三调工作分类,依据DOM纹理、色调、区位、附着物和 周边环境内业逐地块判读土地利用类型,提取土地利用图斑,并对比原数据库地类,将内业提取的土地 利用图斑分为与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A类图斑和与数据库地类一致的B类图斑,下发地方调查使用。

自治区调查办统一组织图斑预处理工作,以三调DOM与调查界线为基础,以完整的县级行政辖区为 单元,按照影像特征,参考原数据库地类图斑进行内业解译,构建基础图斑框架,对国家下发的A类图 斑进行细化和范围界线检查。对连片的城镇建成区初步划定城镇范围界线。提取自治区级疑问图斑,并 根据地类解译情况预判地类变化趋势,提出初步调查方案

7.4.2基础图斑框架构建

7.4.2.1线状地物图斑框架构建

7.4.2.2初步划定城镇范厘

7.4.2.3地类图斑框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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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级调查界线为控制,在线状地物框架和初步划定的城镇范围基础上,按照影像纹理特征可判读、 全域覆盖原则,参考原数据库图斑地类和国家下发图斑,依据工作分类全地类解译原数据库城镇村庄建 区之外的地类图斑(一级分类),影像特征判读地类与原数据库地类一致时,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形 成地类图斑框架。

7.4.3A类图斑检查

国家内业提取的A类图斑类型共分为六个 个二级类以及六个标注类,具体见附录 依据三调DOM,结合地类图斑解译,细化A类图斑、检查A类图斑范围界线

7.4.4提取直治区级影问图斑

将三调DOM、国家内业提取的A类图斑、自治区构建的地类图斑框架进行空间叠加,在国家下发A类 图斑及城镇集中建成区范围外,按最小上图精度提取自治区疑问图斑,主要包括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和疑 以非耕地图斑,具体见附录F.4。 自治区疑问图斑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按照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0001”顺序编号,每个图斑 的编号均具有唯一性。

7.4.5各类保护区界线、管理界线上图

依据各类保护区界线、管理界界址描述,结合三调DOM地物特征将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 公园界线、城市开发边界依据影像特征上图,各类界线应与图斑界线衔接,

7.4.6地类变化趋势分析

7.4.7调查底图制作

在DOM上叠加基础图斑框架、A类图斑、自治区级疑问图斑、衔接处理后的相关界线,制作基础调查 底图下发各县(市、区)调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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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统一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提高图斑内 羊本,各县(市、区)在正式开展调查工作前,根据区域自然地理、地形地貌特征、植被类型及土地利

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 。样本地块的边界应根据样本选取要求重新勾绘,不建议直接采用地类图斑的原始边界,边界勾 以矩形为主,尽量保证地类单一。

使用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地类样本采 的程中,应可能保持地 片的完整性、单一性、典型性、清晰性,远近协调,合理分配空白和实体所占空间布局,准确 反映地类特征。具体要求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地类解译标志建设方案》

8.3解译样本举证成果审查

地类解译样本是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核查的重要参考依据。自治区调查办将对各县(市、区)提交的 地类解译样本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各县(市、区),以统一地类认定标准,规范各 县(市、区)调查工作。

将已完成的集体主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 土调查成果中,结合相关资料,对权属 的开展补充调查

10农村士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

10. 2. 1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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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坎调查采用系数扣除方法进行调查,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由自治区调查办统一组织进行田坎 系数测算,测算方案及结果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10. 2. 2 系数测算

10.2.2.1耕地坡度分级

耕地分5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坡度≤2°的视为平地,其他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类。耕地坡 及代码见表1

表1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

国土调查数据库建成后,依据DEM生成坡度图,套合耕地图斑,生成耕地坡度图,计算不同坡度级 的耕地面积

国王调查数据库建成后,依据DEM生成坡度图,套合耕地图斑,生成耕地坡度图,计算不同坡度级 的耕地面积

2.2耕地田坎系数测算

田坎系数测算的技术要求如下: a 坡度大于2°时,测算耕地田坎系数。 门 按耕地分布、地形地貌相似性等特征,对自治区辖区分区。区内按不同坡度级和坡地、梯田类 型分组,选择样方、测算系数。样方应均匀分布,每组数量不少于30个,单个样方不小于0.4 hm2。 C 实测样方中的田坎面积,计算样方田坎系数,即田坎面积占扣除其他线状地物后样方面积的比 例(%),数值用百分数(%)标示(见附录J)。 d 当同组样方田坎系数相对集中、最大值不超过最小值的30%时,取其算术平均数,作为该组田 坎系数。

10. 3. 1地类图斑

a)单一地类的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权属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 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 b)地类图斑编号统一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顺序编号。

0.3.2地类图斑划分及

a)按工作分类末级地类划分图斑。 被调查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分割的地块形成图斑。 C 当各种界线重合时,依调查界线、土地权属界线的高低顺序,只表示高一级界线

10.3.3图斑地类认定

a)依据工作分类,按照图斑的实地利用现状认定图斑地类。 三调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 行标注;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的,可继续保留可调整地类属性,并按种植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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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 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人为荒的耕地,调查为耕地,标注“未耕”属性。历年变更调查的耕地变更为其他草地的图 斑,若现状是草地,调查为耕地,标注“未耕”属性。 1)历年耕地中,实地为长满荒草沟,按现状调查为其他草地,实地裸露的沟,按现状调 查为裸土地。 2)二次调查坡度低于25度,且长满荒草的山坡地,调查为耕地,标注“未耕种”属性;坡 度大于25度,且长满荒草的山坡地,调查为其他草地。 d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照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和认定地类。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临时性用地,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为建设用地,其中,工程项 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按用地工程主体的地类调查,临时勘探的临时用地按采矿用地调查,抢险 救灾的临时用地按公用设施用地调查。临时用地的认定依据是实地已建设,并且临时用地合同 (协议)经依法批准且在有效期内,未经批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在单独图层表示。 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实地已复耕或复绿的,按实地现状调查。未拆除到位和拆除未复 耕或复绿等地块,依据原建构筑物认定地类,并将“拆除未尽”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 据库中,其中,属于建设用地拆除未尽的,按建构筑物对应的二级地类调查,原地类是设施农 用地拆除未尽的,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属于临时用地拆除未尽的,按建设用地调查,同步在“临 时用地”和“拆除未尽”单独图层表示。 8 光伏用地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办公管理用地和光伏板用地,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和办公管理 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光伏板用地已批准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调查,未批准的按地表地类 调查,光伏板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 h 大型牧场、规模化养殖园区采用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在未利用地等非耕地上种植首、苏丹草 等饲草作物的土地,调查为人工牧草地

10.3.4线状地物调查

a 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河流和沟渠等线状地物以图斑方式调查,坐落单位、权属单位、地类 均一致,宽度、走向基本一致的,划为一个线状地物图斑上图。 b 线状地物图斑被调查界线、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调查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 路,暂不调查。道路宽度不一致时,应按不同线状地物图斑调查。 线状地物调查应充分利用交通及水利等部门的相关资料,保证道路和水系的连通性。线状地物 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线状地物互相交叉时的处理原则:建设用地优先,国有 优先,道路优先。道路跨河流时,道路贯通,连续表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等国有道路交 叉时,地面的贯通,连续表示;国有道路与集体道路交叉时,国有的道路贯通,连续表示;铁 路,高速公路,国道等国有道路与沟渠交义时,道路贯通,连续表示;农村道路与国有干支沟、 干支渠交叉时,沟渠贯通,连续表示;农村道路与其他集体沟渠交叉时,道路贯通,连续表示。 d 线状地物应根据影像特征,参考用地管理信息数据、土地开发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资料,结 合实地调查宽度、类型进行线状地物图斑上图,对宽度较小的农村道路或沟渠等影像不能准确 调绘的,可依据原有单线线状地物的走向和宽度以图斑的形式上图。 对已登记发证的铁路、公路等线状地物,按土地权属调查方法确定线状地物的范围界线、权属 性质。未登记发证的,有勘测定界、建设用地审批、主地征收等相关用地资料时,检查相关资 料数据与DOM的套合情况,完全套合的依据用地数据上图,对于不套合的部分,按实地现状调 查。道路两侧的绿化、林地、慢行道、景观设施等,如果在道路征地范围内,按照道路用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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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在征地范围内的,按实地现状调查。铁轨之间卓地或林地如果在铁路征地范围内,按铁 路用地调查,如果在铁路征地范围外,且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实地现状调查,未达到最小 上图面积标准的,归并到相邻地类。无任何用地资料的按线状地物用地现状范围进行调查。 道路实地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8 对农村范围内,2.0米≤宽度≤8.0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 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调查为农村道路。2.0米≤宽度 8.0米,且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内,应调查为公路。路面大于8米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对于实地宽度小于2米的沟渠、未贯通且未硬化的农村道路(宽度较窄的断头路等)可归并到 相邻地类。 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道路范围按照道路红线 确定,也可以按照现状确定。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穿越城镇村庄范围的干渠、支渠按 照现状单独调查,超过2.0米的农渠,调查上图,标注203,低于2.0米的农渠可归并到相邻 地类。工业园区、新规划城镇村庄等已建成的路网,按城镇村道路用地调查。 1 对于并行的农村道路、沟、渠,如果具有主要功能,贯通性良好,且宽度大于2米,应分别单 独上图。干渠应单独调查。 J 对于堤坝上修建的堤路,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 K 河流水面调查是指将常水位岸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参考水利部门的资料综合确定河流水面。 大部分河流的常水位岸线与近期影像基本一致,也可按影像调绘;特殊情况下,可参照近期地 形图等资料标绘常水位岸线;河流滩涂(内陆滩涂)指的是河流的常水位岸线与一般年份的洪 水位线(不是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调查时,可按实地现状或在当地了解情况或向水 利部门咨询调绘或标绘。滩涂建设工厂、码头的,按建设用地调绘。当河滩不能够依比例尺调 绘时,可综合到河流水面中;原有河沟、池塘、水库临时性或季节性干枯的,按原地类调查; 河道、水库已火失的,按现状调查。 对调查为公路用地或铁路用地的图斑,提取公路或铁路的路面范围,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 土调查数据库。对公路用地图斑,若道路有路肩则提取至路肩外缘,道路无路肩则提取至路面 铺桩位置或路面硬化外缘(不含路堤(堑)边坡、道沟);对铁路用地图斑,提取至铁路路肩 外缘。对高架的公路、铁路提取垂直投影范围

10.3.5.1耕地种植属性标注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的实际利用状况,按照附录H.1标注:种植粮食作物一LS、种植非粮 作物一FLS、粮与非粮轮作一LYFL、休耕一XG、林粮间作一LLJZ、未耕种一WG。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 性而分割耕地图斑,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全部耕地图斑均应标注种植 属性。对细化调查为“河道耕地”、“湖区耕地”、“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荒耕地”和“盐 碱化耕地”的耕地,应同步标注“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和“粮与非粮轮作”属性。 a)“种植粮食作物”指种植谷类、豆类和薯类作物,“种植非粮作物”指种植蔬菜、棉花、油料、 糖类、饲草、烟叶、牧草等作物,“粮与非粮轮作”指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轮种、间种和套种 等情况;“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林粮间作”是指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 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耕地;“未耕种”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无种植 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擦荒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推土区等。 b 对于退耕还林项目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对其他 林粮间作区域,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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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初始调查成果按2018年种植情况进行标注,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按2019年种植情况进行标注。

10.3.5.2耕地恢复属性标注

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的耕地及其后的新增耕地,实地为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及坑塘水面的 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按照附录H.1标注:即可恢复一JKHF、工程恢复一GCHF。对于耕作层未被破坏的, 标注“即可恢复”属性,即清理后可直接恢复耕种,需要在清理后采取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标注 “工程恢复”属性。 a)下列情形一般只能标注为“工程恢复”。 1)开挖坑塘较深、排水后不能直接耕种的。 2 实地灌溉等设施已损坏、不具备耕种条件的。 3 种植桉树、构树、速生杨树等容易导致土壤表面板结、肥力严重破坏的。 4 种植林木时间超过3年(“苗圃”除外)或实地已成林,恢复耕种难度大的 原耕地地块细化调查发现的陡坡、斜坡、沟壑等实地不是耕地的土地。 b 下列情形不得标注恢复属性。 生态移民迁出区退出耕地调查为天然牧草地的,不标注恢复属性。 2) 属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实地已退耕的。 实地位于25度以上陡坡的园地、林地和草地。 4 道路、河流、农田的防护林。 差星等按不原因起的地您变

0.3.5.3建设用地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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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 部的农用地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 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国家提取的林地图斑,实地为林地时调查为林地,且不在城镇村庄范围内部时不标注20X属性, 若实地是被树木遮挡的建设用地,必须举证证明林下有建设痕迹,依据举证结果调查为建设用 地,标注20X属性,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现状调查为种植园用地,如原数据库地类是林地,按附 录H.2标注林区种植园用地一LQYD属性

0.3.5.5草地细化标注

按照附录H.3,参考林业部门相关资料对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灌丛草 地一GCCD属性。

10.4.1城镇村庄范围划定

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城市(201)、建制镇 (202)、村庄(203)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a 优先选择高分辨率的影像数据,参考原数据库中确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 采矿用地(204)和特殊用地(205)范围,根据影像特征和实地状况对自治区调查办初步划定 的城镇范围进行修正,并对未划定范围的城镇村庄依据实地现状划定城镇村庄用地范围。 b 已拆除复垦的城镇村庄、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不能划入城镇村庄用地范围。 C 原有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不能划入工矿等 用地范围。 d 对于已建成路网的工业园区、新规划城镇村庄等,路网网格内已建设部分包括四周道路划入城 镇村庄用地范围,其余路网网格内未建设部分以及路网不能划入20范围,

对于原数据库中存在的零星地物,根据影像和零星地物属性,按相应地类的最小上图面积将零星地 物勾绘为图斑。

10.4.3地类图斑判绘

在自治区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基础上参考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地籍数据、地形数据以及交 通、农业、林草、湿地、水利、土地退化、生态保护等专题数据,采用内业判读的方法,结合线状地物 调查、零星地物图斑化,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要求,根据影像纹理特征及专题数据套合情 况,进一步细化分割、合并图斑,调整图斑边界,逐图斑判读地类信息,并标注疑问图斑待外业核实, 形成初始地类图斑图层。

10.4.4权属数据分析

DB64/T 17472020

在DOM上叠加初始地类图斑图层、 合情况,利用权属数据进行地类图斑分割,并对地类图斑进行权属信息赋值,对图斑进行预编号,标记 图斑界线与权属界线不套合的图斑

10.4.5图斑细化标注

在DOM上叠加初始地类图斑、用地管理信息数据、地理国情数据及其他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数据,通 过内业研判,开展耕地细化标注、种植园用地标注、草地标注、工业用地细化标注等细化调查及标注工 作。 a 依据实地调查,参考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中的不稳定耕地数据,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标注。 b 依据实地调查,参考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辅助开展耕地图斑种植属性调查标注。 C 依据林草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资料,辅助开展种植园用地细化调查标注。 d 参考林地、草原调查登记等资料,辅助开展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e 参考主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工业用地相关调查数据,辅助开展工业用地细化调查标注 参考地名普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开展农村教育 立业用地、农村医疗卫生用地、宗教用地等调查标注

将调整后的国家A类图斑、自治区级疑问图斑、含标注信息的初始地类图斑、原数据库地类图斑进 行叠加分析GB/T 20004.1-2016 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形成内业确定地类和界线图斑、外业核实图斑、外业举证图斑。

.6.1内业确定地类和

10.4.6.2外业核实图斑

指地类不确定图斑、图形不确定图斑、权属不确定图斑、细化属性不确定图斑、耕地种植属性不确 定图斑。对不确定图斑进行外业实地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按要求开展图斑举证工作。 a 内业研判不能准确判定地类的图斑,包括不能确定唯一地类的图斑和不能细化到工作分类末级 分类的图斑。 b) 内业研判不能准确判定图斑边界的图斑。 内业研判边界有疑问的线状地物图斑。 d 内业研判不能确定细化属性的图斑。 e 内业研判中耕地种植属性有疑问或者不确定图斑。 其他专项调查内容不确定的图斑。 权属性质不明确图斑

10.4.7外业调查底图制作

依据内业图斑研判结果,生成图斑预编号、权属单位名称等国土调查记录表规定的图斑基本信息, 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套合DOM等其他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图。 采用外业采集设备辅助外业调查和定位的DB21T 2226-2014 泡沫混凝土自保温砌块,对工作底图按照调查软件及相关数据管理要求进行数据 处理并导入采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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