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744-2020 居住区室外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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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T 1744-2020 居住区室外工程建设标准

DB64/T1Z442020

b)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居住区室外工程建设应采用综合开发的建设方式,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 表径流控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有效防治内涝灾害、 面源污染,满足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等绿地指标应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 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 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验收。 4.2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居住区室外工程建设 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宜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4.3居住区室外工程建设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验收后进行备案。 4.4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居住区详细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4.5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室外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6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居住区室外工程实施监理,并 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4.7居住区室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满足下列条件。 a)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b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 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 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d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 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 人审核签字。 e)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 试验资料。 g)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C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d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居住区室外工程建设应采用综合开发的建设方式,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 表径流控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有效防治内涝灾害、 面源污染,满足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等绿地指标应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 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GB/T 50746-2012 石油化工循环水场设计规范,应由建设 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居住区室外工程建设 计、施工和监理,并宜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a)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 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 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d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 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 人审核签字。 e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 试验资料。 g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h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间题全部整改完毕。 注律注规却定的甘仙多件

4.8室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要求:

a 居住区室外工程建设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居住 区室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形成备案档案资料; 6 室外与住宅工程(即单体工程)宜同步完成,如不能达到同步验收条件,室外工程完成设计文 件和合同内容后,建设单位可另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4.9室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应 对居住区室外工程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保证室外工程 的正常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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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程保修条款及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4.11居住区室外工程根据专业类 牛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详细划分见表1。

表1居住区室外工程划分表

4.12居住区室外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详见表2。 4.13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居住区室外工程设计、施工等除符合本文件外,还应满足GB50025中的相关 规定。

表2居住区室外工程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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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居住区道路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应按照CJJ194的要求进行调查和勘察,获取路基设计所需的 各项水文、地质、气象资料和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5.1.2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GB50180的相关规定。 5.1.3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GB50180、GB50352的相关规定。 5.1.4居住区道路与广场的竖向设计应符合GB50352的相关规定。 5.1.5园路与铺装广场应根据JGJ/T331的要求做防滑处理。 5.1.6居住区道路标高宜高于两侧绿地100mm至150mm,使道路雨水自然流入绿地,减少道路积水 利用雨水渗入地下补充地下水。 5.1.7下沉庭院周边、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5.1.8微地形的设计不应影响居住区生活服务设施,宜采用有组织排水。 5.1.9土质路基压实度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对以下情形,可通过试验路检验或综合论证,在保证路 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前提下,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后,可适当降低路基压实度标准: a)特殊干旱或特殊潮湿地区,路基压实度可比规定降低1%~2%; b)专用非机动车道,可按人行道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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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与相邻路基存在显著刚度差异或不均匀连续的特殊部位,路基应充分压实,使其在一定范围内 与周边路基的强度和刚度基本一致

5.1.11与相邻路基存在显著刚度差异或不均匀连续的特殊部位,路基应充分压实,使其在一定范围内 与周边路基的强度和刚度基本一致。 5.1.12沟槽回填与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第7章关于沟槽回填的规定; b 沟槽底至管顶以上0.5m范国内宜采用渗水性好、容易密实的砂、砾等填料,填料最大粒径应 小于50mm; 当回填细粒土含水率较高且不具备降低含水率条件、难以达到压实要求时,应采用石灰、水泥、 粉煤灰等无机结合料进行处治。 5.1.13 管道检查井部位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市政公用管线检查井位置宜避开机动车轮迹带; b 管道检查井周边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第8章关于井室周围回填的规定; 管道检查井周边路基回填应采用渗水性好、容易密实的砂、砾等填料; 软土地区主干路和次干路的机动车道范围内的管道检查井,宜设置具有卸荷作用的防沉降井 盖。 5.1.145 路基应稳定、密实、均质,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抗变形能力和耐久性,且路基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a 在不利季节,路基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对居住区道路不应小于20MPa。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 时,应采取措施提高路基的回弹模量; b) 路床应处于干燥或中湿状态。 5.1.15 掘路工程中的路基回填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路基回填修复应遵循整体性原则,在保证居住区通行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并宜缩短 修复周期,减少掘路修复对交通的影响; b 回填路基的回弹模量应达到与新建道路相同的标准; 路基回填宜选用强度高、级配良好、水稳定性好、便于获取和压实的材料,亦可采用经过处治 的钢渣、矿渣等工业废渣。对于应急掘路的快速修复,应采用沉陷量小,易于压实或结硬,或 者自密实的材料回填; 路基回填时,应采取设置台阶、铺设加筋材料等措施保证开挖与非开挖区域路基接触面的良好 结合。 5.1.16 路基填挖交界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半填半挖路基,当挖方区为土质时,填方区应优先采用渗水性好的材料填筑,并应对挖方 区进行超挖回填碾压;当挖方区为坚硬岩石时,填方区宜采用填石路基; 纵向填挖交界处应设置过渡段,土质地段过渡段可采用级配较好的砾类土、砂类土或无机结合 料处治土填筑,岩质地段过渡段可采用填石路基; 有地下水出露时,宜在填挖之间设置横向或纵向渗沟。 5.1.17 地下车库等浅埋结构物上方路基的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下车库等浅埋结构上方的路基设计,应符合结构物的承载力和变形控制要求; 路基附加荷载大于浅埋结构物要求时,应采用轻质材料置换; 路床顶面以下60cm范围内不宜有基坑维护等坚硬的结构物,否则应采取处理措施。 5.1.18 居住区道路路面面层类型的选用应符合表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道路经过景观要求较高的区域或突出显示道路线形的路段,面层宜采用彩色; 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的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满足透水性的要求,并应符合CJ/T188 CJJ/T 190、CJJ/T 135 的有关规定。

5.1.12沟槽回填与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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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路面面层类型及适用范围

5.1.19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应包括材料选择,混合料配合比设计,设计参数的测试和确定,路面结构 组合设计与厚度计算,路面排水系统设计。 5.1.20沥青混凝土路面在设计基准期内应具有足够的抗车辙、抗裂、抗疲劳的品质和良好的平整、抗 滑、耐磨与低噪声性能等使用功能要求。 5.1.21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方案,应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土质、材料、施工技术、环境保护等,通 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应包括结构组合与厚度、材料组成、接缝构造和钢筋配置等。 5.1.22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应按规定的安全等级和目标可靠度,与所处的自然环境相适应,满足预定 的使用性能要求。 5.1.23砌块路面设计应包括材料选择,设计参数的测试和确定,路面结构组合设计与厚度计算,路面 排水系统设计。

5.2.1.1土方路基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土方路基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前,应将地面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处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 b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应设专人指挥;不 d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 e 遇有翻浆,应采取翻拌晾晒、深挖换填、掺加水泥、石灰等措施进行处理; f 挖方及填方施工应符合GB50202有关规定。 吸多 5.2.1.2特殊土路基施工基本要求如下: a 做好路基施工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排水设施,并保证排水通畅; b 进行土工试验,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参数; C 黄主、弱盐渍土等特殊主体用作路基填料时,应严格按其特殊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5.2.1.3 软土路基施工除需要满足第5.2.1.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填料宜采用透水性土,处于常水位以下部分的填土,不应使用非透水性土壤; b) 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层厚宜为200mm; c)路基内的地下排水构筑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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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用换填法处理路基时,换填材料可选用非湿陷性黄土、其它粘性土或石灰土,其填筑压实系 数不小于0.90 5.2. 1.6路基完成施工后应及时进行基层施工。

5.2.2.1石灰稳定土类基层应符合下列规

a 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d~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 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应大于10mm。 b 石灰土摊铺前,路床应湿润;压实系数应经试验确定。石灰土宜采用机械摊铺,每次摊铺长度 宜为一个碾压段。 C 碾压:铺好的石灰土应当天碾压成活;碾压时的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内;初压时 展速以1.5km/h~1.7km/h为宜,灰土初步稳定后,以2.0km/h~2.5km/h为宜;人工摊铺时 宜先用6t~8t压路机碾压,灰土初步稳定,找补整形后,再用12t~18t重型压路机碾压。 d 养护:石灰土成活后应立即洒水(或覆盖)养护,保持湿润,直至上部结构施工为止。 5.2.2.2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泥稳定土料材料7d抗压强度为2.5MPa~3MPa。 b 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搅拌均匀。 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应超过3h, d 碾压: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宜用12t~18t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 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t的压路机碾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e 养护:宜采用洒水湿润养护;采用乳化沥青养护时,应在其上撤布适量石屑。养护期间应封闭 交通。常温下养护7d后,方可在其上铺筑面层。 5.2.2.3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层摊铺虚厚不宜超过30cm;砂砾应摊铺均匀一致,发生粗、细骨料集中或离析现象时,应 及时翻拌均匀;摊铺长度至少一个碾压段30m~50m。 碾压前应酒水,使全部砂砾湿润;碾压过程中应保持砂砾湿润;采用12t以上压路机进行碾压, 初始碾速宜为25m/min30m/min,砂砾初步稳定后,碾速宜控制在40m/min,碾压至轮迹不 大于5mm,砂石表面平整、坚实,无松散和粗、细集料。

5.2.3沥青混凝土路面

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详见CJJ/T190及GB51286有关要求。

5.2.4水泥混凝土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详见CJ/T135及C

5.2.5.1料石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1料石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铺砌控制基准线距离,直线段宜为5m~10m,曲线段应适度加密。 b 铺砌应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当采用水泥混凝土做基层时,铺砌面层胀缝应与基层胀缝对齐。 C 铺砌砂浆应饱满,表面平整、缝隙均匀,与检查井等构筑物相接时,应平整、美观,不应反坡。 d)在铺装完成检查合格后,应及时灌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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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砌块表面应平整、密实、无麻面,尺寸规格无缺棱掉角。 b) 铺装前应进行做外观检查,并对强度做抽样检验。 5.2.5.3人行道砌块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应与相邻建(构)筑物接顺,不应反坡。 b) 有特殊要求的人行道,应按设计要求及现场条件制定铺装方案。 5.2.5.4预制人行道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未规定时,不宜低于20MPa。砌块应表面 平整、粗糙、纹路清晰、棱角整齐,不应有蜂窝、露石、脱皮等现象;彩色道砖应色彩均匀。 5.2.5.5盲道铺砌除符合第5.2.5.3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行进盲道砌块与提示盲道砌块不应混用。 b 盲道应避开树池、检查井、杆线等障碍物。 c 路口处盲道应做无障碍铺设,

主控项目: a)土质路基、换填路基填料、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b)湿陷性黄土路基湿陷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一般项目: a) 基底处理:在路基用地范围内,应清除地表植被、杂物、积水淤泥、表土等软弱土层,处理坑 塘,并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压实或换填; b) 外观质量要求: 1)路基表面应平整、密实,机械碾压后无明显碾压轮迹,排水良好,边线直顺,曲线圆滑; 2) 垫层施工应在路基施工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3) 垫层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路基排水设施的保护; 4 垫层铺筑后应严格限制车辆通行,保护垫层不受破坏

5. 3. 2 消防车道

a)现场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面情况,要求所有消防车道的位置、宽度、转弯半径应符合 设计要求,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b 观察并尺量检查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地,要求所有尽头式消防车道以及回车场地的净高、净 宽、转弯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C 观察并尺量检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所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位置、场地尺寸应符合 设计要求; d 观察并检查相应资料,要求所有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基层、路面铺装应符合设计 要求,道路和场地的承重应符合设计要求。 一般项目: a 应观察并尺量检查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b) 所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C 对于所有不规则的消防车道,均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检查时应核查所有通车 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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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场的质量验收,尚应满足现行GB50202和

5.1.1居住区围墙、围栏设计应达到围护、安全要求,高度宜为1.8m,宜设计成透空型;表面材料应 方便清洗和维护。 6.1.2围墙、护栏应做结构设计,满足承载力、刚度、稳定性要求。 6.1.3周界防护设施宜采用装配式,宜减少施工现场湿作业、焊接作业。 6.1.4居住区围墙退让用地边界,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6.1.5围墙的基础埋深不应小于冻土深度并符合GB50007的相关要求。 6.1.6围墙用砖均采用非粘土砖,砖强度等级及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均应满足相应结构规范。 6.1.7凡埋入墙内木砖均用防腐剂浸渍,金属构件刷防锈漆一道,面漆二道;金属栏杆应满足JG/T342 的要求。 6.1.8围墙伸缩缝、防潮层、流水洞的设置应满足GB5000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6. 2. 1一般规定

6.2.1.1施工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图纸参考的有关规范、标准等。 6.2.1.2按照设计图纸对居住区空间划分设施所涉及的各种材料进行加工,并满足相关材质要求。

6.2.1.1施工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图纸参考的有关规范、标准等。

6. 2. 2 围墙基础

6.2.3砌体围墙施工

.2.3.1砌体围墙使用材料及施工应符合GB5000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6.2.3.2直线墙的伸缩缝间距不宜超过20m

6. 2. 4 铁艺围墙

钢架下料时裁割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b 钢板钻孔前,要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割并标记后再进行钻孔; C 钢架周边打磨应光滑圆润,并应对钢架表面进行除锈处理,防锈漆涂刷遍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d 焊接时,焊缝应饱满,焊渣清除干净并打磨平整。

6. 3. 1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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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围墙使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b 金属护栏和钢筋混凝土护栏基础强度和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C 围墙验收应在材料(半成品)进场验收,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 基础上进行验收; d 栏杆之间、栏杆与基础之间的连接应紧实牢固,金属栏杆的焊接应符合JGJ18和GB50661相 关规定的要求

6. 3. 2±一般项目

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围墙高度、形式、图案、色彩应符合设计要求; b) 现场加工的围墙护栏材料应做防锈(防腐)处理; ? 护栏整体应垂直、平顺; d) 用于攀援绿化的护栏应符合植物生长要求; 木材含水率不大于15%

6.3.3居住区周界防

7. 1.1 一般规定

7.1.1.1居住区景观绿化设计应依据当地气候等自然条件,充分考虑周边的交通、设施等外部条件, 以及地方习俗等文化条件,并应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坏境。 7.1.1.2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附属道路及附属绿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 的前提下应满足透水性要求,湿陷性黄土地区透水性铺装要满足DB64T1587的要求 7.1.1.3居住绿地内的绿色植物种植面积、水体面积、各类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指标均应满足 CJJ/T294的要求。 7.1.1.4居住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GB50763的有关规定。 7.1.1.5居住区景观绿化的总体平面设计构图宜简洁大方、自然流畅,并宜兼顾立体景观空间塑造及 俯视观赏的整体效果,

7.1.1.6居住区景观绿化的地形设计应根据场地特征、自然地形的基本走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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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8居住区景观绿化的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居住区规模和入住居民数量合理设计,并宜使用绿 色环保材料。 7.1.1.9居住区景观绿化内各类健身娱乐及文化游憩设施的选址,应避免对居民的正常生活产生干扰, 7.1.1.10居住区景观绿化内建筑小品造型应简洁大方、尺度适宜,与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相互协调。

7. 1. 2 绿化设计

7.1.2.1居住区种植设计应以居住区总体设计的要求为依据。 7.1.2.2 种植设计宜保留和保护原有大乔木。 7.1.2.3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优先选择观赏性强的乡土植物; b 应综合考虑植物习性及生境,做到适地适树: C 宜多采用保健类及芳香类植物,不应选择有毒有刺、散发异味及容易引起过敏的植物; d 应避免选择入侵性强的植物。 7.1.2.4 植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以总体设计的植物景观效果为依据: b) 应注重植物的生态多样性,形成稳定的生态系统; C 应满足建筑通风、米光及日照的要求; d 应注重植物乔灌草搭配、季相色彩搭配、速生慢生搭配,营造丰富的植物景观和空间; e 应保持合理的常绿与落叶植物比例,在常绿大乔木较少的区域可适当增加常绿小乔木及常绿 木的数量。 7. 1. 2.5植物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5植物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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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屋顶绿化种植应符合JGJ155的有关规定。 7.1.2.7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等绿地均应满足CJJ/T294的相关要求

7. 1. 3 给水设

7.1.3.1给水设计应充分利用小区内已有的居住区总体市政给水管网和相应设施, 7.1.3.2绿地应采用节水设备、节水技术,并应与雨水收集回用及中水回用有机结合统筹设计;在设 计有中水回用的小区,应优先利用中水浇灌绿化。 7.1.3.3绿地设计用水量应符合GB50015的有关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绿化用水量; b)道路广场用水量; c)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d)未预见水量和管网漏失水量。 7.1.3.4从居住区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的浇灌系统管网的起端应设置水表和真空破坏器。 7.1.3.5绿化浇灌宜优先采用喷灌、微灌、滴灌、涌泉灌等高效节水的灌溉方式,并应设置洒水栓进 行人工补充浇灌。 7.1.3.6自动灌溉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植物类型、绿地面积大小选择适宜的浇灌方式: 草坪宜采用地埋式喷头喷灌,乔木宜采用涌泉灌,灌木宜采用滴灌,花卉宜采用微喷灌。

C)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d)未预见水量和管网漏失水量。 .1.3.4从居住区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的浇灌系统管网的起端应设置水表和真空破坏器。 .1.3.5绿化浇灌宜优先采用喷灌、微灌、滴灌、涌泉灌等高效节水的灌溉方式,并应设置洒水栓进 行人工补充浇灌。 .1.3.6自动灌溉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植物类型、绿地面积大小选择适宜的浇灌方式; 草坪宜采用地埋式喷头喷灌,乔木宜采用涌泉灌,灌木宜采用滴灌,花卉宜采用微喷灌。 .1.3.7灌溉系统的运行宜采用轮灌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轮灌组数量应满足绿化需水要求,并应使灌溉面积与水源的可供水量相协调,各轮灌组的流量 宜一致,当流量相差超过20%时,宜采用变频设备供水; b 同一轮灌组中宜采用同一种型号的喷头或喷灌强度相近的喷头,并且植物品种一致或对灌水的 要求相近; 地形高差较大的绿地自动灌溉系统宜使用具有压力补偿功能的电磁阀或具有止溢功能的灌水 器。 .1.3.8人造水景的初次充水和补水水源不应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应优先采用雨水、中水及 天然水源。 .1. 3. 9 水景的水质应符合 CJJ/T 222 的有关规定。

a)轮灌组数量应满足绿化需水要求,并应使灌溉面积与水源的可供水量相协调,各轮灌组的 宜一致,当流量相差超过20%时,宜采用变频设备供水; 同一轮灌组中宜采用同一种型号的喷头或喷灌强度相近的喷头,并且植物品种一致或对灌 要求相近; C 地形高差较大的绿地自动灌溉系统宜使用具有压力补偿功能的电磁阀或具有止溢功能的 器。 .3.8人造水景的初次充水和补水水源不应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应优先采用雨水、中 然水源

7.1.3.9水景的水质应符合CJJ/T222的有关规定

7.1.3.10水景工程宜采用不锈钢管等防锈耐腐蚀管材,室外水景喷泉管道系统应有放空防冻措施。 7.1.3.11与游人直接接触的戏水池和旱喷泉中,水泵应选用12V安全电压潜水泵,或将水泵设置在 池外,并满足电气安全距离要求。喷头的喷水高度应避免伤人。 7.1.3.12景观水池应采用水池循环供水方式。

7.1.4.1居住绿地雨水排水设计应充分利用绿地周边已有的居任区总体雨水排水管网和相应设施。绿 地内的雨水收集后应分散就近排入居住区总体雨水管网。居住区绿地雨水设计宜设置雨水回收利用措 施;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控制目标应满足当地的上位专项(专业)规划的控制指标要求。 7.1.4.2设计雨水流量、暴雨强度、雨水管道的设计降雨历时和各种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的计算和取 值应符合GB50015的有关规定。 7.1.4.3绿地的设计重现期应与所在小区的设计重现期一致。 7.1.4.4雨水排放应充分发挥绿地的渗透、调蓄和净化功能。屋面雨水宜设置断接措施,绿地内雨水 排水宜设置植草沟、下凹绿地、人工湿地、雨水花园等渗透、储存、调节的源头径流控制设施。在条件

值应符合GB5001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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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板)、水洼系统等收集;硬质场地低洼处宜采用雨水口、明沟、卵石沟等收集。 7.1.4.6地下建(构)筑物上的绿地应设置蓄排水板和透水管等蓄排水措施。 .1.4.7景观水池应有泄水和溢水的措施;泄水宜采用重力自流泄空方式,放空时间宜为12h~48h; 益水管管径应大于补水管管径, 并应满足暴雨量计算要求;溢流管路宜设置在水位平衡井中。

7.2.1绿化种植工程施工

7.2.1.1绿化工程施工准备、土壤质量、栽植穴槽挖掘、植物材料选用除了符合设计要求外 合CJJ82的有关要求。

合CJJ82的有关要求

7.2.1.2苗木运输和假植应满足下列要求:

苗木装运前应仔细核对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外地苗木应事先办理苗木检疫手续; b 苗木运输时,应进行覆盖,保持根部湿润; 装车、运输、卸车时应轻取轻放,不应损伤苗木或散球; d 当天不能裁植的应及时进行假植,裸根苗采取假植沟假植,主球苗采取四周培湿土假植 2.1.3苗木栽植前应进行修剪。修剪应适度轻剪,保持树体地上、地下部位生长平衡。 2.1.4 树木栽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栽植的树木品种、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b 带土球树木栽植前应去除土球不易降解的包装物: C 栽植树木回填的栽植土应分层踏实,栽植深度应与原种植线持平或略深50mm; d 树木栽植后应及时绑扎、支撑、浇透水; 树木栽后立即灌水,第一水应浇透,以后根据当地情况及时补水。对浇水后出现的树木倾斜, 应及时扶正,并加以固定; 树木支撑: 1) 应根据树木规格采取三角支撑、四柱支撑、联排支撑及软牵拉; 2 树支撑高度应为树木主干高度的1/2。支撑点应在树木主干上,其连接处应衬软垫,并绑 博牢固。 2.1.5草坪建植可选择播种、分栽、铺砌草块、草卷等方法;地被建植可选择播种和分栽的方法。

7.2.2绿地灌溉设施施工

7.2.2.1管网放线及管沟开控

安设计放线,按施工放样轴线和沟底设计高程和设计断面尺寸开挖,阀门井宜与管沟开挖同时进行 除槽底石块、杂物,并顺坡整平

7.2.2.2管网及灌水器安装

管网及灌水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安装宜按干、支、毛管顺序进行,聚氯乙烯管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0℃, 横穿道路筹 建筑物的管道应加护套管。 管网上安装螺纹接口阀门时宜加装活接头,连接处不应有污物、油迹和毛刺。 毛管上打孔,应选用相匹配的打孔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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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绿地喷灌的喷头安装和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网应在安装完成试压合格并进行冲洗后,方可安装喷头,喷头规格和射程应符合设计要 求,酒水均匀,并符合设计的景观艺术效果; 2 绿地喷灌工程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喷洒到道路上的喷头应进行调整: 3 喷头定位应准确,埋地喷头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地形的要求; 4)喷头高低应根据苗木要求调整,各接头无渗漏,各喷头达到工作压力

.2.2.3管道打压试验

按设计要求进行打压试验。试运行前应进行主管道水压试验,试压的水压力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 的1.25倍,并保持10min,管道不应发生爆裂、脱节等。

7.2.2.4沟槽回填

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回填前应清除沟内一切杂物,在管段非接头处先回填,经冲洗试压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管沟 回填应符合规定: 1) 管顶上部200mm以内应用砂子或无块石及冻土块的土,不应用机械回填; 管顶上部500mm以内不应回填直径大于100mm的块石和冻土块; 3 500mm以上部分回填土中的块石或冻土块不应集中; 4) 上部用机械回填时,机械不应在管沟上行走。 6 回填土应分层夯实,人工夯实松土厚度不宜超过150mm,机械夯实松土厚度不宜超过300mm 夯实后应分层随时检查压实度。沟槽横断面见图1,横断面各部位的压实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要 求: 胸腔填土(I)0.94; 2) 管顶以上的500mm范围内(II)0.90; 3 管顶以上500mm处至地面(IIl)应符合相应地面或道路对压实度的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按照道路0.94,草地0.90执行

7. 2. 2. 5其他要求

7.3.1感观质量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

a)绿地整洁,表面平整; b)地形整理、土壤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图1沟槽横断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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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景观效果良好,植物生长正常,无严重病虫害; d)植物材料种类、规格、数量、种植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e)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

7.3.2月 成活率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 6 珍贵树种和孤植树应保证成活,对未成活的及时更换; C 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 d 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成坪后覆盖度≥95%,单块裸露面积应不大于25cm²,杂草及病虫害的 面积应不大于5%。 7.3.3 灌溉设施及园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灌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缺陷修补: b 园路正常使用,及时进行缺陷修补。 7.3.4 其它园林景观设施应按照设计要求及相关专业规范要求进行质量验收。 7.3.5 水系水质应经检测达到合格标准,绿篱及林带植物应满足居民生活安全,不应释放各种有害气 体,且不应对居住区环境造成污染。

7.3.2成活率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

7.3.3灌溉设施及园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8.1.1室外给水设计

3.1.1.1室外给水设计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 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水源;分质供水宜统一规划,管道输送入户。 b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用水应分别独立计量,新建住宅应计量到户,水表宜出户。 C 居住区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GB5749和CJ/T206的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卫生 标准要符合GB17051的规定。 d 当居住区设有管道直饮水系统时,管道应独立设置并有标识。管道直饮水设计应符合 CJJ/T110的要求。 e 当居住区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及设计应符合GB50336和 GB/T18920的要求,该系统应独立设置,并应采取防止误接、误饮、误用的措施。 f 新建居住区生活供水管网,宜优先考虑敷设于地下车库内, B.1.1.2水源、用水量、水压需符合下列规定。 a) 居住区生活给水系统的水源,优先选择城市自来水,当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时,生活给水系统水 源应满足GB5749的要求,并报请当地卫生部门检测批准。 城镇给水管道不应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应 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居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计算应根据其使用性质、规模按GB50015执行,还应叠加居住区火灾 的最大消防设计流量后对管网进行水力计算校核,校核结果应符合GB50974的相关要求。居 住区居民最高日用水定额宜按130L/人?d200L/人?d设计。

8.1.1.1室外给水设计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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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居住区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并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当 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供 水装置,

8.1.1.3室外消防给水需符合下列规定

a 居住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居住区室外消火栓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水压、延续时间应符合 GB50974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 于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 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 出人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也可采用高位水箱进 行稳压。 当市政给水管网供室外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 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 并不应大于2.0m。地下式消火栓阀门井盖应采用保温井盖。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路段,距离外消火栓或消防 水池的距离宜为15m~40m。 .1.4管道敷设与附件需符合下列规定。 a 居住区室外生活给水系统和消防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 应地面荷载的能力,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 力不应大于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充许工作压力。 b 居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管道管径应相 同。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应少于两条。 居住区给水管道宜沿区域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 最小管顶覆土应按地面荷载、埋深荷载和冰冻线对管道的综合影响确定,给水管道管顶最小覆 土厚度不应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消防管道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不应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 0.30m。 d 室外给水管道不应穿过化粪池、中水原水处理构筑物;不应在污水、雨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 穿越。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 道敷设在下方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密封。 e 居住区室外给水管网流速宜为1.0m/s1.5m/s,当与消防管网合用时,管径不应小于DN100。 室外给水管道上各类阀门的材质应根据腐蚀、管径、压力等级、使用温度等因素确定,可采用 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称压力, 阀门宜采用暗杆型,并宜设置在阀门井内,或采用直埋式阀门。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居 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应设倒流防止器;当倒流防止器设在地下阀门并内时,应采用双 止回阀型倒流防止器,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不应大于0.04Mpa。 h 居住区给水管道下列部位应设阀门: 1)居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居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宜设置分段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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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居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入户管、水表前: 5)居住区给水管网上接出消火栓处,接出管上应设阀门。 1 理地塑料给水管道应在转弯、变径、三通、阀门等处设采取防推脱技术措施。 j 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处。当室外给水兼顾 消防时,应以过载流量校核选取水表。 居住区室外给水设计还应符合GB50013和GB50015的规定。

8. 1. 2 室外排水设计

2.1室外排水设计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a)居住区生活排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居住区雨水利用的方式可采用土壤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 蓄排放系统之一或其组合,可按GB50400执行。 排入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2水量计算需符合下列规定。 a) 居住区室外排水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按GB50015执行。 b) 居住区内的设计雨水流量和设计暴雨强度的计算,应按GB50014和GB50015中的公式和方 法计算确定。 2.3管道布置和敷设需符合下列规定。 a)居住区生活排水管的布置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管线短、埋深小、尽可 能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当生活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时,应设置生活 排水泵站。 b 居住区排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 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区干道和居住区组团道路下的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埋设深度不应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0m; 3)当采用埋地塑料管道时,排出管埋设深度可不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50m。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并内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高出管顶平接,单体出户管宜考虑建筑 物沉降。 检查井内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跌水水 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V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管道跌水水头为1.0m~2.0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 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名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 础应采取加固措施。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 度及以上设防区时,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 h 有排水要求且场地地面标高低于周围地坪的场所应有排水措施,如不能重力流排出时,应设提 升装置排出。 2.4排水管材、检查井和雨水口需符合下列规定。 a)居住区室外排水管道,应优先采用理地塑料排水管。 b 居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雨水管的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6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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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居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雨水管相关参数

主:接户管管径不应小于建筑物排出管管径

c)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

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检查井!

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 2) 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处、跌水处; 直线管段上两检查井之间距离超过表7中的最大间距时。

d)位于车行道及消防登高场地的检查并,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并盖与并座。 检查井宜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的井盖, 不应低于地面;污水、雨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居住区室外井盖宜采用复合树脂 材料或球墨铸铁。 室外排水检查井不应使用砖砌检查井,室外排水检查井宜采用混凝土模块式排水检查井、钢筋 混凝土排水检查井等。 g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排水系统检 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h)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 i 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GB 6398-86 金属材料疲劳裂纹扩展速率试验方法DB64/T 17442020

j)当道路纵坡大于0.0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 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可适当增加。 8.1.2.5附属构筑物及污水处理设施需符合下列规定。 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0m。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0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 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 掏的位置。 C 居住区若因远离城镇或其他原因,污水无法排入城镇污水管道时,居住区内应按GB8978的 要求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方可排放。 居住区的污水提升设施宜采用一体化提升设施,并应采取通风保温和除臭措施。 污水泵站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 数不应超过6次;雨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 流入集水池的污水和雨水均应通过格栅,排水泵站集水池应有清除沉积泥砂的措施

8.2.1室外给水施工

8.2.1.1管道安装

热镀锌管及热镀锌衬塑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螺纹连接:采用螺纹连接时,丝扣应光洁,不应有毛刺、乱扣、断扣,缺扣总长不应超过丝扣 全长的10%;接口紧固后宜露出2~3扣螺纹。 卡箍连接: 1 连接前应检查沟槽和孔洞尺寸,加工质量应符合技术要求: 2 沟槽式管件连接时,其管道连接沟槽和开孔应用专用滚槽机和开孔机加工,并做防腐处理; 3 沟槽式管件的凸边应卡进沟槽后再紧固螺栓,两边应同时紧固,紧固时发现橡胶圈起皱应 更换新檬胶圈。 球墨铸铁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安装采用滑入式或机械式柔性接口。 b)安装滑入式橡胶圈接口时,推入深度应打到标记环,并复查与其相邻已安好的第一至第二个接 口推入深度, c)安装机械式柔性接口时,应使插口与承口法兰压盖的轴线相重合。 塑料及塑料复合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承插式(或套筒式)接口时,宜人工布管且在沟槽内连接;沟槽深度大于3m或管外径大 于400mm的管道,宜用非金属绳索兜住管节下管;不应将管节翻滚抛入槽中。 6 采用电熔、热熔接口时,宜在沟槽边上将管道分段连接以后以弹性铺管法移入沟槽, 管道与井室宜采用柔性连接,连接方式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采用承插管件连接或 中介层做法。 埋地给水管和消防管弯转处利用组合弯头、弯曲管件等管件不能完成弯转角度要求时,可在直 线管段利用管道承插口偏转进行调整,但承插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应大于1°,以保证接口的严 密性。

GB/T 6974.4-2016 起重机 术语 第4部分:臂架起重机8.2.1.2阀门的安装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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