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建[2019]6号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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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建[2019]6号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4月)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8米; (二)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应小于 5.0米,其它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特殊道 路改造确实无法满足以上要求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三)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第五十八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 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确有需要的,可在道路两侧绿线内布置 覆土深度不小于2.5米。污水管网应避免倒虹吸。市政道路上排 水管道管径不宜小于500毫米。 第五十九条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 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 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确保管线顺 利通过。 第六十条中心城区内市政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现有架空线应逐步入地。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六十一条道路两侧地块的二次管网原则上不得穿越市政 道路,燃气、排水二次管线禁止穿越城市道路,对一侧地块单独 配套设施困难,需穿越城市道路的,应集中设置管廊,强度应满 足道路荷载要求,覆土深度不小于3.5米,且满足排水及其他现 状市政管线通过条件。 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宜按透 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应考 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

施。 第六十三条不同等级地下电力电缆应同沟敷设;高压架空 电力线路宜同杆多回架设;专用电力线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同管沟 建设,特殊情况下需单独建设的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并行布置。 第六十四条鼓励建设地下式热力站;城市供热管道宜布置 在25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上。 第六十五条城市道路的地下空间利用,应优先用于市政管 线敷设,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建设市政地下道路、人行通道 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用户地下联通通道等设施,并应遵循以 下规定: (一)人行地道: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米,其最小 宽度6.0米。埋设深度应避让排水管线,最大建设深度不宜超过 10米; (二)用户地下联通通道:道路红线大于25米(含25米 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建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用户地下联通工 程,确需建设的,经论证不影响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方可建设。红 线小于等于30米的道路,在满足城市道路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 下,如确有必要,可以建设宽度不大于2.5米的综合管廊,宽度 不大于8米的人行、车行通道,覆土深度不小于3.5米。 第六十六条建筑物所在场地边缘与道路高差严格控制,不 得形成“台地”。贴临城市道路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应按照审定 的建设项自道路竖向规划图实施,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沿城市 道路开口的建筑其与城市便道的高差不宜大于0.6米,

第六十七条居住区内设置的市政设施应在总图上标明并不 得占用城市绿地,点位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公 用变配电箱、人防风井、通信设施等应退道路红线隐蔽设计,沿 主次干道设置时,其中心点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7.5米。若有特 殊需求无法满足,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完成后,未经规划条 牛核实,不得峻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应依据规划条件、已审定 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法律法规 所明确的其它内容实施。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未包括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2日起实施;原2018年 3月8日实施的《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邢台市自然资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1、邢台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的皇 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镇、王快镇 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 等十三个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2、旧城更新改建区:是指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 改造、危旧房改造。 3、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 比值。 4、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 面积的比例。 5、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6、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 建筑高度。 7、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1至3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4至9层的住宅建筑。 9、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10层及其以上层数的住宅建筑, 10、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 11、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7米的 建筑。 12、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建筑。

13、建筑退让:指建筑退让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14、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不包括阳台)之 间的水平距离。正面间距一般指南北向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15、贴临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 及其以内的建筑。 16、透空率:沿街透空长度占其项目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 列(4层及4层以下建筑可计入透空)。 17、开散空间: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开,外向无隐 必性,视线开阔的场地,

13、建筑退让:指建筑退让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14、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不包括阳台)之 间的水平距离。正面间距一般指南北向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15、贴临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 及其以内的建筑。 16、透空率:沿街透空长度占其项目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 例(4层及4层以下建筑可计入透空)。 17、开空间: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开敞,外向无隐 秘性,视线开阔的场地,

GB/T 29252-2012 实验室仪器和设备质量检验规则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确定。

疏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确定。

附表二建筑退让道路绿线距离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类别建筑高度、规模不开口开口H<27 米37居住建筑(无底层公27米≤H<54米57建或商业)54米≤H≤80米77居住建筑(有底层公H≤80 米10建或商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31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公建或商业(地上面<2万平方米积)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5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5注:1.城市道路无绿线要求的,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参照退绿线标准执行。门岗、警卫室等公建按居住建筑(无底层公建或商业)标准执行。2.地震疏散通道两侧建筑物高度应按算式H≤1.5L十3S一1.5a控制,式中H为建筑物高度,L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退红线的距离,a为震后必须保证能够畅通的道路宽度,其大小视街道性质和功能决定,一般情况下,主干道a为15米,次干道为11米。为保证震时交通通畅,在河渠桥头、引道旁一般不要安排高层建筑,建筑物的高度(H)一般不超过其距慢车道(引道)距离(b)的两倍,即H≤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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