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号 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改委2016年11月)

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号 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改委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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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号 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改*2016年11月)

档发【2016】11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员会关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 展改革*,**和国家机关各部*,****办公厅保密和档案 局、解放*档案馆、武警部队参谋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各** 企业: 为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 子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 管理。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国家档案局和 国家发展改革*员会共同制定了《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 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 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员会 2016年11月4日

建设项白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维 护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提高管理效率, 促进信息共享,便于长期保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电子文件(以下简称项目电子 文件)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产生的 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电子档案(以下简称项目电子档案)是指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一组有 联系电子文件及其相关过程信息的集合。 第四条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应当遵循项目建 设和信息系统运行的规律,坚持统一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 于利用、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电子文件 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工验收要求,协 调相关部门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计划安排、人力组 织、资金保障、质量监督提供支持

功能,并能够对项目电子文件形成与流转实施有效控制,保障其真 实、完整和安全;能够在形成、流转过程*及时跟踪、检查和补充与 项目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等变更相关的项目电子文件及其元 数据。 第十四条项目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能够转换 成国家标准的文件格式,利于信息共享和长期保存。项目电子文 件归档保存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的 要求。 第十五条各参建单位采用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时,应当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电子文件形 成、流转过程*形成的重要变更依据性文件材料、过程稿进行保 存,对有关处理操作进行登记,并对其留存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 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8894)等标准和行业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项目电子文件归档范围、项目电子档案分类体系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八条项目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收集、整 理、检测、归档等工作;档案部门负责项目电子文件归档的监督、指 导和电子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电子文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归档要求 实时收集完整;项目电子文件整理时,应当按照项目电子档案分类

体系GB 51107-2015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工厂设计规范,组成文件信息包,应当包含项目电子文件及过程信息、版本 信息、背景信息等元数据。 第二十条项目电子文件完成整理后,由形成部门负责对文 件信息包进行鉴定和检测;鉴定和检测后,由相关责任人确认归 档,赋予归档标志。归档标志*应当含有归档责任人、归档时间、 文件信息包名称等信息。 项目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纸质文件稿本时,归档时应保证两者 内容信息一致,并建立对应关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将项目电子档案纳入 单位档案分类体系,按项目档案管理规则编制档号,进行分类 管理。 第二十二条除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外,各参建单位应当 在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项目电子档案向建设单位移 交。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 项目电子档案,同时向项目档案接收单位移交列入接收范围的项 目电子档案。 停建、缓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各参建单位形成的项 目电子档案。项目电子档案由建设单位暂时保管,建设单位撤销 的,项目电子档案应移交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档案馆。 第二十三条项目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电子档 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管

理项目全部电子档案,系统应当具备接收登记、分类组织、鉴定处 置、权限控制、检索利用、安全备份、统计打印、移交输出、系统管理 等基本功能。 第二十五条项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 等级保护标准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管理系统 和电子档案内容的安全保密防护体系。 第二十六条项目电子档案保存实行备份制度,重要电子档 案应当异地异质备份。 第二十七条项目电子档案载体应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有关 磁性载体、光载体等保管和保护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存放。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更新前或数 据格式淘汰前,将项目电子档案迁移到新的系统*或进行格式转 换,保证其真实、完整和在新环境*完全兼容。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利用制度、采用有效 手段,保证项目电子档案方便快捷利用,同时确保项目电子档案在 利用*的安全。 第三十条项目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失去保存价值后,应在 履行销毁审批手续后,采取一定技术措施进行信息清除工作。涉 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信息清除和介质销毁应当按照保密相关 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秘书处

2016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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