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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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GB378222019

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GB/T 39991-2021 感官分析 橄榄油品评杯使用要求,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

5.2.3.2固定预罐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定期检香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3.3维护与记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5.2.3.1条或5.2.3.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 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持

6.1.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 团容器、罐车。 6.1.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 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6.1.3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符合6.2条规定,

6.2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 小于200mm。

6.2.2装载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之一: 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bh)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2.3装载特别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 5.2kPa但<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²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7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7.1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

7.1.1物料投加和卸放

a)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GB 378222019

密团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 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 c)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 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a)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 应保持密闭。

a)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离心、过滤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干燥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 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 及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分离精制后的VOCs母液应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

真空系统应采用十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 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 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1.5配料加工和含VOCs产品的包装

VO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 装、分装)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 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7.2.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a)调配(混合、搅拌等); 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7.2.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 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GB 378222019

7.3.1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 法间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3.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 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7.3.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 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3.4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 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8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

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 检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 a泵; b)压缩机; c)搅拌器(机); d阀门; e)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f)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g)泄压设备; h)取样连接系统; )其他密封设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b)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1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

1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认定浓厂

)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

GB 37822=2019

b)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6个月 检测一次。 c)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 d)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 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 e)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90d内进行泄漏检测

a)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b)采用屏散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 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 c)采用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 密封压缩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压缩机; d)采用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搅拌机或 具有同等效能的搅拌机; e)采用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或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爆破片的泄压阀; f)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g)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埋于地下以及管道保温等原因无法测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h)安装了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可捕集、输送泄漏的VOCs至处理设施: i)采取了其他等效措施。

8.4.1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标识并及时修复。发现泄漏之日起5d内应进行首次修复,除 8.4.2条规定外,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d内完成修复。 8.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可延迟修复。企业应将延迟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并于下次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修复。

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仪 器读数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3.6.1在工艺和安全许可的条件下,泄压设备泄放的气体应接入VOCs废气收集 8.6.2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应满足下列要求: a)配备合适尺寸的盲法兰、盖子、塞子或二次阀: b)采用二次阀,应在关闭二次阀之前关闭管线上游的阀门。 3.6.3气态VOCs物料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取样连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在线取样分析系统; b)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 c)取样连接系统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采用密闭容器盛装,并记录样品回收量。

9敲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9.1废水液面控制要求

9.1.1废水集输系统

GB378222019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采用沟渠输送,若散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u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 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9.1.2废水储存、处理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umol/mol,应符合下 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其他等效措施。

9.2废水液面特别控制要求

9.2.1废水集输系统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采用沟渠输送,若散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u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 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9.2.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敲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μmol/mol,应符合下 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其他等效措施。

9.3循环冷却水系统要求

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 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按照8.4条、8.5条规定进行氵 原修复与记录。

10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10.1.1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设置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本章要求。

0.1.1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设置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本章要求。 0.1.2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 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 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GB 378222019

GB 37822=2019

10.2废气收集系统要求

10.2.1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10.2.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16758、AQ/T4274一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0.2.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 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 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第8章规定执行

10.3VOCs排放控制要求

10.3.1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10.3.2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3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 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10.3.3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 则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式中: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 P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²; 0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一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 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 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 得稀释排放。 10.3.4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 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10.3.5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 规定执行。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 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11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GB378222019

11.2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 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A,

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12.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等规定执行。 12.3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监测 采样和测定方法按GB/T16157、HJ/T397、HJ732以及HJ38、HJ1012、HJ1013的规定执行。对于储 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12.4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733的规定 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 则定方法按HJ501的规定执行。 12.5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13.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3.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3.3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3.4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 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DB33T 964-2015 连锁超市物流配送规范GB 378222019

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A.1规定的限值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JT/T 1250-201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级A.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

A.2.1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A.2.2厂区内NMHC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 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 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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