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03-2017 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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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6-003-2017 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 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3.1.3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 需求。 3.1.4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 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 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1.3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 需求。

3.1.4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 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 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DB53T 382-2012 工业人工林可持续经营指南3.2.1申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 宜大于0.70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 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 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3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米

.5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

1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 偏南 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 偏南 60°)。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外窗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透光幕墙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 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3.2.9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加强自然补风。 3.2.10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 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人室内。 3.2.11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3.2.11 的规定。

11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

3.2.12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 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 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本省所辖地区均属夏热冬暖气候分区南区 3.3.2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的规定。当 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表3.3.2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3.3.3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3

表3.3.3乙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3.3.4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 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 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 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

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5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列 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的规定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3.6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 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3.3.7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 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 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4.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

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1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传热系数K≤0.90[W/(m²·K)1 的规定。 2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传热系 数 K≤1.5[W/(m²·K)]的规定。 3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40时,外窗(包括 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

舌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

3.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

规定条件下的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 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 的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 求。当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时, 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空气调节能耗不大 于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

人 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 的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 求。当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时, 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空气调节能耗不大 于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 3.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 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 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 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 标准第3.2.6条的规定

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 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 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 标准第3.2.6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3.3.

3.4.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 规定。

3.4.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

4.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 荷计算。设供暖系统的甲类公共建筑,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 4.1.2一般公共建筑不设供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可设局 部供暖或空调系统供暖, 4.1.3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 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4.1.4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 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4.1.1申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 荷计算。设供暖系统的甲类公共建筑,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 4.1.2一般公共建筑不设供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可设局 部供暖或空调系统供暖, 4.1.3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 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4.1.4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 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4.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全年所需供冷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系统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一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4.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 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全年所需供冷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系统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厂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4.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应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 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7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 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 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

4..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沥 地点的能 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 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 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 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 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 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 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4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3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 的地区,宜采用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5不具备本条第1款~~4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蒸汽吸收式冷 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 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 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7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 8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 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 热源:

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

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 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 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 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 量需求的建筑。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 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 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 高的建筑。 42.4之工况和规 的执效率不应低王表424的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 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 高的建筑

4.2.4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4的

表4.2.4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4.2.5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 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 于1.4MW。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 于1.4MW。 4.2.6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 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 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 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6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

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 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 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7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

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 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 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9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

4.2.9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

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 应低于表4.2.9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9中 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9中 数值的0.95倍。 4.2.10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 生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2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 4.2.10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不应低于表4.2.10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不应低于表4.2.10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F

4.2.11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 4.2.11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 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 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

11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4.2.12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

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IPLV=1.2% × A+32.8% × B+39.7% × C+26.3% × D(4.2.12) 式中:A一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 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一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 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C一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 凝器进气十球温度28℃; D一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 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4.2.13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

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 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3的数值

表4.2.13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表4.2.13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4.2.14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 期时间的20%,或不设融霜控制;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1.8, 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3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4.2.15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的设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人空气之间不发 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 3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2.16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

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6白

表4.2.16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4.2.17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机 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 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

表4.2.18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4.2.19对冬李或过渡李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 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 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4.2.20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 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21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 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供冷或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 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 需全年供冷、其他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 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 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相 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功率较 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 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流量的 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冷 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水 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相差 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设置 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提供冷源设备集中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的大规模空调冷 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或 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负荷侧 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3.2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 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 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3.3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采 用变速调节。 4.3.4除空调冷水系统和空调热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阻力特性 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 水和热水循环泵。 435在选配空调冷(执)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管空调冷(执)

2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源热泵、漠化锂机组、水源热泵等机组的热水供回水温 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直接提供高温冷水的机组,冷水供回水 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定。人 2)多台水泵并联运行时,A值应按较大流量选取。 3)两管制冷水管道的B值应按四管制单冷管道的B值选取;多 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多级泵热水系统每 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4)两管制冷水系统α计算式应与四管制冷水系统相同。 5)当最远用户为风机盘管时,ZL应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风机 盘管的供回水管道总长度减去100m确定。 4.3.6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 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4.3.7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 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4.3.8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Y=Vot/Vst (4. X=Von/Vst (4. Z=Voc/Vsc (4. 式中:Y一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一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一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一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一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h); Z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h); Vsc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h)

Vst一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一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一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h); Z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h); Vsc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4.3.9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C02浓 度检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保 持房间的正压。 4.3.10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 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室外空气温度较低时,应尽量利用新风 系统进行预冷。 4.3.11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 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3.12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人各空气调节 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4.3.13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 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靠 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4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0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

4.3.11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 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3.12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 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4.3.13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 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靠 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 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4.3.15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熔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 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 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4.3.16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4.3.17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3/h时,风道系 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4.3.17的数值。风道系统单位 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Ws=P/(3600× mcD × mF) (4.3.17) 式中:Ws一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h)]; P一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m cp一电机及传动效率(%),mc 取0.855; Ⅱr一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式中:Ws一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h)l; P一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mcp一电机及传动效率(%),mc 取 0.855; m一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4.3.18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冷媒温度 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热媒 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 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 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层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 附录C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 “冷桥”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 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4.3.19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 空气一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4.3.20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 区或空调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 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4.1设计变风量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

4.4.1设计变风量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 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 风量。

4.4.2建筑空间高度天于等于10m且体积天于10000m²时,宜采 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4.4.3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 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4.4.3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

1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机电 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 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4.5 监测、控制与计量

4.5.1集中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 于20000m²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 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 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1 集中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

4.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 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2制冷机的耗电量; 3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4.5.3采用区域性冷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入口处,应设置 冷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 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5.5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4.5.7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 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 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5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 行变速控制; 6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调节: 8宜能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冷热源主机设备3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 群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4.5.8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

以进这、风 2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 化调整;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6全新风系统送风末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式,

4.5.9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

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 化调整。 4.5.10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通 风设备运行台数或转速。 4.5.11地下停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 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 车库内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512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宣设置白动启停按制装墨控制装置

5.1.1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 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有关 规定。

5.1.3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热水表、热量表、蒸 汽流量计或能源计量表。

5.1.4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

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 价值。 5.1.5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

5.1.5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

5.2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5.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 直接供水。经批准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5.2.2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 镇给水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 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更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 玉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 玉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5.2.4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 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 证在高效区运行。

5.2.4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 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 证在高效区运行。 5.2.5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 室外管网。

5.2.5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

5.2.5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 室外管网。

5.3.1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

5.3.1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 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²时, 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 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5.3.2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机组直接制备 热水。当采用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 不应低于本标准表4.2.4中的限定值。 5.3.3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 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宜低于表 5.3.3 的规 水质的有效措施

不应低于本标准表4.2.4中的限定值。 5.3.3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 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宜低于表5.3.3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GH/T 1343-2021 再生资源加工基地管理规范 通则表5.3.3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5.3.4小区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水加热、热交换站室宜设置在小区

区,并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 有效循环的措施。

5.3.7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

5.3.7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 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 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1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宜进行监测; 2对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宜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 台的工程,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6.1.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6.1.2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 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6.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 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6.2.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6.2.2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大功率用电设备。 6.2.3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能效标准的 节能评价值。 6.2.4变压器的设计宜保证其运行在经济运行参数范围内。 6.2.5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单相负荷较 多的供电系统,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6.2.6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当功率因数较低且离配变电所较远 时,宜采用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方式。 6.2.7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 装置等谐波源较大设备CJJT 98-2014 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宜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当建筑中非线 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宜预留滤波装置的安装空间。 6.2.8合理选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扶梯自动启停 等节能控制措施

6.3.1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 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6.3.2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 能评价值。 6.3.3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 6.3.4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 光效较高的光源; 2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3高大空间及室外作业场所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4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的场所外,不应选用白炽灯; 5走道、楼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的场所,宜选用 发光二极管(LED)灯; 6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等宜选用发 光二极管(LED)灯; 7室外景观、道路照明应选择安全、高效、寿命长、稳定的光 源,避免光污染。 6.3.5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补偿方式,其照 明配电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3灯具自带的单灯控制装置宜预留与照明控制系统的接口。 6.3.6一般照明无法满足作业面照度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6.3.7照明设计不宜采用漫射发光顶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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