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5-2010 海南省城乡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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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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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15-2010 海南省城乡容貌标准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 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 交通、公交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 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 等视觉识别标志。

3.0.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 案时,应对城市(镇)的建筑特色景观进行规划设计,对建设项自的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造型、色彩等提出控制性要 求,促进城市(镇)整体面貌的形成。 3.0.2城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突出海南地方建筑 文化特色,建筑造型、色彩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建筑造型应 典雅大方、轻巧活泼,色彩应淡雅明快,对比分明,中低层建筑应采 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 3.0.3城乡新建建筑要利用地形地貌,考主导风向,科学组织自 然通风和采光,合理布局建筑,做到排列有序,空间丰富,减少采 用空调降温时间。限制县级以上公路两侧的沿路建设活动,避免建 设活动沿着道路无序蔓延。

4.0.1机场、港口、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道路两侧应加强沿 线景观环境设计和建筑立面设计,注重营造节点景观。 4.0.2临水体、山体、绿地的城乡道路,应控制建筑临街长度, 确保观景视线通透,提倡在道路适当位置布置道路广场绿化,与 道路线性绿化配合,形成点线结合的绿色道路空间。 4.0.3城乡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地面 设置的各种并盖应保持完好并与路面标高一致,路面出现破损应 及时修复,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GB/T 8239-2014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确保污水不 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4.0.4城市道路硬化路面、隔离墩、路缘石、井盖、交通护栏、 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红绿灯、黄闪灯等道路设施均要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确保安全、畅通、有序。

4.0.5城市人行道设计应遵循“平整、抗滑、耐磨、美

4.0.5城市人行道设计应遵循“平整、抗滑、耐磨、美观”的原 则,提倡采用吸水性强、表面粗糙的人行道铺装,利用色彩的视 觉特性来改善环境心理感受。人行道路面应平整、洁净、无堆放 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

4.0.9高速公路、省道、县道路、乡道等公路沿线应定时清扫保

水道;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及时修复;工程峻工时应平整现场、 恢复路面。

4.0.14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

乡村绿化景观的游赏性,要积极在村庄中开辟绿地和在村民住宅 庭院进行绿化,建设生态花园村庄,打造农村一流人居环境。

8.0.1城市户外产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 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专项规划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 美观。 8.0.2对城市、乡镇沿街店铺招牌、广告等要进行统一设计,其 尺寸、字体、色彩、位置均要统一要求。 8.0.3在城市、乡镇、村庄中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不得利用行道树 或损毁绿地;不得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 物控制地带。 8.0.4城市中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广告设施,三层及以下建筑物屋顶 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项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 制广告设置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 民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告设 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 制广告设置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 民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告设 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8.0.5城市、乡镇临街店铺的门头招牌应设置规范,原则上规定为 店一招牌,大型门面可按实际情况设置多块招牌,其高度、色调应切 调一致。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 于3m,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8.0.6城市中不得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 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8.0.7在城市、乡镇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厂告、招牌、 标牌、霓虹灯等设施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 围居民产生光污染。 8.0.8城市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沿线,主要景观道路沿线 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8.0.9城市、乡镇中的广告标志无空置,内容定期更换,定期出新 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或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8.0.10城乡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 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 8.0.11城市中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 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8.0.12利用城市、乡镇、村庄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 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街道里巷牌、门牌、 楼房栋号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 特整齐、醒目和完好。人 8.0.13城乡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 当地点及位置,采用中英文双语标注,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 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8.0.14在镇区、村落间的交接处应设置地名标示,标示的材质 以海南地方特色材料为主(火山岩、观草、椰子壳、贝壳等)。

9.0.1城乡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照明设计应符合公

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体现绿色照明。 9.0.2城乡道路照明应注重艺术性,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 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色彩应统一或整体 协调,照明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LY/T 1170-2013 茶叶包装箱用胶合板,保 持整齐和美观。 9.0.3城乡公共照明设施应完好,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 率均应达到95%以上。 9.0.4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按照 城镇照明规划的有关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建(构)筑 物的景观照明应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9.0.5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 团,照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 9.0.6城乡公共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 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避免光线对于 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9.0.7城乡公共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 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9.0.8城乡公共照明设施的灯杆、灯具、配电柜等设备和器材应定期 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确保正常运行。 9.0.9城乡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9.0.10城市小街小巷、乡镇、村庄公共照明设施要充分利用建筑列 墙设置灯具。

9.0.6城乡公共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 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避免光线对于 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9.0.7城乡公共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 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9.0.8城乡公共照明设施的灯杆、灯具、配电柜等设备和器材应定期 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确保正常运行。 9.0.9城乡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9.0.10城市小街小巷、乡镇、村庄公共照明设施要充分利用建筑外 墙设置灯具。

10.0.3城市、乡镇、村庄的港口、码头、渔排应保持容貌整洁,临

10.0.3城市、乡镇、村庄的港口、码头、渔排应保持容貌

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 除。

龙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HJ 1129-2020 就地高纯锗谱仪测量土壤中γ 核素技术规范,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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