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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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2018 )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的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 加下沉的黄土。

2.1.2 非湿陷性黄土 noncollapsible loess

.2非湿陷性黄土noncollapsi

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SN/T 4424-2022 进出口纺织品 双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产生显著附加下 沉的湿陷性黄土。

2.1.4非自重湿陷性黄土loess noncollapsible under overbur

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不产生显著附加 下沉的湿陷性黄土。

沉积年代短,具高压缩性,承载力低,均匀性差,在5okPa~ 150kPa压力下变形较大的全新世(Q)黄土。

湿陷性黄土或具有湿陷性的其他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下沉 稳定后,受水浸湿产生的附加下沉。

单位厚度的环试样,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浸水饱 和产生的附加下沉。

burdenpressure

单位厚度的环试样,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作用下,下 沉稳定后,浸水饱和产生的附加下沉

湿陷性黄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下沉稳定后,浸水饱和产生 的附加下沉量。可通过计算或实测取得,

大然地面或挖、填方场地的设计地面以下以湿陷性黄土为主 要地层的场地。分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和非自重湿陷性黄士 场地

2.1.12湿陷性黄土地基

含有湿陷性黄土的建筑物地基。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下限深 度小于20m定为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等于20m定为大厚 度湿陷性黄土地基

2.1.13剩余湿陷量

对湿陷性黄土地基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处理,或地基处 理和桩基结合使用的综合措施。

防止建筑物地基受管道、水池等渗漏影响的最小距离。 16防护范围area of protection 建筑物周围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

防止建筑物地基受管道、水池等渗漏影响的最小距离。

2.2.1抗力和材料性能

a 压缩系数; Es 压缩模量; 孔隙比; e

2.2.2作用和作用效应

Pk 相对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 Po 基础底面的平均附加压力值; S; 浸水下沉量; △zs 自重湿陷量计算值; A'2s 自重湿陷量实测值; 4 湿陷量计算值

浸水机率系数; α β—考虑基底下地基土的受力状态及地区等因素的修正 系数; 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 7b 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7d 基础理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山s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0.1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付合下列规定: 1拟建建筑物应根据重要性、高度、体形、地基受水浸湿 可能性天小和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等分为四类,并应符 合表 3. 0. 1 的规定。

表3.0.1建筑物分类

2根据基础结构形式、变形刚度、连接方式及重要性等, 建筑物各单元可划分为不同类别,也可划分为同一类别。建筑物 类别的划分可结合本标准附录A确定

筑物类别和岩土工程勘察对场地和地基的湿陷性评价结果综合确

定。设计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

1地基基础措施 1)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 2)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上; 3)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1)基本防水措施:在总平面设计、场地排水、地面防水、 排水沟、管道敷设、建筑物散水、屋面排水、管道材 料和连接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 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 围内的地下管道,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提高防水 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 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4)侧向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周围采取防止水从建筑物外 侧渗入地基中的措施,如设置防水幕、增大地基处 理外放尺寸等。 3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习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 形。 0.3地基处理及桩基础施工应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应分 施工自检和验收检验。检验结果应作为地基基础分项或分部工 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0.4对甲类建筑,以及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乙类建筑,应 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并提出施工和使用期间的 降观测要求。 0.5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的设计文件中应附有建筑物和 道的使用与维护要求。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管理单位应按本标

1)基本防水措施:在总平面设计、场地排水、地面防水、 排水沟、管道敷设、建筑物散水、屋面排水、管道材 料和连接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 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 围内的地下管道,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提高防水 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 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4)侧向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周围采取防止水从建筑物外 侧渗人地基中的措施,如设置防水幕、增大地基处 理外放尺寸等

3.0.5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的设计文件中应附有

管道的使用与维护要求。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管理单位应按本 准第10章的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3.0.6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场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

.U.U 业 仙设以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执行。

4.1.1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或试验确定下列 岩土参数,应对场地、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应对地基处理 措施提出建议。 1建筑类别为甲类、乙类时,场地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下限深度; 2 自重湿陷系数、湿陷系数及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3不同湿陷类型场地、不同湿陷等级地基的平面分布。 4.1.2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4.1.1条及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工程场地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等工程地质条件: 2查明地下水及河、沟、湖、库、雨水等地面水的汇聚与 排泄; 3查明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4查明地基土垂直向和水平向的渗透性: 5场地存在大面积挖填方时,应查清挖填方的范围、厚度、 原始地面高程和初始的地形地貌等,评估填挖方对水环境的影 响、湿陷性的变化和形成的边坡及隐形边坡等; 6评估地下水上升、侧向水渗入和地面水汇聚、排泄、下 渗对建筑物的影响,并应提出工程建议。 4.1.3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标准附录B 划分。 4.1.4勘察阶段可划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

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2对场地面积较小、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 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 要求; 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可进行施 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4.1.5勘察工作纲要的编制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不同的察阶段; 2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 变化特点; 4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对地下水上升、侧向水侵入和地面 水汇聚排泄的评估; 5工程规模,建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6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下列三类: 1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 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2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 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 较大; 3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 现象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 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7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 俺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2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 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塌、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 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标准 附录C或附录D的规定; 4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李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 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查明上层滞 水、潜水、承压水等地下水类型和来源,评估地下水上升的可能 性和程度; 5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 砂井(巷)等; 7调查活动断裂的时代、位置、方向、性质及地震效应。 4.1.8评价湿陷性用的不扰动土样应为1级土样,且必须保持 其天然的结构、密度和湿度。

4.1.9不扰动土样的采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并,其数量应为取土 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 2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3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 于120mm; 4钻孔中取样,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执行。钻孔取样 的土工试验数据宜在与探并取样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使用,层的 密度、湿陷性和力学指标宜以探井取样土工试验为准。 4.1.10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用原土分层夯实回填,且密 实度不应小于该场地大然黄土的密度 4.1.11黄土工程性质评价,宜采用室内土工试验和现场原位试 验成果相结合的方法。 4.1.12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 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4.2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2.1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4.2.1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搜集并分析与建设场地相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及地区建筑经验; 2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 因、厚度、地下水位以及分布特点; 3调查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环境问题: 4初步分析黄土湿陷类型、湿陷等级和湿陷下限、评估可 能的地基基础类型及优缺点;当已有资料不足时,应开展满足本 助察阶段要求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工作; 5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对各拟选场址提出明确比 选意见。

4.2.2初步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初步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 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湿陷下限及其在不同区段内的差异; 2初步查明场地地下水的类型与理深、场地及周边范围内 地表水汇集和排泄情况,分析地下水与地表自然水体(系)的联 系特点,预估地下水位李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可能性; 3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和危 害程度; 4结合岩土工程条件分析建筑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对不 同类型建筑的地基基础方案和地质环境防治做出分析建议,提出 岩土设计参数初步取值意见。 4.2.3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 尺可采用1:1000~1:5000;

.2初步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

.2.3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貌单元分界地带应加密勘探点; 2黄土沟谷谷底应有勘探线或勘探点

4每主要土层取不扰动土样进行湿陷性试验不应少于6组; 5当根据地区建筑经验难以确定湿陷类型时,甲类建筑和 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按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进行现场试坑浸 水试验

4.2.4详细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4提出适宜的地基处理或基础方案并进行分析,对处理深 度和主要技术参数提出建议; 5进一步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类型、成因、分布范围 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6有深基坑和降水施工时,尚应分析评估坑壁稳定性以及 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提供相关计算参数;场地条件复杂时 应进行专项研究。 4.2.5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沿建筑轮廓或基础中心位置布设; 2建筑群勘探点间距宜按表 4. 2. 5 确定:

4.2.5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规

勘探点应沿建筑轮或基础中心位置布设; 2 建筑群勘探点间距宜按表4.2.5确定;

3单体建筑勘探点数量,甲类、乙类建筑不宜少于5个, 内为类建筑不应少于3个,丁类建筑不应少于2个,杆塔式构筑物 不应少于1个: 4勘探点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且满足评价湿陷等级 的深度需要,甲类、乙类建筑尚应穿透湿陷性土层,对桩基工程 尚应满足验算沉降的要求: 5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 点的2/3,且取样勘探点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4.3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b、 = h,=hy ho

式中:hp 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至一定压力时,下 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一 加压下沉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条件下,附加 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o一试样的原始高度(mm)。 4测定湿陷系数的试验压力,应按土样深度和基底压力 确定。土样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基底标高不确定时,自地面下 1.5m算起;试验压力应按下列条件取值: 1)基底压力小于300kPa时,基底下10m以内的土层应 用200kPa,10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用其 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2)基底压力不小于300kPa时,宜用实际基底压力,当

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大于实际基底压力时,应用其 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3)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土,基底下5m以内的土 层宜用(100~150)kPa压力,5m~10m和10m以下 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分别用200kPa和上覆士 的饱和自重压力

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天于实际基底压力时,应用其 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3)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七,基底下5m以内的十 层宜用(100~150)kPa压力,5m~10m和10m以下 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分别用200kPa和上覆士 的饱和自重压力。 4.3.3测定自重湿陷系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级加荷,加至试样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沉稳定 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上覆土的饱和自 重压力应自天然地面算起,挖、填方场地应自设计地面算起。 2试样上覆土的饱和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4.3.3测定直重湿陷系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规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级加荷,加至试样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沉稳定 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上覆土的饱和自 重压力应自天然地面算起,挖、填方场地应自设计地面算起。 2试样上覆土的饱和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ps = pa(1 + Se

载荷试验或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线法静载荷试验:应在同一场地相邻地段和相同标高 的天然湿度土层上设3个或3个以上静载荷试验,分级加压,

4.3.6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压板的底面积宜为0.50m²,试坑边长或直径应为承压 板边长或直径的3倍,安装载荷试验设备时,应保持试验土层的 天然湿度和原状结构,压板底面下宜用10mm~15mm厚的粗 中砂找平; 2每级加压增量不宜大于25kPa,试验终止压力不应小 于200kPa; 3每级加压后,按间隔15min、15min、15min、15min各 测读1次下沉量,以后每隔30min观测1次,当连续2h内,每 1h的下沉量小于0.10mm时,认为压板下沉已稳定,即可加下 一级压力; 4试验结束后,应根据试验记录,绘制判定湿陷起始压力 的力一S曲线图。

4.3.7现场采用试坑浸水试验测定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自重

4.3.7现场采用试坑浸水试验测定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自重 湿陷下限深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坑宜挖控成圆形或方形,其自径或边长不应小于湿陷性 黄土层的底面深度,并不应小于10m;试坑深度宜为0.5m,最 深不应大于0.8m。坑底宜铺100mm厚的砂砾石。 2试坑内应对称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深标点,最大埋设深 度应大于室内试验确定的自重湿陷下限深度,各湿陷性黄土层分

界深度位置宜布设有深标点。在试坑底部,由中心向坑边以不少 于3个方向,均匀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浅标点。在试坑外沿浅标 点方向10m或20m内设置地面观测标点。观测精度宜为 土0.5mm。 3试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在浸水过程中,应 观测湿陷量、耗水量、浸湿范围和地面裂缝。湿陷稳定后可停止 侵水,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4设置观测标点前,可在坑底面打一定数量及深度的渗水 孔,孔内应填满砂砾。 5应在试坑内停止浸水前,测试自重湿陷性土层的饱和度 6试坑内停止浸水后,应继续观测不少于10d,且最后连 续5d的平均下沉量不大于1mm/d,试验终止

4.4.1黄土的湿陷性和湿陷程度,应按室内浸水(饱和)压缩 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测定的湿陷系数。判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0.015时,应定为湿陷性黄土;当<0.015时, 应定为非湿陷性黄土。 2湿陷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0.015<0≤<0.030时,湿陷性轻微; 2)当0.030<<0.070时,湿陷性中等; 3)当s>0.070时,湿陷性强烈。 4.4.2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湿陷量实测值 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重湿陷量实测值△z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zs小于或等 于70mm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自重湿陷量实测值△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大于 70mm时,应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3按自重湿陷量实测值和目重湿陷量计算值判定出现矛盾

4.4.2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湿陷量实

4.4.2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目重湿陷量实测值 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重湿陷量实测值△z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z小于或等 于70mm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自重湿陷量实测值△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大于 70mm时,应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3按自重湿陷量实测值和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判定出现矛盾

时,应按自重湿陷量实测值判定。

4.4.3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应按下式计算

4.4.3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应按下式计算

武中:公云 自重湿陷量计算值(mm);应自大然地面(挖、 填方场地应自设计地面)算起,计算至其下非湿 陷性黄土层的顶面止;勘探点未穿透湿陷性黄土 层时,应计算至控制性勘探点深度止,其中自重 湿陷系数8值小于0.015的土层不累计; si 第i层土的自重湿陷系数; hi一 第i层土的厚度(mm): 3o 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缺之实测资料时 可按表4.4.3取值

4.4.3 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

4.4.4湿陷性黄土地基受水浸湿饱和,其湿陷量计算值应按下 式计算:

式中:△ 湿陷量计算值(mm);应自基础底面(基底标高不 确定时,自地面下1.5m)算起。在非自重湿陷性 黄土场地,累计至基底下10m深度止,当地基压 缩层深度大于10m时累计至压缩层深度。在自重 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非湿陷性黄土层的顶面 止,控制性勘探点未穿透湿陷性黄土层时,累计至

4.4.5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力b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按现场静载荷试验结果确定时,应在压力与浸水下沉量(力一S)曲线上,取转折点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曲线上的转折点不明显时,可取浸水下沉量(S)与承压板直径(d)或宽度(b)之比等于0.017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2当按室内压缩试验结果确定时,宜在p一曲线上取8。三0.015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4.4.6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自重湿陷量计算值或实测值和湿陷量计算值,按表4.4.6判定。表4.4.6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场地湿陷类型非自重湿陷性场地自重湿陷性场地Azs (mm)zs≤7070350As (mm)50<△≤100I (轻微)I (轻微)Ⅱ (中等)100<≤300Ⅱ (中等)300<≤700Ⅱ(中等)Ⅱ(中等)或Ⅲ(严重)IⅢ(严重)△s>700Ⅱ(中等)Ⅲ(严重)IV(很严重)注:对70<△z≤350、300<△≤700一档的划分,当湿陷量的计算值△>600m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Az>300mm时,可判为Ⅲ级,其他情况可判为I级。22

5.1.1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湿陷 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 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因 素,综合确定采取的地基基础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按本标准第6.1.1条或 第6.1.2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时,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结 构措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当按本标准第6.1.2条第2款 的规定处理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并宜加强 上部结构刚度。 2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按本标准第6.1.4条第 1款、第2款处理地基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地 基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6.1.4 条第3款规定,并应采取严格的防水措施,加强上部结构刚度 基础采取刚度好的形式,并宜按防水要求处理。 3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内类建筑,地基湿陷等级为1级时 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工、血、N级 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地基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十 地基时,应采取严格防水措施,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并宜采用冈 度较好的基础形式。 4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类建筑,地基可不处理,但应采 取其他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I级时,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地 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 陷等级为Ⅲ、IV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5室内设备基础地基处理措施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 场地的湿陷类型和湿陷程度、地基湿陷等级及受水浸湿可能性大 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6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地面有严格要求时,应有 定的地基处理厚度,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

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6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地面有严格要求时,应有 定的地基处理厚度,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 5.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地基基础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 设计: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层土的湿陷起始压 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2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已经全部挖除或已全部处理; 3丙类、丁类建筑地基湿陷量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 5.1.3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类、内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 度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标准第6.1.8条的规定 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标准第5.6.2条的规定计算地基 的压缩变形。 5.1.4建筑场地内道路、给水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应根据 场地湿陷类型和自重湿陷量大小、与建筑物的距离以及建筑物地 基剩余湿陷量等综合确定地基处理措施和防水措施。 5.1.5建筑物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能 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 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5.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地基基础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层土的湿陷起始庄 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2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已经全部挖除或已全部处理: 3丙类、丁类建筑地基湿陷量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 5.1.3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类、内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 度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标准第6.1.8条的规定 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标准第5.6.2条的规定计算地基 的压缩变形

度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标准第6.1.8条的规定 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标准第5.6.2条的规定计算地基 的压缩变形

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 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5.2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 避开新建水库、人工湖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自重湿陷性很严重的黄土场 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6避开由于建设可能引起工程地质环境恶化的地段

5.2.2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 等地表排水畅通: 2在同一建筑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 过大; 3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 宜过大; 5储水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 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6在挖填方厚度较大场区,宜避免在挖填交界处规划布局 单体建筑。 5.2.3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台地应稳定; 2雨水不应沿斜坡无组织排泄: 3边坡宜做护坡或采取支护措施; 4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 沟平缓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使土在暴雨时不受冲刷。 5.2.4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 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 取与建筑物类别相应的防水措施

表5.2.4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 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m)

续表 5. 2. 4

续表 5. 2. 4

注:1陇西地区(①区)和陇东一陕北一晋西地区(①区),当湿陷性黄土层 的厚度大于12m时,压力管道与各类建筑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 层的厚度; 2当湿陷性黄土层内有碎石土、砂土夹层时,防护距离宜大于表中数值 3采用基本防水措施的建筑,防护距离不得小于一般地区的规定

注:1陇西地区(①区)和陇东一陕北一晋西地区(①区),当湿陷性黄土层 的厚度大于12m时,压力管道与各类建筑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 层的厚度; 2当湿陷性黄土层内有碎石土、砂土夹层时,防护距离宜大于表中数值 3采用基本防水措施的建筑,防护距离不得小于一般地区的规定

应自基础外缘算起;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坡边 缘)算起;管道和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黄上场地不得小丁12m,在白重湿陷性黄上场地不得小丁湿 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2%,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建筑物周围6m外不宜 小于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 于0.5%

5.2.8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JB/T 5328-2014 镍铬基精密电阻合金裸线及聚酯漆包线,当为填方时,应分

或压)实,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湿陷 生黄土场地,表面(或压)实后宜设置150mm~300mm厚的 灰土面层,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处理: 沟底下应设灰土或士垫层。

5.2.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有组织排除建筑物周边雨水 的措施。

1临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露天吊车、堆场或其他 露天作业场等; 2临近有铁路通过; 3建筑物的平面为三、、口、、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 封闭的场地。 5.2.11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冲沟发育的山区,宜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 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应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平缓连 接,宜采用较大的坡度,并应减少弯道。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 防护措施

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应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平缓连 接,宜采用较大的坡度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并应减少弯道。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 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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