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干线通航标准

JT干线通航标准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7.9M
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资源ID:237050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JT干线通航标准

2.0.8枢纽通航流量

呆障船舶正常通航的枢纽下泄流量和流量变化的允许值,包括最天通 量、单位时间流量变幅,

2.0.9 枢细下游通航控制水位 Control Watcr Levcl of Lowcr Anproach Chamncl of H

.0.1长江干线航道应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I、I、Ⅲ级FZ/T 62020-2012 家用纺织品 经编间隔床垫,I 见表3.0.1。

表3.0.1长江于线航道等级划分

图3.0.2航道横断面图

表3.0.2长江于线航道尺度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15

3.0.3航道尺度应根据航道自然条件与代表船型、代表船队,并结合水利水电枢纽运行 对河床及水位、水流条件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所采用的代表船型、代表船队尺 度见附录A:对通航海船河段、船舶定线制河段、通航密度较大河段,宜经技术经济论证 后采用较大航道尺度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0.5.1航道水深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综合论证确定,对整治 持别困难的航道,可采用表3.0.2所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下限,对航道底部为石质河床时 水深值应增加0.2m 3.0.5.2小型船舶推荐航路水深应根据航道自然条件与小型船舶船型确定, 3.0.5.3航道条件受限河段航道和线数为三线或三线以上航道,其宽度和弯曲半径应 根据航道自然条件与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亢道自然条件与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4.1.1长江干线建设水利枢纽必须同步修建船闸,船闸规模应与远期航道规划相适应。 在枢纽选址阶段应充分考虑船闸布置要求。

1.2船闸的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

4.1.2.1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闻量要求:船 闸的设计水平年不应低于建成后30年;对增建、改建和扩建船闻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 的设计水平年,

4.1.4:船闸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4.1.4.1船闻宜布置在顺直和稳定的河段,当船闻布置在弯曲河段或河道外的引渠 内时,其引航道口门区应位于河床稳定部位,并能与主航道平顺接 4.1.4.2船闸宜临岸布置,船闸不应布置在紧邻的枢纽溢流坝、泄水闻和电站等两个 过水建筑物之间, 4.1.4.3船闸引航道与其相邻的过水建筑物之间应设置足够长度的隔流堤或隔流墙 其长庭应论证成武玲确定

4.2.1升船机的级别和规模应综合考虑升船机在枢纽通航中的作用,并与远期航道规划 相适应。升船机与船闸的总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的客货运量要求。升船机的设 计水平年不应低于建成后30年对增建、改建和扩建通航建筑物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 的设计水平年。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15

4.2.2升船机的布置可参照第4.1.4条的规定。 4.2.3,升船机型式应根据通航规模、船型、货运量等航运条件,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 自然条件,枢纽总体布置、通航水头、水位变幅与变率、枢纽运行方式等工程条件,通过多 方案的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4.3引航道,口门区和连接段航道布置

4.3.1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航道应布置在泥沙不易淤积的部位,并宜与主航道平顺 连接, 4.3.2:引航道内及口门区不应布置影响通航的建筑物。 4.3.3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航道应避免出现影响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泄水波、泡漩和 乱流等不良水流条件。 4.3.4引航道口门区的表面最大流速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3.3口门区表面最大流速限值(rm/s

4.3.5引航道口门外连接段与主航道的水流应平稳过渡,连接段的表面最大流速不应影 响航行安全

5.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

.1.1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

5.1.2:除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外,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 避开距离,水上过河建筑物位于其下游时不得小于设计代表船队长度的4倍:水上过河建 筑物位于其上游时不得小于设计代表船队长度的2倍:江阴以下潮汐河段不得小于设计 代表船队长度的4倍。 5.1.2.2水上过河建筑物与码头、船台滑道、取排水口等临河建筑物和锚地的间距,应 按满足船舶航行、作业和建筑物运行的安全要求论证确定。其间距,水上过河建筑物位于 码头下游时,不得小于码头设计代表船型长度的4倍;水上过河建筑物位于码头上游时 不得小于码头设计代表船型长度的2倍;江阴以下潮汐河段,不得小于码头设计代表船型 长度的4倍。 5.1.2.3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在顺直河段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 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在弯曲河段、通航受限河段和南京以下河段,应结合通航孔 跨度、通航孔布置、区段水流条件、风况等因素,适当加大其轴线间距,加大值经论证确定。 5.1.3特殊情况下,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不能满足第5.1.2条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工 程措施,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 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 5.1.3.2在滩险、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弯道、分流口和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 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满足通航条件的工程措施。 5.1.3.3在分汉河段上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必须采取洲滩岸线守护等工程措施。 5.1.3.4保持航道稳定、满足通航条件的工程方案,应经试验研究论证确定:洲滩守护 工程应先期实施或与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同步实施,炸礁工程应先期实施。 5.1.3.5在拟进行航道整治工程的河段,当水上过河建筑物建设影响航道整治工程施 工时,应先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 5.1.3.6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第5.1.2.3款要求,且其所

5.1.2除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外,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 避开距离,水上过河建筑物位于其下游时不得小于设计代表船队长度的4倍:水上过河建 筑物位于其上游时不得小于设计代表船队长度的2倍江阴以下潮汐河段不得小于设计 代表船队长度的4倍。

按满足船舶航行、作业和建筑物运行的安全要求论证确定。其间距,水上过河建筑物位于 码头下游时,不得小于码头设计代表船型长度的4倍;水上过河建筑物位于码头上游时, 不得小于码头设计代表船型长度的2倍;江阴以下潮汐河段,不得小于码头设计代表船型 长度的4倍。

5.1.3.1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 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 5.1.3.2在滩险、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弯道、分流口和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 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满足通航条件的工程措施。 5.1.3.3在分汉河段上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必须采取洲滩岸线守护等工程措施。 5.1.3.4保持航道稳定、满足通航条件的工程方案,应经试验研究论证确定:洲滩守护 工程应先期实施或与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同步实施,炸礁工程应先期实施。 5.1.3.5在拟进行航道整治工程的河段,当水上过河建筑物建设影响航道整治工程施 工时,应先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

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应加天孔跨或靠近布置,采取加天通航孔跨径时,应经论证确 定,且通航孔布置应满足航线平顺衔接要求;采取靠近布置时,建筑物间相邻边缘距离应 控制在50m以内,其通航孔应对应布置,必要时采取一孔对多孔的方式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15

5.1.3.7经论证研究,当采取工程措施不能满足通航条件时,应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5.1.4,水上过河建筑物建设不应影响航道整治工程实施与工程效果, 5.1.5 靠近布置的桥梁数不得超过三座,第三座桥梁应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5.1.6枢纽上下游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除应满足第5.1.2条的要求外,尚应考虑枢 纽建成后河床冲淤变化对通航的影响 5.1.7 桥梁建设应考虑桥址资源综合利用和长远发展,合理确定桥梁宽度: 5.1.8、在临河建筑物和锚地附近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对船舶通航和作业安全构成严重 影响时必须对临河建筑物和错地笙设游作出妥善外理

水上过河建筑物布置和通航净

5.2.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现行航道和远期规划航道的通过能力。 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其中主通航孔应满足单孔双向通航的要求。 5.2.2,船舶定线制河段,通航孔布置宜兼顾定线制航路设置: 5.2.3长江干线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应满足表5.2.3的要求。

5.2.3长江干线桥梁通航净空高度

(2表中最小净空高度可根据桥梁设计使用年限,按远期航道技术等级、航运发展长远需求或远期发展船型,合 理确定桥梁净空高度

5.2.4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空高度,应为缆线垂弧最低点 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其净空高度值不应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船舶航行安全富 裕高度和电力安全富裕高度之和。天然气等架空管道通航净空高度应在表5.2.3基础上 适当加高。

5.2.5.1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通航净宽 按第C.0.1条计算

5.2.5.2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天于5°,且横向流速 天于0.3m/s时,其通航净宽应加大:通航净宽加天值按第C.0.2条计算, 5.2.5.3当水上过河建筑物柱附近可能出现碍航紊流时,其通航净宽应加大,增加 直按第C.0.3条计算或通过模拟试验确定,

5.2.5.4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问与水流流尚的交角天于30°,或水流横尚 流速天于0.8m/s时,不得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墩柱 5.2.5.5水上过河建筑物主通航孔应覆盖深泓的摆动范围 5.2.6水上过河建筑物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安全,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 流: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位于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承台顶部高程应设置在远期 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并留足富裕水深

.2.6水上过河建筑物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安全,不得造成危害 充: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位于通航水域范围内的承台顶部 见划航道底高程以下,并留足富裕水深

5.3水下过河建筑物选址与布置

5.3.1穿越航道的水下缆线、管道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宜布设在远离滩险、易变洲 滩的稳定河段

足够的埋置深度,其顶部设置深度不得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4m;穿越石质河床 的水下过河建筑物、临时水下过河建筑物的埋置深度经论证可适当减小:水下过河建筑 物埋置深度,尚应考虑局部河床下切、航行船舶紧急抛锚等影响:

5.3.4设置沉管隧道、尺度较大的管道,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必要时

5.3.4,设置沉管隧道、尺度较大的管道,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必要时 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15

6.1.1在狭窄、弯曲等航道条件较差的河段不宜修建临河建筑物,

6.1.1在狭窄、弯曲等航道条件较差的河段不宜修建临河建筑物, 6.1.2: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不得占用航道水域,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且 与远期航道规划相适应。

与迅期航道规划相适 6.1.3 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不得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 6.1.4:临河建筑物与过河建筑物的间距,应按第5.1.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1.5 库区河段修建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应考愿枢纽运行时其对通航的 影响

6.1.3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不得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

6.2.2.1码头及前沿停泊水域不得占用航道,且与航道边线保持安全距离。 6.2.2.2当码头布置在沿岸深槽时,其前沿线自然河底高程不宜低于规划航道底高 程:当码头布置在边滩浅水区域时,应控制前沿线伸入河道中的长度。 6.2.2.3在桥区河段,码头及前沿停泊、作业水域不得利用航道水域。 .2.3码头前沿线应与上下游码头前沿线平顺布置。 6.2.4临近航道的船,宜采用能随水位变化及时调整船位的接岸型式: 25控人式码头在墨应变分老虑舰舶进出洪油对通航的影响

6.2.3码头前沿线应与上下游码头前沿线平顺布置。 6.2.4 临近航道的船,宜采用能随水位变化及时调整船位的接岸型式, 6.2.5挖人式码头布置,应充分考虑船舶进出港池对通航的影响

6.3.1取、排水口应设置在河床及岸线稳定地段,宜近岸布置,应与航道保持安全距离: 6.3.2,取、排水口设施不宜超过临近上、下游已有临河建筑物外缘线: 6.3.3取、排水口不宜伸入航道内:如伸入现行或规划航道内,其项部高程应低于远期 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2m,受枢纽影响河段及通航海船河段的取、排水口,其顶部高程应论 证确定, 4海式时设施高会照筐若的右关城空行

6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

6.4修造船水工建筑物

.4.1船台、滑道、船应与航道边线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4.2船台布置应核算船舶下船台冲程,保障船舶下船台和附近航行船舶安全 5.4.3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设置淹没在水下的船台滑道,不得造成碍航,其伸入 航道内的滑道顶部高程应低于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2m。

6.5整治建筑物与圈围工程

6.5.1 整治建筑物应根据功能合理选型与布置,不应对航道水流条件造成不利影响: 6.5.21 圈围工程不得影响主、支汉格局总体稳定, 6.5.3 圈围工程不得造成河槽、主航道不利变化。 6.5.4 圈围工程不得形成水下碍航物。

6.6.1锚地与航道边线的距离宜不小于3倍最大锚泊船型宽度,危险品锚地应适当加 天,锚地与过河建筑物的距离,应按第5.1.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6.2锚地应适应航道调整的需要

过河建筑物施工用的码头、栈桥、围堰等临时设施不得破坏航道条件 过河建筑物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15

7.1.1水上水下作业对通航有影响时,应采取措施满足船舶通行的要求, 7.1.2:水上水下施工、采砂取石、水上过驳等作业不得破坏航道设施和恶化通航条件 7.1.3水上水下施工及船舶停泊不得影响航标功能发挥

7.2.1水上水下施工应明确作业水域范围:具体范围可根据施工船舶类型、数量、作业 特点、作业自的,以及对通航的影响程度分析确定, 7.2.2作业水域范围应满足航道布置、助航设施维护,以及船舶正常通行的要求。 7.2.3进出作业水域的施工船舶应有规定的航路 7.2.4必要时应单独设置施工临时停泊区,停泊区设置可参照第6.6节有关规定执行 7.2.5水上施工应减少影响船舶通航的时间,宜避开船舶通航高峰时段

7.3.1采砂取石应避开航道、分流口、通航支流河口河段,井远离易变洲滩、控制节点等 重点部位。 7.3.2在航道弯曲、狭窄河段和整治建筑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采砂取石作业。 7.3.3采砂取石不得引起河势、汉道分流比、水流条件等不利变化。 7.3.4,必要时,采砂取石应经过模型试验论证确定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 7.3.5采砂取石不得在通航水域内形成局部深坑或碍航物。 7.3.6 采砂取石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应对河床地形与水流条件进行观测

7.4.1水上过驳区应选在水域开阔、底质良好、水深条件适宜的河段,河道弯曲、水域狭 窄,航道条件受限河段和船舶通航密度大的河段不得设置水上过驳区: 7.4.2,水上过驳区不得占用航道,与航道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倍最大过驳作业船 宽度。 7.4.3水上过驳区与过河建筑物的距离,可参照第5.1.2条的规定执行, 44水上过醛反的圳错和上用水城范围应相妮所左河段水城务件上通航状凉论

宽度。 7.4.3水上过驳区与过河建筑物的距离,可参照第5.1.2条的规定执行, 7.4.4水上过驳区的规模和占用水域范围,应根据所在河段水域条件与通航状况,经论 证确定

8.1.1 航道维护尺度应满足相应航道等级的通航要求, 8.1.2 航标应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8.1.3过、临河建筑物和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8.1.4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作业区应设置专设航标标示其施 工范围 8.1.5水上、水下工程结束后及时清除碍航物,并对河床进行扫测: 8.1.6枢纽调度应考虑航道变化与航运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因纽蓄水、消落、电站日 调节式起的水位恋柜板纫下洲流鼻板红通航炫制水位壁指标满只航道与通航多性

8.1.6枢纽调度应考虑航道变化与航运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因枢纽蓄水、消落、电站日 调节等引起的水位变幅、枢纽下泄流量、枢纽通航控制水位等指标,满足航道与通航条件

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方

8.2.1通航桥梁应设置助航标志、航标维护设施和安全监督设施。 8.2.2:必要时,通航桥梁应设置交通安全标志, 8.2.3通航孔桥墩应有足够的防撞能力并设置防撞保护设施,可通航水域内的其他桥墩 应有相应的防撞能力或设置防撞保护设施。 8.2.4: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得减小通航净宽: 8.2.5桥梁、管线、隧道等过河建筑物露工验收前,应对通航净空尺度、理置深度等相关 通航参数进行查验: 8.2.6水上过河管线垂弧最低点应定期检测,并明显标识,影响通航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8.2.7水下过河电缆、管线、隧道等建筑物应定期核查其与通航相关的指标、参数,并符 合要求, 8.2.8临河建筑物和锚地,应根据通航要求设置专用标志: 8.2.9 可通航水域内的取、排水口等设施,应设置专用标志, 8.2.10临近航道的码头、船台、船坞等临河建筑物,应对影响船舶航行的灯光采取遮蔽 措施, 8.2.11 整治建筑物应根据其平面位置,设置专设航标和警示标识

.3.1水上水下作业临近主航道时,施工船抛设的锚、缆等不得影 航行: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15

8.3.2水上抛石、抛投预制构件等作业应采取防止漂移到航道内造成碍航的措施, 8.3.3施工作业时应遮蔽影响船舶航行的灯光 8.3.4:水上作业应充分考虑水上高空电焊作业火花、焊渣掉落及空中坠物等对航行船舶 安全的影响,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9.1.1通航水位应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9.1.2枢纽建成后,应根据枢纽的运行水位和下泄流量计算上下游河段的通航 水位, 9.1.3枢纽建成后,上下游水位应满足通航要求。当枢纽下游无衔接纽时,枢纽建成 后的枯水期瞬时下泄流量,应满足枢纽下游通航控制水位要求,不应低于枢纽建设前的设 计最低通航水位,中、洪水期瞬时下泄流量应能满足对应时期的通航标准。 9.1.4,通航水位应根据上游来水来沙条件、河床冲淤变化以及枢纽的运行情况定期调 整:对来水来沙较为稳定,且河床冲淤基本平衡的天然河段,宜每隔10年~20年调整一 次;对来水来沙变化较天或河床冲淤变化较天的天然河段,以及枢纽运行不足20年的上 正流密京隔在润蔽一次

整:对来水来沙较为稳定,且河床冲淤基本平衡的天然河段,宜每隔10年~20年调整一 次;对来水来沙变化较大或河床冲淤变化较大的天然河段,以及枢纽运行不足20年的上 下游河段宜每隔5年~10年调整一次。

9.2天然河段通航水位

9.2.1确定长江十线大然河段通航水位采用的基本站水位和流量资料应考虑十流及支 流已建枢纽引起的流量变化和河床冲淤影响,并应取用具有良好一致性且不少于20年的 近期连续资料系列

9.2.2.1长江上游天然河段的Ⅲ级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应采用10年~ 20年,长江干线其他航道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应采用20年。 9.2.2.2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为5%的潭 倍抗招传公佳计管移宝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15

9.2.3.2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低潮累积频率为90%的 潮位。

.3枢纽通航建筑物上下游通航Z

9.3.1枢纽通航建筑物上游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正常蓄水位、设计挡水位和不低于20年的洪 水重现期计算水位中的高值。当预计枢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可能提高时应计入提 高值:当泥沙淤积将影响水位时应计入泥沙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 9.3.1.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水库死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中的低值。 9.3.1.3当通航建筑物与其他挡水建筑物不在同一挡水前沿时,通航水位应根据枢纽 布置作相应调整。

9.3.2.1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不低于20年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枢纽下泄最大 流量所对应的最高水位。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水位 和下一梯级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高值,并计入动库容的水位抬高值。 9.3.2.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对应的水位,并计入河床下 切和电站日调节等因素引起的水位变化值。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 的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回水到本纽通航建筑物下游的相应水位。

9.4枢纽上下游河段通航水位

9.4枢纽上下游河段通航水位

9.4.1枢纽上游河段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20年的洪水流量与相应的汗 期坝前水位组合,以及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与相应的各级入库流量组合,取回水 曲线组合的上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应计入河床淤积抬高的水位。

9.4.1枢纽上游河段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20年的洪水流量与相应的汛

(1)根据坝前水位的运行过程确定计算时段,当坝前水位上升或下降较快时,其计算 时段应适当加密; (2)根据枢纽上游河段的支流人汇情况确定相应的计算河段; (3)根据各水文站最近不少于20年且具有良好一致性的水文资料,计算出各计算河 段在各计算时段内的计算流量,计算流量采用的保证率应与航道等级相适应; (4)根据各时段内的坝前最低水位和各计算河段的计算流量,计算出回水曲线组合; (5取回水曲线组合的下包线作为沿程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6)计入河床冲淤可能引起的水位变化值: 4.3枢纽下游河段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9.4.3.1当纽没有洪水调蓄作用时,应按洪水重现期为20年的流量作为设计流量

9.4.3.2当枢纽具有洪水调蓄作用时,可直接选取枢纽最大通航

9.4.4.1.受日调节影响河段应根据本河段枯水期的枢纽日调节下泄流量和支流人汇 的影响确定

9.4.4.2受日调节影响河段的范围,应考虑河床下切的影响,根

和对应的支流入汇流量,计算沿程各点的最低水位作为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无实时下泄 流量资料时,可根据枢纽最小下泄流量和入汇支流的相应保证率流量,计算沼程各点的设 计最低通航水位,当采用最小下泄流量计算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尚应考虑日调节波引 起的沿程水位变化值:

9.4.5.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采用下一梯级坝前最低运行水位

9.4.6枢纽建成运行后,应及时观测枢纽上下游河段沿程的水位变化,并根据实测资料 对通航水位作及时调整:当枢纽正常运行超过20年,且水文资料的一致性较好时,可按 第9.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15

表 A. 0. 1 内河散货船代表船型尺度

A.0.2内河代表船队尺度按表A.0.2确定

表A.0.2内河代表船队尺度

GB/T 27963-2011 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评价A.0.3海船(散货船)代表船型尺度按表A.0.3确定

附录 A长江干线代表船型

表A.0.3海船(散货船)代表船型尺

FZ/T 64026-2011 针刺絮片衬过三峡船闸的代表船型尺 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15

B.0.1 航道水深可按下式计算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