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9职称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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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9职称工作手册

同意推荐本单位 同志申报系列 (专 业)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审报的材料已经本单位审查,并按省有 关规定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申报材料经公示后无异议

审核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本公示证明一式2份,一份连同审报材料上报,一份单位留存)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制

注:1.“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一栏,主要填写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审批单位QGDW 11860-2018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后评价技术标准,实行岗 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还需填写聘任时间。 2.学历一栏从最低学历依次填写至最高学历。

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一栏,主要填写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审批单位,实行岗位 幽全市业单应证年陆官油红时间

(工作简历经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

(包括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国内外进修等)

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

注:1.“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一栏,主要填写承担的任务及完成情况,以及名 次排序。

:“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一栏,主要填写承担的任务及完成情况,以及名

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

注:1.出版著作、论文要填写书名、书号或刊号、出版社名称、卷/期 码等。

码等。 2.合著要填写自已的名次和独立完成数量 3.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文章要注明学术会议名称、主办单位、文章交流的层次 及获奖情况。

2.合著要填写自已的名次和独立完成数量。 3.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文章要注明学术会议名称、主办单位、文章交流的层 及获奖情况。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项填写本表,不另附纸:2.“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栏中,须根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填写专业名称:3.取得2种以上学历

(学位)的,从第一学历开始填写(由低到高):4.论文著作须写明论文标题、刊物名称、刊号、发表日期、出版社名称、字数等:5.职称管理部门是指,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

级管理,县有相应级别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中、初级)、省直有关单位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初级》

年度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人社发【2018】5号

皖人社发【2018]5号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 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 条件、程序、方式,以及申报材料、时间、地点,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社 会公布。申报、评审职称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评审标准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委员会评 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各级别、各系列(专业 职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外省的,原取得的职称证 书一般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由调入地职称管理部门予以确认使用。 第二章申报 第九条申报职称人员,须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并 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破格申报职称应在该表封面右上角注明 “破格”字样,并另行填写破格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3.《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人 员还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聘用合同或聘任文件及当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确认意见; 5.任现职以来存入个人档案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 人事部门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 明; 6.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 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自、 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 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 时间和等级; 7.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或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及 实例材料;

8.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 9.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审查。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 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技术主管、人事于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 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审查后将审请人基本情 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 于5个工作目。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 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 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撰写准确、客观的 评价意见填入评审表中。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 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 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十一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 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 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第十二条符合我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规定,持有职业 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且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在申 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 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 (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 (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 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 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 (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 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 (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 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 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系列(专业 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

第十五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对口受理本系列(专业)评审范围 内的申报材料,并负责审核。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委会组建单位 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交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补办,逾期未 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评委会组建单位不予受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二)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 文件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的; (五)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申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十七条提交评委会的评审材料,应有评委会组建单位同意送评 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章。 第十八条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如发现申报人存 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章考试 第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根据 该系列(专业)专业特点、职业属性以及岗位需求,对非以考代评系列(专 业)职称,可实行考评结合,对申报评审人员进行必要的综合理论知识和 专业知识考试,测试申请人实际学识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及考试形式、内容、合格 标准、由授权组建评委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评委会组建单位 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接受职称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多种形式 不设置补考程序。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二条各级评委会应按照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 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 开展评审工作,并主动、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拟定考试、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日程 通知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参加评审会。考试、评审工作程

安排,按管理权限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经审核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 记后,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论文或著作水平鉴定,组织相关知识考试。 论文或著作水平鉴定,由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负责评价。必 要时,可另请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统一送审,申报 单位和个人送审结果无效。 按有关规定申报人须进行答辩的,或专业(学科)评议组、评委会认 为申报人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通知申 报人到场答辩,不按时答辩的不予评审。 (三)召开评委会前,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组织专业(学 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评委会组建 单位应将有关材料(包括笔试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成绩)分别送达 评审委员。 (四)专业(学科)评议组根据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 分组审阅申报人材料,提出初步评议意见。不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 委会,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 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在审阅申报人材料时,发现不完整 不齐全的,要及时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不得擅自要求申报人补充材料。 (五)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先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 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专业(学科)评议组长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 最后由评委会各位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 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 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 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报人,不得进行复评 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评委会会议,除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六)评委会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 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 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含评委发言摘要和评审 讨论情况)、投票结果、申报人评审未通过的原因、对一些专项问题的处 理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由

评委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审 核批复。评委会组建单位向职称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一)评审情况综合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见附件);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见附件);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五)有关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职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 逐一审核,并将拟批准人员姓名、单位、取得职称名称、级别等内容,在 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来 信来访,对有投诉举报的评审通过人员应及时要求评委会组建单位或相关 单位认真核查。经查证属实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通过人员,取消其资 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评审通过经公示和复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 管理部门核准公布,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职称证书。 不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或未经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的评审通过人 员,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接到批复后,应及时将文件转发至 提交单位,并将申请人评审材料清理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批准通过人员 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未通过人 员的材料凡涉及有组织审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意见(含《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表》)不予退还本人。 第二十九条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对年度 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将总结报送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 (一)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 (二)不具有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权限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委托评审的。 第三十一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 托评审函: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 (一)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 (二)不具有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权限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委托评审的。 第三十一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出 具委托评审函:

(一)我省不具备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以及不设立相 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 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设立的高评 会代评。 (二)省直单位及省辖市、县(市、区)无相应系列(专业)中、初 级评委会的,分别由省直单位、同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 审函。 (三)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有关系列(专 业)评委会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规定受理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委托评审 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委托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由职称管理部门核 准公布。

第三十三茶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 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 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 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 材料。 第三十五条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 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三十六条申请转评人员,应出具岗位变动后专业技术水平、能 力、业绩情况等材料。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 动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 王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八条因所在单位整建制变更名称和岗位属性的,专业技术 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 可持原有职称直接申报。 第三十九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 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 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职称

第四十条破格申报职称的,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 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未经上述程序提 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十一条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转业安置到我省企事业单 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 位考核和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比照同等学历、资 历人员,按照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的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评审 职称。

第四十二条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对从外省流动到我省工作 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外省通过社会化评审方式取得的原职称证书,一般 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予以确认。 第四十三条省外来皖人员申请确认的职称应与其在省外取得职称 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十四条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职称 (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原有职称 依然有效,按照相关规定确认换发我省职称证书。 第四十五条申请职称确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省外取得的职称,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过评定程序, 并被具有职称管理权限部门核准的职称; (二)来皖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三)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十六条,申请职称确认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职称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原件一份,同时出具 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或参保 缴费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或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 (四)原职称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1份,军

队转业安置人员提供任职命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1份; (五)国家规定考评结合取得的职称证书,还需提交原考试合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见附件)一式3份; (七)从中央驻皖单位调入我省地方工作的,还须提供国家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本行业(系统)或单位开展相应职称评审的文件或依据。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来皖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 户口在省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在省外申报职称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的; (三)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四)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 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出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真 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 第四十九条职称确认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并填 写《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实,并按照职称管 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申请的职称级别,按 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非公有 制单位的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四)具有职称确认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换发 我省职称证书。取得职称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该职称之日 起计算。 异地或军队职称经确认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参加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 格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 科)评议组人员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的,应予主动回避。参加抽取评审专 家名单的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人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对参 与评审、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 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利用评审工作便 利打招呼、牵线搭桥、伺私舞、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 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要追究其法 律责任。 对评审委员会擅自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 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 理。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 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职 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 其法律责任。 评审委员会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 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限期整改, 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 任。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的 地区和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巡查、随机抽查,受理举报并负责 核查和处理。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第五十三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 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 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5年内不得再申 报职称。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征信共享平台。 第十章费用 第五十四条职称评审(包括相关知识考试)按照省财政、物价部 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收取相关费用。评委会组建单位自觉 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评审费用于评审事务开支,不足部分由评委会组建单 位解决。 第十一章评审服务 第五十六条各职称管理部门要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 求,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减少纸质 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土士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在线评审等方式

实现线上线下服务衔接。注重评审结果的信息数据采集,促进数据资源的 聚集、整合和共享。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的 职称评审工作。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其他企 事业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职称为专业技术资格,所称资历为任职年 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 职称任职时间计算办法如下: (一)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 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 (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目起算; (三)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第六十条除博士研究生可初次认定中级职称外,所有系列专业技 术人员(不含以考代评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评审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不再 开展直接认定中级职称工作;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且 符合初次认定中级职称的,可直接参加评审。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 院校和经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 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子 的党校学历证书。 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 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可视为专业相符: (一)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经总政(总参)批 准认可的部队院校、中央及省委党校等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 继续教育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 业继续教育,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学时、200学时和100 学时的专业科目学习,具体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三)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第六十二条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申报职称。双专科学历有 一 种专业与申报职称专业对口的,可视作本科学历,取得学历时间从获得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人社发【2018]3号

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评委库成员根据备案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一 次,每次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 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情形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呈报同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整。评委库成员增补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 理。 第四章评委会及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评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 委员1一2名。出席高、中、初级评委会委员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一)按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17人;按行业或相近专 业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13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 委员不少于11人; (二)中、初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9人。 评委会人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评委会根据需要,可按分支专业(学科)组成若干专业 (学科)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议,提 出书面评议意见。专业(学科)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其对申报对象的 评议意见是评委会评议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无论赞成与否,都须提交评 委会评议表决。 第二十条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一般为单数,须由3名以 上具有本专业(学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 由出席评委会的委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委员,须在评审会议 召开前,按下列办法产生: (一)高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产生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高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 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委员外)随机抽取。 高评会设在省辖市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高评会所在 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高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 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 案。 (二)中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产生 省直中评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省直主管部门,省辖市 中评会由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中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 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

(三)初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产生 省直初评会由省直主管部门会同初评会组建单位,省辖市、县初评会 由省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初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 按拟定的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在抽取高、中、初级评委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组 成人员时,同单位(部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产生后,评委会因故推延一周以上的 其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重新抽取。 抽取的评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的 相关规定及时补充调整评委,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职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参与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评委名单 负有保密责任。评委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委员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每年调整一 次,调整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专业评议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 多于三分之二。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 般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五条会议由主住委员或委托副王任委员王持。评审时,先 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专业(学科)评议 组长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最后由所有出席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 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并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须达到出 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 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第二十七条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 结果。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八条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评委会会议,除评委会组 建单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召开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连 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归档备查。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 议程、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含评委发言摘要和评审讨论情况)、投 票结果、申报人评审未通过的原因、对一些专项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其他 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评审专家应当根据评审情况填写评审表及评审结论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三十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审 核批复。

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 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逐 步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征信共享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职称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取得的专业 技术资格。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皖人发【2004】80号文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人社秘【2018]422号

皖人社秘【2018】422号

关于加强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机制建设的通知

2018年12月18日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5号)2019年6月5日(简要摘抄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皖水人(【2016】94号)(简要摘抄)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简要摘抄)

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交人教【2014】114号)(简要摘抄)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人社发【2019】5号

人社发【2019】5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国有企业: 现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6月5日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六条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 以上等次。 第七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 内为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 牛外,还应具备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历、任 职年限及业绩成果。 第九条技术员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 满。 (四)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1篇。 第十条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能够独立完成和指导一般性技术工作,参与处理所从事专业范围 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技术总结2篇。 第十一条工程师条件 (一)掌握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所从事专业 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所从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 和发展势。 (二)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所从事专业范围内 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 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 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 力,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 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 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和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 顶; 2.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4项,且已开发实 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项 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重大科研, 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 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完成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省级技术标准、技 术规范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五)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 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学并标注。 第十五条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连续3个年度考核获优秀等 次,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突破学历、任职年限要 求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破格申报人员除应具备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以及第三章所列相应层级 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的,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 须另外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 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 1项。 (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在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 格后,须另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破格申报必须从严掌握,不得越级破格 第于六条长期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 可以突破学历要求申报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的,除应具备第二 章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连续3个年度考核获 优秀等次; (二)取得国家级二类以上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 (三)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技术报告、工程方案等2篇,并由

2名同行业具有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签署评价意见。 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其他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七条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 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 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 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 具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 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资料,应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 取得。 第十九条采用专家评审或笔试、面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在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 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变动造成与现 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不一致的,可以转评。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 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 员。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 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 师。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 组织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申报高级工 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 (一)项、第十四条第(四)项所列条件2条以上的,论文可酌减1篇。作 为业绩成果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四条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评 审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5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人【2019】87号

HJ 发布稿84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建人【2019】8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管执法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阜阳、准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管理局),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7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 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 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 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HG/T 4137-2010 脲醛缓释肥料,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 持以人为本、激励创新,坚持服务发展、释放活力,坚持业绩与岗位经历相 匹配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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