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27-2018-T: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无水印 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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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1327-2018-T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6.7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3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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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27-2018-T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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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27-2018-T: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无水印 带标签)

城市一般性工程所采用的衡量灾害设防水准高低的尺度,通 常采用一定的物理参数和重要性类别来表达。如抗震采用设计地 震动参数与抗震设防类别;抗风采用基本风压;抗雪采用基本雪 压;防洪采用根据不同防护对象重要性的一定重现期的洪峰流量 或水位等。

2.0.5设定防御标准criteriaforscenariodisasterp

确定防灾安全布局、用地防灾管控措施和防灾设施部署时 与所依据灾害影响水平相对应的高手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灾害设 防水准。

GB/T 33948.1-2017 铜-钢复合金属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铜含量的测定 碘量法2.0.6设定最大灾害效应

通过对各灾种设定灾害风险进行综合防灾评估确定的,作为 确定防灾安全布局、用地防灾管控措施和防灾设施部署设计依据 的最大灾害影响和受灾规模,

2.0.7灾害风险评估

采取一定的技术方法,识别存在的灾害危险,分析抗灾 抗灾薄弱环节及可能的灾害后果,确定风险防范和控制 聚焦存在问题的过程。

为减低各种灾害的直接危害效应所采取的用地安全规 措施,防灾设施应急保障措施以及建设工程抗灾措施

城市防灾体系中直接用于灾害控制、防治和应急所必需白 工程与配套设施。防灾设施是灾害防御设施、应急保障基码 和应急服务设施的统称。

为防御、控制灾害而修建的,具有明确防护标准与防护汇 防护能力的,对灾害实施监测预警、可控制或降低灾害源到 险的建设工程与配套设备,如防洪设施、内涝防治设施、阝 离带、滑坡崩塌防治工程、重大危险源防护设施等。

2.0.1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属于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关键组成部分, 具有高于一般基础设施的综合抗灾能力,灾时可立即启用或很快 恢复功能,为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和避难疏散提供保障的工程

2.0.12应急服务设施

具有高于一般工程的综合抗灾能力,灾时可用于应急抢险救 援、避险避难和过渡安置,提供临时救助等应急服务场所和设 施,通常包括应急指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消防救援、物资 储备分发、避难安置等类型

2.0.13防灾隔离带

spreadingprotection

为阻正城市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大面积曼延,对保护生命、财 产安全和城市重要应急功能正常运行起防护作用的分隔空间和建 (构)筑物设施

应对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保障灾后应急救灾和疏散避 难活动的交通通道,通常包括救灾干道、疏散主通道、疏散次通 道和一般疏散通道

配置防灾设施,用于突发灾害应对重伤病人员医疗救护的 医院。

突发灾害应对中,承担保障基本生活和应急救灾的市政供水 水源。

突发灾害应对中,承担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灾应急供水的水质 净化处理厂(包括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 房、中控室、化验室等设施)。

城市规划确定的对防灾要素进行规划管控的界线,包括 确保防灾设施安全的防灾设施控制界线,以及为保障防灾功

能有效发挥,减缓、消除或控制灾害的长期风险和危害效应 采取特定规划管控措施的风险控制区界线。通常可用橙线 标识。

3.0.1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抗、避、 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保障安全、因地 制宜、平灾结合,科学论证及全面评估城市灾害风险,整合协调 成市防灾资源,坚守防灾安全底线,统筹防灾战略与任务,综合 落实防灾要求,建立健全具备多道防线的城市防灾体系,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以综合防灾评估为依据,根据城市 规模、发展布局以及灾害类型、严重程度、危急程度,以设定最 大灾害效应为基准,合理设定城市灾害综合防御自标和防御标 准,分析城市防灾需求及安全防护和应急保障服务要求,统筹完 善城市防灾安全布局,划分防灾分区,系统规划防灾设施。 2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以最严重灾害类型、危害严重程度 确定设定最大灾害效应,综合考虑采取防护距离、防灾设施、加 强设防等防灾举措的可行性及代价,合理规划选择防灾举措。重 要灾害风险应采取多种举措综合预防。 3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以工程抗灾和各专业的防灾规划为 基础:遵照常态功能和防灾功能协调共用、多灾种防灾功能综合 共享的原则,统筹防灾设施,协调防灾管控措施,整合防灾 资源。 4城市规划应以专业性评估为基础,统筹安排既有重大危 险源预防,提出搬迁、除险、防控等规划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重 大危险源防护距离及周边用地功能和建设时序。 5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提出建筑工程抗灾能力改善和灾害 风险控制的基本对策和指引。 302城市规划的综合防家内容应满足下述要求

3.0.2城市规划的综合防灾内容应满足下

1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防灾规划应包括城市防灾体系建设自 示和任务,防灾设施建设标准,重大防灾设施空间布局要求,重 点防御灾害的规划对策和措施,涉及城市发展全局安全的防灾控 制界线、防灾管控措施等内容。 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除应包括本条第1款的内容外, 尚应包括:综合防灾评估,设定防御标准和灾害防御指引,城市 防灾安全布局,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规划,重 要防护对象、重要应急保障对象、重要设防对象及规划管控措 施,近期实施的防灾设施及其他重点防灾建设项自。 3城市单灾种防灾规划应按照灾害综合防御的要求,结合 应急保障和服务设施的安全防护,确定防灾设施的防御自标、设 防标准、规划布局,提出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 4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按照各单灾种防灾规划、城市生命 线系统和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等要求,统筹规划布局避难场所、应 急救援通道和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消防站、救灾物资储备等设 施,明确供水、电力、通信、供热、排水、环卫等基础设施防灾 建设要求。 5城市规划应鼓励和引导各类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 施、场所的多功能使用或兼容。承担防灾功能的上述设施和场所 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满足城市防灾减灾和应急功能需要 6城市灾害高风险片区、应急保障服务能力薄弱片区的防 灾规划策略应坚持抗灾能力改善、风险排香与监控、风险源整治 和防灾设施部署等综合防治对策,并可考虑规划的分期应对 措施。

2)受江河洪水、风暴潮、暴雨山洪或内涝威胁城市的防 洪治涝。 3)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 灾害防治。 4)可能遭受台风、龙卷风、暴风雪、雨雪冰冻等极端大 气灾害影响地区的对应类型气象灾害防御。 2事故灾难防御重点内容应包括: 1)统筹考虑火灾、重大危险源和其他灾害次生灾害的综 合防御。 2)可能发生特大灾害损失或特大灾难性事故后果的设施 和地区的防范 3)易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后果的地下管线、地下综合管 郎等地下空间设施的防范。 3灾害高风险片区、重大灾害源点、重天危险源点及重要 护对象的规划管控措施 0.4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确定城市灾害综合防御自标,明确 市防灾体系建设自标和任务,并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防灾体系建设自标应明确规划期内城市重大工程抗 设防、抗灾能力改善、灾害风险控制、防灾安全布局和防灾设 部署的基本战略以及具体规划指标 2城市防灾体系建设自标和任务应针对下述层面提出要求 1)不同水准突发灾害的应对水平 2)需达到的抗灾设防标准及落实途径 3)防灾安全布局调整完善的要求和措施。 4)防灾设施体系优化整合和建设的规模程度。 5)存量风险识别、评估、减缓和消除的基本控制自标和 落实措施。 6规划防灾管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求。 7)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要求。

3.0.5城市灾害综合防御目标应满足下述要求

1当遭受相当于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较大灾害影响时,城 市应能够全面应对灾害,应无重大人员伤亡;防灾设施应有效发 裤作用,城市功能基本不受影响,城市可保持正常运行。 2当遭受相当于设定防御标准的重大灾害影响时,城市能 有效减轻灾害,城市不应发生特大灾害效应,应无特天人员伤 二;防灾设施应能基本发挥作用,重天危险源以及可能发生特大 灾难性事故后果的设施和地区应能得到有效控制。 3当遭受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特天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 对外疏散和对内救援可有效实施

有效减轻灭害,城币不应发生特大灭害效应,应无特大人员伤 广:防灾设施应能基本发挥作用,重大危险源以及可能发生特天 灾难性事故后果的设施和地区应能得到有效控制。 3当遭受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特大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 对外疏散和对内救援可有效实施。 3.0.6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依据城市灾害综合防御目标,以灾 害风险评估为基础,综合评估城市发展条件、灾害环境、工程设 防情况、历史灾害情况等因素,并应采用上限原则分别确定各主 要灾种的设定防御标准

3.0.6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依据城市灾害综合防御目标,

害风险评估为基础,综合评估城市发展条件、灾害环境、 防情况、历史灾害情况等因素,并应采用上限原则分别确 要灾种的设定防御标准。

3.0.7城市灾害设定防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 2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灾影响不应低于重现期为100 年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临灾时期和灾时的应急救灾和避 难的安全防护时间对龙卷风不应低于3h,对台风不应低于24h。

1城市防洪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 确定。处于防洪保护区之外的应急服务设施场地地面标高的确定 官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考虑,其安全超高工级不宜低于 0.5m,Ⅱ级不宜低于0.3m。 2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 划规范》GB5031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确定;城 市工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排涝设施设计降雨重现期不宜低于5 年,Ⅱ级不宜低于3年;下列设施的排涝设施设计降雨重现期, 工级应急保障不宜低手10年,Ⅱ级不宜低手5年: 1)应急服务设施

2)应急交通设施中的疏散救援出人口、承担重大抗灾救 灾任务的机场、港口、交通车站,立体交叉道路、桥 梁、隧道等关键节点。 3)电力调度中心、发电厂、变电所、换流站、通信调度 中心、热电站。 4)应急保障水厂。 3.0.9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对下列地区或工程设施,应提出更高 的设防标准或防灾要求: 1城市发展建设特别重要的地区。 2可能导致特大灾害损失或特大灾难性事故后果的设施和 地区。 3 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灾时需后用或功能不能中断的工程 设施。 4承应急救援和避难疏散任务的防灾设施,城市重要公 共空间,公共建筑和公共绿地等重要公共设施 3.0.10城市规划应将下述要求列为强制性内容: 1设定防御标准,工程抗灾设防标准。 2限制建设和不宜建设的用地范围,限制使用要求和用地 防灾管控措施。 3重大危险源、灾害高风险区、应急保障服务薄弱片区、 可能造成特大灾难性后果设施和地区的规划措施

3.0.10城市规划应将下述要求列为强制性内容:

1设定防御标准,工程抗灾设防标准。 2限制建设和不宜建设的用地范围,限制使用要求和用地 防灾管控措施 3重大危险源、灾害高风险区、应急保障服务薄弱片区、 可能造成特大灾难性后果设施和地区的规划措施。 4防灾设施布局、规划用地控制要求。 5城市重要防护对象、重要应急保障对象与重要设防对象 的防灾设施配置要求和空间安全保障的规划控制要求。 6防灾规划管控要求和措施

4.1.1城市综合防灾评估,应依据城市各类基础资料和防灾规 划成果,在相关专业部门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城市防灾、减灾和 应急措施现状分析,评估各类防灾规划实施情况,开展重大危险 源调香评估、灾害风险评估、用地安全评估、应急保障和服务能 力评估,并应确定防御灾种及重点内容

划成果,在相关专业部门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城市防灾、减灾和 应急措施现状分析,评估各类防灾规划实施情况,开展重大危险 源调香评估、灾害风险评估、用地安全评估、应急保障和服务能 力评估:并应确定防御灾种及重点内容。 4.1.2综合防灾评估,可划分评估空间单元进行,评估空间单 元划分和调整应凸显和准确识别灾害高风险区、用地有条件适宜 地段及不适宜地段、可能发生特大灾难性事故影响的设施与地 区、应急保障服务能力薄弱区等城市防灾薄弱环节,分析重点防 护保障片区和工程对象的防灾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元划分和调整应凸显和准确识别灾害高风险区、用地有条件适宜 地段及不适宜地段、可能发生特大灾难性事故影响的设施与地 区、应急保障服务能力薄弱区等城市防灾薄弱环节,分析重点防 护保障片区和工程对象的防灾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灾害危险性和抗灾能力分析的结论,城市灾害风险 程度及空间分布。 2城市抗灾设防、防灾设施和应急救灾体系存在的主要问 题,城市防灾薄弱环节。 3重大灾害源点、重大危险源、重要防护对象及重要应急 保障对象清单,相应防护措施和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存在的主要 问题。 4需要加强抗灾设防的片区和工程设施等重要设防对象清 单,相应的设防标准和配套防灾措施的有效性及存在的主要 问题。

1 防灾评估应满足科学划定防灾控制界线的要求。 2 评估可能遇到的灾害,分析用地避让和管控要求

3评估复核防灾设施需求,分析防灾设施选址和管控措施 有效性。

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等专业性评估为 基础,并对需要进行的专业性评估提出要求。难以开展专业性评 古时,应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需要进行专业性评估的 片区,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有效的专业性评估结果为依据

2.1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价应基于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根 也区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区域安全的原则,进行重天危险源 和防范影响评价,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4.2.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价应调查分析危险

物质生产或存储数量,按照本标准附录D要求综合考虑不同类 别和等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以及各类重要防护对象的防护 要求,按照可容许个人风险基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合理确 定外部防护距离,评估防护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3.1灾害风险评估,应分析各类灾害可能发生的频度与规模, 确定需预防的重点灾害种类,分析灾害的成因、影响程度、空间 分布及特征、与次生灾害叠加时的耦合效应,评估城市防灾体系 效能,分析确定灾害防御重点内容、设定防御标准和设定最大灾 害效应。

4.3.3灾害风险评估,应重点从灾害危险性、工程

人口与经济分布、后果严重程度、风险控制和减缓能力等方面 识灾害高风险片区。

4.4.1用地安全评估应包括用地布局安全评估和用地防灾适宜 性评估,确定用地安全影响要素、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 4.4.2用地布局安全评估,应结合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分析 城市重大灾害源点及次生灾害影响,瓣识灾害高风险片区和重点 防护对象:评估相应防护措施和保障措施及特大灾难性事故防范 伏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灾害防御设施评估宜梳理城市灾害源和次生灾害源、灾 害高风险片区、用地防灾有条件适宜地段和不适宜地段及可能造 成特大灾难性事故的设施和地区,综合分析城市防洪治涝、消防 救援、防灾隔离、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害防御设施的规模和状态 水平。 2次生灾害影响评估应以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火灾影响评估 为基础,辨识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灾害高风险片区和地段 确定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分析对供水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 4.4.3用地布局安全评估时,应对居住区、中小学校、医院 养老设施等人员密集地点、弱势人群聚集地点的潜在安全风险 针对下述内容进行评估: 1所面临的灾害及潜在安全风险,影响程度,预防措施。 2灾害设防标准及抗灾措施 3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害程度、个人及社会风险,防护措施 有效性。 4应急预案,避险疏散安置对策与措施。 4.4.4用地布局安全评估时,下列设施或地区宜作为可能发生 特大灾害损失和特大灾难性事故的重点防范对象: 1 核材料生产储存设施,核设施 2可能发生地表断错的发震断裂 3水面高于城市用地标高,发生决堤、溃坝等事故,可能 威胁到城市发展全局安全的河流、水库、湖泊、堰塞湖等大面积

4.4.2用地布局安全评估,应结合重大危险源调香评估,分析 城市重大灾害源点及次生灾害影响,瓣识灾害高风险片区和重点 防护对象:评估相应防护措施和保障措施及特大灾难性事故防范 状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灾害防御设施评估宜梳理城市灾害源和次生灾害源、灾 害高风险片区、用地防灾有条件适宜地段和不适宜地段及可能造 成特大灾难性事故的设施和地区,综合分析城市防洪治涝、消防 救援、防灾隔离、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害防御设施的规模和状态 水平。 2次生灾害影响评估应以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火灾影响评估 为基础,辨识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灾害高风险片区和地段 确定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分析对供水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

核材料生产储存设施,核设施 2 可能发生地表断错的发震断裂 3水面高于城市用地标高,发生决堤、溃坝等事故,可能 威胁到城市发展全局安全的河流、水库、湖泊、堰塞湖等大面积

水域。 4储存规模特别大的重大危险品储罐区、库区、生产企业 毛矿库等对城市用地有重大安全影响的设施。 5灾害的遇合影响、耦合效应、连锁效应或规模效应可能 特别突出的地区。

性特征和潜在灾害影响,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将用地划分 为适宜、较适宜、有条件适宜和不适宜四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 示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132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地段 可综合有关基础资料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识别,必要时应开展 专门研究。

4.5应急保障和服务能力评估

5.1应急保障和服务能力评估,应统筹考虑灾害影响和各 灾要求,对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抗灾 状态水平进行分析。

分析其重要建筑工程和关键环节的抗灾性能及防灾措施,月 难等应急服务的建筑尚应进行单体抗灾性能评价,梳理薄 确定需要改造的范围和规模

4.5.3应急保障和服务状态水平评估,应对应急保障基

和应急服务设施资源开展调查和统计,对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 急服务设施的规模、保障服务范围、功能保障级别和保障措施进 行综合评估,并重点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不足及 疏散困难程度等方面辨识确定应急保障服务薄弱片区

1评估时应分类确定最大受灾人口数量及分布,并据此分 析各类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规模需求。受灾人口的 类型宜包括需救助人口、伤亡人口、需疏散避难人口、需转移安

置人口等。 2评估时应分析城市各类重要设施的应急保障需求,确定 应急功能保障对象及保障要求,评估已有可利用应急保障基础设 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应急保障服务范围、规模及水平,并分析所 需达到的应急保障级别、方式和措施 3评估时应分区、分系统梳理分析各类防灾设施的规划建 设与改造规模。

5.1.1城市防灾安全布局规划应以用地安全使用为原则,以形

5.1.1城市防灾安全布局规划应以用地安全使用为原则,以形 成有利于增强城市防灾能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可有效应对重 大或特大灾害的城市防灾体系为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防灾安全布局规划应提出重要地区和重大设施空间 布局的灾害防御要求,灾害防御重点规划措施和减灾对策,统筹 完善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和防灾设施布局,分析确定规划控制要求 和技术指标,指引并协调城市建设用地和防灾设施建设用地 2城市防灾安全布局规划应对防灾设施、灾害高风险片区 防灾有条件适宜地段和不适宜地段、可能造成特大灾难性后果的 设施及地区、应急保障服务薄弱片区等提出规划管控要求、防灾 措施和减灾对策。 3城市防灾安全布局规划应合理划分防灾分区,配置防灾 资源,构建有效的防灾设施体系。 4城市各类设施防火间距、外部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 安全距离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5.1.2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以“平灾结合、多灾共用、分区互 助、联合保障”为原则,统筹协调和综合安排防灾设施,保障城 市用地安全,应对防灾设施进行空间整治和有效整合,满足灾害 防御和应急救灾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考虑对城市重要设施的安全防护要求,统筹协调监测预 警设施、防洪工程设施、公共消防设施、防灾分隔带、排水防涝 工程、抗震防灾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防灾设施。 2确定应急服务设施规模、布局、功能服务指标和设防标 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标准和保障措施,灾害防御设

施规模、布局、防护标准和防护措施 3确定防灾设施用地控制界线和控制要求,周边建设用地 控制要求和工程防灾措施,

5.1.3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体系白

析评估城市要害系统、重要工程设施、关键空间节点、防灾分区 划分和应急保障服务需求,形成点、线、面相互结合、相互支撑 的工程体系

1整合应急通道和绿地、生态设施,连接应急服务设施 形成安全廊道。 2应急指挥、消防、避难、医疗卫生、物资储备、综合演 练等设施可综合设置或毗邻布局。 3以防灾设施为支撑,整合应急服务设施周边公共服务场 听和设施,进行空间整治,形成防灾分区的安全据点和应急服务 体系

1城市规划应采取降低风险的工程措施,并对新建项目实 施产格规划管控。 2对位于风险近期难以有效降低片区的城市重要功能和公 共设施,城市规划应提出功能调整或搬迁要求

5.2.1用地安全布局应划定灾害高风险片区、有条件适宜地段 和不适宜地段、可能造成特大灾难性事故的设施和地区,并应确 定相应的规划管控要求和防灾措施。

1用地安全布局规划应针对城市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建 设用地选择和重大项自建 或减缓用地风险的规划要求

和防灾措施,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制定防灾规划管控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出重大灾害源点、重大危险源、重要防护对象和重 要应急保障对象清单以及相应灾害防御设施、防护措 施和保障措施 2)提出需要加强抗灾设防的片区和工程设施等重要设防 对象清单以及相应的设防标准和配套防灾措施 3)确定影响用地安全布局的因素及影响范围线和影响等 级,限制建设和禁正建设范围,限制建设需要配套的 防灾设施和防灾措施。 4)提出灾害防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指引。 2城市发展主导方向、城镇密集区、城镇走廊、新建城镇 及区域重天设施布局等,应避开灾害风险高、用地防灾适宜性差 的区域和地段,优先选择灾害风险低、用地防灾适宜性好的区域 和地段。工程项自选址应避免因工程建设诱发新的灾害。 3城市用地安全布局防灾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灾害危险性大、用地防灾适宜性差的区域和地段,城 乡规划应优先作为生态保护区或控制开发区进行空间 管制与引导,严格控制既有城镇建设用地的扩展 2)有条件适宜地段和不适宜地段确需利用时,应明确灾 害防治措施、适应或控制用地破坏效应的防灾措施及 安全防护措施 3)重大危险源和灾害源应采取设防标准、安全间距、防 灾隔离带和风险控制区等相结合的管控措施。 4)灾害高风险片区中,工程抗灾能力严重不足的,应采 取抗灾加固或综合改造的规划对策;灾害损失密度高 的,应采取提高灾害设防标准和防灾设施配置标准及 加强防灾措施的规划对策;灾害的遇合影响、耦合效 应或连锁效应突出的,应提高重要设施防护标准及应 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5)具有连锁性次生、衍生或蔓延影响特征的灾害高风险 片区,应根据灾害危险性和影响规模、灾害的蔓延方 式设置防灾隔离带,控制灾害规模效应 6)应急保障服务能力薄弱片区应制定改造前应对措施 其中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不足的,应制 定配置标准、安排近期建设项自;救灾疏散困难的 尚应制定远距离疏散方案及相应应急通道和应急服务 设施配置要求。 4较适宜地段、有条件适宜地段和不适宜地段采取工程措 施后方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建设项自选址应优先考虑适宜地 段、较适宜地段,对有条件适宜地段和不适宜地段,应明确限制 或禁正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乡建设用地选址必须坚持突变型地质灾害危险排除 或得到有效控制,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作为规划管 控条件。 2)地震地质灾害影响地段,应划定有条件适宜和不适宜 用地,并提出抗震防灾措施 3)城市用地布局必须满足行洪需要,留出行洪通道。产 禁在行洪用地空间范围内进行有碍行洪的城乡建设 活动。 5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安排应充分考虑竖向设计,不宜将重 要设施布置在易发生内涝、积水的低洼地带。 6城市规划应根据流域防洪规划有关要求分类分区建设和 管理蓄滞洪区。城乡建设不得减少蓄滞洪总量。滞洪区应保留足 够的开空间面积,留有洪水通道,并保持畅通。 7城市与森林、草原相邻的区域,应根据火灾风险和消防 安全要求,划定并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原边缘的安 全距离。

5.2.3存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

建设项目选址应识别并避开下列危险地段:

1稳定性牧差和差的特大型、大型滑坡体或滑坡群地段及 其直接影响区。 2发生可能性大和中等的特天型、天型崩塌地段,治理难 极大、治理效果难以预测的危岩、落石和崩塌地段。 3发育旺盛的特大型、天型泥石流或泥石流群地段,淤积 亚重的泥石流沟地段,泥石流可能堵河严重地段

5.2.4存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惠的地区,城市

1存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惠地段,可按本 示准附录B的规定,综合有关基础资料进行识别。 2滑坡地区建设用地,当滑坡规模小、边界条件清楚,整 冶技术方案可行、经济合理时,宜选择有利于坡地稳定的规划布 高方案,并确定滑坡防治工程建设方案或要求;具有滑坡产生条 牛或因工程建设可能导致滑坡的地段应确保坡地稳定条件不受到 削弱或破坏。 3崩塌地区建设用地,当落石或潜在崩塌体规模小、危岩 力界条件或个体清楚,防治技术方案可行、经济合理时,宜选择 有利部位利用。 4泥石流地区建设用地,应远离泥石流可能堵河严重地段 的河岸;采用跨越泥石流沟方式进行工程利用时,应把绕避沟床 纵坡由变缓的变坡处和平面上急弯部位的地段作为规划强制性 要求。

5.2.5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用地选址应对抗震不利

让要求,当无法避让时应采取有效的规划管控措施;对抗震 地段,应提出禁止规划建设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筑 不应规划建设标准设防类建筑工程的规划管控措施

5.2.6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洪涝灾害

地区,行洪滩地、排洪河渠用地、河道整治用地应划为有条件适 宜地段,并应制定规划管控要求。

5.2.8城市火灾高风险区宜利用道路、绿地、广场等开敬空间

5.2.8城市火灾高风险区宜利用道路、绿地、广场等开散空间

.8城市火灾高风险区宜利用道路、绿地、广场等开空 置防灾隔离带,并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5.2.8火灾高风险区防灾隔离带

注:根据该表划分火灾防灾隔离带级别,从一级开始向三级依次推定,表 置条件”为多项时,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级别

5.2.9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宜确定重点防灾管控对象,

5.2.9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宜确定重点防灾管控对象:采取分类 制定管控要求、划定规划风险控制区、防灾控制界线等方式,制 定规划管控措施,促进风险的有效控制和逐步减缓,持续提升和 改善抗灾能力,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5.3.1城市防灾分区应与城市的用地功能布局相协调,宜根据 城市规模、结构形态、灾害影响场特征等因素合理分级与划定 并应针对高风险控制、防灾设施配置制定规划控制内容及防灾措 施和减灾对策

1水体、山体等天然界限宜作为防灾分区的分界,防灾分 区划分尚应考虑道路、铁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分隔作用。 2防灾分区划分宜考虑规划协调、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的 日常管理要求。 3防灾分区可依据灾后应急状态时的行政事权分级管理 划分。

5.3.3防灾分区的规划控制内容应满足下述要求:

1)人口规模为3万人~10万人级别的防灾分区,宜设置 固定避难场所、应急取水和储水设施、不低于Ⅱ级应 急通道,应急医疗救护场地、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地 此级别防灾分区宜与城市规划管理单元相衔接,协调 落实规划控制内容和防灾措施。 2人口规模为20万人~50万人级别或区级的防灾分区 宜设置中心避难场所、市区级应急指挥中心、工级应 急保障医院、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急保障水源及应急 保障水厂、工级应急疏散通道、市区级应急医疗救护 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所。 2通往每个防灾分区的应急通道不应少于2条。缺少应急 通道的,应增加城市广场,预留直升机起降场地。 3防灾分区间应满足防止灾害蔓延的要求。 4防灾分区应制定应急保障水厂、应急保障医院、避难场 所等重要防灾设施与城市主要应急通道、供电设施、通信设施的 联接设施的规划要求。 5防灾分区应针对人员密集公共设施的紧急避险和紧急避 难提出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配置及安全保障空间的 规划要求和防灾措施。 54城民在插划建设应荔实陆公反的缩人除市西求

5.3.4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落实防灾分区的综合防

1居住区应符合突发灾害避险时的紧急疏散和临时避难要 求,宜按小区安排紧急避难用地,并划定满足安全要求的有效避 难区,满足所有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避难要求。居住区用于紧 急避难的平均有效避难用地面积按0.7m/人~1.0m/人控制 且不得小于0.45m/人。任何居住街坊的紧急避难面积不得低于 0.2m/人。 2居住区内疏散道路应确保内部人员安全有效疏散。居住

街坊应有确保灾时安全的出入口,并与应急通道有效相连。 3绿地、广场宜兼顾避难用地功能。新建或改造的居住区 宜考虑选择中小学校、居民运动场馆、公共服务或活动中心等设 施作为避难建筑。避难用地和避难建筑相应的避难规模、设防标 准和建设要求应纳入规划控制内容

5.4.1城市应急交通应考虑主要灾害源及重大危险源分布和区 域救援情况,分散设置多个疏散救援出入口,综合利用水、陆 空等交通方式,规划设置相互衔接的应急通道,采取有效的应急 保障措施,提出应急通道防灾管控措施和建设要求,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城市保证一个主要灾害源发生最大可能灾害影响时可有 效通行的疏散救援出入口数量,大城市不得少于4个、中等城市 和小城市不得少于2个,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应按城市组团分别 考虑疏散救援出入口设置。 2城市蔬散救援出入口应与城市内救灾干道和区域高等级 公路连接,并宜与航空、铁路、航运等交通设施连接:形成高 余度相互支撑的交通走廊形式,保障对内救援和对外疏散可有效 实施。 3100万人口及以上的城市组团应考虑灾害规模效应和组 团内部的应急通行,提高救灾干道、疏散主通道的有效宽度设置 示准,并宜分别考虑救援和疏散要求分开设置。 4沿海、沿江河的城市以及山地城市宜采取建设应急码头 直升机起降场地等措施增强应急交通能力。 5城市应急通道应与本标准规定应急保障对象和城市重要 公共设施的出入口相衔接,确不能直接相连时,应设置局部连接 通道,连接通道应满足本标准关于应急通道的相关规定。 6应急通道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 1 应急通道的设置要求

5.4.2城市应急供水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应按照基本生活用水和 救灾用水需要进行核算,按照市政应急供水为主、应急储水或取 水保障为补充的原则进行布局,对各应急供水保障对象采取有效 的保障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供水期间的人均需水量可按表5.4.2的规定,考虑 城市自然环境条件综合确定

表5.4.2应急供水期间的人均需水量

:表中应急供水定额未考虑消防等救灾

2核算应急供水量宜考虑一定的余。核算应急市政供水 量时,应考虑灾后管线可能破坏环造成的漏水损失 3城市应急保障水源应采用多水源形式:应急保障对象的 应急供水来源宜采用应急市政供水保障设施、设置应急储水装置 或设置应急取水设施至少两种方式 4应急供水管道宜采用环状连接。 5应急储水装置或应急取水设施一般可按照市政供水中断 或外部救援空窗期的紧急供水措施安排。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 施应保障不少于紧急或临时阶段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用水和医疗 用水的需水量。

5.4.3城市应急服务设施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

1应急服务设施的规模应考虑建筑工程可能破环和潜在次 生灾害影响因素,按满足其服务范围内设定最大灾害效应下所核 算需提供应急服务人口的需要来确定。 2固定避难人口数量应以避难场所服务责任区范围内常住 人口为基准核定,且不宜低于常住人口的15%,其中长期固定 难人口数量不宜低于常住人口的5%。紧急避难人口数量应包 活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核算单元不宜大于2km。人流集中的 公共场所周边地区核算时,宜按不小于年度日最大流量的80% 核算流动人口数量。 3应急医疗卫生救助人口数量宜按总人口核算,其中受伤 及疫病人员数量不宜低于城市常住人口的2%。 4救灾物资储备库可按辐射区域内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规模进行物资储 备。大型救灾备用地、市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分发设施应满足本地 这设定最大灾害效应下需救助人口物资临时储存和分发需求;避 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分发设施应考虑场所服务范围内所有人员 需求,

2紧急避难期需医疗救治人员的有效使用面积不应低手 15m/床,固定避难期不应低于25m/床。安排简单应急治疗时 紧急避难期不宜低于7.5m²/床,固定避难期不宜低于15m²/床。 5.4.5避难场所的设置应满足其服务责任区范围内受灾人员的 避难需求,分级控制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分级控制要求,应符合表5.4.5 的规定。

表5.4.5紧急和固定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

注:1表中各指标的适用,对于紧急和固定避难场所是以满足疏散人员的避难要 求为前提,中心避难场所是以满足城市的应急功能配置要求为前提 2表中给出范围值的项,“有效避难面积”一列前面的数值为下限,其余各 列后面数值为上限,不宜超过

6.1.1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相关 专业的规划,提出规划布局和防灾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时应分析城市需提供应急功能保障的各类设施等应 急功能保障对象,确定应急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的保障规模 和布局,明确应急功能保障级别、灾害设防标准和防灾措施。 2规划时应确定城市疏散救援出入口、应急通道布局和防 灾空间整治措施。 3规划时应提出防灾适宜性差地段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限 制建设条件和保障对策。 4规划时应明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安全的重要 建筑工程,并针对其薄弱环节,提出规划和建设改造要求。 6.1.2城市应急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划分为I、Ⅱ和Ⅲ级,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工级:为区域和城市应急指挥、医疗卫生、供水、物资 诸备、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援活动所必需的设施以及涉及国 家、区域公共安全的设施提供应急保障,受灾时功能不能中断或 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2Ⅱ级:为大规模受灾人群的集中避难和重大应急救援活 动提供应急保障,受灾时功能基本不能中断或灾后需迅速恢复的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3血级:除工、Ⅱ级之外,为避难生活和应急救援提供应 急保障和服务,受灾时需尽快设置或短期内恢复的其他应急保障 基础设施

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采用增强抗灾能力、穴余设置或多 种保障方式组合来保证满足本标准第3.0.5条和第6.1.2条规定 的应急功能保障性能要求。 2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及其保障对象,其主要建筑工程应具 有一致水平的抗灾可靠性。 3规划新建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宜采取增强抗灾能力的方式。 4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按设定防 御标准确定其抗灾设防标准。当无法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 应采取增设几余设置确保应急保障性能的可靠性 5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满足抗震设防、防洪、内涝防治及 地质灾害防治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6位于防灾适宜性差地段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其所采取 的防灾措施应能满足防御或适应设定最大灾害效应场地破坏的 要求。

的主要建筑工程抗震防灾要求应按高于重点设防类确定,Ⅱ级应 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确定,Ⅲ 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标准设防类 确定。

GB/T 38201-2019 航天器常压热性能试验方法6.1.5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1.5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折

1按本标准第6.1.3条规定需采用增强抗震能力方式但无 法满足本标准第6.1.4条规定时,应采取增设余设置方式来确 保应急功能保障性能的可靠性。 2采取余设置方式时,工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 筑工程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工、血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 建筑工程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6.2.1根据需提供应急功能保障的各类设施的类别利

根据需提供应急功能保障的各类设施的类别和分项,城

SN/T 4836-2017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技术规范市应急交通、供水、供电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 别应按表6.2.1划定

表6.2.1应急保障级别最低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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