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1477-2015 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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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1477-2015 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技术监督导则

5.7.3调试过程排放的浆液、废水、废渣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5.7.4调试结束,调试技术资料完整并归档

5.8.1脱硫装置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要求,在设施建成投运2个月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性能试 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8.2对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应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5.9.竣工验收阶段 5.9.1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 同意后方可进行生产。 5.9.2设施建成投运后,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9.竣工验收阶段 5.9.1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 司意后方可进行生产。 5.9.2设施建成投运后GB/T 11105-2012 金属粉末 压坯的拉托拉试验,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9.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经 向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 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 审批部门备案,

6.1.1运行期脱硫装置的技术监督包括自脱硫装置峻工验收合格后对运行检修阶段的设备、原材料、污 染物排放及综合利用等的监督。 6.1.2监督范围主要有:设备、吸收剂、脱硫副产品、烟气参数、工艺参数、在线仪表(含烟气排放连 续监测系统)、燃煤品质、脱硫副产品处置及综合利用等。

6.2.1脱硫工艺应监督下列项目:

原烟气采样分析方法按DL/T414、GB/T16157

6.6脱硫石膏品质的监督

DL/T14772015

DL/T14772015

石高永波的术 家液密度宜用密度瓶直接取科 和方法应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石膏浆液pH值、石膏浆液密度、 石灰石浆液密度的分析方法参照附录B

6.8烟气CEMS的监督

6.8.1每套脱硫装置进出口应至少各安装一套烟气CEMS。烟气CEMS安装应符合HJ/T75、HJ/T76及 环保部门的规定。脱硫装置出口烟气CEMS安装位置应在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道或者烟上。 6.8.2烟气CEMS应100%投运,数据传输有效率不应低于75%,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定或校验。 烟气CEMS的安装和管理应符合HJ/T75的规定。 .8.3烟气CEMS应定期进行校准,按下列要求监督烟气CEMS的校准: a)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SO2、O2等气态CEMS应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b)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烟尘CEMS应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采用直接测量法的气态CEMS,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应每30天至少人工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 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无自动校准功能的应每15 天至少人工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 d)抽气式气态污染物CEMS应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 6.8.4烟气CEMS应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监督校验: a)每6个月应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烟气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b) 当校验结果不符合HJ/T75要求时,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流速 CMS的速度场系数的校正,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相对准确度,直到烟气CEMS达到HJ/T75 的要求。 6.8.5应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监督工作。有效性审核工作 应按照《国家重点监督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进行,应审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 确性、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等。

6.9烟气污染物的监督

9.1脱硫设施排放的SO2浓度、烟尘浓度应满足GB13223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SO2排放总 足环保部门总量控制的要求。 9.2烟气监督项目应包括出口烟气中SO2浓度、O2含量、烟尘浓度及出口烟气温度、烟气流量 放总量等。

6.9.3监督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净烟气指标人工监测应至少每半年一次; b) 日常净烟气指标应采用烟气CEMS数据,应按小时均值统计; c 出现烟气CEMS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人工比对校准。 6.9.4人工烟气取样应有代表性,取样点宜在脱硫装置出口烟道采样孔处,采样孔的位置及布置、测试 平台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采样分析方法按GB/T16157、DL/T414执行。

6.10外排海水的监督

10.1采用海水脱硫工艺的脱硫装置应在曝气池出口安装pH、COD、溶解氧的在线监测表计。 pH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排放海域海水水质标准,不应小于6.8;外排海水COD增加值和 量应达到设计要求,符合排放海域海水水质标准。 10.2外排海水监督项目应包括pH值、COD、溶解氧、悬浮物、重金属等。

6.10.3监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排海水pH值应每周测量一次,并同时校对在线pH值计; b)外排海水中COD增加值、溶解氧含量、悬浮物等,应每月测量一次; 外排海水重金属等其余指标应按DL/T414规定进行测定,DL/T414未做规定的每年应至少测 量一次。 6.10.4外排海水的采样点应在曝气池出口采样泵取样口处,如没有相应取样设施,则应在脱硫外排海 水排海口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6.10.5分析方法参照GB17378.4执行

6.10.5分析方法参照GB17378.4执行。

6.11脱硫废水的监督

6.11.1脱硫废水宜处理后回用,脱硫废水的排放应满足GB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处理后的水 质应达到DL/T997的标准,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11.2应监督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水的悬浮物、COD、pH值、氟化物、硫化物、重金属。 6.11.3监测周期应按照DL/T414执行,排水的悬浮物、COD、pH值项目宜每月不少于三次,氟化物、 硫化物宜每月一次,重金属污染物宜每年一次。 6.11.4脱硫废水在脱硫废水排放处取样,采样应符合DL/T997的规定,分析方法参照附录B。

6.12检修阶段的监督

6.12.1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检修宜参照DL/T341及相应的脱硫装置检 使用其他方法的脱硫装置检修可参照DL/T748.10中第10部分“脱硫装置检修”、DL/T83 硫装置检修规程执行。

用其他方法的脱硫装置检修可参照DL/T748.10中第10部分“脱硫装置检修”、DL/T838及相 装置检修规程执行。 12.2脱硫工艺设备应有检修阶段的管理制度、设备台账、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等资料文件。 12.3脱硫工艺设备的检修内容、工艺要点和质量要求应符合DL/T748.10、DL/T838及相应的 检修规程要求。

b)所有浆液箱罐防腐、除雾器堵塞情况; c) 增压风机磨损及腐蚀情况、烟气挡板密封及腐蚀情况; d)烟道积灰情况、所有浆液泵及搅拌器磨损及腐蚀情况、浆液泵入口滤网堵塞情况、浆液

蚀及磨损情况; e) GGH堵塞及腐蚀情况、旋流器磨损情况、膨胀节磨损腐蚀情况; f) 烟肉腐蚀情况检查(如条件具备); g) 重要表计如烟气在线监测仪表、pH值计、密度计、液位计等。 6.12.5 检修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6.12.6 脱硫装置大修后45天内应进行性能试验,脱硫装置至少应达到下列要求: a) 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应100%; b) 脱硫设施投运率不应低于98%; c) 脱硫废水排放达标率应100%; d 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应100%。 6.12.7脱硫装置检修结束时,检修归档技术资料应齐全,参见附录C

7.1技术监督预警制度

7.2.1脱硫装置及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非计划停运或开旁路运行,月累计或连续时间为24h以内 或每台机组出现1次非计划停运或旁路开启时未按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 7.2.2脱硫装置、CEMS系统的月投运率低于规定值相差5个百分点以内。 7.2.3脱硫装置脱硫效率低于设计值相差5个百分点以内。 7.2.4SO2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一倍以内的时间在1h~4h以内

DL/T 1477 2015

7.4.1脱硫装置及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及其他重要环保设施的投入率、效率或准确度不能稳定达到 环保要求,非计划停运或开旁路运行月累计时间超过72h,或每年非计划停运次数超过2次/台机组以上, 或每台机组出现2次以上非计划停运或开旁路运行时未按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 7.4.2脱硫装置、CEMS系统月投运率低于规定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上。 7.4.3 脱硫装置脱硫效率低于设计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上。 7.4.4 SO2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一倍以内的时间在24h以上,或超标一倍的时间在4h以上。 7.4.5 燃煤月平均硫分超出现有脱硫系统设计值的100%以上。 7.4.6入口烟尘浓度超过要求值的100%以上。

8.1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应建立相应的脱硫装置技术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8.2应有完整的脱硫装置设备台账。 8.3 应有脱硫装置运行、维护和检修操作规程。 8.4 应建立脱硫装置考核和管理制度。 8.5应有脱硫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8.6应建立健全脱硫装置监测质量保证制度、实验室实验操作规程。 8.7应建立实验室精密仪器使用维护保养及检验制度。仪器使用记录和各类原始记录应规范齐全,实导 室仪器应有计量检定周期计划。 8.8应建立脱硫装置设备台账、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脱硫装置技术监督统计报表

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设施监督监测月统计汇总表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脱硫装置监督检测参考测试方法

脱硫装置监督检测分析项目参考测试方法一览表

L/T 14772015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脱硫装置检修归档技术资料 脱硫装置检修结束时,检修技术资料应齐全,宜归档QCCJH 0002S-2016 长春市吉地嘉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真空包装糯玉米,不限于以下资料: 检修准备及过程文件; 年度检修计划; 检修计划项目表; 检修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 检修项目计划进度和网络图及计划与实际比较情况; 脱硫设备检修备件材料计划; 脱硫设备运行分析报告; 检修前机组脱硫系统试验报告; 检修前缺陷统计; 检修项目安全、组织、技术措施; 检修各项考核细则(检修管理、质量、文明生产等考核办法); 质量验收申请单、验收单、通知单; 不符合项通知单; 检修工序卡、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 技术监督计划; 外包项目汇总表及安全、质量、技术协议、合同等文件; 检修现场定置管理图及规定; 设备异动申请单; 检修各类现场记录表格; 检修总结阶段文件; 重大特殊项目的技术组织措施及施工总结; 改进系统和设备的设计资料及图纸; 检修技术记录和技术经验专题总结; 检修工时、材料备件消耗统计资料; 质量监督验收资料; 检修前后脱硫装置脱硫效率试验报告: 重要部件材料和焊接试验、鉴定报告: 各项技术监督的检查、试验报告: 电气、热工及自动装置的调校试验记录; 启动、调试措施、调试报告: 设备系统异动报告; 检修交代书和记录; 冷、热验收总结评价报告; 脱硫装置检修总结报告。

D.1脱硫装置技术监督预警通知

D.1脱硫装置技术监督预警通知单

表D.1脱硫装置技术监督预警通知单 预警类别编号:

JG/T 431-2014 圆形新风空调机组D.2脱硫装置技术监督预警回执单

D.2脱硫装置技术监督预警回执单

表D.2脱硫装置技术监督预警回执单 预警类别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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