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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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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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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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1194-2018 商品车多式联运滚装操作规程TSGR00052011

(3)用于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2.13焊接材料 (1)用于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 等于母材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当设计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 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3)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 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2.14材料代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 的书面批准,并且在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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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罐体容积或者气瓶总容积; (5)预期使用年限;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3.4设计文件 3.4.1基本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规范与标准的选择、主要设计结构的确定原则、主要 设计参数的确定原则、材料的选择、安全附件的选择、主要外购部件(如走行装置、 角件)等的选用说明,同时还需要对所充装介质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编号、名称、类 别及与工作温度相对应的饱和蒸气压和密度等)、危害性、混合介质的限制组分以及 有害杂质的限制含量要求等作出说明; (2)设计计算书,包括罐体或者气瓶强度计算、结构强度应力分析报告(需要时) 容积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需要时还包括内 外支撑结构强度计算、传热计算、轴荷分配计算、稳定性计算等; (3)设计图样,包括总图、罐体或者气瓶图、管路系统图等; (4)制造技术条件,包括主要制造工艺要求、检验试验方法等; (5)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 (6)使用说明书,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适用的介质、装卸阀门和安全附件等 的规格和连接方式、操作使用说明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和必要的警示性要求等。 3.4.2设计总图及罐体图 3.4.2.1设计总图及体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及罐体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且其总图 及罐体图应当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3.4.2.2总图的主要内容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名称、型号及设计制造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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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方式或者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 (3)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介质的危害性以及特 殊的腐蚀条件等; (4)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 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等;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需要注明腐蚀介质的 限定含量; (5)主要特性参数,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总重、自重、罐体容积或者气瓶总容 积、最大允许充装量等; (6)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 (7)特殊制造要求,如氮气或者情性气体置换要求等; (8)泄漏试验要求; (9)防腐蚀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性能参数及连接方式: (11)装卸附件的规格、性能参数及连接方式; (12)移动式压力容器铭牌位置; (13)装卸管口方位、规格、连接法兰标准等; (14)运输中的气体保护要求,如氮气或者其他不溶性气体的封罐压力限制等要 求; (15)铁路、公路或者水路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3.4.2.3罐体图的主要内容 罐体的设计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规格、标准及要求; (2)主要设计参数,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低设计金属温度、腐蚀裕量、 最大允许充装量、充装介质及介质的危害性、容积、焊接接头系数等;对有应力腐蚀 倾向的还需要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3)无损检测要求; (4)热处理要求; (5)耐压试验要求; (6)设计使用年限,如果罐体是疲劳容器需要标明循环次数。 3.4.2.4特殊要求 3.4.2.4.1设计总图的特殊要求 (1)铁路罐车的设计总图上,注明车辆性能,如车型代号、轨距、商业运行速度、 自重系数、轴重、车辆定距、换长、通过最小曲线半径、车辆限界要求等; (2)汽车罐车或者长管拖车的设计总图上,注明车辆性能,如底盘型号或者半挂

3.4.2.4特殊要求

3.4.2.4.1设计息图的特殊要求 (1)铁路罐车的设计总图上,注明车辆性能,如车型代号、轨距、商业运 自重系数、轴重、车辆定距、换长、通过最小曲线半径、车辆限界要求等; (2)汽车罐车或者长管拖车的设计总图上,注明车辆性能,如底盘型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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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介质的分类及危害性 3.9.1介质编号、名称和分类 介质的编号、名称和分类(包括项别)按照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和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 3.9.2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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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大量接触,发生爆炸、燃烧,或者因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 用介质毒性危害程度、有毒、剧毒、爆炸危险性和易燃危险性表示。 3.9.2.1毒性危害程度 是在综合考虑介质的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后确定 的。按照最高容许浓度确定时,可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²; (2)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0.1mg/m²且小于1.0mg/m²; (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mg/m²且小于10.0mg/m²; (4)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mg/m。

3.9.2.2有毒介质

是指经吞食、吸人或者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严重受伤、损害人类健康的 气体或者液体物质。 3.9.2.3剧毒介质 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 药)和天然毒素等物质。 3.9.2.4易爆介质 是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气、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 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 介质。 3.9.2.5易燃介质 是指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具有易燃危险性的介质。 3.9.3介质危害性的确定 3.9.3.1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 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该标准没有规定的,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的危害性。 3.9.3.2有毒和易燃危险性介质的确定 有毒和易燃危险性介质按照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常见 危险货物的有毒和易燃类别见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 3.9.3.3剧毒介质的确定 剧毒介质按照《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 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 国民用航空总局,2003年公告第2号)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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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或者保冷结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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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套与筒体或者封头之间的接头应当来用全焊透结构。 3.11.2罐体用管法兰 (1)罐体用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设计,应当参照HG/T20592~HG/T20635《钢 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系列标准的规定; (2)充装液化石油气、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 质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HG/T20592~HG/T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至少应当 选用高颈对焊法兰、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如填充带为柔性石墨)和专用级高强度 螺栓组合。 3.11.3人孔 (1)罐体人孔的开设位置、数量和尺寸等应当满足进行内部检验的需要; (2)按照引用标准规定可以不设置人孔的罐体,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 例如对罐体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等提出要求。 3.11.4开孔补强圈的指示孔 罐体外表面的开孔补强圈以及周边连续焊的起加强作用的垫板至少设置一个泄 漏信号指示孔。 3.11.5不允许拆卸的保温或者保冷层 对有保温或者保冷层的罐体,如果设计时规定保温或者保冷层不允许拆卸,则应 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定期检验的项目、方法等。 3.11.6防波板的设置 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设置防波板。防波板与罐体的连接结构 应当牢固可靠,并且具有防止防波板及其连接件脱落的措施。 3.11.7装卸口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 (1)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类介质的罐体应当采用上装上卸的装卸方 式,液面以下不充许开口; (2)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以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其装卸口应 当由三个相互独立并且串联在一起的装置组成,第一个是紧急切断阀,第二个是球阀 或者截止阀,第三个是盲法兰或者等效装置,其中紧急切断阀应当符合本规程第9 章相应条款的规定; (3)充装其他介质的罐体,其装卸口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引用标 准的规定。 3.11.8管路 (1)管路的设计结构应当避免由于热胀冷缩、机械振动等所引起的损坏,必要时 当考虑设置温度补偿结构和紧固装置; (2)管路的设计结构应当设置能够防止被意外开启的防护装置,如果各附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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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相对运动,应当采取紧固或者隔离措施,设置必要的支撑和紧固装置; (3)管路及其管路中的阀门用材料应当与充装的介质相容,并且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阀体不得采用铸铁或者非金属材料制造; (4)管路连接应当采用法兰或者焊接结构,焊接接头应当优先采用全焊透对接接 头形式; (5)管路焊接完毕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合格后以1.5倍罐体 设计压力或者1.67倍气瓶公称工作压力进行耐压试验,并且以罐体设计压力或者气 瓶公称工作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3.11.9罐体或者气瓶支撑结构要求 (1)罐体或者气瓶与走行装置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应当牢固可靠,有足够的刚 度和强度,满足相应运输方式的要求,并且连接结构能够承受本规程3.10.1.1中规定 的惯性力载荷; (2)罐体或者气瓶与走行装置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应当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进 行局部应力校核。 3.12无损检测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程及其引用标准和JB/T4730的要求,在 设计图样上规定所选择的无损检测方法、比例、质量要求及其合格级别等。 3.13特殊耐腐蚀要求 对于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罐体或者受压元件,例如存在晶间腐蚀、应力腐蚀、点 腐蚀、缝隙腐蚀等腐蚀介质环境时,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提出相应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以 及必要的热处理等技术要求。 3.14泄漏试验 3.14.1泄漏试验种类 泄漏试验根据试验介质的不同,分为气密性试验以及氨检漏试验、卤素检漏试验 和氨检漏试验等。 3.14.2泄漏试验条件 (1)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者易燃、易爆介质,以及不充许有微量泄 漏时,设计上应当提出进行泄漏试验,并且在设计图样上规定泄漏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2设计要求进行气压试验的,是否需要再做泄漏试验,应当在设计图样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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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2 煜T及其钢印

4.3试件(板)与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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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筒体和封头的纵、环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及焊缝余高; (3)凸形封头的内表面形状公差及碟形封头的过渡段转角半径; (4)筒体的直线度、椭圆度及长度尺寸

4.4.2焊接接头的表面质量

(1)不得有表面裂纹、未焊透、未熔合、咬边、表面气孔、弧坑、未填满和肉眼 可见的夹渣(杂)等缺陷; (2)焊缝与母材应当圆滑过渡; (3)角焊缝的外形应当凹形圆滑过渡; (4)按照疲劳分析设计的罐体,应当去除纵、环焊缝的余高,使焊缝表面与母材 表面平齐; (5)其他表面质量,应当符合设计图样和引用标准的规定。 4.4.3罐体组装及焊缝布置 罐体组装及焊缝布置的主要控制项目和要求如下: (1)不充许强力组装; (2)不得采用十字焊缝;相邻的两筒节间的纵焊缝和封头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 纵焊缝应当错开,其焊缝中心之间的外圆弧长应当大于筒体厚度的3倍,并且不小于 200mm; (3)筒体纵焊缝不允许布置在罐体横截面中心与罐体最低点连接半径左右各 20°范围内; (4)罐体上凡被补强圈、垫板等覆盖的焊缝,均应当在覆盖前打磨至与母材齐平; (5)罐体内部设置有防波板时,与罐体内表面焊接连接的固定防波板的零部件应 当避开罐体的环焊缝,并且距离环焊缝边缘不小于100mm;当与纵焊缝交叉时,应 当开槽避让。 4.5无损检测 4.5.1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 方能承担与资格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对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4.5.2无损检测方法 (1)罐体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超声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等; (2)制造单位或者无损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设计图样要求和JB/T4730的规定制定 罐体的无损检测工艺: (3)采用未列人JB/T4730或者超出其适用范围的无损检测方法时,应当按照本 规程17的规定办理。

4.4.3罐体组装及焊缝布置

4.5.3罐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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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制罐体上的焊接接头; (3)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铁素体型不锈钢 奥氏体一铁素体型不锈钢制罐体上的焊接接头; (4)复合钢板的覆层焊接接头、异种钢焊接接头、具有再热裂纹倾向或者延迟裂 纹倾向的焊接接头; (5)先拼板后成形的凸形封头上所有拼接接头; (6)罐体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连接部位的焊接接头; (7)设计图样和引用标准要求时。 4.5.3.3无损检测的实施时机 (1)罐体的焊接接头应当经过形状、外观与儿何尺寸检查,合格后再进行无损检 测; (2)拼接封头应当在成形后进行无损检测,若成形前已经进行无损检测,则成形 后还应当对圆弧过渡区到直边段再进行无损检测; (3)有延迟裂纹倾向的材料时应当在焊接完成24h后进行无损检测,有再热裂纹 项向的材料应当在热处理后增加一次无损检测: (4)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罐体,在耐压试验 后,还应当对焊接接头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4.5.3.4无损检测的技术要求 4.5.3.4.1射线检测技术要求 射线检测应当按照JB/T4730的规定执行,质量要求和合格级别如下: (1)要求进行全部无损检测的对接接头,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合格 级别不低于Ⅱ级; (2)要求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对接接头,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合格 级别不低于Ⅲ级; (3)角接接头、T形接头,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不低于IⅡI 级。 4.5.3.4.2超声检测技术要求 超声检测应当按照JB/T4730的规定执行,质量要求和合格级别如下: (1)要求进行全部无损检测的对接接头,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B 级,合格级别为I级; (2)要求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对接接头,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B 级,合格级别不低于Ⅱ级; (3)角接接头、T形接头,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B级,合格级别 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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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的焊接接头,合格级别不低于II级。 4.53.4.3组合检技术要求 当红合采用射线检润和超声检测时,质量要求和合格级别按照各自执行的标准确 定,并耳均应当合格。 4.53.4.4表面无损检测技术要求 罐体所有焊接接头的表面无损检测均应当按照JB/T4730的规定执行,合格级别 如下: (1)钢制罐体进行磁粉或者渗透检测,合格级别为1级; (2)铝及铝合金制罐体进行渗透检测,合格级别为1级。 4.54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无损检测要求 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无损检测方法、检测比例和合格级别按照设计图样和引用标准 的要求。 4.5.5无损检测记录、资料和报告 制造单位应当如实无损检测记录,正确签发无损检测报告,妥善保管射线检 测底片和超声检测数据等检测资料(含缺陷返修前记录),建立无损检测档案,其保存 期限不少于7年。 4.6焊后热处理 4.6.1焊后热处理的条件 (1)充装易燃、易爆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以及有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 碳素钢或者低合金钢制体,制成并且检验合格后,应当进行整体炉内消除应力热处 理; (2)奥氏体不锈钢和铝及铝合金制罐体,焊接后般不要求做焊后热处理,如有 特殊要求需要进行热处理时,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注明; (3)其他罐体及其受压元件,应当按照设计图样和引用标准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 层热处理的按照未瓶想7航空乐猫

4.6.2焊后热处理的要求

罐体焊接工作全部结束并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焊后热处理,焊后热处理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耐压试验前进行; (2)热处理前根据引用标准和设计图样要求编制热处理工艺 (3)热处理炉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并且能自动实时绘制热处理的 时间与汇件壁温关系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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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耐压试验时罐体强度校核 如果采用高于本规程规定的耐压试验压力时,应当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对罐体进 行强度校核。 4.7.4耐压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1)耐压试验前,罐体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应当装配齐全,紧固妥当; (2)试验用压力表应当符合本规程第9章的有关规定,并且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 同经过校验的压力表,试验用压力表应当安装在被试验罐体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3)耐压试验时,罐体上焊接的临时受压元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强 度和安全性; (4)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 管理部门检查认可。 475耐压试砼其本要求

4. 7. 5 耐压试验基本要求

(1)保压期间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耐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 螺栓或者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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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耐压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 留; (3)罐体进行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 (4)耐压试验后,由于焊接接头或者接管泄漏而进行返修的,或者返修深度大于 二分之厚度的罐体,应当新进行耐压试验。 4.7.6液压试验 4.7.6.1液压试验要求 (1)儿在试验时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液体,在低于其沸点的温度下,都可用作液 压试验介质;当采用可燃性液体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应当低于可燃性液体的闪 点,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并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2)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时,水质应当符合设计图样和引用标准的要求,试 验合格后应当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 (3)罐体中应当充满液体,滞留在罐体内的气体应当排净,罐体外表面应当保持 干燥; (4)当罐体器壁金属温度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确认无 泄漏后再继续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足够时间;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 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当保持不变; (5)液压试验时,试骏温度(罐体器壁金属温度)应当比罐体器壁金属无延性转变 瀛度高30℃,或者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6)罐体液压试验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罐体内部的干燥处理。 4.7.6.2液压试验合格标准 进行液压试验的罐体,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的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4.77气压试验 由于结构或者支承原因,不能向罐体内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充许残留试验 液体的罐体,可以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4.77.1气压试验要求 (1)试验所用气体应当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情性气体: (2)气压试验时,试验温度(罐体器壁金属温度)应当比罐体器壁金属无延性转变 温度高30℃,或者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3)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4)气压试验时,应当先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足够时间,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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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如无泄漏,方可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 50%;如无异常现象,其后按照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 压足够时间;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当保持不 变。 4.7.7.2气压试验合格要求 气压试验过程中,罐体无异常响声,经过肥皂液或者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 可见的变形即为合格。 4.8泄漏试验 4.8.1气密性试验 耐压试验合格,所有安全附件、管路安装齐全后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1)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当符合本规程4.7.7.1(1)的规定,试验时罐体或者气瓶 器壁金属温度应当符合设计图样和引用标准的规定,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 或者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保压足够时间,经过检查无泄漏为合格。 4.8.2氨检漏试验 : 根据设计图样的要求,可采用氨一空气法、氨一氮气法、100%氨气法等氨检漏 方法。氨的浓度、试验压力、保压时间,由设计图样规定。 4.8.3卤素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时,真空度要求、采用的卤素气体种类、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以及 试验操作程序,按照设计图样的要求。 .4.8.4氮检漏试验 氨检漏试验时,真空度要求、氮气的浓度、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以及试验操作程 序,按照设计图样的要求。 4.9不锈钢和铝及铝合金制罐体的附加要求 4.9.1基本要求 (1)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材料保管制度,罐体及其受压元件的制造应当有专 用的制造车间或者专用的工装和场地,不锈钢和铝及铝合金制品不得与黑色金属制品 或者其他材料制品混杂制造,场所要保持清洁、干燥,严格控制灰尘; (2)加工成形设备和焊接设备,应当能够满足不锈钢、铝及铝合金制罐体制造的 需要,严格控制表面机械损伤和飞溅物; (3)有耐腐蚀要求的罐体或者受压元件,按照设计图样要求进行表面处理,例如 对奥氏体不锈钢表面进行酸洗、钝化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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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铝及铝合金制罐体的其他要求 4.9.2.1坡口加工 (1)坡口加工一般采用机械方法,也可以采用不损伤材料性能、不影响焊接质量 的其他切割方法;坡口采用热切割方法制备后需采用机械方法去除氧化层、污染层; (2)加工后的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夹杂及影响焊接质量的其他缺陷。 4.9.2.2支撑要求 铝及铝合金制罐体与支撑装置和卡带应当保持充分的接触,密贴程度或者接触面 积应当满尼设计图样和引用标准的规定。 4.10总装要求 4.10.1基本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在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完成罐体或者 气瓶、安全附件、管路、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部件的总装。总装完成后的检验项目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其合格婴求应当满足本规程及其设计图样和引用标准的规定: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九何尺寸; (2)罐体纵向中心平面污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纵向中心平面的偏差; (3)罐体或者气瓶与支撑装置连接的可靠性; (4)罐体或者气瓶装卸系统、紧急切断装置的完整及可靠性: (5)遂台进行容积检定: (6)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表面涂装、标志、铭牌以及必要的警示性标志等,其中标 志至少包括介质名称(限一种介质),下次全面检验日期及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表 明介质危险特性的图形标志等; (7)必要的专项性能试验和检验。 4.102置换处理 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厂前,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氮气置换或者 抽真空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厂: (1)采用氮气置换处理时,处理后的含氧量小于3%,并保留0.05MPa~~0.1MPa 的余压; (2)采用抽真空处理时,处理后的真空度不低于0.086MPa。 为满足特殊使用要求,置换要求高于本条规定时,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执行。

5.1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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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 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登记标志的放置位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计划长期停用(指停用1年及以上,下同)的,使用单位应当 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 关;长期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本规程5.9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 持定期检验报告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3)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使用登记证》; (4)移动式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 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 5.2使用单位的职责 1)使用单位是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 全使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2)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及其相应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 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5.3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2)建立健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3)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4)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使用、装卸、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 程的有关管理; (5)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安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惠的 整治; (7)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及变更情 况的统计报告、定期检验实施情况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报告等; (8)组织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9)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10)按照规定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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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QYXW 0001S-2015 云南信威食品有限公司 薄壳核桃市.4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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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负贵保 管。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本规程4.1.3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文件和资料; (4)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移动式压力容器维修和改造的方案、设计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 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6)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年度检查报告: (7)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如果有)的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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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包括随车作业人员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每次出车前、停车后和装 卸前后的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至少每月进行一 次。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应当进行记录。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是否完好,有无脱落等; (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是否完好; (3)罐体或者气瓶外部的标志是否清晰; (4)紧急切断阀以及相关的操作阀门是否置于闭止状态; (5)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6)装卸附件是否完好; (7)紧固件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松动现象: (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是否异常及有无明显的波动; (9)罐体或者气瓶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10)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是否 完好有效; (11)罐体或者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5.8异常情况处理 5.8.1异常情况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 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使用单位的有关部门报告: (1)罐体或者气瓶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然不能得到有效 控制; (2)罐体或者气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 (4)管路、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充装量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 (7)充装介质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不符; (8)真空绝热罐体外表面局部存在严重结冰、结霜或者结露,介质压力和温度明 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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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走行装置及其与罐体或者气瓶连接部位的零部件等发生损 坏、变形等危及安全运行; (10)其他异常情况。 5.8.2隐惠处理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查处 理,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产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 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5.9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8章定期检验的规定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的要求,安排并宜落实定期检验计划。在使用过程中,移动式压力容器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全面检验: (1)停用1年后重新使用的: (2)发生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3)发现有异常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 (4)变更使用条件的。 5.10安全使用要求 (1)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新制造或者改造、维修、检验检 测等后的首次充装(以下简称首次充装)前,必须对罐体或者气瓶内介质进行分析检 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4.10.2的规定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重新进行氮 气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2)充装介质对含水量有特别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首次充装前,必须按照产 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罐体或者气瓶内含水量进行处理和分析; (3)移动式压力容器到达卸载站点后,具备卸载条件的GB/T 32690-2016 发酵法有机酸良好生产规范,必须及时卸载;充装易 燃、易爆介质的,卸载后体或者气瓶内余压不得小于0.05MPa; (4)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作业应当满足本规程第6章的相关安全要求,采用压差 方式卸载时,接受卸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设置压力保护装置或者防止压力上升的 等效措施: (5)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 备进行充装; (6)禁止使用明火直接烘烤或者采用高强度加热的办法对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升 压或者对冰冻的阀门、仪表和管接头等进行解冻。 负责本条第(1)、(2)项处理作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处理和分析结果的 证明文件,

(9)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走行装置及其与罐体或者气瓶连接部位的零部件等发生损 坏、变形等危及安全运行; (10)其他异常情况。 5.8.2隐惠处理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查处 理,消除事故隐惠;对存在产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 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5.9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8章定期检验的规定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的要求,安排并宜落实定期检验计划。在使用过程中,移动式压力容器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全面检验: (1)停用1年后重新使用的: (2)发生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3)发现有异常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 压发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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