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SL28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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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SL288-2003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

5.1.1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5.1.2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5.1.3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 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5.1.4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讯、试验及办公设施和食宿等生活条件,完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5.1.5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

5.2.1检查开工前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施

GB/T 13477.19-2017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19部分:质量与体积变化的测定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1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 2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施工用地。 4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 5施工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 5.2.2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下列施工准备情况: 1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 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定。 2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要求 3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 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4承包人试验室应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督促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核,并督促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 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 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 7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8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技术资 料。 10审批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11审核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情况。 12审核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5.2.3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 章。 2监理机构应在与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 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2.4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6.1.1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 定及时调道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药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 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开工的必要条件。 3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 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 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 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 包人承担。 6.1.3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 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6.1.4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 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6.1.5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 后,方可签发

6.2.1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6.2.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6.2.3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 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 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6.2.4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6.2.5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人员 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6.2.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 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3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 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4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 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5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 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 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6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 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6.2.7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 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 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2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 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 3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6.2.8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订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 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6.2.9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 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6.2.10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2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 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 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工程部位的质量 控制。 4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 的施工。 5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 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 整改。 6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 工整改。 7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 好相片或录像带等相关资料。 8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 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9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6.2.11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2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标准和施工合同约 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 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 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 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 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5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应提交设备操 作和维修手册。 6.2.12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承包人应 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 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6.2.1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 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机构 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6.3.1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发包人编 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2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 调整。

6.3.1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

6.3.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发包人、 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3)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且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8)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9)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6.3.3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 施。 3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 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4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5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 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6.3.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 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 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申 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发包人 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 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6.3.5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6.3.3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应符合下孕

6.3.5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5)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 3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报告 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 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 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与答复。 5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要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6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7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6.3.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发包人要求提前 完工,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 承包人执行。 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对因赶工引起的费用事宜。 6.3.7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月、年施工进度报告

4.1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各项: 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 3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4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5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6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7 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8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9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6.4.1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

1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在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 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3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以及 十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 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3)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 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 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4)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 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4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 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 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4)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 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4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 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6.4.3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附录E的表格式样,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 要求: 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质量检验签证齐备; 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3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 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6.4.3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6.4.4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 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 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 页付款总额。 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 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付款一起支付。 6.4.5工程价款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价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 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2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 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 7)保留金扣留金额:

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 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6.4.6工程变更支付。监理机构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 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6.4.7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 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 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 2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

1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末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 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 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 2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 6.4.8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 款证书。 2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 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 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完全部保留金。

6.4.9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 寸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 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0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 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1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 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2因发包人违约药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

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 寸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4流工人同险E的应然人下到宝

6.4.11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2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 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退场费用: 5)由于解除施工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6)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3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就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 寸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4上述付款证书均应报发包人批准。 5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助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接收工作。 ,4.12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 与承包人因价格调整协商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调整价格。价格调整金额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支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5.1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2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 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 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惠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 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 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5.1施工安全应符合下

6.5.2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死

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 恢复工作。

6.6.1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6工程变更的实施: 1)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 2)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3)监理机构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应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组织 工程变更的实施; 4)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 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 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6.6.2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2)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 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1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 2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 页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发 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4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 文件和证明资料。 5监理机构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 件。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包人在向发 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机构。 2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手续; 2)当承包人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 应投保费用。 4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 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 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6.6.6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充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发 包人批准。 2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后,监理机构才能允许分 包人进入工地。 3分包的管理 1)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加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监督: 2)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 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 3)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检验合格后,才可

6.6.7化石和文物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 他遗物,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防止任何人移动或 品,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必要时,可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2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出意见 后报发包人批准。 6.6.8施工合同解除。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合同解除的任何书面通知或要求后,应认真分析合同解除 的原因、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和解除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6.9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机构就争议问题做出的 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 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进行的工作。

6.6.10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承包 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 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其余承包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

6.7.1监理机构应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监理信息管理体系

1设置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2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整编、归档、保管、传阅、查阅、复制、移交、保密等的制度。 3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与归档程序,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传递程序等文档资 科的管理程序。 4文件、报表格式 1)常用报告、报表格式应采用本规范附录E所列的和水利部印发的其他标准格式; 2)文件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如文号、签发、标题、关键词、主送 与抄送、密级、日期、纸型、版式、字体、份数等。 5建立信息目录分类清单、信息编码体系,确定监理信息资料内部分类归档方案。 6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整理、保管、归档、查询系统及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 6.7.2监理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监理文件。 2监理文件应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 3按规定格式编写监理文件,紧急文件应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 6.7.3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与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 活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2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和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并 加盖本人注册印鉴。 3监理机构发出的文件应做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 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4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 得拒收。 5监理机构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送阅、 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6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 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 7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 为监理机构认可。

6.7.4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应按下列程序传递: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 2)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 2所有来往的文件,除书面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3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6.7.5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2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 3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专题报告。 4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工程验收时,提交相应的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5在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6监理机构应对各类监理会议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工作。会议纪要应分发 会各方,但不作为实施的依据。监理机构及与会各方应根据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另行发布监理指示 履行相应文件程序,

6.7.6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做好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2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做好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凡要求立卷归档的资 料,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3监理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 4在监理服务期满后,对应由监理机构负责归档的工程资料档案逐项清点、整编、登记造册,向 发包人移交。

6.8.1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发包人制订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 2编写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机构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 3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4督促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协助发包人进行审核。 5督促承包人按照验收鉴定书中对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6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6.8.2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 提交的分部 工程验收资料。 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2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时,提请发包人及

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3监理机构应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准备应由其提交的验收资 料和提供的验收备查资料。 4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发包人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承包人 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6.8.3阶段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建设进展到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以及 提防工程汛前、除险加固工程过水等关键阶段之前,提请发包人进行阶段验收的准备工作。 2如需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和提供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 关资料。 3在初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时提交阶段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 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4根据初步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验收 的要求。

6.8.4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 相关资料。 2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3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验分部工程验收 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4对于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因验收前无法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投 入便用而编制的尾工项目清单和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项目清单及其延期完工、修复期限和相应施工 措施计划。 5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6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6.8.5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时,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 项目完工验收。 2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按规定整编资料,提交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检验前述验收后尾工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缺陷的修补情况: 审核拟在保修期实施的尾工项目清单;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汇总、整编全部合同项目 的归档资料,并进行审核。 4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缺陷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5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签发合同项目工程移交证书。 6.8.6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工作。

6.8.6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7.1.2若保修期满后仍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质量缺陷未修复或有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时,监理机构应 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做出相关工程项目保修期延长的决定。 7.1.3保修期或保修延长期满,承包人提出保修期终止申请后,监理机构在检查承包人已经按照施工合 同约定完成全部其应完成的工作,且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保修期终止事宜。

7.2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7.2.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项目,并为此办理付款签证。 7.2.2督促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在承包人未能执行监理机构的 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理机构可建议发包人雇佣他人完成质量缺陷修复工作,并 协助发包人处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若质量缺陷是由发包人或运行管理单位的使用或管理不周造成,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因修复该质 量缺陷而提出的追加费用付款申请。 7.2.3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发包人移交整编好的工程资料

7.2.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项目,并为此办理付款签证。

7.2.6保修期间现场监理机构应适时予以调整,除保留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外,其他人

6保修期间现场监理机构应适时予以调整,除保留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可推 设施移交发包人。

A.1.1监理规划具体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具体情况编制,格式和条目 可有所不同。 A.1.2监理规划的基本作用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监理规划》应当对项目监理的计 划、组织、程序、方法等做出表述, A.1.3总监理工程师应亲自主持监理规划的编制工作,所有监理人员应参与或熟悉监理规划的编制, 掌握监理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A.1.4监理规划应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承包人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编写,具有 针对性,突出监理工作的预控性和注意规划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A.1.5监理规划应随工程建设的进展或合同变更不断补充、修改与完善。

A.2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基本概况。简述工程项目的名称、性质、等级、建设地点、自然条件与外部环境;工程 顶目组成及规模、特点;工程项目建设目的。 2工程项目主要目标。工程项目总投资及组成、计划工期(包括项目阶段性目标的计划开工日期 和完工日期)、质量目标。 3工程项目组织。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发包人、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材 料设备供货人的简况。 4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等。 5监理主要依据。列出开展监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 准,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有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等的名称、文号等。 6监理组织。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与部门设置,部门分工与协作,主要监理人员的配置和岗位 职责等。 7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8监理工作主要方法和主要制度。制定技术文件审核与审批、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计量与付款签 证、会议、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工作报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理工作具体方法和制度。 9监理人员守则和奖惩制度

A.2.2 工程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的原则。 2质量控制的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明确合同项目各项工作的质量要求和目标。 3质量控制的内容。根据监理合同明确监理机构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任务。 4质量控制的措施。明确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并明确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要点与难 点。

A.2.3工程进度控制

2进度控制目标。根据工程基本资料,建立进度控制目标体系,明确合同项目进度的控制性目 3进度控制的内容。根据监理合同明确监理机构在施工中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

4进度控制的措施。明确合同项目进度控制程序、控制制度和控制方法。 A.2.4工程投资控制 1投资控制的原则。 2投资控制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建立投资控制体系。 3投资控制的内容。依据监理合同,明确投资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任务。 4投资控制的措施。明确工程计量方法、程序和工程支付程序以及分析方法。明确监理机构所需 制定的工程支付与合同管理制度

A. 2. 5 合同管理

A. 2. 10 监理设施

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

.1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

B.2 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包括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与图纸、监理规划、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及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技术说明,工程设备 的安装、调试、检验等技术资料。 2适用范围。写明该监理实施细则适用的项目或专业。 3负责该项目或专业工程的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4适用工程范围内使用的全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名称、文号。 5发包人为该项工程开工和正常进展应提供的必要条件。 8.2.2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 2混凝土浇筑开仓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 B.2.3质量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质量控制标准与方法。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合同约定等,具体明确工程质量的质量标准、 检验内容以及质量控制措施,明确质量控制点及旁站监理方案等。 2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具体明确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运输、储存管理要求, 报验、签认程序,检验内容与标准。 3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要,明确对承包人检测试验室配置与管理的要求,对检 则试验的工作条件、技术条件、试验仪器设备、人员岗位资格与素质、工作程序与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明确监理机构检验的抽样方法或控制点的设置、试验方法、结果分析以及试验报告的管理。 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明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点、方法和程序。 5工程质量评定程序。根据规程、规范、标准、设计要求等,具体明确质量评定内容与标准,并写

明引用文件的名称与章节。

6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B.2.4进度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进度目标控制体系。该项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阶段目标或里程碑时间,关键节点时间, 2进度计划的表达方法。如横道图、柱状图、网络图(单代号、双代号、时标)、关联图、“S”曲 线、“香蕉”图等,应满足合同要求和控制需要, 3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明确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分部工程进度计 划、年度计划、月计划等)的申报时间、内容、形式、份数等。 4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明确进度计划审批的职责分工、要点、时间等。 5施工进度的过程控制。明确施工进度监督与检查的职责分工;拟订检查内容(包括形象进度、 劳动效率、资源、环境因素等);明确进度偏差分析与预测的方法与手段(如采用的图表、计算机软件等); 制订进度报告、进度计划修正与赶工措施的审批程序。 6停工与复工。明确停工与复工的程序。 7工期索赔。明确控制工期索赔的措施和方法。 B.2.5投资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投资目标控制体系。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各年的投资使用计划。 2计量与支付。计量与支付的依据、范围和方法;计量申请与付款申请的内容及应提供的资料; 计量与支付的申报、审批程序。 3实际投资额的统计与分析。 4控制费用索赔的措施和方法。 B.2.6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监理机构内部的施工安全控制体系。 2承包人应建立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3工程不安全因素分析与预控措施。 4环境保护的内容与措施。 B.2.7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1工程变更管理。明确变更处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2索赔管理。明确索赔处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3违约管理。明确合同违约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4工程担保。明确工程担保管理的监理工作的内容。 5工程保险。明确工程保险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6工程分包。明确工程分包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争议的解决。明确合同双方争议的调解原则、方法与程序。 清场与撤离。明确承包人清场与撤离的监理工作内容

FZ/T 32002-2014 苎麻本色纱B.2.7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1信息管理体系。包括设置管理人员及职责,制定文档资料管理制度 2编制监理文件格式、目录。制定监理文件分类方法与文件传递程序。 3通知与联络。明确监理机构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通知与联络的方式与程序。 4监理日志。制定监理人员填写监理日志制度,拟定监理日志的格式和内容,以及管理办法

5监理报告。明确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专题报告的内容和提交时间、程序。 6会议纪要。明确会议纪要记录要点和发放程序。 B.2.9工程验收与移交程序和内容 1明确分部工程验收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2明确阶段验收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3明确单位工程验收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4明确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5 明确工程移交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B.2.10其他根据项目或专业需要应包括的内容

附录 C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附录C.1监理单位选择工作程序图

C.2工序或单元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程序图

附录C.3质量评定监理工作程序图

GA/T 2000.288-2020 公安信息代码 第288部分:捡拾居民身份证处理状态代码附录C.4进度控制监理工作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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