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199-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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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199-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

simple facility

simple facility

WH/T 86-2019 舞台灯光控制台通用技术条件无设计文件、无出水指标要求的就地家庭处理设施 2.0.10接户井 household sewageconnectingwell

无设计文件、无出水指标要求的就地家庭复

用于汇集单户生活污水,连接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的多功能检查 并。属于公共处理设施,有沉砂、拦渣或隔油等功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未端处理的预处理设施、主体处理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总 称。分为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设备。

2.0.12运维废弃物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清掏物、剩 余污泥、收割湿地植物、废弃填料及其他运维杂物等

3.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 则。 3.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以县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和建 设、分步实施。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利用与排放的关系。 3.0.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具备运维废弃物处理、应急处理及 县域监管平台等配套设施。 3.0.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可采用集中处理、单户处理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方 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3.0.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优先解决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对 人居环境影响大和受益户100户及以上的设施问题, 3.0.6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和改造项目宜采用设计、施工和运维的总承包模式。 3.0.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应与其他建设项目相互衔接,减 少重复投资和建设。 3.0.8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前应全面调查、评估诊断,评估诊断应按国家 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进出水水质、设施质量、功能和运维管理等因 素,并应出具评估报告。 3.0.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诊断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3.0.10农村近三年内规划整村拆迁或具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条件时,可维持现 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适时拆除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3.0.11对农户进行接户改造时,应充分考虑该农户污水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实行应接尽接。当农户年累计居住时间不足60天,且居住期内对周边生态环境 影响较小时,可不进行接户改造。

3.0.10农村近三年内规划整村拆迁或其备纳人城镇污水管网条件时,可维持现 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适时拆除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3.0.11对农户进行接户改造时,应充分考虑该农户污水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实行应接尽接。当农户年累计居住时间不足60天,且居住期内对周边生态环境 影响较小时,可不进行接户改造,

展需求,合理确定水量变化系数。 4.2.2设计水量可不计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60天的农户。 4.2.3设计水量宜根据调查、实测确定。当无法获得调查、实测数据时,可采用 用水定额计算,宜取用水量的70%~90%,各行业用水定额可按附录A执行。

展需求,合理确定水量变化系数

求,合理确定水量变化

4.2.3设计水量宜根据调查、实测确定。当无法获得调查、实测数据时,可 用水定额计算,宜取用水量的70%~90%,各行业用水定额可按附录A执行

4.3.1设计水质应根据实地调查、取样检测和综合分析确定,应充分考虑非农村 生活污水对水质的影响。当无实际检测值时,可按表4.3.1的数值确定。

4.3.1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参考值(单位:mg/L,

4.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

4.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应按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排放的相关标准执行,并符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相关要 求。

4.3.3出水用于灌溉、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出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 准。

4.4.1室内管道宜采用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分流的排水系统。户内管道布置应 遵循接管短、弯头少、排水通畅、便于维护、外观整洁的原则。 4.4.2户内管道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 有关规定执行,宜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或球墨铸铁管。 4.4.3室内排水器具应设置室内存水弯,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4.4.4农户厨房洗涤池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50,农家乐、民宿、餐饮厨房洗 涤池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75,卫生间粪便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化粪 池、隔油池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坡度不宜小于1%。

大于20m时,应设置检查井或检查口。 4.4.6室外裸露的塑料管应采取防冻、防晒、防撞等防护措施,并应符合周边环 境及景观的要求。

4.4.8化粪池应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充分考虑出租户、民宿等流动人口,设计停 留时间不宜小于12h,清掏周期宜3个月~12个月,其他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的 有关规定执行。 4.4.9化粪池宜采用成品。非成品的宜优先选用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池壁和池底 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使用漏底化粪池。 4.4.10化粪池应设置检查口、透气管,并应采取防臭、防爆和防坠措施 44.11车行谱下 围外珊并田重

4.4.11车行道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化粪池,顶部应进行加固处理,并采用重型 双层井盖及盖座;非车行道下时,可采用轻型双层井盖及井座。

4.4.12隔油池可采用预制化成品隔油池或砖砌、混凝土隔油池,有条件时应优 先采用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

4.4.12隔油池可采用预制化成品隔油池或砖砌、混凝土隔油池,有条件时应优 先采用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 4.4.13隔油池的设计应综合考虑污水排放特征、含油废水量、水力停留时间、 池内水流流速、池内有效容积等因素,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4隔油池盖板不得封闭,隔油池应具备通气和清渣功能,便于检查和维护 4.4.15隔油池的设置应遵循就近、方便清运和管理的原则。

4.4.12隔油池可采用预制化成品隔油池或砖砌、混凝土隔油池,有条件时应优

4.4.15隔油池的设置应遵循就近、方便清运和管理的原则。

4.4.16厨房废水应通过厨房清扫并后进入接户井,厨房清扫井应有拦渣、隔油 和沉砂的功能,

清扫并尺寸不宜小于300mm×300mm

8厨房清扫井的设置应遵循就近、方便清掏和维护的原则。 9 厨房清扫井应便于清掏,宜选用双层井盖,并有“厨房清扫井”字样

4.5.1接户井宜选用预制化成品。 4.5.2接户井宜设置细格栅,格栅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格栅的栅距不应大于 10mm。

4.5.2接户井宜设置细格栅,格栅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格栅的栅距不应大于 10mm。 4.5.3接户井的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检 查井的有关规定执行,规格宜按实际功能要求选择。 4.5.4接户井应便于清掏,宜选用双层井盖,并有“接户井”字样,

4.5.3接户井的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检 查井的有关规定执行,规格宜按实际功能要求选择。 4.5.4接户井应便于清掏,宜选用双层井盖,并有“接户井”字样,

4.6.1公共管道应根据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照接管短、埋深合理的原则布置。 4.6.2公共管道应采用安全可靠、水力条件好、耐腐蚀且基础简单、接口方便、 施工快捷的管材。位于车行道下塑料管材的环刚度不应小于8.0kN/m,位于非车 行道、绿化带、庭院内塑料管材的环刚度不应小于4.0kN/m²。对于直径大于(含) 500mm的长距离公共管道宜选用钢筋混凝土管。 4.6.3公共管道位于车行道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7m,位于非车行道下覆土深 度不应小于0.4m。 4.6.4公共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DN200。 4.6.5农村生活污水对不能重力自流排出的,应设提升设施或真空收集系统。提 升设施的技术要求应按本规程第4.6.14~4.6.22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6.6在过河、架空路段可设置倒虹管或架空管,倒虹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 管或PE管;架空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管,并采取防护措施。 4.6.7管道基础应根据管材、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等确定,对地基松软、不均匀 沉降或易冲刷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4.6.14农村生活污水无法重力自流时,应设置户用提升装置或提升泵站(并)。 提升泵站(井)宜选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4.6.15泵站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一体 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285和《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等的有关规 定执行。 4.6.16设计提升水质应满足:pH为6~10,温度≤40℃;对不满足条件的应增 加提升泵站(井)的防护措施。 4.6.17提升泵站(井)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单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水泵 在1h内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 4.6.18提升泵站(井)应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提升泵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启 停功能,应配置备用污水泵。 4.6.19提升泵站(并)处理能力100t/d及以上的,应具备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 宜实现远程监测和控制,

4.6.20提升泵站(井)应设置方便安装检修的检查口和方便清理的清扫口。 4.6.21埋地安装的预制泵站顶部检修口或泵站管理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均 高0.2m~0.3m,应高于设计洪水位0.5m以上。 4.6.22泵站的选址应满足规划、消防、防洪和环保等要求,

4.7.1格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格栅井应设置在调节池前。 2格栅井宽度不宜小于0.5m;宜按迎水流方向设置粗、细2道格栅,粗格 册间距宜为16mm~25mm,细格栅间距宜为1.5mm~10mm;格栅应采用SUS304 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制作;宜选用成品格栅。 3设计规模200t/d及以上的污水处理终端应设置机械格栅。 4格栅倾斜角度宜为60°,格栅顶标高应高于设计水位0.2m且距离盖板应 小于0.3m。 5格栅井应设置活动检修盖板,便于清理和维护。 4.7.2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变化确定,有效停留时间不宜 小于12h,宜设置均质搅拌装置。 2调节池中的提升泵(组)应按终端处理能力计算流量,宜设置提升泵防 者塞装置。 3调节池宜为地下式,可与集中隔油池、集中沉砂池合建,应设置检修口 和清淤排泥设施。 4.7.3其他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宿、农家乐、餐饮等集中的村庄宜设置集中隔油池,集中隔油池应按

4.7.3其他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宿、农家乐、餐饮等集中的村庄宜设置集中隔油池,集中隔油池应按 本规程第4.4.12~4.4.15条的规定执行。 2特色农产品生产集中的村庄宜设置集中沉砂池,且具有集砂斗,抽砂孔 或排砂管。

4.7.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选用适用处理技术。污 水处理技术主要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生态处理和消毒。 4.7.5化学需氧量(CODcr)可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去除,也可通过厌氧生物处理 和缺氧反硝化等方式部分去除。 4.7.6氨氮可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去除。有总氮去除要求的还应设置硝化液回流和 缺氧反硝化区。 4.7.7生物除磷应设置活性污泥厌氧和好氧区,应设置污泥回流和剩余污泥排 出。化学除磷可采用絮凝沉淀和除磷滤料等方式去除。 4.7.8悬浮物(SS)可通过沉淀或过滤去除。 4.7.9粪大肠菌群可采用消毒处理,也可通过絮凝沉淀、过滤和生化处理部分去 除。 4.7.10动植物油可采用隔油分离去除

4.7.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选用适用处理技术。污 水处理技术主要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生态处理和消毒, 4.7.5化学需氧量(CODcr)可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去除,也可通过厌氧生物处理 和缺氧反硝化等方式部分去除。 4.7.6氨氮可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去除。有总氮去除要求的还应设置硝化液回流和 缺氧反硝化区

4.7.10动植物油可采用隔油分离

4.7.11厌氧生物膜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厌氧生物膜池仅作为农村生活污水的预处理,不宜单独使用 2厌氧生物膜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2d~5d。 3厌氧生物膜池应保证微生物膜与污水充分接触,结构上可采用分格折流 式,或设置机械搅拌。 4厌氧生物膜池填料填装高度不宜小于池深的2/3,可采用悬浮或悬挂填 料。 5厌氧生物膜池宜设置底部排泥管或定期抽吸排泥,排泥间隔时间宜为3 个月~12个月。 6厌氧生物膜池应采取防渗和防爆措施。 7厌氧生物膜池宜用于处理规模小、进水浓度较低、供电不便的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

4.7.12生物接触氧化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氮。 2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4h~16h。当与缺氧池组合去除总氮 时,缺氧区水力停留时间宜取0.5h~3h,回流比宜取100%~300%。 3生物接触氧化池进水应防止短流,进水端宜设导流槽,导流槽与接触氧 化池之间应用导流墙分隔。 4生物接触氧化池内悬挂式填料填充率宜取50%~80%,悬浮式填料填充率 宜取20%~50%。 5生物接触氧化池供气量的最小气水比不宜小于2:1,最大气水比不宜超过 20:1。 6生物接触氧化池底部应设置排泥和放空装置。 7生物接触氧化池宜用于处理规模较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7.13活性污泥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性污泥法可采用厌氧、缺氧和好氧模式,可分为连续流和序批式运行 方式。 2活性污泥法好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8h~12h,污泥浓度宜取 2.0g/L~4.5g/L,需氧量(O2z/BODs)宜取1.1kg/kg~1.8kg/kg。 3活性污泥法脱氮处理工艺应联合缺氧池和好氧池。缺氧池的水力停留时 间宜取2h~4h,污泥浓度宜取2.0g/L~4.5g/L,混合液回流比宜取100%~400%。 4活性污泥法脱氮除磷处理工艺应联合厌氧池、缺氧池和好氧池。厌氧池 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1h~2h,污泥浓度宜取2.0g/L~4.5g/L,污泥回流比宜取 40%~100%。应进行处理系统的剩余污泥排放。 5活性污泥法应保证活性污泥与污水充分接触,厌氧池和缺氧池宜设置机 械搅拌。 6活性污泥法池底部应设置排泥和放空装置。 7活性污泥法宜设置污泥浓缩、储存池。 8活性污泥法宜用于处理规模大、运维水平高、征地困难的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

4.7.14人工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6人工湿地中特殊性功能填料可采用模块化方式填充,以方便更换。 7人工湿地的进出水系统,应保证配水和集水的均匀性,底部应设置放空 装置。

4.7.15化学除磷应符合下列规定:

4.7.16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4.7.1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排放要求、排放去向、处理规模、基础条件等 选择技术成熟、稳定达标、运维简便、运行安全的组合工艺。 4.7.18农村生活污水应通过预处理后进入集中处理终端处理。集中处理终端出

水应根据排放要求设置消毒。 4.7.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达到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的一级排放标准时,可按图4.7.19的工艺 组合确定。

级排放标准处理设施工艺

4.7.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达到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的二级排放标准时,可按图4.7.20的工艺 组合确定。

图4.7.20二级排放标准处理设施工艺组合图

4.7.2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设置出水井。 4.7.22出水井应满足排水通畅、标志明显、采样方便、可运维管理的要求。

4.7.23附属设施宜包括流量计、监控、水质检测设备、标识牌、电气控制柜、 设备房、防坠网、护栏、景观绿化、便道等。 4.7.24应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日处理规模选择流量计、监控和水质 在线检测设备,采集的数据应及时传输至监管平台。 4.7.25标识牌宜包含处理终端信息标识牌、检查井标识牌、污水流向标识牌、 工艺段标识牌、出水排放口标识牌等。

4.7.26处理终端四周宜设置护栏或者围栏,护栏或者围栏可采用塑未栏杆、塑 钢栏杆、不锈钢栏杆或绿禽等。设置的安全防护栏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有关规定执行。 4.7.27户外电气控制柜防护等级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 码)》GB4208中的IP55的有关规定。与污水或污泥接触的仪表和传感器防护 等级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中的IP68的 有关规定。 4.7.28配备水质在线检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的处理终端应建立设备房,设备 房应保证结构稳定、设施安全、通风隔热、美观协调。 4.7.29景观绿化、便道等附属设施应与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整体景观 相协调。

4.8.1户用处理设备宜用于居住分散、集中处理终端建设困难的偏远海岛、山区 等单户或有明确户主的多户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8.2户用处理设备宜选择耐冲击、效果稳定、易安装、维护简便、二次污染小 运行成本低的标准化设备。

4.9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4.9.1当城镇污水现状管网覆盖到村庄时,应将村庄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 成镇污水厂统一处理。 4.9.2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污水应符合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 标准》GB/T31962的有关规定

4.10运维废弃物处理

4.10.4剩余污泥、化粪池清掏物宜采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废弃物处理 中心处理。少量剩余污泥可结合当地农林生产等就地安全处置和利用。 4.10.5收割的湿地植物可根据植物种类和收割量大小采取堆肥、制备生物质能 源、用作饲料等资源化方式处置。 4.10.6隔油池清掏物宜回收再生利用

5.1.1项目建设宜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统一按区域分片 实施,可统一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招标等工作。 5.1.2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5.1.3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应符合设计及国家和地 方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和报验。 5.1.4提升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原污水处理设施能基本正常运行和达标 排放;不能正常运行和处理的,应采取污水储存、异地处置或应急处理措施,待 正常运行后再处理排放,

5.1.5施工过程中应注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可按绿色(科技)施工和标准化工 地管理

5.1.5施工过程中应注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可按绿色(科技)施工和标准化工

5.2.1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运维等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 底和图纸会审

5.2.3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要求配备监理工程师和现 场监理员。

5.2.6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施工测量控制

5.2.7施工单位应熟悉工程项目周边环境,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管线、构筑物、 围墙、道路、绿化有安全隐患,应编制相应的保护方案和临时交通方案,

1应根据设计管径、土质条件、地下水情况、晾槽时间和开挖深度,合理 确定的边坡坡度、槽底宽度和沟槽开挖断面形式。 2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降水措施,降水后的地下水位线距沟槽底不宜小 于0.5m,严禁带水操作。 3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开挖边线,根据开挖顺序和线路组织进行分段 开挖。 4人工开挖沟槽深度超过2m时,开挖应分层进行,各层边坡或支护应确 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5机械开挖时应与架空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行走时应根据土方性质和 支撑情况,与边坡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沟槽土方宜及时外运,临时堆放应距沟槽边1m以上,堆高不超过1.5m 沟槽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7当沟槽深度超过2m时,宜采用机械开挖;开挖时槽底土层应预留 20cm~30cm由人工开挖至设计标高,并整平、压实。 8当槽底局部超挖或扰动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或石灰土回填;超挖不 超过15c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密实度不应小于原状土的密实度。 9当遇淤泥或淤泥质土、杂填土、腐蚀性土等不良土质时,应全部挖除并 按设计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5.3.2管道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柔性管道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宜铺垫厚度不小于150mm的砂砾或 5mm~40mm的连续级配粗集料,其表面再铺设厚度不小于50mm的中、粗砂垫 层。 2当原状土地基遇岩右或坚硬土层时,管道下方应铺设厚度不小于150mm 的砂垫层;当岩石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将碎渣全部清理,并采用混凝土或中、粗 砂回填夯实。 3当采用砂石基础时,砂石粒径、颗粒级配及铺筑宽度、厚度等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回填密实。 4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时,平基与管座宜分两次浇筑,模板应分两次支 设,平基表面应凿毛处理。

5钢筋混凝土基础应按设计要求留置沉降缝,沉降缝位置应与柔性接口 致;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留在检查井两端第一个管道接口处;第一节管道基础与 检查井底板应同时浇筑。 6混凝土浇筑应防止分层离析,浇筑后应进行养护,强度低于1.2MPa时 不得承受荷载。 7管道两侧管座浇筑时应对称进行,混凝土表面高差不宜超过150mm,管 道胶角部位应振捣密实

5.3.3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临时堆放应距沟槽边1m以上,叠放高度不宜超过三层,并做好临 边警示标志。 2管材运输、堆放和吊装过程中应做好保护,严禁将钢丝绳穿入管道内起 吊,下管时应平吊轻放,避免扰动地基、管道碰撞;严禁将管节翻滚抛入槽中, 3管节安装前应将内外清扫干净,安装就位后应防止管道偏移、滚动。 4承插管道安装宜从下游开始,承口应迎水流方向。 5承插管道安装宜在当日温度较高时进行,插口端距承口底部应留伸缩空 隙。 6采用电熔、热熔接口时应在当日温度较低时进行,管节宜在入槽前进行 连接;刚热熔完的管道不得旋转

5.3.4管道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功能性试验应带并进行,试验前管道不得回填,化学建材管可采取 临时固定措施,但不得覆盖管道接口。 2功能性试验可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情况选用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 3管道功能性试验步骤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5.3.5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应清除十净,严禁带水回填。 2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结合回填方法确定最佳含水率: 需拌和的回填材料,应在入槽前拌和均匀。

铺厚度不宜超过200mm。 4检查井并室周围应与管道沟槽同时回填,相邻回填段应留台阶形接茬。 5管道和检查井并室两侧回填应对称进行,刚性管道宜采用轻型压实机具 柔性管道应采用人工回填, 6柔性管道回填时,沟槽底至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宜用中粗砂回填并用 水密法夯实,并采取措施防止管道上浮、位移和变形,回填密实后,管道竖向变 形率不应大于3%。 7回填后应按规范相关规定逐层检测回填土压实度

5.4.1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轴线桩)、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牢固

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复测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开工前应与新建、改造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或管道工程校核平面位置 和高程。 3根据开挖深度、地下土质和水位线、基坑施工时间等采取合理的排降水 措施,基坑地下水位线降至坑底以下不应小于0.5m。 4开挖和支护方案应根据开挖断面、开挖方法、地下土质、施工周期及施 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要求等确定,支护应安全可靠并便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 检查和观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基坑地基不得扰动和超挖,遇淤泥、杂填土等不良土质时应采取有效加 固措施。 6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 位共同验收,当与勘察报告不符时,应确定处理措施。 7基础回填时,墙体强度应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应分层回填、分层压实 严禁带水回填

5.4.2模板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应保证结构和构件的形状、尺寸、位置的准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刚度和稳定性。 2模板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应平整、光滑,模板拼缝采用平缝时,缝隙不 得超过2mm,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浆;拼缝平整度误差不应大于1mm;模板转 角处应加嵌条或做成斜角;结构分次浇筑时,施工缝部位模板与已完成结构的搭 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3固定于模板上的预理件和预留孔洞尺寸、位置应准确,且安装稳固。 4池壁模板应设置清扫口和浇筑口,浇筑口高度距底面不应超过3m;应采 取措施确保池壁直顺,防止炸模、模板倾覆等问题。 5跨度超过4m的现浇梁、板,底模应按跨度的1%o~3%进行预起拱, 6非承重侧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和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时方可 拆除;承重模板和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 按表5.4.2的数值确定。

表5.4.2底模拆除时混凝土强度要求表

5.4.3钢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制作的尺寸和形状;钢筋安装的直径、根数、间距及位置;钢筋的 连接方式及接头位置和接头百分率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施工规范要求。 2变形缝止水带、预埋件等应位置准确、安装牢固。 3当预留孔洞(矩形孔垂直于板跨方向的宽度)不大于300mm时,受力钢 筋可直接绕过洞边,孔边可不采取措施;当孔洞直径或宽度大于300mm但不超 过1000mm时,孔口的每侧沿受力钢筋方向应配置加强钢筋,其钢筋截面面积不 应小于开孔切断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75%,对矩形孔口的四角应加设斜筋,对 圆形孔口应加设环筋,斜筋或环筋不宜小于2C12;当孔洞直径或宽度大于 1000mm时,应通过设计在孔洞四周确定加强肋梁。 4钢筋安装时,应采取措施确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及相关施工规 范要求。

EJ/T 838-1994 二氧化铀粉末可烧结性检验5.4.4混凝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配合比应委托专业检测公司(试验室)设计,应保证设计要求的 强度、抗渗等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2混凝土宜采用预拌混凝土;自拌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拌制前应根据 砂、石含水率计算施工配合比,并以此进行计量进料。 3搅拌点和浇筑点应分别取样检测混凝土落度,当落度太小不满足施 工要求时,宜通过添加同水灰比的水泥浆或减水剂进行调整,严禁直接加水调整 4构筑物底板和顶板宜整体浇筑;池壁可分层浇筑,施工缝留置和后续浇 筑应符合相关设计或规范要求。 5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注,分层厚度应根据振捣器具、构件尺寸和配筋情 况确定,上下层混凝土浇筑间隔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

6混凝土运输和入模过程应防止分层、离析;振捣应到位、充分,不得过 振、漏振。 7混凝土浇筑后,表面应及时进行抹压,抹压次数不得少于2次。 8混凝土工程应按相关规范要求留置标准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和抗渗试 块。 9浇筑后应按施工方案或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对混凝土进行有效养护,浇 水养护时间不得小于14天。 10构筑物浇筑和养护过程中应采取抗浮措施, 5.4.5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满 水试验)。构筑物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性试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均应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校合格 2试验过程中应防止溺水、触电和坠落等安全事故,并应防止满水试验用 水对环境造成污染。 3试验过程中的注水深度、注水速度、试验时间和合格判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1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应单独连接,连接应可靠且不得 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和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开启门和箱体的接地端子间应用截面积不小于4mm?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 接。 3低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 应按规定进行测试,馈电线路不应小于0.5M2,二次回路不应小于1M2 4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内配线应整齐,无铰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 不伤线芯、不断股,同一电器件段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 5落地式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的基础应高于地坪,周围排水应通畅, 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6电动机等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进行可靠连

接。 7防水防潮电气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等应做密封处理。 8仪表线路应做相应防护,线路敷设完毕,应进行校线和标号,并应测量 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当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时,应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 及部件断开。 9电力电缆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 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下设备电缆应采用整根电缆。 2)电缆与设备不得发生摩擦及碰撞,敷设时不得损伤电缆外皮。 3)电缆沿池壁铺设时,宜采用不锈钢电缆吊网将电缆悬挂固定, 4)水下设备电缆引至端子接线箱的部分,应采用穿管或敷设桥架等保护 措施。 10防雷接地系统应连接可靠、安装牢固、整体连成回路,并应测试合格 6.5.2工艺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基础施工应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与梁、板的接触面应按施工缝 处理,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插筋或理设预埋件;重要设备基础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2设备基础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预留螺栓孔或预理地脚螺栓,位置应准 确,并进行可靠固定。 3预留螺栓孔、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的灌浆应在设备找平、找正和隐蔽工程 验收合格后进行,灌浆施工应连续进行,且灌浆密实。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商应共同参加设备开箱检验,并 真写设备开箱记录;设备的型号、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外观良好、标识完 好,设备的配件、备件及技术文件齐全。 5格栅的规格参数应与设计相符;格栅应安装稳固,栅面应平整并垂直于 井壁,与水平面的安装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微孔曝气装置的空气管安装前应清除管内杂质;主管、分配管、布气管、 爆气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固定牢固,且同一组曝气器的水平标高充许 偏差不应大于5mm;空气管路连接应牢固,无泄漏;布气支管上的曝气孔直径 允许偏差应为±0.5mm;孔的直线度允许偏差应为±0.5mm/m,全长不应大于5mm; 开孔处不得有废物和毛刺。

7微孔曝气装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部曝气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开启鼓风机依次对单个系统供气 0min~15min,风速不应小于15m/s。 2)曝气池内注入清水,水位应高于曝气器顶面100mm~150mm,并应以 最大通气量进行曝气,整个系统应无泄漏。 3)检查无误后应继续向池内注水,直到设计运行水深,继续曝气至膜片 所有开孔全部打开,曝气气泡应均匀。 8沉淀池堰板安装应在构筑物满水试验后进行;堰板与土建结构的连接应 紧密牢固;堰板间的连接应密实;堰板最终固定宜在清水测试精调合格后带水实 施。 9鼓风机应安装水平,与基础连接稳固;弹性接头宜靠近鼓风机进、出口 瑞;所有管道均应设置可靠支撑。 10鼓风机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启动前,应全开鼓风机进气和排气阀门。 2)进气和排气口阀门应在全开的条件下进行空负荷运转,运转时间不得 小于30min。 3)空负荷运转正常后,应逐步缓慢地关闭排气阀,直至排气压力调节到 设计升压值时,电动机的电流不得超过其额定电流值。 4)负荷试运转中,不得完全关闭进气、排气口的阀门,不应超负荷运转 并应在逐步卸荷后停机,不得在满负荷下突然停机。 5)负荷试运转中,鼓风机应在规定的转速、规定的压力下各部位温度稳 定后连续运转不少于2h。 11紫外线消毒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紫外线消毒模块应全部浸泡在水中。 2)紫外线消毒渠水位低于正常水位时,应能自动关闭紫外灯管。 3)紫外线消毒设备进出口水位落差不应大于300mm。 4)紫外线消毒装置安装就位后,应对机体水平度和标高进行调整且精度 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玻璃套管不得有破损、裂纹,紫外灯管与玻璃套管 之间应密封,不得渗漏,

12流量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安装在雨水淋浇,积水受淹,太阳暴晒的场所,若必须安装时, 页有防潮和防晒措施。 2)流量计应安装在水平管道较低处或垂直向上处,不得安装在管道的最 点或垂直向下处。 3)流量计入口和出口直管段长度应符合设计或产品安装技术要求

HS/T 51-2016 硅铁中铝、硅、钙、铬、锰、铁、铜含量的测定5.5.3工艺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次序应按先深后浅、究理地后架空、先人后小、先无压后有压的原 则进行。 2安装前应核对工艺管道的位置、标高、坡向、坡度等。 3施工前应清除管内的污垢和杂物;应封闭安装中断或安装完毕的口处 4安装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管道标识。 5应对邻近管线、构(建)筑物及设备采取保护措施;对管道与结构物衔 接部位采取控制不均匀沉降措施 6工艺管道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安装应平正、位置正确,焊接牢 固,各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埋设支架应用水泥砂浆填实、找平;支(吊)架 与管道接触部分应加装柔性材料。 7安装法兰时应检查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的划痕、 斑点等缺陷和油污。 5.5.4阀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安装前应检查填料,其压盖螺栓应留有调节余量。 2阀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其型号,并应按介质流向确定其安装方向 3当阀门与管道以法兰或螺纹方式连接时,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 4阀门安装后的操作机构和转动装置应动作灵活,安装后应检查指示是否 正确。 5安全阀应垂直安装,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接向安全地点。 6压力工艺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排水、排泥工艺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 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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