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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201-2020 展平竹地板6.3.1.1样本按7.4.4的规定抽取。
6.3.1.1样本按7.4.4的规定抽取。 6.3.1.2去掉试样两端20mm后裁取试件
试件按表4、图1制作。图1按长度为920mm、宽度为92mm的地板绘制;如样本规格尺寸 较小,不能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适当增加抽取的样本数;如样本规格尺寸较大,则在 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抽取的样本数。试件应边、角平直,长度、宽度允许 偏差土0.5mm。甲醛释放量试件在锯完后应立即用聚氯乙烯塑料袋密封包装,放置在(23土1)℃ 的条件下保存。
表4试件尺寸、数量及编号
DB52T 1080-2016 地理标志产品 四格乌洋芋LY/T3201—2020
6.3.3试件尺寸测量
6. 3. 4 含水率
按GB/T17657一2013中4.3的规定进行。被测试样的含水率是全部试件含水率的算术平均值。 6.3.5浸渍剥离试验
按GB/T20240—2017中6.3.6的规定
6.3.7表面漆膜耐磨性
按GB/T17657一2013中4.44的规定进行。磨100r后,计算磨耗值并观察试件表面被磨部分 漆膜是否被磨透。 漆膜磨透判定方法:磨耗100r后,在磨痕上涂以少许彩色墨水,然后迅速放到水中冲洗或迅 速用纸擦去,如磨痕上墨水不掉色,则判定为漆膜磨透
6.3.8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洗择2种代表性污柔物内响和黑咖 为常规污染试验物
6.3.9表面漆膜附着力
6.3.10表面抗冲击性能
按GB/T20240—2017中6.3.10的规定进
按GB/T20240—2017中6.3.10的规定进
6.3.11甲醛释放量
按GB18580—2017的规定进行。
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
LY/T3201—2020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外观质量检验; 规格尺寸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中的含水率、浸渍剥离试验、表面漆膜耐磨性
7.3.1型式检验除了包括出厂检验的的全部检验项目外,还应增加静曲强度、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表面漆膜附着力、表面抗冲击性能、甲醛释放量等项目。 7.3.2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市场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7. 4. 1 基本要求
应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 均按块计数。
7.4.2规格尺寸检验
7.4.2规格尺寸检验
7.4.2.1抽样方案
.4.2.1.1面层净长、面层净宽、厚度、直角度、边缘直度、翘曲度的检验采用GB/T2828.1一20 中的一般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为4.0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检验抽样方案见表5。
表5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方案
注:超过10000块按另批处理
7.4.2.1.2拼装离缝、拼装高差检验的样本数为10块,该10块样本从检验规格尺寸的同批产 中随机抽取。
7.4.2.2判定规则
LY/T3201—2020
7.4.2.2.1面层净长、面层净宽、厚度、直角度、边缘直度、翘曲度,第一次检验的样本数量应 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数。按表1要求进行判定,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 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产品是可以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 第一拒收数,应认为该批产品是不可接收的。 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抽取第二样本。如 果累计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是可以接收 的。如果累计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是不可以接收的。 7.4.2.2.2拼装离缝、拼装高差检验的样本按表1要求进行判定。如果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 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20块,分两组)复检一次,所有项目全部合格方可判定为合格。 .4.2.2.3当面层净长、面层净宽、厚度、直角度、边缘直度、翘曲度、拼装离缝、拼装高差均 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的规格尺寸合格
7.4.3外观质量检验
7.4.3.1抽样方案
对成批拨交的展平竹地板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应从同一批次申抽取样本。采用GB/T2828.1 2012中的一般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为4.0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抽样方案见表6。 在一块地板上,同时存在多种缺陷时,按影响产品等级最大的缺陷来判定
表6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7.4.3.2判定规则
第一次检验的样本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数。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 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产品是可以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 成等于第一拒收数,应认为该批产品是不可接收的。
LY/T3201—2020
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抽取第二样本。如 果累计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是可以接收 的。如果累计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产品是不可以接收的。
7.4.4理化性能检验
7.4.4.1抽样方案
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样本,抽样方案见表7, 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分两组进行。
表7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穿
DB34T 2437-2015 公共区域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连接通信规范表7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
7.4. 4.2 判定规则
含水率、浸渍剥离试验、静曲强度、表面漆膜耐磨性、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表面漆膜附着力、 表面抗冲击性能、甲醛释放量均符合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不合格项应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均 合格时,该批产品的理化性能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产品规格尺寸、外观质量、理化性能三项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等级的技术要求,判定该批产 品为合格产品,否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标志、包装、运输和购有
产品应标明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员代号,或根据供需合同规定加盖产品标志。
产品应标明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员代号FZ/T 97031-2014 织领机,或根据供需合同规定加盖产品标志。 8.2包装 产品包装箱(袋)外面应印有或贴有生产厂名、厂址、商标、产品标准号、规格、等级、甲 释放量等级、颜色、数量、出厂日期。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注意防雨、防潮、防晒、防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