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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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9年12月)

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主:1、建筑系数=(建筑基底面积+场地、堆场基地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100 2、本表规定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

1、建筑系数=(建筑基底面积+场地、堆场基地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100 2、本表规定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

第19条【其他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用设施 用地(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结 合方案合理性确定SZJG 21.2-2006 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浆,并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相关规定,

平距离规定,同时还应满足本规定第40至47条中的建筑间距规定: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儿园 小学、中学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为公共建筑时,地下停车场之间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 波道共享。 (4)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交通需求,在不影响城市景观且经专 题论证的前提下,可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地上廊道。地上廊道的宽度、高度及距 离城市道路的净空高度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理确定,且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的 争空高度不低于5米。 第23条【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其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结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范围为宗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红线。地下空间 具备扩展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 建设用地范围。 (2)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镇市政、水利、交通等设 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3)城市主副中心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它 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4)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本规定的 第56条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要求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第24条【竖向分层】开发地下公共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 出上,向深层空间发展。地下公共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 (1)浅层空间:地下0一10米(含10米); (2)中层空间:地下10一30 米(含 30米):

(3)深层空间:地下30一50米(含50米)。 地下建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 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规划条件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应当控制在地 表以下10米范围内。因项目实施有特殊需求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 面申请。 第25条【竖向避让原则】同一深度地下设施在彼此产生冲突时需相互避 让,避让原则如下: (1)人和车产生矛盾时,行人空间优先; (2)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产生矛盾时,市政设施优先; (3)交通和管线产生矛盾时,管线优先; (4)不同交通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避让的难易程度决定优先权,

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

第39条【旧区改造】旧区改造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 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对于旧区内,居住区改造提升, 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项目与指标可酌情减少,但不低于一般指标的70%;绿地率 不应低于28%,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41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 矩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 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理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 满足以下建筑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止尚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止对受遮挡住宅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 遮挡建筑至受遮挡住宅建筑外墙(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附图1一附图5所示),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 (或止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附图6所示),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止 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遮挡建筑物外挑阳台、走廊、屋顶挑檐等对相邻被遮挡住宅建筑形成日照遮 当的,应当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 第42条 【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 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 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住宅建 筑朝向以南向计。 第43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住宅建筑底部为非生活 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 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如附图7所示)。同一裙房之上的住宅建筑, 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如附图8所示)。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 过屋顶平面面积1/4,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但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

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及女儿墙顶部透空栏杆等屋面突 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但应纳入日照阴影分析范围之内。 规划阶段确定日照间距时所用建筑相对高度,以住宅层高3米,办公层高 3.6米,商业层高4.5米计;建设阶段依实际建筑层高,且层数不低于规划阶段 建筑层数计,层高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建筑总高度不得高于规划阶段建筑高度 第44条【南北朝向住宅建筑正向间距】南北向住宅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 筑(如附图9一附图12所示)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南侧遮挡建筑的多层建筑高度在6层(含6层)且19米(含19米) 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2)3层低层联排建筑(含3层)且10米(含1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 不小于15米。 (3)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19米以上的最小间距满足以下要求

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控制一览表

南北向住宅建筑与其北侧各类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如图13所示)应满足 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2)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 距不小于25米。 (3)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 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30米。

第45条 【住宅建筑间侧向间距】住宅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如图14 所示)应满足多(低)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高层住宅建 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米,如有飘窗,应从飘窗外 侧起计算侧向间距。 第46条【其他侧向间距】住宅建筑山墙与公共建筑山墙的侧向间距按照 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 住宅建筑山墙与公共建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如附图15、附图16所示), 按安照公共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 第47条 【公共建筑的建筑间距】公共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宜满足下列规 定: (1)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 倍,且不小于15米; (2)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 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0米; (3)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5米。 公共建筑东西向正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 音控制;山墙与主要朝的建筑间距,根据主要朝向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止 向间距的0.8倍控制。 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1)多(低)层与多(低)层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8米: (2)多(低)层与高层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2米; (3)高层与高层公共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米。 第48条 【其它间距要求】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

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独立设置的高度6米以下的传达室、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 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 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米。 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控制。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 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第49条【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审查修 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能对有日 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50条【基础分析参数】日照分析应采用天正日照或众智日照分析软件 且采用以下分析参数:

日照分析基本分析参数表

第51条 (申报项目建筑日照要求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建筑日照应当满 列要求: (1)测定日照时间的窗台高度按离室内内墙面位置地坪0.9米高度计算

(2)受遮挡的住宅建筑的所有南向房间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 时;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的南向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3)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 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4)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及其他教育用地内的南向普通教室应当 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6)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 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其必备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天寒日3 小时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7)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的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 日2小时的标准。 (8)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原日照时间满足南向房间大寒日日照时 间不低于3小时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申报项目以外被遍 挡的其他住宅建筑原有日照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 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原有日照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 间不应减少。 (9)本规定印发前,地界东西两侧已建成建筑高度19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楼 本地界范围内如规划设计建筑高度19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楼,按日照间距系数1.7 确定间距或按51条进行日照分析,如规划设计高层住宅楼应进行日照分析,且 应符合(8)的要求,地界东西两侧未建成建筑物的按第51条进行日照分析;坡 屋顶坡度超过26度的,计算日照间距系数以屋脊高度为准。 第52条【日照分析范围】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 需进行日照分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 档的建筑

行审查与审核。 需进行多点沿线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 时间,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需进行窗户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 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 窗位。

若拟建建筑对权属明确的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 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 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7米。对 汉属不明确的空地,建筑后退应满足对北侧用地遮挡不得超过在标准的建筑日照 阴影线的1/3。 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 贡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建筑退让距离在满足本规定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建筑退让共有用地红线的距离只需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退北侧地界5米,同时满足相关的消 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第58条【退绿线】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 应满足以下规定,且满足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1)用地界线外为应急避难场所的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用地界线距离应 按第56条进行控制,不应减小。 (2)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开放 空间(公共绿地、广场)边界的距离按下表进行控制,且建筑后退应开放空间有 不小于1/3的面积在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 外墙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0米。

(3)次十道两侧绿线控制宽度为20一30来,两侧建筑退让道路两侧绿线标 推按照第56条和第57条执行。 第61条【退支路两侧建筑红线】沿城市支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下)两 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1)一般建筑主立面退让支路红线不少于10米,山墙面不少于5米;退让 道路绿线不小于5米,且不低于退道路红线的标准; (2)大型公建(面积3方平方来以上)、超高层建筑(高度100米以上)主 立面退让支路红线不少于20米,山墙面不少于10米。 第62条【退道路红线、绿线的其他相关规定】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 建建筑物的控制,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围墙不得逾越道路两侧的用地红线;基础、台阶、管线和附 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绿线; (2)建筑后退次干道两侧绿线,根据专项设计和论证后,在保证原绿线内 面积不减小的前提下,可集中布置沿街小型开放空间; (3)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阳台 招牌、灯饰等建筑构件。 第63条1 【退道路交叉口】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切角红 线、道路绿线的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一般建筑后退规划红线宽度30来以上道路(含30来)交义口切角红 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退让城市支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下)交叉口不少于10 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退较宽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控制: (2)大型公建(面积3方平方米以上)、超高层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后 退规划红线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的地区:

(4)电网结构或运行安全的特殊需要线路

(1)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红线、蓝线、绿线的距离均不小 于5米,退规划支路道路红线的距离均不小于3米;且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 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 (2)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 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 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 (3)市政公用类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4)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 度不小于5米,净高度不小于3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 部分。 第68条【退理地输油管道】理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 钜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第69条【一般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 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 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 安全的要求。 本规范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执行《山东省城市建设项 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内的相应条款,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 求分析的结果确定

第70条【坡度要求】停车场场地应当平整、坚实、防滑,并应当满足排 水要求,地坪坡度不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 大于4%。 第71条【停车位面积】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小于 30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机动车库 应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按照机动车换算当量系数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即垂直机 动车停车位最小尺寸按照长5.3米宽2.4米计算;平行停车方式的机动车停车位 最小尺寸按照长6米宽2.4米计算;停车位的实际尺寸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第72条 【配建要求】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 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 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小区内地面停车位不得采用简单硬化的形式,地面必须采用铺装透水植草砖 等形式处理,同时要栽种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第73条【配建停车场(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直 接与城市主干路连接。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距,距离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小于7.5 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桥 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建设项目沿城市道 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按照交通影响评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少于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100一1000个停车位的停车 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10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 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 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米。 第74条【停车方式】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 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多层停车库。 (1)各类住宅正向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

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距离道路红线交叉点、人行过街天桥不少于80米。少于 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300个停车位的 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 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

备注:1、表内数值为最小值:

2、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位的平均建筑面积按照 30平方米/个计算; 3、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 的25%; 4、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个。 5、建议幼儿园(9班以上幼儿园参照执行,6班规模幼儿园可不做考虑)、小学、中 学结合周边道路、公共绿地、广场分时段设置临时停车位,设置数量按照在校学生数量的

15%考虑。 6、停车用地按照小学35.5平方米/班,九年制学校51平方米/班,初中82平方米/ 班,高中100平方米/班供地。提倡绿化地与停车场地结合建设。新建学校在用地紧张情况 下,提倡建设地下停车场,并按相应比例折减总用地面积,

第77条【机械停车】位于中心城区的商业区、商务办公区,可采用智能 亭车系统、适当发展机械停车等方式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提倡采用升降横移 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和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布置(应留出保证设备正常 运转所需的车位数)。 凡采取机械停车方式满足停车要求时,必须预留不少于10%的机动车位数: 机械停车位设备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完成,否则不予验收 双层地下机械停车库净高宜高于3.6米;三层地下机械停车库净高宜高于 5.4米。

第四章城市景观及建筑形态管理

第一节城市绿地与开放空间

备注:道路绿地率为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其他绿地率为绿 地面积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地面积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第80条 【植被保留】建设用地内的树木、绿化不得随意砍伐和移植,确 需移植的,必须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伐移手续。胸径大于45厘米的大树和 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第81条 【城市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公 园四类。其中,综合公园又分为城市公园和片区公园,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 和小区游园

利用空闲地块、街巷空间、公共建筑周边空间,建设小绿地、小广场、小公 园等设施,原则上500米半径内至少建有一处1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在规划的公园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时,总绿地率不低于90%,总建筑面 积(包括覆土建筑)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用地面积在1公顷及以下的公园绿地内不得配建公共厕所(控规中有 要求的除外)及管理设施。 (2)用地面积在1一2公顷以内的公园绿地内可修筑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 方米的公厕,但不得配建管理设施; (3)用地面积在2公顷及以上的公园绿地内配建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游 憩设施、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可为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政府持 有的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公园建设控制一览表

第82条【防护绿地】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用地及河道、铁 路、高速公路两侧绿化用地,不得占压各类市政管线、管沟,不得侵占、改变河 道及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城市水体。 沿铁路、公路、高压走廊、工业与居住区之间以及其他容易引起环境污染的 设施周围建设防护绿地,分为用于隔离污染和减少干扰的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 护绿带,

(3)厂场与步行空间:完善厂场与步行系统,串联各级开空间形成网络。 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空间网络。完善商业街区周边的便捷交通联系,引导公共活 动的开展。建立服务社区的基层公共活动空间,设置合理的服务半径。 (4)主要景观节点景观要素控制:包括旧城商业中心、会展中心、商务中 心、文体中心、行政中心、弥河桥等,由景观廊道所串联。 第87条【弥河滨水空间】弥河两侧景观绿化带主要布局弥河生态观光园 商务小区、左岸绿洲、湿地公园等形成的弥河观光带,以休闲游憩为主,兼顾保 护河堤、涵养水源等功能。 滨水空间以原生态景观保护为主,可结合城市设计或相关设计适当进行景观 改造。改造标准参照第80条的相关内容进行控制,绿化种植以高大乔木为主, 可适当布置小型景观休闲设施及公益性设施(如骑行驿站、广场、小型餐饮等)。 确需突破上述规定的,必须以进行专项论证为依据,在不影响主要景观面的 前提下,对后退距离予以明确, 第88条【道路及景观界面】结合城市设计进行控制,城市线性景观界面 内容包括线性景观类型、街道空间控制、道路两侧用地性质控制、道路断面和其 它因素。 (1)连续性景观界面为道路路段上沿街建筑10米以下高度范围内连续感强 街道封闭感与围合感强,建筑贴线率为80%以上的路段。独立性景观界面指道 路段以开放空间为主的或建筑物基本上是以孤立的单幢建筑物为主,建筑物之 间缺芝呼应的路段。 (2)交通性干道:沿路控制城市界面,以连续界面为主,注意统一沿线建 筑风格,包括沿街裙房和屋顶形式,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等。 (3)生活性干道:强化人性尺度的街道空间界面,通过建筑的改建或改造 强化连续性界面形式,在居住区以连续性界面将单幢建筑物形式统一起来,塑造 具有围合感强、有凝聚力的活动地带,加强商业密集地区和生活环路沿线的城市 设计,强化道路空间连续性

(4)综合性干道:沿道路高层建筑的布局及建筑物顶部形式的设计要考虑 到车行观赏的特点;高层建筑的裙房或建筑的邻地面几层,要充分考虑行人尺度: 加强建筑物的细部处理,结合功能分布补充视觉焦点与小型公共开放空间,景观 小品等,以增强街道的韵律感与节奏感。 (5)滨水景观界面:住宅建筑控制重点应为建筑风貌、建筑高度、视线控 制等,规划形成通透、具有滨水特色的建筑界面

3)透水铺装率:不得天规模使用渗透铺装,道路、厂场与小区内透水铺 装的比例取值为10一20%。城市道路新建项目的人行铺装应规划为可渗透铺装, 改、扩建项目的人行铺装其可渗透铺装率不得低于10%。城市道路的绿化带应为 连续绿化,非树穴部分应设置为下沉式绿化。 (4)屋顶绿化率:考虑到寿光气候特点,不应大规模使用绿色屋顶,使用 前应开展适宜绿色植物的应用研究。规划居住小区、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绿化率 取值为5%。 (5)雨落管断接率:结合寿光市建筑的常用排水方式,雨落管断接率取值 为60%—90%。 (6)建筑与小区应优先利用低洼地形、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等设施减少 外排雨水量,有雨水利用要求的按需求量因地制宜规划蓄水池或雨水桶。城市道 路进行海绵设施改造应尽可能增加绿地率,并尊重原有绿化条件,保证道路行道 对功能和道路绿化景观品质。 (7)新建绿地及广场项目的硬化地面中必须保证不低于15%的可渗透地面 改建建筑绿地及广场项目的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不得低于10%;绿化用地中应 保证不低于20%的下沉式绿地,并应结合下沉式绿地布局不低于总用地面积3% 的水面。

第三节建筑形态与其他管理要求

第91条【一般规定】项目在确定建筑高度、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等空间、 景观要素时应编制城市设计导则,编制要求应符合附录五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并至少达 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要求,新建公共建筑须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 标准建设。 新建高度100来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 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鼓励其 也建筑项目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 第92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 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 求合理确定。新批住宅项目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80米,3栋以上高层建筑组 团形成不少于10米的高低错落的景观效果,面向城市开散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 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与纵深空间层次。 外临主要河道、主要公园一侧的建设项目,绿线两侧50米以内新建住宅建 筑高度根据实现分析后确定,建筑高度自以上区域一侧向外依次递增 第93条【保护建筑周边区域】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 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 或建筑设计方案,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评议后核定。 第94条【净空要求】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 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是指建筑物 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避雷针等,其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 限制的规定。 第95条【建筑外部景观】沿城市干道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 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敲阳台。垂直于城市干道的住宅建筑不得与沿路的 商业建筑插建;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 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 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商业办公建筑不宜出 现3栋及以上相同重复。住宅建筑不宜出现6栋及以上相同重复。 笛96冬 建给外瑞籍外瑞雅饰注应辉全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1)建筑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 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住宅建筑必须进行空调、落水管隐蔽设计, 并实现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2)合理控制沿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沿城市主干道3栋以上建筑应 形成不少于5米的退线落差,形成进退有序、景观功能相融合的界面效果。 位于重要城市界面(沿河、沿广场及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主干道两侧)建 筑外观应进行“公建化处理”。建筑外立面阳台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 应小于建筑后退距离;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得设置外凸出挑式阳台。 (3)沿城市主干道、主要河流两侧建筑外立面应采用石材、铝板、新型玻 璃幕墙等高品质材质;城市次干道两侧建筑外立面墙体按70%以上比例采用石材 铝板、新型玻璃幕墙等高品质材质。建筑色彩力求沉稳,用色不应超过三种。 第97条【建筑面宽】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建筑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商 业建筑面围合比例,南北向道路上不得超过项目临街面用地长度的60%,东西向 道路上不超过70%。规划区内明确规划为商业街的不受此限。 (2)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沿河道两侧新建设的小 于等于54米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得超过60米。其余高层建筑(建筑高 大于54米)面宽不得超过50米;多层低层住宅面宽不得超过80米。 (3)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 净踏意隆正爵版全西尚影面童

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示

A、B、C为连续建筑,A为连续建筑的最 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H 为A的建筑高度。

第98条【建筑屋顶】采用高低联体建筑形式的,低层部分屋顶设计原则 不应为平屋顶。新建12层以下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屋顶太阳能采用嵌入式 布局。如建筑确需为平屋顶的,平屋顶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进行屋顶绿 化,参照第84条执行。 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优化天际轮廓线。高层住宅宜 采用塔式设计;六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应采取坡屋顶;低层独栋高档住宅,应与周 边已有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 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天 际轮廓线。 第99条【其他建筑管理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 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项目中的商业、办公部分 不含酒店)平面布局不采用住宅套形式设计,一般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 式布局,不得设置厨房。卫生间、茶水间(饮水供应点)、阳台(含露台)及各 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如因功能需要,确需设置套内带独立卫生 间和茶水间的商业、办公单元,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 米(首层商铺除外)。建筑立面需进行公建化处理。 (2)除建筑入口雨蓬外,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空调板 花池、构造板、抗震板等装饰构件或结构构件)的进深不宜大于0.7米,且连续 长度不宜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3)建筑主体底层设置檐廊形成连续公共空间的,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 应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应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 0.5倍(可落柱)。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 檐廊地面与人行道平顺连接。 (4)建筑主体二层及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

郎道,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应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且 应有独立对外开放的交通出入口。 (5)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 (6)建设用地的场地竖向,包括场地出入口、场坪标高应与项目周边城市 道路标高相互协调。 第100条【建筑风貌引导】建筑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提升城市 品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中心城区可分为政务办公风貌区、教育科研风貌 区、现代商业风貌区、都市产业风貌区、生态居住风貌区、传统风貌区、特色滨 水景观风貌区。 (1)政务办公风貌区:以低、多层大体量公共建筑为主组织城市公共空间 建筑风格简洁现代,建筑色彩淡雅庄重。 (2)教育科研风貌区:打造具有时代特色、文化内涵的教育科研中心。 (3)现代商业风貌区:高层和大体量公共建筑为主,风格简洁现代,色彩 雅明快。 (4)都市产业风貌区:突出园区高新技术特征,塑造生态型、高附加值的 现代化高新产业园区形象。 (5)生态居住风貌区:塑造设施齐全、尺度宜人、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大型 居住社区。 (6)传统风貌区:注重景观的整治与系统化。 (7)特色滨水景观风貌区:金海路是现代片区新形象对外展示的窗口,整 本景观风貌应体现现代、生态、活力的理念。金海路沿弥河两侧建筑以低强度高 低错落的建筑群为主,构建水系与公共建筑围合的特色岸线,预留良好的亲水开 放空间,并注重建筑自然景观的均好性。 第101条【围墙】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 则不应修建围墙,鼓励开墙透绿。

高层住宅一律不得设置底层小院。庭院南北向进深不得大于设置庭院建筑与 其临近建筑南北间距的1/4,且最大进深不大于5米。低层高档住宅院落鼓励以 绿化做围墙,且庭院绿地率不低于50%,院落内绿化不入计算绿地率指标。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 且围墙不应高于2米,底座部分不应高于0.45米。 第102条【广告、招牌、指示牌】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 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 相协调。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 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教育文化设施、行政办公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 广告。

第五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不同宽度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带宽度(m)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 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其他类和其他建设项目,其评 介范围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十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4)建设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本条(3)规定的基础上,根 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5)位于下列地区的建设项目,宜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周边交通状 兄,适当调整评价范围: 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快速路出入口附近和交通枢纽 周边等交通敏感地区,宜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城市和镇边缘地区,宜根据交通网络实际情况,调整评价范围: 当按照本条(3)划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范围附近存在比较明显的交通瓶颈时 也应适当扩大评价范围,把交通瓶颈纳入影响评价范围。 (6)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均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7)交通影响分析应在项目报建审批阶段进行。但当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 设规模超过原控规指标的8倍以上,或建设项目属于大型交通设施,或政府主管 部门指定的其他开发项目,在项目的选址、立项阶段需进行初步的交通影响分析 第106条【铁路规划控制】高速铁路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50米,干 线铁路不应小于20米。铁路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从用地边界向外起算。 高速铁路、干线铁路与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新

中心城区主要道路绿线控制一览表

第110条【加油加气站选址】中心城区内加油站加气站宜一体化设置,城 区零售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网点设 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水上加油站(船)、岸基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 公里;乡村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应设在次干路上(进出口应分开设置),距学校、医院

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应设在次干路上(进出口应分开设置),距学校、医院

等公共设施的主出入口不小于50来;距城市道路交义口不小于70来;距桥隧入 口、铁路平交道口等交通密集点不小于100米。新建、改建加油加气站,应配建 公厕、公共自行车站点、便利店。 加油加气站周边建构筑间距、罩棚遮退用地红线等要求应符合《汽车加油加 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按照经批准的建筑方案执行。同时,满足相关的消防 不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进站口无限高 普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 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罩棚遮盖加油机、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111条【自行车通道和停车设施】中心城区各级道路鼓励自行车专用道 建设,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自行车道应与机动车道物理分隔;城市支路自行 车交通量较大时,应根据条件设置物理隔离,优先采用绿化隔离。对于道路红线 8米以下的街巷,路权分配应优先考虑行人和自行车交通需求,宜禁止或单向组 织机动车交通。 自行车道宽度包括自行车带总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其中,一条自行车带 宽度为1米,两侧路缘带各0.25来。应根据自行车规划高峰小时交通量、服务 水平以及自行车道通行能力,综合确定自行车道宽度。自行车道如混行电动自行 车,自行车道宽度应适当加宽,加宽一条电动车道宽度为1.5米。 自行车停车设施应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并结合城市发展要求,合理设置路 内、路外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公共停车位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到公交站的距离不应大于50米,不得大于100米 (2)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应采用路外停车;如采用路(人行道)内停车,应 保持人行道的连续性JB/T 11088-2011 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沥青路面开槽机,布置在人行道上的停车位,应留出至少2米的行人通行空 间。 (3)公共自行车停车位的设置应避免与机动车冲突,在区域内分散多处设 置,并充分利用空闲场地,

第112条【公交停靠站】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上应设置港湾 式公交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旁应当设置港湾式或月台式公交停靠站。 停靠站站台可设置在道路绿化分隔带或人行道内侧;港湾式停靠站直线段有 效长度应不小于30米,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米。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 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5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第113条【出租车即停点】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 或人行道内侧应当设置长度为1一2台出租车车位的即停点。 在商业繁华地区,大型超市、会展中心、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等公共建 筑附近,应设置出租车候车专用场(道)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排水泵站应当独立安排并设置围墙, 与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采用地 下式布置且地面部分为绿化的,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6米。

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表

GB/T 30357.5-2015 乌龙茶 第5部分:肉桂备注:行道树高度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第125条 【信通管线建设管理】信通管线建设必须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和规 划核实手续。

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通信设施,严格执行有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 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建设标准、工程施工和验收等强制性规范 第126条【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按照山东 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DB37/5057一2016)建设,并与建筑物 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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