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量规范】_看图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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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_看图王

具有底板、顶盖和围护结构,且与户室开门连通,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 凉晒衣物等的空间,

采用木质、金属质、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 空间。

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的住宅

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的住 宅。

套内部分地面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SW/T 2-2013 植物提取物 越橘提取物,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 叠面积。

指一幢楼内,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 和服务对象。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的多功能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简称共墙,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

该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41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 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0.42房屋使用面积

2.0.43房屋产权面积

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 房屋登记机构认定。

2.0.4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0.45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

2.0.46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 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2.0.47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内墙面装 饰厚度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2.0.48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 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 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 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0.49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童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石, 从前到后,用数字1,2, 按S形编号。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的左下角, ,并加括号表示。

测量号是描述房屋地理位置的编号 其编写方法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一幢房屋只有一个测量号

3.2.1房屋调查的内容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 建成年份、房屋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 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按地名苏编制的地名、工门牌号调记。同一处房屋坐洛有新旧门牌号的,应全 部注明;同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街道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房屋坐落没有门牌 号的,借用毗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西、南、北方位,也可用小区名称(或地 名)第几幢来表示。

1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或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产权人已死亡 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权人的姓名。 2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 共有单位名称。 3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 四种产别。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

名。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 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 标准按附录A执行。

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 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3.2.6房屋层数、层次

房屋的层数是指房屋的总层数。层次是指房屋的所在楼层,地上层次由下往

3.2.7房屋建筑结构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来划分 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B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应分别注明,

3.2.8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房屋用途分设计用途和实际用途。 房屋设计用途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 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C执行。

3.2.10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三类

3.2.11房屋产权的附加说明

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 应做出记录。

3.2.12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基本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 置、权界线、共有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 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基本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 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3.3房产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二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 最后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3.3计算的结 果。

表3.3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

房产面积 三 精度等级 0.02/ 限差 0.04/s+0.002S 0.08/s+0.006S S+0.0006S 0.01 ~ 中误差 0.02Vs+0.001S 0.04Vs+0.003S S+0.0003S 主:S为房产面积,m,取至0.01m

注:S为房产面积,m,取至0.01m

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采用二级精度 异形房屋、其他房屋可采用三级精

1独立成幢的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 角为准。

2毗连房屋,共有墙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为1/2处;借墙量至墙 体内侧;自有墙体量至墙体的外侧,并用相应符号表示。 3附属设施:柱廊以柱外围为准;阳台以围护结构的外围投影为准;门廊以 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为准;檐廊、挑廊以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为准。 4异形房屋,增加必要的辅助线测量。 5墙体厚度:剔除粉灰和其他非结构性材料的裸墙厚度。

1检核法:即按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核实房屋尺寸,成套住宅须对 每种户型尺寸进行核实;非住宅须对每个产权单元尺寸进行核实。如与施工图不 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尺寸。 2实量法:即实地丈量房屋的尺寸。应丈量房屋的外围尺寸和净空尺寸,丈 量净空尺寸时应丈量装饰粉灰厚度和墙体厚度。丈量的外围、净空尺寸应予注 明。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纤维皮尺、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线测距仪、 全站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同种量测工具二次量距之差应满足 △D≤0.005m,长度以m为单位

应按附录D绘制房屋测量草图

3.5.2草图内容及要求

1房屋测量草图按概略比例尺分层绘制,并标注指北方向。 2房屋外墙、权界分隔墙均绘单实线。 3注明房屋坐落、测量号、产权人、层数、层次、结构等。 4注记户室号、标明实际开门处。 5逐间实量时,应注记墙体归属和室内净空尺寸(以内墙面为准)、装饰粉灰 享度、墙体厚度,取至0.01m。 砖墙用P表示,竹织壁墙用Z表示,木板墙用M表示。墙体厚度量至0.01m, 注记在字母的右下角。

6凡有固定设备的附属用房如厨房、卫生间、电梯、楼梯等均须注记。 7地下室、复式房屋、夹层、假层等应另绘草图。 8丈量阳台尺寸并注明是否封闭。 9备注。

测量草图纸可用787mm×1092mm的1/32、1/16、1/8规格图纸。 测量草图应在实地绘制,测量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和擦拭,更不得凭记忆补 己数据。汉字字头一律朝上,数字字头向上或向左。

调查内容包括权利人、坐落、名称、结构、建成年份、用途,以及绘制构筑 物房产平面图。

1测量号:编制方法按3.1.3执行,但其幢号首位为“G”。 2坐落:按构筑物周边较为明显建筑物的坐落描述。 如:“×××号院内”、“×××号东侧30米”等。 3名称: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名称填写。 如:“×××烟窗”、“×××水塔”、“×××隧道”、“×××大桥” 等。 4用途: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途填写。 5结构:参照《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建筑结构的分类。 6现场拍照:拍照取景应清晰反映构筑物全貌。照片上应标注构筑物名称和拍 照日期等。 7绘制构筑物房产平面图: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按构筑物实 地状况测绘平面位置和图形,并描述其空间尺寸,标注地物符号和构筑物名称等。

权证配图包括房产平面图、构筑物照片等。

3.6.4测绘成果资料

构筑物测绘成果资料包括构筑物测绘成果报告、构筑物房产平面图、构筑物 照片等。

4.1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层高在2.20m以上; 4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4.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2.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8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 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 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 4.2.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为准计算。 4.2.13属永久性建筑物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5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4.2.16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按层高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 4.2.17突出外墙的落地凸窗、无油烟灶台,高度2.20m以上,按其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4.2.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体育馆(场)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 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多层按多层计)。

4.2.8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 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5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4.2.16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按层高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 面积计算。

4.2.17突出外墙的落地凸窗、无油烟灶台,高度2.20m以上,按其外围水 影面积计算。

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 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

4.2.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

4.2.20 设有结构层的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计算。 4.2.21 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22 层高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4.2.23独立户室内全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的一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3.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6独立户室内未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6独立户室内未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4.1层高小于2.20m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 台阶、无柱雨蓬等。 4.4.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4.4 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4.4.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 台。 4.4.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 4.4.7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 否有围护结构。 4.4.8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4.4.9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4.4.10 独立烟窗、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4.4.11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4.4.12 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架空部位和公共空中花园。 4.4.13 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的下方空间。 4.4.14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4.4.15 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距底板的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的。 4.4.16非落地的凸窗、无油烟灶台。

4.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4.17结构性墙体外的保温、隔热层。

4.4.17结构性墙体外的保温、隔热层

4.4.18贮水(油)池、化粪池。

4.4.18贮水(油)池、化粪池

4.5.1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底板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向内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上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一半建筑面积。 4.5.2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小于底板,顶盖宽度≥0.60m,按其顶盖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4.5.3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各层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向内倾 斜的房屋,按距底板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5.4对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应理设永久性界址 标志后才能进行分户测绘。

5.1.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产权各方相关的建筑面积所 占比例进行分摊。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分摊本幢房屋内的仅为本幢服 务的共有面积。 4整幢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

5.1.2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 筑面积一经分摊,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2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 各产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

1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规划等 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 2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房屋 实际状况为准。 3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设置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的,其内部通道的设 置如符合规划或消防要求,该层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

5.1.4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公式:

式中:K一一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 Si—一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 ZS;一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 ZS为参加分摊的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

5.2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5.3不计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范围

5.3.1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 的相关共有建筑面积。

1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等。 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 3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 4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内可独立使用的部位

5.3.2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它共有建筑 面积。

1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2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 3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

5.4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5.4.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三套内建筑面积×分

2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标准层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或 部分单元设置电梯时,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

5.4.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5.4.2.1功能区的划分

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 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 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房屋的共有建

2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 建筑施工图为依据;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房屋实际状 况为准。 3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划分为单个功能区。 4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

1.2.2共有建筑面积

1商任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在任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建 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2为本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等)、屋顶梯间以及幢内其它 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 分共有建筑面积。 4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楼梯、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 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式中:

5.4.2.4商业部分各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

5.4.2.3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

本单元的分摊面积=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和

5.4.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

GB/T 25247-2010 饲料添加剂 糖萜素层分摊面积+层内共有建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 行分摊。

6.1房产面积测量成果的内容

1房屋调查表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房屋分层面积表 4房屋分户面积表

GB 50156-2012(2014年版)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5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表

6.2房产面积测量成果的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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