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R 9146-2017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铁总建设[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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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Q/CR 9146-2017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7M
标准类别:铁路运输标准
资源ID:22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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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R 9146-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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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R 9146-2017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铁总建设[2017]138号)

丝滚笼,门上应设内、外翻45尖

3.1.6通信、信息、信号、灾害监测系统设备房屋、牵引变电所、自 耦变压器(AT)所、电力变电所、配电所、开闭所、分区所等设备房 屋,不宜设在地面以下底层,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 积水场所下一层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处;当 贴邻时,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设备房屋设有暖 气、空调冷凝水等管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并应符合现行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相关规定。 3.1.7站、段办公和职工教育用房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3.17节 的规定,车间、动车所、工区用房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1.8油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相关规定 3.1.9工务、供电轨道车库应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同地布局的原 则集中设置,料具间等附属房间应设置在边跨内,车库主跨与边跨 连通。材料库(棚)、堆场和油库应分专业集中设置。 3.1.10更衣室的房屋使用面积应按每人配置1个更衣柜计算,

3.2.1客运用房主要由车站客运用房和客运段客运用房组成,车 站客运用房应符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 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客运段客运用房主要由车队用房和旅客 服务用房组成

3.2.2车队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纟

HG/T 4334.2-2012 碱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第2部分氢氧化钾1车队办公及管理室、车队备品室、派班室、乘务员交接班 (学习)室及更衣室。 2车队乘务员出乘室、待乘候班室、备班室。 3票据库、进款室。

3.2.8卧具库建筑面积宜根据段属运营卧铺车数量按25m/输

3.1货运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货运办公室、货运营业厅、货运车间用房 2 学习(点名)室、外勤货运员室。 3汽车衡检室、综合检香监控室

4装卸办公用房。 5 货场门卫室。

5货场门卫室。 3.3.2 货运办公和货运营业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运办公宜与营业房屋合建,应设在方便货主办理业务的 地点。 21 货场门卫室应设在货场出入口附近。 3 综合型货场货运营业厅房屋使用面积应根据货场规模按 表3.3.2确定。300万t及以上特大型货场营业厅应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但不宜大于500m²

表3.3.2综合货场货运营业厅(室)使用面积

3.3.3点名(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组人数按1.0m²/人 计算确定。 3.3.4外勤货运员室宜设在仓库区适当地点或普通货物仓库的 端部,建筑面积宜为15m。 3.3.5汽车衡检室宜设在货场出入口处,综合检查监控室宜与货 运办公房屋合建。 3.3.6装卸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货场装卸办公室、点名(学习)室、装卸工间休室。 2 综合维修车间、移动机械停放库、储油间、工具库、材料库。 3 掏装箱库。 4 集装箱换装库。 3.3.7 装卸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办公房屋应与间休房屋合建。 2间休室床位数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确定,其使用面积宜按机 械装卸司机4.0m²/床,装卸工3.0m²/床计算确定

3.3.3点名(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组人数按1.0m²/人 计算确定。 3.3.4外勤货运员室宜设在仓库区适当地点或普通货物仓库的 瑞部,建筑面积宜为15m。 3.3.5汽车衡检室宜设在货场出入口处,综合检查监控室宜与货 运办公房屋合建。 3.3.6装卸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8.3.7装卸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

1装卸办公房屋应与间休房屋合建。 2间休室床位数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确定,其使用面积宜按机 械装卸司机4.0m²/床、装卸工3.0m²/床计算确定

3点名(学习)室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停放库使用面积应根据停放车辆的数量确定;工具库及材料库使 用面积应根据实际工具存放数量确定

1同一库内各类危险品应分间设置 2危险品库房内应通风、干燥,屋顶应有隔热措施,窗户应有 防晒措施。 3危险品仓库地面和墙裙应耐酸、碱腐蚀和方便洗刷、排水。 4危险品仓库附近应设清洗设施。 5爆炸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每个仓库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100m。

1仓库宜采用地下建筑,墙体及屋盖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射线 穿透的措施。 2门窗应有良好的防射线穿透功能,室内墙面应平整、光滑 墙角应为弧形。 3地面应便于洗刷并设地漏,屋面应设自然通风设施

2门窗应有良好的防射线穿透功能,室内墙面应平整、光滑

3.3.11储油间设置应符合现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

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的有关规定

3.3.13铁路物流中心房屋建筑设计应满足仓储自动化、仓配

体化、服务便捷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要求,物流中心内综合服务楼 生产生活设施等用房应集中设置,且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综合设 计、避免互相干扰。

Q/CR9133的有关规定

3.4.1车站运转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车站值班员室、外勤行车室、扳道房、道岔清扫房、站内道 口看守房。 2站调(货调)楼、车号员室、货检室(商检室)、调车区长室 驼峰集中楼、峰顶作业(提钩员)室、拉风作业员室、峰尾集中楼、调 车组休息室、制动员(连结员)室、铁鞋存放室、峰尾防护室、闸楼 统计室。 3列尾作业员室、列尾装置附属设备工作室(检测台工作室 电池组充电工作室和储备工作室)。 4车间点名班室(交接班室、学习室)、更衣室、间休室、设备 工具存放室、维修室。 5高速铁路CTC车站终端监控室。 3.4.2设有集中信号楼的车站,车站值班员室应设于信号楼内

4车间点名班室(交接班室、学习室)、更衣室、间休室、设备 工具存放室、维修室。 5高速铁路CTC车站终端监控室 3.4.2设有集中信号楼的车站,车站值班员室应设于信号楼内, 采用调度集中(CTC)的车站应设监控室,其他车站应单设车站值 班员室。

3.4.2设有集中信号楼的车站,车站值班员室应设于信号楼内

采用调度集中(CTC)的车站应设监控室,其他车站应单设车站值 班员室

3.4.3外勤行车室宜设于车场到发线中部或端部一侧,并应朝向

站场设施布置。在满足作业要求的情况下,外勤行车室也可与其 他房屋合建。

3.4.4扳道房宜设在繁忙道岔附近

3.4.5道岔清扫房宜设在集中联锁车站的道岔集中处,也可与其

3.4.5道岔清扫房宜设在集中联锁车站的道岔集中处,也可与其 附近其他房屋合建

3.4.6站调(货调)楼宜设在车站中心位置,也可与信号楼、车站

办公楼、行车室等房屋合建。站调室应面向线路,具备三面瞭望条 牛。站调(货调)楼的站调主任室、站调值班站长室、总值班员室 站调室、调车区长室、站货调室宜合设调度大厅。分设时,站调室 货调室应与车号员室(内勤)相邻布置。

室,车号员室(外勤)和货检室宜设在车场到发线中部或端头一侧, 也可与其他房屋合建。

中楼;无驼峰的车站宜在编组线群咽喉区附近的外侧设调车区长

3.4.9驼峰集中楼宜设在驼峰下便于瞭望整个驼峰调车作业、驼 峰溜放方向的左侧。

3.4.9驼峰集中楼宜设在驼峰下便于瞭望整个驼峰调车作

3.4.10峰顶作业(提钩员)室宜设在推峰方向峰顶平台的左

组体息至。调牛组休息至 宜与调车区长室、车号室、扳道房合设 3.4.13制动员(连结员)室应与铁鞋存放室合设,并宜设在调车 场中、尾部线路间

3.4.14峰尾防护室应设在调车场尾部

3.4.16列尾作业员室、列尾装置附属设备工作室(检测台工作 室、电池组充电工作室和储备工作室)宜设于车场列车尾部,并可 根据具体情况合设

3.4.17中、小型车站充电室宜设在值班员室附近;编组站可按 集中充电或按车场分别设置充电室,并宜设在调车人员较集 中处。

放室、维修室,以及车站值班员室、外勤行车室等车站运转用房房 屋面积,应根据车站等级和使用人员数量确定。其中,间休室建筑 面积指标应按5m/床6m/床计算确定

国境(口岸)站用房分旅客用房和货

3.5.2旅客用房应符合《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GB50226的相 关规定。

3.5.3货运联检用房应根据国家海关联检要求确定

6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

3.6.1通信生产房屋应设置通信设备房屋和通信检修房屋。 3.6.2通信设备房屋应设置于通信站、调度所、车站及铁路沿线 等有通信设备的处所,并符合下列规定: 1通信站应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值班室、引入 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备用发电机房、储油房及备用房屋等。 2调度所应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值班室、引入 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等。 3车站、信号楼应设置通信机房、电源室、备件及仪器仪表 室等。 4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牵引变电所、电力配电所 开闭所、分区所、区间基站、区间直放站、信号中继站以及段、车间、 工区等处所应设置通信机械室。

3.6.3通信检修房屋应设置于通信段、通信车间、通信工区、机务

应的办公房屋。 5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通信检修房屋应设置屏蔽 室、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材料库等房屋。 6未设通信工区的车站宜根据维护需要设置车站通信值 班室。

3.6.4通信设备房屋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通信设计规范》

1变、配电所使用的通信设备可设置在其控制室内。 2中间站、越行站、线路所等通信机械室应靠近车站运转室 信号机房设置。 3通信设备房屋应符合无线通信系统天馈线的引入条件,以 及通信铁塔位置的要求,并考虑光电缆引入方便。 4与办公房屋合建时,宜采取分隔措施 5无人值守通信机械室应设防盗及其他安全设施,不宜设 窗。设窗时,应采用双层密闭或双玻密闭窗,并应采取防晒措施 不设窗或采用密闭窗时,应有通风设施。 6通信设备房屋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等技术要求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温、湿度等要求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 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7通信设备房屋宜与通信检修房屋及其他生产房屋合设。 3.6.5信号生产房屋应包括信号设备房屋和信号检修房屋。 3.6.6信号设备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编组站、动车段(所)宜设置信号设备房屋及电缆弓 人室。 2区间中继站应设置信号设备房屋。 3无线闭塞中心(RBC)所在地应设置RBC机房及设备监 控室。 4动车段(所)合署办公地点应设动车段(所)控制集中系统 (CCS)设备机房

1车站、编组站、动车段(所)宜设置信号设备房屋及电缆引 人室。 2 区间中继站应设置信号设备房屋。 3无线闭塞中心(RBC)所在地应设置RBC机房及设备监 控室。 4动车段(所)合署办公地点应设动车段(所)控制集中系统 (CCS)设备机房

5自动化驼峰宜设置信号设备房屋,主要包括驼峰信号机械室(包括机房)、驼峰动力机械室等。6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宜设置道口信号设备房屋。7信号设备房屋主要包括信号计算机室、信号机械室和电源室,根据需要可合设,雷害严重区域宜包括防雷分线室。3.6.7信号设备房屋选址、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信号设备房屋外缘与最近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7.00m。2信号设备房屋应单独设置,不应设于综合站房内3当信号设备房屋与通信等设备房屋合设时,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出入口。4信号设备房屋应与运转室相邻布置。5信号设备房屋面积应根据站场规模、列控、联锁及闭塞制式、信号设备设置要求等因素计算确定。6驼峰信号楼宜设于线路左侧,设有可控减速器的驼峰信号控制室宜设于一部位与二部位之间溜放线路的左侧。3.6.8信号检修房屋宜设置在电务段、信号车间、信号工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务段检修房屋宜设置技术支持中心/技术室、监控室、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及数据分析用房(包括安全生产指挥中心、信号集中监测、车载数据分析、列控设备动态监测系统(DMS)、调度集中(CTC)调度终端用房等)、计量室(包括仪器仪表测试、检修)、电务试验室、材料库(棚)、设备资料档案室、抢险设备库、汽车库、安全中心、会议及学习培训中心、职工教育基地等房屋或构筑物,根据需要可设置网管中心。2信号车间检修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信号车间宜设置设备检修室、监测分析室、生产调度室、材料库(棚)、会议室、培训室、值班室,可设置应急库。车间不设应急库时,材料库(棚)应设置应急备品备件存放区。·15·

2)专业车间可根据检修内容类别分为信号检修车间、中修 车间、电子设备车间、车载设备车间、驼峰车间等,其检 修用房应根据检修需求设置。车载设备车间可设置列 车自动防护(ATP)、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LKJ)等车载信号设备检修室。设有可控减速器的驼 峰车间宜设置减速器检修工区及专用料库,减速器/减 速顶专用料库宜设于一楼。 3信号工区应设置监测分析室、工区办公室和值班室,根据 需要可设置设备检修室、会议室等。 4测试工区除办公室和值班室外,还应配置数据分析室、设 备检测室、备品备件库等检修房屋。 5驼峰工区应根据驼峰动力机械、雷达、测速、测长设备以及 推峰机车控制设备等工艺要求设置检修房屋。 3.6.9信号车间、工区生产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车间、信号工区房屋宜设在信号楼内或与其他生产力 公房屋合建。 2无工区的车站应设置信号应急值班室和备品备件间。 3.6.10信号设备房屋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IB1000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建筑物内运送信号设备通道的净宽不 应小于1.50m。 2信号设备房屋可不设或少设窗,无人值守机房信号设备房 屋不宜设窗。当设窗时,应采用双层密闭或双玻密闭窗,并应采取 防晒措施。不设窗或采用密闭窗时,应有通风设施。 3信号设备房屋应配置空调及通风设施,温度、湿度等要 求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 规定。 4信号设备房屋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等技术要求除

应符合设备布置、设备运行及维修、检修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C的规定。 5驼峰动力机械室应根据室内机械设备工艺要求设置

3.6.11信息用房主要包括综合监控室、信息值班室、备品备件 室、信息设备房屋、信息维修室。其中,信息设备房屋主要包括信 息机房、电源室、信息配线设备间等

3.6.11信息用房主要包括综合监控室、信息值班室、备品

3.6.12信息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在铁路局(调度所)、车站、段 (所)等处所

3.6.12信息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在铁路局(调度所)、车站

3.6.13信息机房、信息配线设备间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客运

各信息系统宜集中设置信息设备用房。 2 · 信息机房宜与通信机械室相邻。 3 客运车站站房内信息机房宜与综合监控室相邻 4 建筑人口至信息机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 5 信息配线设备间宜设置垂直贯通的电缆坚井

1信息机房、信息配线设备间面积计算应符合《电子信息系 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以及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 2房屋净宽不应小于3.3m,并应设置独立的外门。 3信息机房不宜设置外窗;设置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 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4信息设备房屋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 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安装、运行及维修、检修要求。 5信息设备房屋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等技术要求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温、湿度等要求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 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3.6.16灾害监测系统设备用房

设置在铁路局时,宜与信息房屋合设;设置在其他位置时,宜与道 信设备房屋合设。房屋技术要求应符合信息、通信机房的有关 规定。

3.7.1工务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

1工务段、桥工段、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段、大修段及焊轨基地 生产房屋。 2线路车间、探伤车间、检查监控车间、路桥(隧)车间、道口 车间、重点维修车间、综合机修车间、运输车间、测量车间、减速顶 维修室等生产房屋。 3线路工区、检查工区、维修工区、探伤工区、道口工区、桥隧 检查工区、桥隧养修工区、路基工区(重丘和山区)、扫山工区(山区 易发生落石铁路)等生产房屋。 4高速、城际铁路未设车间和工区的车站及线路所值守、抢 修料具用房,看守房、隧道通风设备用房。 3.7.2工务段、桥工段、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段、大修段及焊轨基地 由下列房屋组成: 1工务段、桥工段用房主要包括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技术室 (线路、路桥、安全等)、数据分析中心、桥隧检测室、计量室、仪器 室、档案室,材料库(棚)、轨道车库、汽车库、设备检修房屋、油料 库,材料存放基地用房。 2.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段、大修段及焊轨基地用房应根据需要 单独设置

3.7.3客货线铁路车间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

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数据分析中心、油料间、材料库(棚)。 高速、城际铁路车间用房除应包括客货共线铁路车间生产房 屋外,还应设置机械室、修配室、仪器室、轨道车库

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巡道室、油料间、机具房、材料库(棚)、修 配室。 高速、城际铁路工区用房除应包括客货共线铁路工区生产房 屋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轨道车库及其他设备检修用房

3.7.8线路所宜设值守及抢修料具用房

3.7.9一人使用的工务道口看守用房建筑面积宜为18m²~ 20m²;两人使用时,建筑面积宜为21m²~25m²。道口看守房应 有良好的瞭望条件。

3.7.10轨道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道车库规模应满足2辆轨道车和2辆平板车编组停放 和检修要求,其长度不宜小于68m,宽度应根据工艺确定。库内 检查坑长度不宜小于63m。 2轨道车库宜设置边跨,边跨应与主跨连通。 3轨道车库前应采用硬化地面,其高程宜与轨道车库内地面 及轨道顶面高程一致。 4有轨道车停留线的综合维修点,材料库应设置在停留线 附近。 3.7.11材料棚长度、跨度及吊运机械配置应满足存放及装卸钢 轨道岔的需要

3.7.12综合机修车间房屋使用面积应根据机具配备、工艺要习 确定。

3.8.1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厅

3.8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3.8.1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 供电段用房。 2供电车间、检测车间、变电维(检)修车间、电力维(检)修车 间及接触网维(检)修车间等车间用房。 31 供电工区、检测工区、维修工区等工区用房。 4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AT)所及开闭所等 房屋。 5 电力变配电所、变电所、配电所及柴油发电站等房屋。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BAS) 房屋。

3.8.3枢纽及区段站等大站可单独设置供电工区用房。供电工 区用房宜设置在变电所所在站或较大车站站房附近,或与所在地 的供电车间、供电段合设

4车间及工区用房设置应符合下

1变电维(检)修车间生产房屋宜根据本段检修电气设备的 容量、电压等级设置电修间、试验间、仪表间、远动保护间、信息化 间、防护间、化验间、色谱间、存油间、熔焊间、工具间等。 2电力维(检)修车间宜设调度室、工具间、抢修料库、待班 间等。 3接触网维(检)修车间宜设技术室、调度室、轨道车库、工具 间、材料库、待班间等。 4检测车间宜设高速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 终端室、数据分析室、检测室、设备存放间、待班间等。

5动力设备检修车间宜设轨道车库和内燃检修间。 6工区宜设材料库、轨道车库、梯车库、工具间、会议室、待班 间等房屋。

3.8.5车间及工区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

1电修间和试验间的净空高度应符合工艺要求,不宜小于 9m。 2计量化验室、仪表间、远动保护间、化验间、信息化间及防 护间宜设置在生产办公楼内或其他远离振动设备的场所,具有防 尘、防振、防潮、通风及良好采光等措施,并应配备电源稳压设备。 3色谱间和化验间地板宜采用防水、防火材料,地面应平整 并设置地漏。 4设有通风系统的房屋,其进风口、排风口上应设置金属网。 5汽车库与轨道车库的净空高度、台位数和建筑面积,应分 别根据配置的车辆的台数和规格确定。其中,轨道车库的净空高 度不应小于6m,库内应设检查坑。 6梯车库宜设在岔线旁,库内地面高程应与岔线上平板车装 载面一致,库门高不应小于6m。 3.8.6牵引供电设备房屋设计除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牵引供电 设计规范》TB10009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宜由27.5kV高压开关室、110kV (220kV或330kV)高压开关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牵引变压器 室、所用变压器室、检修室、储藏室等组成。 2安装SF。气体绝缘封闭组合电器(GIS)设备的110kV (220kV或330kV)高压开关室应设置起吊装置,起吊容量应满足 起吊最大检修单元,以及设备检修的要求。 3牵引供电设备房屋除应符合设备布置、运行及维修与检修 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8.7电力设备房屋设计除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TB10008要求外还应链合下列机定

1电力设备房屋宜由高压开关室、变压器室(调压器室)、中 性点接地设备室、无功补偿室、电缆夹层、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柴 油发电站、检修室、值守室、储藏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 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室等组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监控 室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及《智能建筑设 计标准》GB50314等规定 3电力设备房屋除应符合设备布置、运行及维修与检修要求 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8.8油浸电气设备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油量大于100kg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应装设在单独的变 压器间内。 2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室内单台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或 产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容纳20%油量设计,并应有将事 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事故油无法排至安全处时,应设置能容纳 100%油量的贮油设施。 3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于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 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3.8.9就地检修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其室内净高可按吊芯所需最

小高度加700mm确定,宽度可按变压器两侧各加800mm确定。

3.9.1机务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机务段机车运用、整备、检测房屋,机车检修车库、试验车 军及其附属分间,机车燃油库及卸、发油房屋,机车调度室、通信机 房、信息机房、驻段验收室、大数据分析中心房屋,乘务员待乘房屋 和乘务员公寓等生产用房

2机务段设备维修间、动力设施房屋、材料库(棚)及备品库 等辅助生产用房。 3机务折返段、机务折返所、调机整备所、机务换乘所生产 用房。 4高铁车站动车组运用车间及动车组司机间休室等生产 用房。 5机车救援办公房屋、应急救援热备机车用房

:1房屋和设施应进行总体规划,并应按机车运用、整备、检修 及生产辅助、办公及附属生活等房屋分区布置。 2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房应当布置在当地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产生强振动和高噪声的车间应单独布置在对环境影响较 小的地点,并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50087的规定。 4机车燃油库应单独设置,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的有关规定

.9.3机车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

1位于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的检修车库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 施,并符合车库内整体道床、检查坑检修使用要求。 2配置有起重机的检修车库,屋架下弦的设计高度应符合起 重机设备安装及维护和检修的空间要求。 3检修车库宜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等级宜为Ⅲ~IV级,除侧 可布置采光窗外,尚应设置屋面采光带。 4检修车库的建筑基础及地下结构应与车库内设备基础、检 查坑排水管道位置相协调,符合设备基础及管线的实施条件。 5检修车库室内地面高程宜与轨道顶面一致,并宜高于室外 地面 0. 15 m~0. 30 m.

6检修车库及其附属分间的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检修工艺 和清洁要求确定。 7检修车库及其附属分间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 设施。 8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厂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设施 9检修车库的大门应设门斗或雨棚,严寒地区应设保温门: 门前应采用硬化地面,大门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铁路建 筑限界》GB146.2的规定, 10检修车库及其附属分间应设班组更衣室和间休室,并应 结合生产房屋布置在适当位置设置卫生间

6检修车库及其附属分间的 和清洁要求确定。 7检修车库及其附属分间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 设施。 8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厂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设施 9检修车库的大门应设门斗或雨棚,严寒地区应设保温门: 门前应采用硬化地面,大门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铁路建 筑限界》GB146.2的规定。 10检修车库及其附属分间应设班组更衣室和间休室,并应 结合生产房屋布置在适当位置设置卫生间。 3.9.4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车整备棚、临修棚内设机车检查坑时,棚的纵向外端长 度应大于检查坑外端3m。有内燃机车整备、临修作业时,棚(库) 应设置排烟装置。 2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外侧宜设遮阳防雨设施。 3电气化接触网引入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时,棚 (库)的建筑结构应设置静电感应接地装置,棚(库)的净高应满足 接触网安装高度和安全距离要求。 3.9.5计量室、化验室、仪表间、轴承间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有 特殊要求的生产房间,应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设置密闭门窗。 3.9.6有酸、碱腐蚀和油污染的生产房屋应符合现行《工业建筑 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 3.9.7机车喷漆库和喷漆干燥房屋布置应符合现行《铁路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库房应设置防尘、通风设施。 3.9.8机车负载试验站、机车整车试验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控制室应在与试验机车门窗对应位置处设置门窗,并 应采取隔声措施。 2当噪声治理标准达不到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范》GB/T50087规定时,应采用防(降)噪车库

1操作控制室应在与试验机车门窗对应位置处设置门窗,并 应采取隔声措施。 2当噪声治理标准达不到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范》GB/T50087规定时,应采用防(降)噪车库

0.9机务段乘务员候班公寓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8.节相 规定外,房屋组成还应包括乘务员学习室、安全监控室。 .10动车组运用车间建筑面积可按表3.9.10确定。

3.9.9机务段乘务员候班公寓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8.节相

关规定外,房屋组成还应包括乘务员学习室、安全监控室。

3.9.10动车组运用车间建筑面积可按表3.9.10确定。

3.9.10动车组运用车间房屋建筑面积

注:表中建筑面积包括办公室(含车间、车队、指导司机)、车间会议室、车间学习室、 车队学习室、派班室、更衣室、浴室、资料备品存放室、洗衣房等房屋。此外,健 身房、驾驶模拟室、生理心理调 求计算确定

3.9.11有动车组司机继乘的车站应设置动车组司机间休室。动

车组司机间休室应设置在高铁车站站房内环境安静、行走便捷和 通风良好的处所,具备动车组司机休息、就餐和叫班等功能,其面 积应根据所需的床位数计算确定。

3.10.1车辆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01车辆用房主安由下列房屋组成: 1客、货车辆段修车库,转向架间,轮轴间,轴承间,钩缓间, 制动间,配件检修中心及其他检修间。 2客、货车辆段设备维修间,动力设施,配件及材料库,汽车 车等生产辅助房屋。 3客车技术整备所房屋。 4 站修作业场房屋。 5 旅客列车检修所房屋, 6 货物列车检修作业场房屋。 7 洗罐所房屋。 8 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与车号地面自动识别设备房屋。 9 车轮厂房屋。 10动力集中动车组检修、整备用房,

3.10.2客、货车辆段(所)房屋应进行总体规划,按车辆检修和辅 助生产、动力和设备、材料、办公及附属生活等房屋分区布置。 3.10.3修车库及检修车间等生产房屋应根据工艺要求设计。 3.10.4车辆段修车库除符合本标准第3.9.3条第1、4、10款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冰保温车或罐车车库门洞的净高不应小于5.5m。 2修车库室内地面高程应低于钢轨顶面0.01m。 3客车修车库和客车整备库(棚)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 集水设施。 3.10.5修车库及检修车间等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15m~ 0.30m。房屋引道坡度应满足电动车出入要求。 3.10.6修车库及检修车间应设班组更衣室及间休室,并应结合 生产房屋布置设置卫生间。 3.10.7车辆段的制动间、滚动轴承间、同温组装间、油压减振器 检修间、计量室、探伤室、化验室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有较高要 求的生产房屋应符合本标准第3.9.5条的规定 3.10.8有酸、碱腐蚀及油污染的房屋应符合本标准第3.9.6条 的规定。 3.10.9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车间应符合本标准 第3.9.2条第2款的规定。 3.10.10车辆段喷漆库、油漆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9.7条的 规定。

1动车组运用整备、检查及临修生产房屋,动车司机运转值 班室、候班公寓、待乘室及间休室,随车机械师候班公寓和待乘室。 2动车组检修车库及其辅助车间。 3动车段设备维修车间、动力设备房屋、材料库(棚)及备品

库、易燃品库。 4调度中心、通信机房、信息机房、技术室、驻段验收室、合署 办公房屋、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用房。 5动车运用所和存车场生产用房。 6动车段(所)信号楼。 7严寒和寒冷地区可根据需要设置融冰除雪库及洗车库。 3.11.2动车组房屋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9.2条1~3款的 规定。 3.11.3动车组检查库、轮库及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本标准 第3.9.3条的规定。 3.11.4计量室、化验室、仪表间、轴承间等生产房间的设计,应符 合本标准第3.9.5条的规定。 3.11.5有酸、碱腐蚀和严重油污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本标准 第3.9.6条的规定。 3.11.6动车组司机和随车机械师候班公寓应符合本标准 第3.9.9条的规定。 3.11.7动车组生产房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铁路动车组设备设 计规范》TB10028的有关规定。 3.11.8动车段喷漆库应符合本标准第3.9.7条的规定。 3.11.9检查库、检修库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检修作业的需要

3.12.1给水排水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1给水厂(所)房屋、给水加压站房屋、给排水集中监控室、客 车上水工休息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 2污水处理厂(站)房屋、真空站(真空中心)房屋、排水泵房 和列车卸污工间休室。 3消防泵房、消防器材间等

3.12.2给水排水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间应满足防潮、防火、防噪声、防振要求,并应根据生 产要求设置采暖、通风、采光、排水设施。 2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消毒、加药、贮药等房间不宜设置在 地下或半地下等通风条件差的位置,其门窗应有安全措施

3.12.3给水排水房屋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给水厂(所)、污水处理厂(站)房屋布置应符合设备运输 安装要求。 2车站给排水集中监控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宜与站房 合设。 3排(污)水泵站宜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通风措施

3.12.4给水排水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设备间应设一个可供最大设备出入的门,房屋净高应满足 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 2有人值守泵房的值班室应与水泵间相邻,隔墙上应设置隔 音观察窗及隔音门。 3泵房、鼓风机房、离心脱水机房应采取降噪措施,机房噪声 控制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087的规定。 4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 可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加氯间地面和墙面应有防腐蚀 措施。 5 消毒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6加氯间及其仓库、消毒间及贮药间应设有通风系统,配电 设施应采用防腐防爆型。 7化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墙面、地面、操作台 面材料应防腐、易清洁。化验室中的无菌室、药品库宜设于背 阴面。 8 给水排水监控室房屋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中相 关规定。

3.12.5给水排水工区用房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规定 外,还应包括检修室

1值班调度主任、车流、计划、机车、列车、客运、货运、预确 报、电力、车辆、集装箱、特调、军调、动车、维修等调度用房,车辆安 全监测设备监控室、5T服务器机房、值班备品间,信号、通信、信息 及灾害监测用房,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2调度所信号用房包括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CTC TDCS)中心机房,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CTC/TDCS)工区维 护中心、电源室、网管中心用房。工区用房包括值班室、作业间、更 衣室、备品备件室。 3调度所通信用房主要由设备房屋、检修房屋组成。其中, 设备房屋应包括通信机械室、网管室、值班室、监控中心、备品备件 房屋;检修房屋应包括通信工区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备品备 件室。 4调度所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包括设备用房、维护中心、网 管室、值班室、备品备件室等。其中,设备用房主要由信息机房、电 源室、信息配线设备间、大屏幕控制室组成。 5调度所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主要有调度室、远动机房、电 源室和辅助房屋。 3.13.2调度所用房面积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度主任、车流、计划、动车、机车、列车、维修、客运、货运、 预报、电力等各种调度用房应合设调度大厅。 2列车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线路运营长度、行车密度、车站 数量、业务量以及专用线、支线引入数量及划分的调度台确定。 3客运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范围内旅客列车开行情况划分 的调度台确定。

1调度主任、车流、计划、动车、机车、列车、维修、客运、货运、 预报、电力等各种调度用房应合设调度大厅。 2列车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线路运营长度、行车密度、车站 数量、业务量以及专用线、支线引入数量及划分的调度台确定。 3客运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范围内旅客列车开行情况划分 的调度台确定。

4货运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货运站编组及装卸站数量和作 业量划分的调度台确定。 5计划调度用房应根据管辖范围内装卸车、排空、分界口交 接车、小运转列车、旅客列车等情况划分的调度台确定。 6调度所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及牵引供电设备 用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6节、第3.8节以及附录B、附 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3.1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用房

3.14.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房屋主要由下列房屋 组成: 锅炉房、换热机房。 2 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 3防排烟风机机房、气体灭火储瓶间、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 水泵房等房屋。 3.14.2 锅炉房、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

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泵房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 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需设置时,墙体、门窗应采取险 噪措施。

3.14.3锅炉房、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

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泵房机房内地面和设备基座应采用易滑 洗的面层。

3.14.4土建风道应内壁表面光滑,并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

3.14.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利 关标准的规定

3.14.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相

房产建筑用房主要由下列房屋组成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屋。 2材料加工房屋,维修机械房屋。 3材料库(棚)。

3.16.3公安派出所房屋宜独立设置,与附近其他铁路办公房屋 合建时,应设独立的分区、出人口,其外观应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外 观标志和外观形象要求

3.16.3公安派出所房屋宜独立设置,与附近其他铁路办公房屋

3.16.4公安派出所房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编组站、区段站及沿线50km~70km中的较大客 货运站及动车段应设置公安派出所房屋。 2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车站及动车运用所均应设置2~3 间驻站(所)民警室。公安派出所应设置监控、门禁、大门防暴防冲 撞等安全设施。

3.16.5公安派出所应设置在铁路车站

汽车停车场GB/T 37046-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灾难恢复服务能力评估准则,进出通道等设置应便于快速出警

3.16.6驻站民警室和货场值勤点使用面积宜为30m~50m² 并宜与其他铁路房屋合建

1警务区用房应设置在车站、通信基站、中继站旁,每 15km~20km可设置一处警务区用房(设有派出所的车站不设警 务区用房)。警务区建筑面积宜为100m²~120m²,应具备给水 排水(含厕所、浴室)、供电、通信、信息条件。 2值勤岗亭应设在长大桥梁、隧道两端,应急疏散通道、跨线 桥和距村庄较近的路基、道路等人烟稠密处的铁路防护栅栏外侧 每2km可设置一处执勤岗亭。值勤岗亭宜结合维修通道和桥梁 救援疏散通道统筹设置。值勤岗亭宜采用装配式,房屋建筑面积 宜为4m²,并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严寒和寒冷地区宜设置取暖 设施。

安检大队宜与派出所合建。

3.17办公和教育用房

3.17.1站、段、调度所办公用房主要由管理办公、技术、会议(电 话会议)、资料(档案)、储藏等房屋组成。 3.17.2办公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和铁路总公司的相关要 求,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规定。 3.17.3新建铁路非车务段管辖站和各段技术教育房屋宜由教师 办公室、教室、实习操作室等组成。各段技术教育房屋宜合设。技 术教育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段(站)总人数按表3.17.3确定。

GBZ 26586-2011 西兰花生产技术规范衣3.17.3技术教育房屋建筑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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