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910-2013 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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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910-2013 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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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颚破机、锤破机、球磨机、除尘风机应采用基础减震措施,做好设备部件的动平衡和静平衡, 减少激发振动的动力。 6.2.3颚破机宜采用地下式布置。锤破机、球磨机应制作隔声室,减少噪声传播。 6.2.4除尘风机、空气压缩机应采用消音措施。

6.4.1烘于车间宜采用敲开式布置,如烘干设备必须设置在车间内,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 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6.4.2石英砂加工企业在破碎、投料等露天作业岗位及司炉工岗位应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 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6.4.3石英砂加工企业应为从事露天作业的铲车设置有空调的驾驶室。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设施检测

8.1右英砂加工企业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周对作业场 所矽尘浓度、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QB/T 1611-2014 杏罐头,异常情况下及时监测;正常情况下每日对作业场所夏季高温、 一氧化碳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异常情况下及时监测。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时,石英砂加工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至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日常监测结果在监测点 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 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GBZ159的要求,检测方法应符合GBZ/T160.28、GBZ/T189.7、GB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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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GBZ/T192.1和GBZ/T192.2的要求。 3.2石英砂加工企业应采取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作业人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 价结果。 3.3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每年至少一次对职业危害防 护设施的性能参数和运行效果进行检测或评估,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结果记入相关技术档案。不得擅 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9.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废等制度, 9.2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 用品。 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GB/T18664和GB/T23466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产品 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 石英砂加工企业劳动者应配备防尘服、防尘帽、劳保鞋、防尘口罩;装载机、球磨机等岗位工 人还需配备耳塞或耳罩, 9.3石英砂加工企业防尘口罩应选择不低于KN95型口罩。 9.4石英砂加工企业应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5石英砂加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其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更换、报废。报废后应 及时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9.6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加强防护用品的日常检查,防护用品一旦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

11.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 只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具体检查项目和周期应符合GBZ188的规定。职 业健康检查应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企业应当对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铲车司机、司炉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 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 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1.2石英砂加工企业的粉尘作业人员和矽肺患者离岗后应进行医学随访,接触粉尘工龄在10年(含 10年)以下者,随访15年,接触矽尘工龄超过10年者,随访21年,随访周期均为每3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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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接触矽尘工龄在3年(含3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矽肺患者在离 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应每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11.3石英砂加工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与 人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要善安置。 石英砂加工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和室外高于35℃以上其他有危害的作业。 11.4石英砂加工企业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作业人员,应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 察。对似职业病病人应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对 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治疗和康复。 11.5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的 规定,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石英砂加工企业不同岗位职业健康检查及周期、常见职业禁忌证和主要职业病参考附录F

2.1石英砂加工企业必须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 川 12.2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目标、 昔施、责任部门、考核指标、评估办法等内容。 12.3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本企 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相应责任。 12.4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识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2.5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

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 ,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关规定妥善保存,并为离岗

职业病诊疗资料;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2.7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将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48号)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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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2.7.1石英砂加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2.7.2石英砂加工企业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12.7.3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12.7.4石英砂加工企业应保障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建设项目评价、职业病危害治 理、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体检等各项费用落实到位,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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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石英砂加工设备除尘器选用

B.1石英砂加工设备除尘器选用

石英砂加工设备除尘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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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石英砂加工设备除尘器选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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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各种通风除尘风道内设计适宜空气流速

表C.1各种通风除尘风道内设计适宜空气流速(m/s)

D.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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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容许浓(强)度

表D.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D.2工作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容许浓度

D.3工作场所中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D.3.1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D.3.1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注:本地区室外通风设计温度≥30℃的地区,表中规定的WBGT指数相应增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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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K 0001S-2013 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果(蔬)汁饮料D.3.2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表D.4工作场所噪声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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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资料性附录) 石英砂加工企业不同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表E.1王法石英砂加工企业不同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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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F.1石英砂加工企业不同岗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参照表

QGDW 13072.1-2018 35kV小电阻接地成套装置采购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附录F (资料性附录) 石英砂加工企业不同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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