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700-2020 宁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DB64/T 1700-2020 宁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DB64/T 1700-202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3.2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9757
VIP资源

DB64/T 1700-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DB64/T 1700-2020 宁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DB64/T17002020

b)开拓方式:平、立井、斜井三种开拓方式。 c 地面生产工艺:分为无选煤生产工艺和有选煤生产工艺。 地面运输方式:工业场地内主要运输方式为场内道路、窄轨铁路、无轨胶轮车、带式输送机运 输,场外主要为标准轨距铁路和公路运输。 e)场地条件:一个工业场地;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4.1.2.4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

表3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

注:表内用地面积按工业场地围墙轴线进行计算。

QGDW 11347-2014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设计框架技术规范当在矿井工业场内建有表 防火耀浆站 瓦斯抽采站、消防站、救护队和单身

4.1.3矿井其他场地建设用地指标

4.1.3.1风并场地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风井场地一般包括通风机房、配电室、值班室以及场内道路、排水等建(构)筑物。 专作通风用时,其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小型井为0.4hm²; 2 中型井为0.5hm²; 3)大型井为0.6hm²; 4)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分别增加0.1hm²

DB64/T17002020

c 兼作其它用途时,可按使用情况另行增加。兼作防火灌浆和瓦斯抽采场地时,应符合4.1.3.2 和4.1.3.3的规定增加

4.1.3.2防火灌浆站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取地面钻孔下浆,紧靠钻孔布置有关建(构)筑物形成独立场地时,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0.6hm。 采取靠近某一井口场地,合用1个场地布置有关建(构)筑物时,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规 定: 1)小型井为0.2 hm²; 2)中型井为0.3hm²; 3)120×10kt/a~160×10kt/a大型井为0.4hm²; 4)800×10kt/a及以上大型井为0.5hm²。 C 当需要单独设置锅炉房时,可另行增加用地面积0.1hm²。 4.1.3.3瓦斯抽采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0.5hm²。当设有瓦斯利用设施时,增加的用地面积应按瓦斯利 用工程情况另行计算。 4.1.3.4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研石排弃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只设研石周转场,不分何种排弃方式,其用地面积均应按矿井建设规模不大于5a的排研量计 算; b) 当矿井设有选煤厂时,应另加选煤厂建设规模不大于5a的选量计算的用地。 4.1.3.5 矿井地面爆炸材料库场地用地面积应符合4.1.10、4.1.11的有关规定。 4.1.3.6不 矿井等单项工程中单身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居住人数应按照劳动定员的在籍人数和单比确定; b) 职工单卷比宜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C) 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宜取15m/人~18m/人; d) 用地面积应按式(1)计算: (15~18居住人数

a 采取地面钻孔下浆,紧靠钻孔布置有关建(构)筑物形成独立场地时,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0.6hm2。 b) 采取靠近某一井口场地,合用1个场地布置有关建(构)筑物时,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规 定: 1)小型井为0.2 hm²; 2)中型井为0.3hm²; 3)120×10kt/a~160×10kt/a大型井为0.4hm²; 4)800×10kt/a及以上大型井为0.5hm²。 当需要单独设置锅炉房时,可另行增加用地面积0.1hm²。

a 只设研石周转场,不分何种排弃方式,其用地面积均应按矿井建设规模不大于5a 算; b)当矿井设有选煤厂时,应另加选煤厂建设规模不大于5a的选研量计算的用地。 4.1.3.5矿井地面爆炸材料库场地用地面积应符合4.1.10、4.1.11的有关规定。

只设研石周转场,不分何种排弃方式,其用地面积均应按矿并建设规模不天于5a的排研 算; 当矿井设有选煤厂时,应另加选煤厂建设规模不大于5a的选量计算的用地。 .3.5矿井地面爆炸材料库场地用地面积应符合4.1.10、4.1.11的有关规定。 .3.6矿井等单项工程中单身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居住人数应按照劳动定员的在籍人数和单比确定; b 职工单卷比宜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C) 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宜取15m/人~18m/人; d) 用地面积应按式(1)计算:

e)容积率应按地区从1.2~2.0中选取

4.1.4选煤厂建设用地指标

4.1.4.1选煤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选煤厂工业场地、研石周转场地、场内标准轨距铁路装 (卸)车站等主体工程的用地。 4.1.4.2选煤厂按类型分为:矿井型、群矿型、矿区型和用户型。矿并型选煤广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 4.1.2的有关规定。用户型选煤厂是与用户企业(如焦化厂)设在一起的,属该企业的用地范围,本指 标未列入。 4.1.4.3群矿型、矿区型选煤厂工业场地用地,由表2列出的工程设施及建(构)筑物的用地组成。 4.1.4.4群矿型、矿区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DB64/T17002020

1)大型厂为120、150、180、240、300、400、500、600; 2)中型厂为45、60、90; 3)小型厂为30。 b) 产品:精煤、中煤、煤泥。 C) 选煤工艺:跳汰、浮选、重介。 d 主要设备:跳汰机、浮选机、重介分选机。 厂房结构形式:主要厂房采用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其他建筑采用砌体结构。 C 运输方式:原煤主要采用窄轨铁路、带式输送机、公路和标准轨距铁路运输,产品煤主要采用 标准轨距铁路运输。 场地条件:一个工业场地;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式中: Ao一一群矿型选煤厂及所在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hm²); A一一所在矿井有选煤厂时工业场地建设用地(hm²): A2一一和群矿型选煤厂同规模的矿井型选煤厂与同规模矿井工业场地用地指标之差(hm²/10kt) N一一外来煤数量(10kt)。

表4矿区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

外来煤系统用地:当采用标准轨距铁路运输时, 铁路或公路运输时,另加卸煤系统用地0.2hm²。 严寒地区需设干燥车间时,其用地面积另加0.2hm²

DB64/T1700—20204.1.4.8矿区型选煤厂选研周转场地的用地面积应符合4.1.3.4的规定。4.1.5筛选厂建设用地指标4.1.5.1筛选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筛选厂工业场地、研石周转场地、场内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等主体工程的用地。4.1.5.2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由表5列出的工程设施及建(构)筑物的用地组成。表5筛选厂工业场地工程设施及建(构)筑物用地组成组成分类工程设施及建(构)筑物名称生产设施受煤坑,煤仓,筛选楼,带式输送机走廊,装车仓,研石仓,煤样室辅助生产设施变电所,压缩空气站,机修车间公用工程设施供水系统(包括水池及泵房),污水处理系统,供热系统(包括锅炉房、来煤出灰系统)仓储运输设施材料库,材料棚,原煤储存系统(包括原煤储存场),堆土机库,地销煤系统(包括地磅房)行政管理及办公室,化验室,食堂,浴室,汽车库,自行车棚,门卫室等生活服务设施表列内容为通常条件下筛选厂工业场地包含的工程设施及建(构)筑物,具体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4.1.5.3筛选厂可分为矿井型和独立型两种。矿井型筛选厂是矿井地面生产系统的一部分,其工业场地用地面积不另行计算;独立型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a)建设规模:筛选厂按不同生产能力划分为:21、30、45、60、9x10kt/a五种;b)产品:不同粒度的分级煤;c)工艺:选和筛分;d)主要设备:振动筛、滚动筛等;e)运输方式:场内主要为道路、窄轨铁路和带式输送机运输,场外主要为标准轨距铁路和公路运输;f)场地条件:个工业场地;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4.1.5.4独立型筛选厂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4.1.5.5独立型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表6独立型筛选厂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建设规模(10kt/a)用地面积(hm²)用地指标(hm²/10kt原煤)903.400.0378602.600.0433452.200.0489301.800.0600211.400.0667注:表中指标包括外来煤系统用地面积,不包括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占用地面积。4.1.5.6当场外运输采用标准轨距铁路时,装车站的建设用地应符合4.1.6的有关规定。4.1.5.7独立型筛选厂选研排弃周转场地的用地应符合4.1.3.4的规定。8

4.1.6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DB64/T17002020

4.1,6.1标开、选煤厂标 a 车站与矿井、选煤厂工业场地的分界线,当车站设有货运站台时,以站台边线为界;无货运站 台地段,当设有水沟时,以靠近工业场地一侧的水沟边线为界;当无水沟时,以铁路路基与工 业场地地坪相交边线为界; b 车站与区间线路的分界,以车站咽喉区最外进站道岔基本轨接缝外50m处为界; C) 车站位于工业场地相邻地段,应按国家现行的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执行。 4.1.6.2矿井装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a) 建设规模与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 b) 装车系统分为普通装车系统和快速定量装车系统2种; C 装车站为终端站型,并分为横列式、纵列式和环形装车线3种; d) 装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分为1050m、850m、750m、650m和550m五种。60×10kt/a及以下的矿 井,采用半列装车,装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分为550m、450m、400m、350m和300m五种; 装车站的布置能满足煤车送空取重和材料车卸车作业,无客运;采用9号道岔;普通装车系统 装车时间每列不超过2h; 地形平坦,地面横坡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路基平均填挖高度为2m。

a) 车站与矿井、选煤厂工业场地的分界线,当车站设有货运站台时,以站台边线为界;无货运站 台地段,当设有水沟时,以靠近工业场地一侧的水沟边线为界;当无水沟时,以铁路路基与工 业场地地坪相交边线为界; b) 车站与区间线路的分界,以车站咽喉区最外进站道岔基本轨接缝外50m处为界; C) 车站位于工业场地相邻地段,应按国家现行的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执行。

a) 建设规模与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 装车系统分为普通装车系统和快速定量装车系统2种; C) 装车站为终端站型,并分为横列式、纵列式和环形装车线3种; d 装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分为1050m、850m、750m、650m和550m五种。60×10kt/a及以下的矿 井,采用半列装车,装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分为550m、450m、400m、350m和300m五种; e 装车站的布置能满足煤车送空取重和材料车卸车作业,无客运;采用9号道岔;普通装车系统 装车时间每列不超过2h; 地形平坦,地面横坡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路基平均填挖高度为2m。 4.1.6.3普通装车系统的装车站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7的规定;快速定量装车系统,装车站建设用 地不得超过表8的规定。

表7矿井装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DB64/T17002020

表8矿并快速定量装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表9矿井选煤厂装车站煤泥线、油脂线建设用地指标

4.1.6.5矿区型和群矿型选煤厂,外来煤采用标准轨距铁路运输时,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系 a) 建设规模与选煤厂生产能力相适应: b) 采用普通装车系统; C 其他编制条件与4.1.6.2相同。

.6.6矿区型和群矿型选 用地不得超过表7的规定;当外来煤采用标准 路运输时,装(卸)车站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10的规定。

表10矿区型及群矿型选煤厂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DB64/T1700—2020表11矿区行政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矿区规模(10kt/a)工程项目名称100~200200~500500~10001000~3000>3000行政生产管理办公楼(m/管理人员)1620调度通信站(m)与建筑面积相同环境监测站(m)150~300300~500500~800800~10001000汽车库(㎡/辆)100食堂(㎡/座)4~5注1:当由地方承担环境监测时可不设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站用地指标与矿区规模相对应。注2:汽车库宜采用地下车库。注3:食堂宜与其他建筑物联合建设。4.1.7.6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矿山救护队、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矿区中心试验站、矿区总器材库、矿区爆炸材料总库等用地。4.1.7.7矿区辅助企业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和原则编制:建设规模:按所在矿区建设规模划分为(100~200)×10kt/a、(200~500)×10kt/a、(500~1000)x10kt/a、(1000~3000)×10kt/a、大于3000×10kt/a5个档次确定。小于100×10kt/a的,按照100x10kt/a规定执行;b)工艺和主要设备: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c)厂房组合形式: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近似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安全、卫生条件下,建设联合厂(库)房或多层建筑;d)运输方式:矿区辅助企业以公路运输为主。对矿区总器材库、机电设备租赁站、机电设备修理厂等,需要标准轨距铁路运输的企业,宜靠近设置,共同使用铁路专用线;e)协作条件:矿区辅助企业的机电设备修理,由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承担,汽车和专用车辆修理委托专业修理厂修理。辅助企业只设日常维修间:f)场地条件: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4.1.7.8矿区辅助企业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除矿区爆炸材料总库外,应集中设置,形成矿区辅助企业区,靠近矿区中心区,各企业的变电所及其他公用设施,可联合设置。4.1.7.9矿山救护队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12的规定。表12矿山救护队建设用地指标项目中队(3个小队)大队(附直属中队)职工人数(人)35~5065~85用地面积(m)3300~500011000~15000注:用地面积中含培训场地,用地面积与教护队的职工人数相对应。4.1.7.10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矿区中心试验站、矿区总器材库等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13的规定。12

DB64/T17002020

表13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机电设备租赁站、中心试验站、总器材库等的建设用地指标

表13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机电设备租赁站、中心试验站、总器材库等的建设用地指

4.1.7.11矿区爆炸材料总库应根据矿区爆炸材料年消耗量确定建设规模。总库的建设用地 表14对应消耗量的库区用地面积

表14矿区爆炸材料总库建设用地指标

4.1.8煤炭工程工业用地指标的调整

4.1.8.1当工业用地场地位于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影响场地总平面布置时,其用地面积可按表 15进行调整

DB64/T17002020

表16湿陷性黄土地区调整系数

4.1.8.3由于地形和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矿并采取多场地开拓布置时,包括主开与副开分别位于两个 工业场地或主、副井口与装车站分为两个工业场地以及一个矿井多井口等,其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应根 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确定。 4.1.8.4当工业场地位于多年冻土、膨胀土、溶洞、滑坡等不良工程地质以及因地震影响需增加用地 面积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确定。 4.1.8.5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车站建设的具体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编*条件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 b) 当装(卸)车站路基的平均填挖高度不等于2m时,其用地面积可根据实际平均填挖高度与2m 之差乘以本建设用地指标表7、表8或表10中的“每米填挖高度调整值”所得的调整数进行 调整; 当装(卸)车站为通过式站型时,可按增加1股止线进行调整; d 当装(卸)车站位于地面横坡大于4%的地段时,其用地面积可按表17的规定进行调整; 当装(卸)车站位于风沙、雪害、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条件的地区,其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 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现行的《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增加其用地面积。

表17地面横坡调整系数

4.1.9煤炭工业用地界线范围的计算

9.1工业场地用地范围宜按工业场地围墙轴线

4.1.9.2山区或丘陵地区按台阶布置进行平场的,其用地范围为:填方可按放坡坡脚线外2m计算, 挖方可按波及范围外2m计算;砌挡墙时,可按墙趾外或墙顶端外2m计算。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为15% 或以上时,可按斜面进行计算用地面积。

4.1.10露天矿建设用地指标

4.1.10.1露天矿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

a)露天矿建设规模按表18所列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DB64/T17002020

DB64/T17002020

)采掘场建设用地指标按单位采剥量确定,排土场建设用地指标按单位剥离量确定; 排土场排弃总高度按不低于86m确定: 采掘场、排土场以初设达产年末境界为计算用地,界外安全距离即安全防护带用地以及被采掘 场、排土场和工业场地各设施分割的边角地没有考虑在内,该部分占地可视实际情况征用;达 产后采掘场、排土场的用地,应根据露天矿采、排生产计划确定用地范围,逐年或分期征用; 铁路、道路和带式输送机道用地的计算,按有关规范执行; 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按不大于4%条件确定;用地范围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表18露天矿建设规模

4.1.10.2露天矿建设用地,由下列设施用地组

4.1.10.2露天矿建设用地,由下列设施用地组成

a)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采掘场、排土场、地面防排水、矿山运输及选煤厂以外煤的*碎、转载、 储存、筛分、装运等地面生产系统工程; 6) 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机修车间、组装厂、仓库、油库、加油站、加水站、车库、**** 库、地面**站等; 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供水(生活、消防)、污水处理及供热系统等; d) 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露天矿和区段办公,生产调度、通信、集控监测、计算机管理 设施。

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露天矿和区段办公,生产调度、通信、集控监测、计算机管理 设施。 4.1.10.3露天矿采掘场用地应根据煤层埋藏深度、煤层厚度、煤层倾角及边坡稳定条件等因素确定 用地不得超过表19的规定。

4.1.10.3露天矿采掘场用地应根据煤层埋藏深度、煤层厚度、煤层倾角及边坡稳定条件等因素确定, 用地不得超过表19的规定。

地不得超过表19的规定

19采掘场建设用地指标

表19采掘场建设用地指标(续)

DB64/T17002020

DB64/T17002020

注1:表中指标取值,采剥总量介于两者之间(或之外)可采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注2:本表中指标除了包括采掘场外,还包括地面防排水、矿山运输、地面生产系统设施的建设用地指 注3:当建设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条件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4.1.10.4露天矿排土场用地应根据地形、土岩物理力学性质、工程地质条件及剥离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用地不得超过表20的规定。

.10.4露天矿排土场用地应根据地形、土岩物理力学性质、工程地质条件及剥离工程量等因素 地不得超过表20的规定,

表20排士场建设用地

4.1.10.5露天矿的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库及地面**站)、公用工程设施及行政管理与服 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表21的规定。

4.1.10.5露天矿的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库及地面**站)、公用工程设施及行政管理与服 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表21的规定。

DB64/T17002020

注1:当露关矿剥采工艺为拉斗铲倒堆时,组装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注2:各设施用地均按围墙(或刺网)中心线为基础确定,征地范围可按此外扩1~2m计算;山区或丘陵地区场 阶布置的,征范围:填方可按放坡坡脚线外2m计算,挖方可按波及范围外2m,砌挡墙时可按墙址外或 2m计算,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为15%或以上时,可按斜面进行计算;紧贴场地有防、排洪沟时、可按沟外侧 计算。 注3:表中指标取值,煤炭产量介于两者之间(或之外)可采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注4:当建设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条件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注1:当露天矿剥采工艺为拉斗铲倒堆时,组装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注2:各设施用地均按围墙(或刺网)中心线为基础确定,征地范围可按此外扩1~2m计算;山区或丘陵地区场地按台 阶布置的,征范围:填方可按放坡坡脚线外2m计算,挖方可按波及范围外2m,砌挡墙时可按墙址外或墙顶外 2m计算,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为15%或以上时,可按斜面进行计算;紧贴场地有防、排洪沟时、可按沟外侧1~2m 计算。 注3:表中指标取值,煤炭产量介于两者之间(或之外)可采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注4:当建设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条件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DB64/T17002020

表22露天矿****库建设用地指标

注1:表中指标取值,若****储存量介于两者之间可采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注2:表内用地面积按围端轴线确定,征地范围可按此外扩2m计算;山区或丘陵地区场地按台阶布置的,征地范围 填方可按放坡坡脚线外2m计算,挖方可按波及范围外2m计算,砌挡瑞时可按墙址外或墙项外2m计算,自 然地形平均坡度为15%或以上时,可按斜面进行计算;紧贴场地有防、排洪沟时,可按沟外侧1~2m计算。 注3:当建设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条件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表23露天矿地面**站建设用地指标

注1:表中指标取值,若生产规模介于两者之间可采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注2:表内用地面积按围端轴线确定,征地范围可按此外扩2m计算;山区或丘陵地区场地按台阶布置的,征地 填方可按放坡坡脚线外2m计算,挖方可按波及范围外2m计算,砌挡墙时可按墙址外或墙顶外2m计算 然地形平均坡度为15%或以上时,可按斜面进行计算;紧贴场地有防、排洪沟时,可按沟外侧1~2m计 注3:当建设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条件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10.8当采掘场、排土场及工业场地(包括辅助生产、公用工程及行政与服务各设施)所处自 平均坡度大于4%、地形复杂及存在不良工程地质现象时,以及在个别开采工艺和煤层条件下, 积可按照4.1.12的调整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4.1.11露天矿区辅助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DB64/T17002020

DB64/T17002020

4.1.11.1露天矿区辅助设施分为行政设施 设施两部分。露天矿区行政设施组成包括行政 生产管理办公楼、汽车库、食堂及环境监测站等;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组成包括机修厂、油库、总仓库、 汽车队与保养厂、消防站、中心试验站等。详见表24。

矿区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厂(库、站)主要设旅

a 矿区规模划分为小于10Mt/a,10Mt/a(含)~20Mt/a,20Mt/a(含)30Mt/a,30Mt/a(含)~60Mt/a 60Mt/a(含)~100Mt/a五个档次; ) 布置方式采用集中设置;建筑以多层和高层为主;汽车车库宜采用地下车库,食堂宜与其他建 筑联合建设; c)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按不大于4%条件确定;用地范围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4.1.11.3露天矿区行政设施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25的规定。 4.1.11.4当行政设施所处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地形复杂及存在不良工程地质现象时,用地面 4.1.11.5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 a) 矿区规模划分小于10Mt/a,10Mt/a(含)~20Mt/a,20Mt/a(含)~30Mt/a,30Mt/a(含)~60Mt/a 60Mt/a(含)~100Mt/a五个档次: 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按矿区总体规划设计达产时的位置进行计算; 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间的铁路、道路及带式输送机道等建设用地未计算在内; d)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按不大于4%条件确定;用地范围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4.1.11.6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应统一规划,除矿区****库外,应集中设置,形成矿区辅助企业区 靠近矿区中心区,各企业的变电所及其他公用设施可联合设置。

矿区规模划分为小于10Mt/a,10Mt/a(含)~20Mt/a,20Mt/a(含)~30Mt/a,30Mt/a(含)~60Mt/a, 60Mt/a(含)100Mt/a五个档次; 布置方式采用集中设置;建筑以多层和高层为主;汽车车库宜采用地下车库,食堂宜与其他建 筑联合建设; C 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按不大于4%条件确定;用地范围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4.1.11.3露天矿区行政设施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25的规定。 1114当综新设品正所

a 矿区规模划分小于10Mt/a,10Mt/a(含)~20Mt/a,20Mt/a(含)~30Mt/a,30Mt/a(含)~60Mt/a, 60Mt/a(含)~100Mt/a五个档次: 服 6) 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按矿区总体规划设计达产时的位置进行计算; 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间的铁路、道路及带式输送机道等建设用地未计算在内; d)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按不大于4%条件确定;用地范围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1.11.6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应统一规划,除矿区****库外,应集中设置,形成矿区辅助企业区 靠近矿区中心区,各企业的变电所及其他公用设施可联合设置。 ,1.11.7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超过表25的规定。矿区消防站应根据矿区范围 及设施分布情况,按照公安部编*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确定用地指标。

DB64/T17002020

当各辅助企业及设施所处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地形复杂及存在不良工程地质现象时, 只可按4.1.12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4.1.12露天矿及露天矿区辅助设施调整系数

当露天矿、露关矿区各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及行政服务等设施所处场地自然地形平均 4%时。其用地面积可按表26地形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4.1.12.2当露大矿、露天矿区各排土场、辅助生产、公用工程及行政服务等设施位于自重湿陷性黄主 地区时,其用地面积可按表27进行调整。

湿陷性黄土地区调整系

4.1.12.3当露天矿、露天矿区名排土场、辅助生产、公用工程及行政服务等设施位于多年冻土、膨胀 土、溶洞、滑坡等不良工程地质地区以及因地震影响需增加用地面积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确定。 4.1.12.4由于地形、煤层赋存和开采条件限*,露天矿工业场地(辅助生产、公用工程及行政服务等) 各设施必须分散布置或选择多个工业场地时,其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确定。 4.1.12.5当露天矿采用连续工艺且剥采比较小,存在煤层多、倾角大等条件时,采掘场及排土场用地 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加大。当露天矿采用移动式*碎机及排土机半连续工艺且剥采比较小,应根据 实际情况分别调整加大采掘场及排土场的用地指标

4.2宁夏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建设用地指标

4. 2.1 基本规定

DB64/T1700—2020

4.2.1.2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 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 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4.2.1.3站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 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 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4.2.1.5本指标是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峻 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基本依据和尺度

2.1.6编*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本指标确定各站场用地面积。并在 对用地面积核定情况进行专篇说明。

4.2.1.7审批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应当按照本指标核定各站场用地面积。

2.1.8核发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土地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 用地规模。

4.2.1.9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本指 场用地规模。因安全生产、地貌条件、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超出本指标的,应开展 证。

证。 4.2.1.10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宜采用联合站场、丛式井组井场、护坡、挡墙等节地措施,减少站场用 地。 4.2.1.11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指标外,未涉及到的其他行业工程用地(供电、供水、区 域道路、长输管道伴行道路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用地规定。

4.2.1.11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指标外,未涉及到的其他行业工程用地(供电、供水、区 域道路、长输管道伴行道路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用地规定。

4.2.2油田工程用地控*指标

4. 2. 2. 1进并场道路

.2.2.1.1进并场道路用地指 内通往井场的各型车辆安全通行,并能满 通行的新建或扩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

4.2.2.1.2进并场道路用地按道路宽度乘以 进井场道路路基用地宽度指标不应大

4.2.2.2.1采油井场用地指保证建井和生产 期内钻并作业、并下作业和摆放各种采油设施所占用的土 地。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钻井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 场用地时,采油并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的规定。

DB64/T1700—2020表28采油井场用地指标序号井深级别用地面积(m)1井深≤1000m390021000m<井深≤3000m900033000m<井深≤5000m100004井深>5000m12000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20%。4.2.2.2.2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井下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的规定。表29采油井场用地指标序号井深级别用地面积(m)并深≤1000m100021000m<并深≤3000m150033000m<井深≤5000m24004井深>5000m4900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50%。4.2.2.2.3井场外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以及其它安全设施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4.2.2.3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4.2.2.3.1计量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分离器、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0的规定。表30计量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用地面积(m²)1√≤10 井式440211~16 井式500317~20井式550421~26井式610527~32井式710注1:规模超过32井式时,在27井式~32井式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或1套阀组),应增加用地10m²。注2:如果计量站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30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300m²。4.2.2.3.2集油间用地包括集油(掺水)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1的规定。23

DB64/T17002020

表31集油间用地指标

4.2.2.3.3配水间用地包括配水阀组、工具间、维修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2

表32配水间用地指标

表33注配间用地指标

4. 2. 2.4 接转站

4.2.2.4.1接转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水分离、缓冲设备、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加(化、 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 料室、更衣室、阴极保护间、卫生间)的用地。

4.2.2.4.2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4的规定。

表34接转站用地指标

DB64/T1700—2020表34接转站用地指标(续)序号规模(m/d)用地面积(m²)520000≤处理液量11000注1:以上用地不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注2: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用地面积,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²。4.2.2.4.3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5的规定。表35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d)用地面积(m)1转输液量≤35021002350<转输液量≤80047003800<转输液量≤1200500041200<转输液量≤2400550052400<转输液量≤600065004.2.2.4.4接转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36的规定。表36接转站事故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序号事故罐单罐罐容(m)用地面积调整值(m)1单罐罐容≤5007002500<单罐罐容≤70012003700<单罐罐容≤10001500注1:当事故罐数量多于1座时,每增加1座事故罐,用地按表36规定的50%递增调整值。注2:当事故罐单罐罐容超过1000m时,参照表38执行。4.2.2.5转油放水站4.2.2.5.1转油放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三相分离器、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间、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沉降罐)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机房)、工具间、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7的规定。表37车转油放水站用地指标序号规模(m/d)指标面积(㎡)1处理液量≤2000020000220000<处理液量≤3000025000注1:以上用地不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注2: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4.2.2.5.2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38的规定。25

DB64/T1700—2020

表38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用地指标调整

SN/T 3019.1-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卤素的测定 氢弹燃烧-离子色谱法表38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用地指标调囊

注:当事故罐数量多于1座时,每增加1座事故罐,用地按表38规定的50%递增调整值。

4. 2. 2. 6脱水站

4. 2. 2. 6脱水站

4.2.2.6.1原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设备、加热设备、外输设备、原油储存设施、阀 组、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沉降罐、事故罐及其它生产配套设施)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 (值班)室、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 机房)、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9的规定。

表39原油脱水站用地指标

SZDBZ 280-2017 在用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颗粒捕集器技术规范2.2.6.2稠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加热、储存、外输、锅炉房、消防)及辅 (变配电间、中控室、消防阀组间、值班室与办公室、门卫室、汽车衡及控制室、供水泵房、水 适污水处理设施、空压机房、监控塔、分析化验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0的规定

表40稠油脱水站用地指标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