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425-2017 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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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GJT425-2017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3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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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425-2017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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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425-2017 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技术标准

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包括S、? )、(;、PMu、PM2.5六大因子。

具有生物活力、能够作为动态生命系统来持续其功能的 土壤。

3.0.1既有社区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度不小于0.8的为居住型社区; 2混合度小于0.8的为综合型社区。 3.0.2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应依次进行诊断、策划、规划与设 计、施工及验收、运营与评估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诊断阶段宜开展社区现状调研,并宜进行分析诊断,形 成诊断报告: 2策划阶段宜结合诊断报告明确策划总自标和分项自标 确定改造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形成策划报告: 3规划与设计阶段宜结合策划成果进行改造规划和技术设 计,形成绿色化改造规划或设计文件; 4施工及验收阶段宜结合规划与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 案:并宜保留完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5运营与评估阶段宜结合规划与设计文件,对社区及其改 造情况进行调适,出具社区管理文件和运行手册。 3.0.3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应体现共享、平衡和集成理念,规 划、建筑、景观、道路交通、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 与智能化、经济等各相关专业应紧密配合。

YC/T 503-2014 烟草商业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南3.0.4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应组织公众全过程参

4.1.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诊困断应确定社区绿色化改造的基础 条件和潜力,为绿色化改造策划提供依据。 4.1.2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应根据改造需求对用地及布局、环 境质量、资源利用、交通环卫设施、建筑性能和运营管理进行 诊断。

4.1.3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各项诊断流程应符合下列顺序及

1应收集社区基本信息,并应按本标准第3.0.1条对社区 进行分类; 2应根据社区现状、改造实施主体意愿确定全面诊断或局 部诊断方案; 3宜对全部或部分内容开展诊断T作; 4应对诊断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诊断结论; 5应形成诊断报告并进行公示, 4.1.4诊断方案应根据上位规划或社区区位、直然与社会经济 发展状况等基础资料,结合改造实施主体意愿确定。 4.1.5既有社区诊断宜综合运用现场观察、现场询问、问卷调 研、文件查看、检测检验、模拟计算等方法。 4.1.6既有社区诊断应进行居民满意度调查。 4.1.7各单项诊断后应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包括下列 出

4.1.7各单项诊断后应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包括下列

1总结社区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各单项诊断结果之间的 关联性;

3 提出改造内容优先顺序建议: 4 提出改造方案建议。 4.1.8 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诊断后应形成诊断报告,诊断报告 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基本情况; 2 诊断依据和诊断方法: 3 诊断过程和结果; 4 诊断结论与改造建议。

+.2.1既有社区用地及布局诊断内容宜包括场地安全

4.2.1既有社区用地及布局诊断内容宜包括场地安全、社区.签 布局、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4.2.2当社区及周边存在土壤污染、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油 气站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进行场地安全诊断,对不符合要 求的应进行改造

求的应进行改造, 4.2.3当社区空间布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改造: 1公共交通站点400m~800m半径范围内的区域开发强度 氏于社区其他区域的开发强度: 2社区生态资源未有效利用或生态景观格局不合理。 4.2.4当社区公共空间设施日常维护不佳、存在安全隐惠时 应进行改造;当社区公共空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 改造: 1 社区公共空间用地面积占社区总用地面积低于5%; 2人均社区公共空间面积低于6m²; 3社区公共空间位置偏远,400m服务范围覆盖本社区面 积比例低于30%; 4社区公共空间未与周边道路便捷连接,缺乏可供居民便 利行走的途径: 5社区公共空间所提供的休闲活动设施存在种类单一、使 用率不高等问题:

4.2.3当社区空间布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改造:

4.2.5当公共服务设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改造:

1居住型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干人指标与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相比.低于下限值10% 以上; 2综合型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1人指标与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文体、商业服务和金 融邮电三种设施分别相比,低于下限值10%以1:; 3公共服务设施未与周边道路便捷连接,缺乏可供居民便 利行走的途径; 4社区组织书面提出要求增加或改善的设施类型

1居住型社区绿化覆盖率小手30%; 2综合型社区绿化覆盖率小于25%; 3社区户外活动场地遮阳覆盖率不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286的有关规定: 4在Ⅲ、N、V建筑气候区,社区内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 铺装面积的比例小于30%; 5社区组织书面提出户外活动场地热环境存在的问题: 6社区户外活动场地夏季典型气象日逐时湿球黑球温度 (WBGT)指数最大值高于33℃,或夏季典型气象日平均热岛强 度模拟值超过1.5℃。 4.3.3当社区主要室外公共空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社 区风环境进行改善: 1夏季平均迎风面积比不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 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的有关规定:

2在山、V、V建筑气候区·夏李主导风向上的建筑物迎 风面宽度超过80m,且该建筑底层的通风架空率小于10%; 3在、I、V建筑气候区,社区围墙可通风面积率小 于40%: 4过渡李、夏李典型风速和风问条件下,场地内人员活动 区出现涡旋或无风区的面积比例超过20%,1.5m高度风速比小 于0.5的面积比例超过80%: 5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1.5m高度人 行区域风速大于5m/s,且风速比大于2; 6社区组织书面提迅室外风环境存在的问题, 4.3.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社区声环境进行改善: 1社区主要功能建筑与主·路、次子路的距离不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2社区主要道路周边没有设置隔声措施; 3社区内部及周边存在丁业噪声、施噪声及社会生活噪 声等噪声源; 4声环境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要求; 5社区组织书面提出室外声环境存在的问题。 4.3.5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社区光环境进行改善: 1 既有建筑自照时数或建筑间距不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要求; 2社区存在玻璃幕墙建筑,且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大 于0.2; 3夜间社区商业照明、室内照明产生溢光,室外照明设计 不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T163中关 扩光污染控制的要求; 4社区道路照度值不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 计标准》CJJ45的要求,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商 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夜间照度值不满足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要求; 5社区组织书面提出室外光环境存在的问题。 4.3.6当升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空气质量进行改善: 1社区内部及周边存在不达标的污染源: 2社区内部饮食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食 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的要求: 3社区场地AQI或PM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GB3095的要求: 4社区组织书面提出室外空气质量存在的问题, 4.3.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附,宜对绿地系统进行改造: 1居住型社区人均公共绿地低于1m²; 2街道绿视率低于15%; 3社区内绿地的空间分布与结构、竖向设计、种植设计等 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的要求; 4每100m绿地上乔木量少于3株,或灌木林少于10株: 5乡土物种比例低于70%; 6植被长势较差。 4.3.8当景观水体透明度差、有杂质、有嘎味或无水质维护措 施时,应检测水体水质。当水质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 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18921要求时,应进行相 应改造。 4.3.9当景观水体无有效防渗措施,或水体的补水量和损失水 星不平备时完进绘近注

统、集中热水系统、消防供水系统、节水器具和设备、雨水综合 径流控制、非传统水源利用

4. 4. 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供水方式进行改造: 1 供水不足; 2 未充分利用市政水压; 3 供水系统能耗大。

1供水不足; 2未充分利用市政水压; 3供水系统能耗大。 4.4.3 供水管材和附件诊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社区生活供水系统采用国家禁让使用的管材时,应进 行改造; 2当社区生活供水管材和附件存在漏损时,宜进行改造; 3当社区生活用水量数据出现异常时,宜进行改造。 4.4.4对社区居民机抽样调香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及管网供水 未端水存在异味、异物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对二次供水设施进出水、未端用水水质进行检 测,确定水质污染原因后应进行改造。 4.4.5对社区居民随机抽样调查发现供水未端出水水流缓急及 水柱不稳定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丁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检测末端用水压力。当检测末端 用水点供水压力小于0.1MPa或大于0.2MPa时,宜进行改造。 4.4.6当社区按供水用途、管理单元或付费单元设置用水计 量装置,或用水计量装置读数出现异常时,宜进行改造。 4.4.7当社区供水设备出现噪声及振动超标、设备能效下降或 设备运行不正常等情况时,宜进行改造。 4.4.8社区排水体制诊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社区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而存在建筑污水接人雨 水管网的情况时,应进行改造; 2当城市采丽污分流排水体制,而社区采用合流制排水 体生时广进法

4.4.3供水管材和附件诊断应符合下列规定,

未端水存在异味、异物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具 生标准》(GB5749对二次供水设施进出水、末端用水水质道 测,确定水质污染原因后应进行改造

4.4.5对社区居民随机抽样调查发现供水未端出水水流

水柱不稳定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检测末端用水压力。当检汇 用水点供水压力小于0.1MPa或大于0.2MPa时,宜进行可

4.4.6当社区未按供水用途、管理单元或付费单元设置用水计

4.4.8社区排水体制诊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社区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而存在建筑污水接人雨 水管网的情况时,应进行改造: 2当城市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而社区采用合流制排水 体制时,应进行改造; 3当社区建筑采用无组织排水方式时,宜进行改造。 4.4.9当排水管材采用国家禁正使用的管材或存在明显漏损时, 应进行改造。

范》GB50014的要求或出现雨水排水不畅时,宜进行改造 4.11当社区化粪池容量配置规模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 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或化粪池井盖破损、 溢出时,应进行改造,

4.12当社区集中热水系统的热源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

1采用电能直接加热,或不符合当地热源选用政策规定 2热水机组热效率长期低于高效区效率: 3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未采用太阳能热水。

4.4.16当社区集中空调系统冷却塔的蒸发耗水量上冷去

4.4.17当社区场地下垫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

1 硬质铺装地面面积占场地面积比例大于70%: 2 单块硬质铺装地面面积超过200m; 3场地综合径流系数超过0.7。

4.4.18当社区道路或广场存在长时间积水现象时 改造。

4.4.19社区室外杂用水诊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水体补水接自来水或地下水,应进行改造; 2绿化浇洒用水接自来水或地下水,宜进行改造; 3路面冲洗用水、车库冲洗用水接自来水或地下水,宜进 行改造。

施的社区应进行改造,年降雨量大于400mm且小于800 地区未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施的社区宜进行改造。

4.4.22当社区非传统水源存在误接、误用、误饮情况或存在潜 在风险时,应进行改造

4.4.22当社区非传统水源存在误接、误用、误饮情况或存在潜

4.4.23既有社区能源利用应诊断社区能源结构,并宜根据改造 需求对供配电系统、供燃气系统、集中供热系统、区域供冷系 统、室外照明系统、冷热电三联供系统进行诊断

4.4.24既有社区能源结构诊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

4. 4.25社区供配电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不

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应进行改造。 4.4.26社区供燃气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节 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应进行改造。

达域传系挑域依据现门运从范,按国家现你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17981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技术规范》JGJ176进行诊断;当存在区域供冷系统实际运行负 荷率与区域人住率不匹配、长期低能效运行等情况之一时,宜进 行改造。 40定

规范》JGJ/T163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中头 能的要求时,宜进行改造。

行数据分析系统的运行能效和经济性。当系统年均综合能源利用 效率低于70%,或年均热电比低于75%时,宜进行改造

4.5.1既有社区道路交通设施诊断内容宜包括社区慢

4.5.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步行环境改造:

1人行道未与社区及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公共交通站点、 慢行系统便捷相连; 2人行道与车行道无安全隔离设施; 3无人行道或人行道宽度小于2m: 4人行道缺芝必要的遮阴设施,人行道养本绿化遮阴按道 路长度普及率小于80%; 5城市次路及支路的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大于300m; 6未设置无障碍设施或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7人行道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残破; 8其他影响行人感官的步行环境问题。 4.5.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自行车骑行环境改造

4.5.5当公交站点荐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改造: 1无站台或站台无遮阳、避风的棚盖: 2公交站内未设告示牌及交通信息:包括沿途公交站点、 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 3 公交站无坐凳等休息设施; 公交站未设置无障碍设施。 4.5.6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停车设施进行改造: 1 社区内未设置停车场; 2 市政道路违规停车; 3 占用人行道停车: 4 露天停车场地面为硬质铺装地面: 5 无遮阴的地面停车位占地面总停车位的比例超过30% 地面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超过50%。 4.5.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交通组织方式进行改造: 1 道路交通指示标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 和标线》GB5768的要求; 2高峰时段停车场出人口拥堵; 3高峰时段道路拥堵; 4中小学、幼儿园出人口人流与机动车流混杂,常发生 拥堵。

4.5.8当社区消防车道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50067的相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1既有社区拟改造的建筑应对结构安全性能、消防安全 防雷安全性能进行诊断,宜对居住建筑适用性能、节能 绿色性能进行诊断,

4.6.2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金

4.6.2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 准》J汀125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进行 改造。

1 当建筑户型无独立卫生间时,宜进行改造: 2 当建筑户型无独立厨房时,宜进行改造; 3 当二层及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无电梯时,宜进行改造 4 当四层及以上的其他类型建筑无电梯时,宜进行改造。 4.6.6建筑节能性能应按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诊断 和改造判定。对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B T51161规定的约束值的既有公共建筑,应进行节能改造。 4.6.7经评价未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一星级的建筑,宜进行

4.7.1 既有社区运管理诊断内容宜包括运营管理组织与制度、 运营管理监控系统和运营管理实施情况。 4.7.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建立健全社区运营管理组织 与制度:

运营管理监控系统和运营管理实施情况。

无社区运营管理组织或组织责权利不分明:

2 社区运营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 4.7.3当既有社区的运营管理监控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改造: 1 社区未设置安全和环境监控,或设置不合理; 2社区公共用水、用能未设置计量装置; 3社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GB50189对用电设备进行分项计量或未设置电力 监测系统。 4.7.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改进社区运营管理: 1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2监控、计量系统工作不正常,数据残缺、失真;

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2 监控、计量系统工作不正常,数据残缺、失真; 3 未对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5.1.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策划应结合诊断结果和利益本 改造意愿、投融资模式、技术经济性、可实施性等因素, 造目标和改造内容,为改造规划和设计提供依据。

1首先应根据诊断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策划,应采取措施 降低对未改造部分的负面影响: 2其次应将策划方案向社区利益租关方进行公示并收集相 关方意见建议; 3最后应结合相关方意见,对绿色化改造措施进行集成优 化,完善策划方案,形成策划报告。 5.1.3 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策划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改造的必要性; 2 项目改造的目标; 3 改造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 4 社会经济效益; 5 风险分析。

5.2.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策划应确定改造后的社区类型,并 应根据项目上位规划与诊断结果明确项自总目标。 5.2.2分项目标宜包括用地及布局自标、环境质量目标、资源 利用自标、交通环卫设施目标、建筑性能目标和运营管理国标, 宜全部或部分达到本标准第4章诊断指标的要求。 23声控下列止瞰明确冬分顶日标

5.2.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策划应确定改造后的社区类型,开

对社区使用需求进行合理预测: 分析既有社区绿色化诊断指标的要求; 3 分析各分项自身特点、要求与定位; 确定分项目标。

5.3.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项目的技

5.3.1 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项自的技术方案与实施策略应根据 项目总目标与分项目标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路线宜与投融资方式、改造时序相匹配; 2 技术措施宜与技术路线相契合,具有地域适应性; 3 主要设备、设施、材料种类应与技术措施相匹配。 5.3.2 社区绿色化改造顺序宜按下列层级确定: 宜解决社区出现的安全性问题: 2 宜解决社区组织书面提出需要改进的问题: 3 宜解决改造性价比高的问题: 4宜解决其他相关问题

6.1.4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规划与设计工作流程应符

序及规定: 1应依据策划报告制定的改造方案,在诊断报告的基础上: 开展规划与技术设计所需详细资料收集; 2应开展用地及布局优化设计深化工作,设计方案应征求 居民意见,并应分析居民意见且保留意见处理情况记录; 3在完成用地及布局优化工作后,应升展其他相关设计工 作,设计方案应征求居民意见,并应分析居民意见且保留意见处 理情况记录: 4在完成所有规划与设计工作的同时,应形成改造设计方 案本、施工图纸与预算书。 6.1.5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规划与设计应结合社区所在地区的 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人文等特点,采用成本较低、被 动式、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的技术

6.1.7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规划与设计应利用可利用的现状建

筑物、构筑物和建筑废弃物、因功能改变而拆除的设备

在本社区改造中再利用。

6.2.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规划与设计社区场地安全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被污染土壤改造后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社 区改造可采取排水治理、工程治理等措施;当存在崩塌风险时, 订采取卸载、清除、固化、坡面防护、喷浆等工程措施;当存在 泥石流风险时,可采取沟谷坡面种植、拦挡排导等措施进行综合 治理。 3位于洪水水位之或有可靠的城市防洪设施的社区,场 地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 市防洪程设计规范》GB/150805的要求,应对泥石流、滑坡 等自然灾害米取相应措施。 4改造后的加油加气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 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I 50016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592的要求。 6.2.2绿色化改造规划设计应保留场地原生地貌,应通过合理 规划设计与原生地貌有机融合。当不可避免对原生地貌有破坏 时,宜在场地其他空间进行恢复。 6.2.3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 空间、水系等的改造应与社区周边地区的城市发展统筹规划相 协调。 6.2.4社区改造中空间布局宜功能混合利用,在空间和功能方 面应进行合理的混合配置,形成包括居任、商业、办公、文化娱 乐等多功能的社区。 6.2.5社区改造中的新建工程应选用社区内已开发区域、已开 发区的近区域、开发区内预留的空地或具有高开发潜力的用 地。宜对社区内受污染区域、废弃地、贫地、土壤流失严重等

、2.3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 间、水系等的改造应与社区周边地区的城市发展统筹规 办调。

面应进行合理的混合配置,形成包括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 乐等多功能的社区。

6.2.5社区改造中的新建工程应选用社区内已开发区

发区的近区域、开发区内预留的空地或具有高开发潜力的用 地。宜对社区内受污染区域、废弃地、贫痞地、土壤流失严重等

的公共空间,社区使用者宜在步行10min内无障碍地到达一处 公共空间,且宜与社区周边的城市公共空间密切联系形成有机整 本。综合型社区改造后社区内公共空间不宜小于社区总占地面积 的5%,大部分社区使用者宜在步行10min内无障碍地到达一处 公共空间。

6.2.7街道空间改造应结合道路交通条件、临街建筑

态、建筑界面和色彩、街道绿化形式、街道设施等综合分机 与公共空间网络联系,并应将街道的线形空间与社区点状可 公共空间有机融合,塑造连续的公共空间秩序。

6.2.10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足时,宜通过下列措施改善公共 服务设施: 1 宜将单栋公共服务建筑的服务功能多样化: 2 宜利用现有设施或对既有建筑进行功能置换: 3 可对现状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扩建; 4 可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

1应与公共交通节点、社区人流方向和机动化出行特征相 符,设置在交通方便、人流集中的地方; 2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宣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共 服务中心; 3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慢行交通网络、公交站点、公 共空间布局,形成以步行为主的公共活动空间,缓解交通压力。 降低碳排放量; 4宜布局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设施

6.3.1社区热环境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利用社区内现有地形及水体绿地.优化社区热环境; 2新增建筑物布局应有利于社区热环境的改善; 3在改造中应合理布置不同高度和种类的树木植被,在夏 李疏导通风气流、营造阴影遮蔽效果:在冬李遮挡寒风、保证充 足的日照和阳光辐射: 4宜减少社区内硬质铺装地面比例.增加树木花草: 5对社区内低层和多层建筑,宜采用外立面的垂直绿化: 6宜采用屋顶绿化,种植树木花卉,形成空中花园。 6.3.2社区风环境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新建建筑物宜通过数值模拟优化布局和形体,不得对社 区风环境造成负面影啊; 2宜利用景观设施引导活动空间的空气流动或防止凤速 过高; 3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社区宜拆除不透风围墙 围墙可通风面积率宜大子40%; 4严寒、寒冷地区社区宜调整主要人行出口或采取避风

调风装置,避开冬李主导风向; 5沙尘暴地区的社区改造应采取措施削减沙尘暴的危害。 6.3.3社区声环境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播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绿化隔声墙、声屏障、将穿越社区且具有机动车 交通功能的道路移至社区外等措施,降低社区外部交通运输产生 的环境噪声; 2宜采用降噪路面、建立特定道路设施、调整道路空间设 计等措施,降低社区内部交通运输产生的环境噪声; 3应采用绿化隔声墙、地形遮挡、现有噪声危害过大产业 外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降低工业生产产生的环境噪声; 4宜采用局部防噪和合理分区、降低地面标高、乔木与灌 木序列组合、单体建筑垂直绿化等措施:降低社会生活带来 的环境噪声

6.3.4社区光坏境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1对既有建筑日照时数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活动场地宜 并行调整,应设置日照充足的公共交流空间,增加日照时间; 2宜通过玻璃贴膜等措施消减幕墙光污染,通过分时段管 理,削弱广告、夜景等灯光污染; 3宜通过增设格栅或棱镜将光源封闭起来,或将灯具安装 在梁背后或嵌人建筑物,控制可见亮度:减弱或防止眩光; 4改造后的社区道路照明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 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要求。 6.3.5社区空气质量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社区内供热或生产采用燃煤作为热源,应改为市政热力 或其他清洁能源作为热源; 2公共餐饮厨房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排放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的规定:

5当道路路侧绿带度大于8m的时,可改造成开放式绿地, 频临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改造为滨水绿带。 6.3.8树种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及土壤条件选择植物群落: 2 应根据树木栽植的位置,选择树种; 3在新增绿化树种选择上应选择既有观赏价值,又有经济 价值的乡土树种,乡土树种的种类和数量选用比例应天于80%; 4 应根据植物种植文化及季节,注重植物色彩的构成与 变化; 5 对有生态危害的外来人侵物种应清除。 6.3.9景观水环境的水质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从源头控制保证社区水体不受污染,未经处理或处理 后未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生活和工业污水,不得排放至社区 内及周边的水体; 2宜采用生态护坡、人工湿地、水下森林等生态技术; 3 宜采用过滤砂缸、气浮等物理处理技术; 4 景观水体应清淤: 5 应有水循环系统; 6 应增设景观水体周边的文明提示和标识: 应完善水环境维扩门作方案。 5.3.10 景观水环境的水量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既有社区水体宜与区域水网连通; 2 当社区水体水量较大时,应与行洪安全措施结合; 3 宜米用防渗处理技术: 4 宜米用雨李观水、皇李观景技术; 5 景观水体补给宜采用非传统水源收集回用: 宜将水体景观与绿化景观结合改造

6.4.1社区供水方式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宜 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不足的社区宜采用加压的供水方式: 2未充分利用市政水压的社区宜充分利用市政水压供水; 3供水系统能耗较大的社区宜改用节能供水系统。 6.4.2供水管材和附件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现有管材属于国家禁止使用或淘汰的产品,应更换为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2对现有材质差、年代久、漏损严重的旧给水设施,应局 部或全部更换为耐腐蚀和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并应采取防 振减振措施: 3水池、水箱应设置溢流报警装置,进水阀门应增设自动 联动关闭装置。 6.4.3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对供水设施完善、供水水压足够、经济条件允许的既有 多层宅小区,宜取消二次供水设施; 2对供水设施不够完善、供水水压不足、经济条件不充许 的既有住宅小区,宜保留二次供水设施,并宜对现有水箱或水池 的体积、内胆、配件、消毒设施等进行改造; 3应更换过滤器、清理二次供水水池,且应制定二次供水 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规定。 6.4.4供水压力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当供水压力大于0.2MPa时,可增设减压阀、减压孔板

或节流塞,可根据给水系统水力计算将二次供水水泵更换为扬程 较小的水泵或增加变频控制: 2当供水压力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时,应重 新进行水力计算,可检查管路并拆除不必要的减压阀或调节阀 位,可将二次供水水泵更换为扬程较大的水泵或变频泵,并应采 用集中设置社区加压系统的供水方式。 6.4.5用水分项计量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当社区用水分项计量存在问题时,宜维修或更换用水计 量装置,并宜对读数进行校正; 2当无用水分项计量时,宜按供水用途、管理单元或付费 单元设置计量装置。 6.4.6当供水设备存在噪声及振动超标、设备能效下降、设备 运行不正常等情况时,应米取减振措施或更换设备。 6.4.7社区排水体制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当社区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而有建筑污水接人雨水管 网时,应将建筑污水接人污水管网; 2当城市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而社区采用合流制排水体 制,且社区排水管道破损严重时,宜废弃原合流系统,重建社区 雨污分流系统; 3当城市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而社区采用合流制排水体 制,且社区排水管道状况良好时,宜保留原合流系统用作雨水系 统并进行疏通与完善,应增设污水排放导流; 4当社区采用合流制排水体制,目管网建设年代久远、管 线无法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时,宜进行污水截流改造,将旱流污水 和初期雨水截流进人污水处理进行处理; 5当社区建筑采用无组织排水方式时,宜增设排水立管 并应接入市政雨水管或地面雨水设施。

6.4.8当排水管材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存在漏损时,应

列规定: 1当社区雨水口现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 规范》GB50014的要求时,宜根据实地情况调整或增设必要的 雨水口; 2当社区场地微地形改造时,雨水口宜设置在绿地中: 3应加强雨水口周边维护。 6.4.10社区化粪池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容量配置规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规范》GB50015的要求; 2 化粪池井盖有破损应修复或更换; 3 应加强定期清理·并应无污水溢出; 4当具备排水条件时,可取消化粪池。 6.4.11社区集中热水系统热源改造宜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 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热源加热方式存在问题时.可将热源改为可再生能源、 空气源热泵或燃气锅炉,宜采用联合热源; 2当热源设备效率较低时,宜对热源进行改造或更换为高 效热源。 6.4.12集中热水系统的管网和水箱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 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加热设备效率过低导致集中热水系统放冷水时间过长 时,应提高集中热水热源效率或更换集中热源; 2当循环方式不当导致集中热水系统放冷水时间过长时, 宜进行循环方式改造; 3当热水系统的保温效果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改造保温系统。

下列规定: 1宜增设浇酒管网,可改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 等节水灌溉技术: 2在采用高效节水灌溉系统的基础上,可设置土壤湿度感 应器、雨大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 3可选用兼真渗透和排放两种功能的渗透性排水管: 4可改为种植耐旱植物。 6.4.14社区集中空调系统节水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 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无蒸发或减少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2宜维修或更换冷却塔。 6.4.15社区下垫面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宜符 合下列规定: 1硬质铺装地面可改为透水铺装地面、绿地、水面; 2建筑屋面可改造为绿色屋顶。 6.4.16雨水径流系统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宜 符合下列规定: 1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屋面雨水系统宜采取断接方式改造,道路雨水径流宜引入到地面 生态设施; 2宜增加绿地面积,平屋顶宜改造为绿色屋顶,宜增建垂 直绿化; 3宜增加调蓄措施,增建浅草沟或人渗沟,改造公共空间 的广场、道路绿化带为下凹式绿地。 6.4.17非传统水源资源利用应根据其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折 拉符合下列规定: 1周边有市政再生水资源而未连接使用的社区,宜将公共 建筑接人再生水网,对不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可不接人再生 水网; 2年降雨量大于800mm的社区,可评估建设雨水收集回

用设施; 3景观水体补水应采用非传统水源,并应将其排水作浇洒 和冲洗使用,实现杂用水的梯级利用; 4周边无市政再生水资源且无市政再生水管网的社区,但 具有稳定的污废水资源,可评估建设区域中水处理设施。 6.4.18非传统水源安全保障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施,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池(箱)、阀厂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无明显的非 传统水源标志时,应增设非传统水源标志; 2当采用非传统水源的公共场所的给水栓及绿化取水口无 锁时,应增设锁; 3对新增非传统水源管网,除应使用颜色标记,还应在管 材和管件上增加连续的再生水字样水印。

6.4.19当社区或建筑功能改变导致用能负荷变化时,应对能源 供应和输配设施进行调适或改造 6.4.20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应根据能源使用需求和可再生能源 资源的匹配情况选用,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多种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 2社区新增的公共设施,宜采用太阳能光热作为热源, 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电源; 3当市政电网允许时,宜将光伏发电系统与市政供电系统 并网; 4宜在家庭、社区中使用微型发电作为替代或补充电力 来源。 6.4.21当输配电线路架空敷设且混乱时,宜进行入地改造。当 不具备条件人地改造时,可对架空线路进行重新敷设。

6.4.23供冷系统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 玫造技术规程》JG/112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 17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要 求。当供冷系统采用淘汰产品或输配系统老化时,应进行更换 当供冷系统运行能效低下时,应进行相应系统调适、设备改造或 更换。

·4.24室外照明设计改造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

计规范》JGJ/1163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节能的要求。

对系统的计费标准、运营模式、系统配置、运行状态、控 各及需求侧负荷特点等进行重新评估,再确定改造方案

6.4.26社区能源系统改造在技术经济可行前提下

GB/T 37508-2019 造型黏土中防腐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6.5交通环卫设施完善

6.5.1社区步行环境改善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步道应连续完整,并应与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公共 空间、公共交通站点、慢行系统便捷相连; 2人行道与车道间宜设置路缘石、标线加车道屏、围栏或 植槽绿禽等隔离装置或组合运用; 3当无人行道或人行道宽度不足2m时,宜根据行人通行 需要增设或扩大人行道: 4当人行道缺乏必要的遮阴设施时,可增设适宜的行道树、 遮阴构筑物或风雨连廊,遮阴率宜达到65%及以上; 5当人行过街设施间距过长时,可根据人行过街需要增加 人行横道,有条件时可设置自行车无障碍通行的过街设施,间距 不宜超过300m;

6当未设置无障碍设施或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时, 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进行无障碍设 计和改造; 7宜设置步行休息设施; 8宅前路宜步行优先; 9绿带分隔宜结合种植和景观,减少车行的干扰,实现舒 适化步行的需要,宜将商业服务设施与绿化结合; 10无遮阴的城市主十道的平面交义口处,宜在非机动车道 或人行道的红绿灯等候区设置遮阳挡雨棚。 6.5.2当社区自行车骑行环境改善时,宜建立连续完整的自行 车专用道,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有条件设置自行车专用道而未设置时,可根据既有道路 情况,划设自行车道; 2当自行车道路使用度较高且道路通行断面有空间时,宜 设置自行车道路与机动车道路物理隔离设施; 3公交车站应与自行车道隔离; 4宜增加自行车连续骑行距离; 5当无自行车停放设施或停放点服务半径大于150m时 宜增设自行车停放设施。 6.5.3社区公交站点可达性改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社区步行道路网和小区、建筑出入口应与社区周边公交 站点连通,住宅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500m,公共建筑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 当500m公交服务半径未能覆盖整个社区时,该公交站点宜设置 自行车停车点; 2社区自行车道路网与社区周边公交站点连通率应达 到100%; 3应优化公交站点布置和公交线路。

6.5.4社区公交站点改造后宜具备遮阳挡雨功能,并

6.5.5社区停车设施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占用社区公共空间增建停车设施时,应优先供本社区 居民使用; 2宜整合社区内分散的停车设施,实现昼夜错时共享,并 按城市停车管理政策统一管理; 3当露天停车场地面为硬质铺装地面或遮阴不良时,宜结 合热环境和绿化景观进行改善。 5.5.6当增加停车设施时,新增停车空间不得影响社区公共空 间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清理整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被占用或挪作 也用的停车设施和用地,增设停车位; 2已有的地面停车位及增加的地面停车设施,不应占用现 有公共活动空间; 3应设置单行线和交通引导标志,在道路两侧划路侧停 车位; 4宜在公共交通站点设立停车场,方便不同交通方式与公 共交通的衔接; 5宜利用社区边角空地,新建、扩建、改建停车场地或立 体停车设施; 6增建的停车场地面铺装宜使用透水铺装,并应采用绿化 遮阴; 7社区停车收费管理闸口的设置不应对小区公共道路或市 政道路造成拥堵; 8社区内消防通道不应停靠车辆.消防车道应畅通; 9应结合现有停车设施增设充电桩,充电桩数量宜满足社 x所在城市相关要求。

6.5.7所有的道路交叉口应设路名牌SH/T 3526-2015 石油化工异种钢焊接规程,宜设交通指引

6.5.8当既有社区交通拥堵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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