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 358-2019 非开挖工程用聚乙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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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358-2019 非开挖工程用聚乙烯管

表3对接熔接接头的系统适用性

4.5外壁包覆可剥离聚丙烯(PP)防护层材料的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外壁包覆可剥离聚丙烯(PP)防护层材料的性能

色混配料的炭黑的平均(初始)粒径范围为10nm~25nm

QGDW 11276-2014 220kV~500kV城市户内变电站设计规程注:黑色混配料的炭黑的平均(初始)粒径范围为10nm~25nm

管材的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应有气泡、明显的划伤、凹陷、杂质、颜色不均等缺 陷。管材两端应切割平整,并应与管材轴线垂直。

6.2.1给水管材的颜色宜为黑色或蓝色,黑色管材上应共挤出至少三条蓝色条,色条应沼 管材圆周方向均匀分布。

6.2.2排水管材的颜色宜为黑色或灰色,或由供需双方商定采用其他颜色。 6.2.3再生水管材的颜色宜为浅绿色或黑色,黑色管材上应共挤出至少三条绿色条,色条 应沿管材圆周方向均匀分布。或由供需双方商定采用其他颜色。 6.2.4燃气管材的颜色宜为黑色或橙色,黑色管材上应共挤出至少三条橙色条,色条应沿 管材圆周方向均匀分布。 6.2.5带外壁包覆可剥离聚丙烯(PP)防护层的实壁管的可剥离层颜色应满足本节相应要 求。

直管长度可为9m或12m,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工厂预制成型折叠管长度可为12m,也可 由供需双方商定;盘管长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管材长度不应有负偏差。

6. 3. 2 管材外径

管材外径应符合表5的规定

带外壁包覆可剥离聚内烯(PP)防护层的实壁管去除防护层后工作管的外径应符合本表规定 b插入法施工用PE管、工厂预制成型折叠管外径及公差可按照本表执行,或由双方商定。 “应在生产地点测量不圆度。 °对于盘管、工厂预制成型折叠管或公称外径大于等于710mm的直管,不圆度的最大值由供需 双方商定。

6.3.3管材壁厚及偏差

管材壁厚应大于等于公称壁厚,管材的公称壁厚应符合表6的规定,管材任一 一点的壁厚 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可使用根据GB/T10798和GB/T4217中规定的管系列(S)推算出的其他标准尺寸比(SDR)

SDR33、SDR26系列仅适用于内衬管 插入法施工用PE管、工厂预制成型折叠管壁厚可按照本表执行,或由其公称外径与SDR确定

SDR33、SDR26系列仅适用于内衬管。 插入法施工用PE管、工厂预制成型折叠管壁厚可按照本表执行,或由其公称外径与SDR确定。

表7管材任一点的壁厚

6.3.4带外壁包覆可剥离聚丙烯(PP)防护层的实壁管,PE管材的壁厚应符合6.3.3的规 定,PP防护层的最小厚度及硬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PP防护层的最小厚度及硬度

6.4.1给水、再生水和燃气管材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给水、再生水和燃气管材力学性能

管材物理性能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管材的物理性能

给水管材卫生性能应符合GB/T17219的规定。

6.7对接熔接接头的系统适用性

按GB/T19810测试,在环境温度(23土2)℃条件下制备的对接熔接接头系统适用性应 满足表13中拉伸试验要求,在极限条件下制备的对接熔接接头系统适用性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对接熔接接头的系统适用性

除另有规定,应在管材生产至少24h后取样,按GB/T2918规定,将试样在温度为(23土2) 下状态调节至少24h后进行试验

且测,内部可用光源照射。

按GB/T8806的规定测量

按GB/T6111试验。试验条件按表9中规定进行,试样内外的介质均为水(水一水类型), 采用A型密封接头。

7.7.1锥体试验按GB/T19279试验。

7.7.2切口试验按GB/T18476试验。在进行静液压试验前,按表14将试样浸没在80℃水中 进行状态调节。 带外壁包覆可剥离聚丙烯(PP)防护层的实壁管应剥离去除外层后试验,

表14试样状态调节时间

7.8耐快速裂纹扩展(S4试验)

按GB/T19280试验。 注:若S4试验不能达到要求,采用全尺寸试验

按GB/T19280试验。 注:若S4试验不能达到

7.10预制成型折叠管记忆能力

7.11预制成型折叠管环向拉伸应力

按GB/T9647的规定进行。

按GB/T18042的规定进行。

试验按GB/T9647的规定取样和试验步骤进行,试验压力应连续增加。当试样在垂直方 向外径变形量达到原外径的50%时,应立即卸载,观察试样的内壁是否保持圆滑,有无反向 弯曲,是否破裂。

按GB/T8804.3的规定进行

按GB/T8804.3的规定进

管材内径小于等于500mm时,按照GB/T14152规定取样;管材内径大于500mm时, 可切块进行试验。试块尺寸为:长度200mm±10mm,内弦长300mm±10mm,试验时试块 应外表面圆弧向上,两端水平放置在底板上,冲击点应保证在圆弧的顶端。

试验按GB/T14152的规定进行,试验温度为(0+1)℃,用V型托板,落锤质量和冲击 高度见表15。

15落锤质量和冲击高度

经目测,冲击后试样产生裂纹、裂缝或试样破碎判为试样破坏环。根据试样破环数对照 GB/T14152一2001中的图2或表5判断TIR值。

7.17氧化诱导时间(热稳定性)

按GB/T19466.6试验。制样时,应分别从管材内、外表面切取试样,然后将原始表面朝 上进行试验。试样数量为3个,试验结果取最小值。 注:如果与200℃的试验结果有一个明确的修正关系,可在210℃和220℃进行试验;仲裁时,以试 验温度为200℃测试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7.18熔体质量流动速率

按GB/T3682.1规定进行。

按GB/T17219进行

7.21对接熔接接头的系统适用性

根据GB/T19809规定的参数制备热熔对接接头。静液压强度按GB/T6111试验;拉伸试 验按GB/T19810试验

检验分为定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同一混配料、设备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管材作为一批,d小于等于630的管材每 批数量不超过200t,d大于630以上管材不超过500t。生产期10d尚不足200t或500t,则以10d 产量为一批。

给水、再生水管材宜按表16对管材尺寸进行分组;燃气管材宜按表17对管材尺寸进行分 组:排水管材宜按表18或表19对管材尺寸进行分组。

表16给水、再生水管材的尺寸分组

表17燃气管材的尺寸分组

表18排水管材的尺寸分组

表18排水管材的尺寸分组

18排水管材的尺寸分红

表19排水管材的SDR分组

8.3.1同一产品制造厂的同类型产品首次投产或原材料发生变动时,按表16、表17、 表18或表19规定选取每一尺寸组中任一规格的管材进行定型检验。 3.3.2定型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对耐快速裂纹扩展应选取生产厂的 最大公称外径和最大壁厚的管材进行试验

8.4.1管材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8.4.2给水、再生水、燃气管材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第6章中的颜色、外观、尺寸, 表9中的静液压强度(80℃,165h)和断裂伸长率、表12中的氧化诱导时间(热稳定性) 和熔体质量流动速率。 8.4.3排水管材出厂检验项目为颜色、外观、规格尺寸,以及力学性能中的环刚度、环柔 性、拉伸屈服应力、抗冲击性能。 8.4.4管材颜色、外观和尺寸检验按GB/T2828.1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 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2.5,抽样方案见表20

8.4.5在颜色、外观和尺寸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试样。给水、再生水、燃气管材进行静 夜压强度(80℃,165h)、断裂伸长率、氧化诱导时间(热稳定性)和熔体质量流动速率试 验。其中静液压强度(80℃,165h)试样数量为1个。氧化诱导时间(热稳定性)从试样内 表面取样,试样数量为1个。排水管材随机抽取一根样品进行环刚度、环柔性、拉伸屈服应 力、抗冲击性能试验

8.5.1给水、再生水、燃气管材型式检验项目包括颜色、外观和尺寸,及6.4节除表9 中静液压强度(80℃,165h)和耐快速裂纹扩展以外]、6.5、6.6节中规定的技术要求。 排水管材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对排水管材的技术要求。 8.5.2按表16、表17、表18或表19的尺寸规格分组,每个尺寸组选取任一规格进行试 验,每次型式检验的规格在尺寸组内轮换。 8.5.3按8.4.2规定对颜色、外观和尺寸进行检验。在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试样,进行 8.5.1要求的各项检验

8.5.4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a)产品生产超过两年; b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给水、再生水、排水管停产一年以上,燃气管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b)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C) 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给水、再生水、排水管停产一年以上,燃气管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6判定规则 8.6.1颜色、外观、规格尺寸按表20进行判定, 8.6.2如有卫生要求时,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应判定为不合格批。 8.6.36.4、6.5中的项目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时,则从原批次中随机抽取双倍样品 进行该项复验。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6.1颜色、外观、规格尺寸按表20进行判定。 8.6.2如有卫生要求时SN/T 3184-2012 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食品模拟物中双(羟苯基)甲烷-双(2,3-环氧丙基)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应判定为不合格批。 8.6.36.4、6.5中的项目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时,则从原批次中随机抽取双倍样品 进行该项复验。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9.1.1标志内容应打印或直接成型在管材上,标志不应引发管材破裂或其他形式的失效; 并且在正常的贮存、气候老化、加工及允许的安装、使用后,在管材的整个寿命周期内,标 记字迹应保持清晰可辨。 9.1.2采用打印标志时,标志的颜色应区别于管材的颜色。 9.1.3标志目视应清晰可辨。 9.1.4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m。 9.1.5盘卷管的长度可在卷上标明。 9.1.6标志应至少包括表21、表22、表23所列内容。

表21给水、再生水管材标志内容

表22燃气管材标志内容

表23排水管材标志内容

10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供需双方商定要求进行,在外包装、标签或标识上应写明厂名和厂址。

10.2.1运输时不应受到划伤、抛摔、剧烈的撞击、曝晒、雨淋、油污和化学品的污染。 10.2.2管材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应抛、摔、滚、拖。当采用机械设备吊装时,应采用非 金属绳(带)吊装。 10.2.3管材运输时应水平放置GB/T 28649-2012 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并应采用非金属绳(带)捆扎、固定。堆放处不应有可能 损伤管材的尖凸物,并应有防晒措施。

10.3.1管材应贮存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棚内,并远离热源;露天存放应有防晒措施。 10.3.2管材不应与油类或化学品混合存放,库区应有防火措施和消防设施。 0.3.3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支撑物或地面上,堆放总高度不宜大于3m,并应有防倒 塌、防管材变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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