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联合测绘”操作规程(2019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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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联合测绘”操作规程(2019试行)

.4图根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指标

注:1)S一一边长(km); 2)Hc一一基本等高距(m); 3)ns一一边数; 4)D一一测距边边长(km)

5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测量

5.1.1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测量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测量、总平面图 测量、立(剖)面图测量、规划指标核实、报告编制等。 5.1.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规划验收 测量时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规划要求 全面完成各项建设。 5.1.3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开展规划验收测量时应向测绘单位 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同时应提 供附图的AutodeskDwg格式的电子数据。 2、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3、建设工程的《标准地名证书》。 4、建筑面积计算书。 5、经审图机构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包括平面图、立面 图、剖面图),有变更的应一并提供。同时应提供AutodeskDwg 格式的电子数据。 6、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7、相关的技术说明文件

GBn 222-1984 铝及铝合金热挤压型材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测量内容和方法依《城市测量规范》CJJ/T8 “规划监督测量”’和“竣工测量”中相关要求执行。

5.3.1建筑长宽尺寸、间距计算

5.3.1.2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构)筑物外墙之间、建筑与规划控 制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包括保温层和外装饰层,但不包括勒

脚。 5.3.1.3计算建筑长宽尺寸、间距的位置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附图中计算、标注的位置保持一致。 5.3.2建筑室外地坪标高确定原则参照《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 理技术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5.3.3建筑层数、高度、面积的计算规则参照《天津市建筑工程 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5.3.4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规则参照《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 管理技术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5.3.5绿地率的计算规则参照《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构 准》相关要求执行;遇冬季无法实施绿化的建设项目,以实测预 留绿化用地面积作为规划验收审核绿化指标的依据

5.3.6停车泊位数量计算

5.3.6.1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 设用地范围外的停车泊位或占压建设用地范围线的停车泊位不 计入指标;异地建设的停车泊位不纳入规划指标核算。

表5.3.6.1停车泊位换算系数

主:机动车泊位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泊位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5.3.6.2核算机动车泊位时,应按施划的泊位数量进行统计,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中明确各类机动车泊数量: 则按不同机动车泊位分别统计计算指标;若没有明确各类机动车 泊位数量的,宜按表5.3.6.1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泊位 进行计算,换算后小数点后一位按四舍五入处理。 5.3.6.3不能独立自由出入机动车的泊位按微型汽车泊位折算。

5.3.6.4采用停车架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其停车数量按车架

形式计算;未设置停车架的按每个车位占地1.5m折算

5.4.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

5.4.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 5.4.2 电子数据光盘。

6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测量

6.1.1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测量包括控制测量,总平面图测量、断 面测量、立面测量、规划指标核实、报告编制等。 6.1.2本规程所称市政工程,包括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 市政管线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中水、热力 管线、工业管线、综合管沟、管廊等(含各类架空管线)工程 市政交通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等线性工程。 6.1.3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测量应满足的条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规划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 设后,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市政工程规划验收 测量。 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覆土前应及时通知测绘单位进行竣工 测量。 6.1.4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升展规划验收测量时应向测绘单 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管线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附图还应提 供AutodeskDwg格式电子数据 2、特殊工艺施工记录。 3、相关的技术说明文件。 (二)交通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附图还应提 供AutodeskDwg格式电子数据。 2、建设工程的《标准地名证书》 3、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有变更的应一并提供。 6.1.5本规程所称特殊工艺,是指拉管、顶管、盾构等各种非开

6.1.4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开展规划验收测量时应向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附图还应提 供AutodeskDwg格式电子数据。 2、特殊工艺施工记录。 3、相关的技术说明文件。 (二)交通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附图还应提 供AutodeskDwg格式电子数据。 2、建设工程的《标准地名证书》。 3、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有变更的应一并提供。 5.1.5本规程所称特殊工艺,是指拉管、顶管、盾构等各种非升 挖施工工艺。特殊工艺施工成果质量由建设单位负责。

6.3市政工程测量 6.3.1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应及时通知测绘单位进行竣 工测量。 6.3.2竣工管线起止、分支需测至相关设施。 6.3.3在跟踪测绘过程中,除竣工管线实测外,沟槽中出露的所 有非竣工管线也必须实测。管顶高程值(排水标注管底高程值 必须实测,地面高程可根据理深换算获得。 6.3.4在进行峻工管线测量中,如果发现现状图中有漏测、误测 的管线,则需用探测方法将该管线补测或更正至现状图测区,数 据类别为非竣工。 6.3.5当发生竣工管线和其他已有管线交义时,该“交点”必须 测量,交点设在非峻工管线上,数据类别为非竣工。同时测设交 点以外的两个非竣工管线隐蔽点(以沟槽边界为界限,两边各延 伸1m左右),该两点与各自相邻的现状管线点进行接边;交管 线与现状管线位置偏差较大时,两端延长探测,与原现状管线正 确点接边。 6.3.6对于沟槽中出露的其他非竣工管线,测设该管线的一般特 征点,并与原管线接边。 6.3.7交叉管线、并行其他管线、竣工管线的代表位置均应扯旗 标注。 6.3.8新铺设管线起止点(新建管线与老管线的连接处),与原 现状管线相邻的两点接边。如果原管线位置偏差较大时,两端刻

6.3.1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应及时通知测绘单位进行竣

工测量。 6.3.2竣工管线起止、分支需测至相关设施。 6.3.3在跟踪测绘过程中,除峻工管线实测外,沟槽中出露的所 有非踏工管线也必须实测。管顶高程值(排水标注管底高程值 必须实测,地面高程可根据埋深换算获得。 6.3.4在进行工管线测量中,如果发现现状图中有漏测、误测 的管线,则需用探测方法将该管线补测或更正至现状图测区,数 据类别为非竣工。 6.3.5当发生竣工管线和其他已有管线交叉时,该“交点”必须 测量,交点设在非竣工管线上,数据类别为非竣工。同时测设交

5.3.8新铺设管线起止点(新建管线与老管线的连接处),与原 现状管线相邻的两点接边。如果原管线位置偏差较大时,两端建 长探测,与原现状管线止确点接边。并在连接点上加扯旗注记 新、老两种管线扯旗要素与综合管线扯旗相同,在扯旗后加括号 注明“新”或“老”。新铺管线与老井连接的直接与老井接边

连接到多方向老井(管线)的,扯旗只注明相关联一个王方向老 管, 见图 6. 3. 8

图 6.3.8 新老管线连接处标注示意图

6.3.9新管线与管线设施(变电站(柜)、换热站、调压站(柜)、 电杆等)相连的,需测至设施。在相连点扯旗并注明与**设施连 接。如设施远离探测范围(参考现状图探测范围),可酌情考虑, 但必须在起止点扯旗并注明与**设施连接。 6.3.10管线沿途的分支点应扯旗标注与**连接”,预留的以预 留口图例表示并注明“预留”。进小区、厂区等上水管线应测过 表井,见图6.3.8。 6.3.11管线竣工测量时,发现原现状图中管线位置、连接关系 错误或原管线被取出或废止的,将该部分管线以块方式插入竣工 图中,错误的、被取出的管线图层变为Change,颜色值为4,黑 体、字高1.5,字宽1.0。原管线被取出或废止的扯旗注记“取 出”、“废止”。 6.3.12采用非升挖技术施工的地下管线报验竣工图时必须附盖 章的施工报告(现场实际监测或采用有效探测方法的除外),非 开挖施工的管线要有足够多的管线点,非开挖各段必须标注起止

范围,并标注施工工艺。在非开挖起止点、非开挖段中间最深部 分和管线斜率变化较大处扯旗。 6.3.13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施工的,在管线竣工测量验收 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管线施工资料作为验收的参考依据。其中, 对于理深较大的管线,应采用非升挖管道轨迹测量定位仪器对相 应非开挖的管段进行定位、定深。 6.3.14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除外)应在项目竣工后,根据现状 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测量。 6.3.15应对架空线塔工程塔(杆)位平面位置状况拍摄现场实 景照片。 6.3.16应对市政交通工程的线型、横断面形式,周边环境及标 准地名设置状况应拍摄现场实景照片。 6.3.17应对人行天桥交通工程的立面效果,周边环境及标准地 名设置状况应拍摄现场实景照片。

6.3.16应对市政交通工程的线型、横断面形式,周边环境及标 准地名设置状况应拍摄现场实景照片。 5.3.17应对人行天桥交通工程的立面效果,周边环境及标准地 名设置状况应拍摄现场实景照片

6.3.18市政工程等未尽事项参见《城市测量规范》CJJ/T8及《天

6.4.1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载数据的规划审批

5.4.1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载数据的规划审批 条件及相关要求,为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指标合适的依据。

条件及相关要求,为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指标合适的依据。 5.4.2对于管线工程,应核实如下指标: 1、管线规格(孔数、管径)、理设方式、附属设施、平面位 置及埋深。 2、对于架空线工程,应核实中心线平面位置、塔(杆)位 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有关规划要求。 5.4.3对于交通工程应核实如下指标: 1、中心线、横断面布局、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 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等。

面积、净空、用地范围、平面位置、道路、规划控制线、间距 退线距离、梯道设置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有关规划要求。

面积、净空、用地范围、平面位置、道路、规划控制线、间距、 退线距离、梯道设置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有关规划要求。 6.5成果提交 6.5.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市政工程)。 6.5.2 电子数据光盘。

7.1.1人防验收测量主要内容包括人防功能区测绘、人防功能区 面积计算、报告编制等。 7.1.2建设单位按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防空地 下室)的建设标准要求及联合审图合格后的人防施工图,全面完 成防空地下室建设后,开展人防验收测量。 7.1.3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开展人防验收测量时应向测绘单位 提供以下资料: 1、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建设意见》。 2、经联合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竣工图 及AutodeskDwg格式电子版(有变更的应一并提供)。 7.2测量内容 7.2.1人防功能分区 7.2.2人防功能区面积 7.3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 7.3.1面积定义 7.3.1.1结构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乎 面积之和。 7.3.1.2口部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 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含防毒通道、密闭通道)和 设备设施房间(含扩散室、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的净面积。 7.3.1.3口部外通道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 密团门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净面积。通道可分为专用通 道和借用通道。 专用通道指仅为本防空地下室战时疏散用,且钢筋砼墙全闭 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7.3.2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 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设计利用坡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含2.10m)的部 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

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净高不足1.20m(含1.20m)时不应计 积。

7.3.2.2面积计算公式

使用面积三掩蔽面积十辅助面积十口部面积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十结构面积十口部外通道面积 7.3.3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本节规定外,其余按照《人民防 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5022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工程 测量规范》GB50026相关规定执行。

7.4.1天津市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

8.1.1房产测绘主要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 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房产变更测量等。房产图包括分丘 图和房产分户图。 3.1.2控制测量执行本规程第4章“控制测量”的相关要求。房 产要素测量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中“房产要素测量” 的相关要求。 8.1.3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8.1.4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 建筑。 8.1.5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8.1.6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用建 筑面积之和。 8.1.7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1.8房屋面积测算以“幢”为

1、独立的房屋为一幢。 2、多功能综合楼,其主楼、裙楼及仅与裙楼相连的地下部 分为一幢。 3、仅以架空层相连接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架空层单 独定幢。 4、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地上以架空层、过道、通廊相 连的若十房屋,按多幢对待,地下部分、架空层、地上其他部分 各自定幢。地下部分单独定幢时,若其内部户室与地上房屋为跃

层关系,该部分户室应与地上房屋为一幢。 5、由裙房连接的有独立出入口的若十房屋,若裙房与毗令 连接的房屋由不相通的变形缝分开,各自定幢。 6、设计为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房屋为一幢。 7、房屋建成后又扩建、改建并形成整体的,按房屋产权各 方达成的协议约定条款定幢。

8.1.9房屋面积测算要求:

1、房屋面积预测算依据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 图。 2、房屋登记测量依据房屋自然现状,现状与经施工图审查 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之间的差异需在成果中作出标识和说明。 3、面积测算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边长以米为单位, 取至0.001,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 度的仪器和工具。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取至0.000001。 4、房屋边长测量的精度要求:

武中 S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7、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非居住用房之间 为虚拟分割,或为实体分隔但现场因故未砌筑实体隔墙时,可按 虚拟分割方法进行测绘,但虚拟分割形成的使用空间应与共用空 间连通,分割位置应有固定界限或界钉。非居住用房与共用部位 之间的分隔墙不适用虚拟分割测绘方法。 3.1.10房屋及户室用途、层数、设计功能依经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认,共用建筑部位中的设备用房、相关管理 用房服务范围依设计单位出具的服务范围说明确认(建设单位盖 章)。

8.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8.2.1.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 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8.2.1.2房屋内的夹层、技术层、避难层,其高度在2.20m以上 部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8.2.1.3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大厅、门厅,均按一层计算 面积。大厅、门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 平投影计算面积。 8.2.1.4楼梯间、室内楼梯、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 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面积。夹层内升门的垂直 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对于建筑物主体以内未形成楼梯间的坡道、扶梯、楼梯(套 内跃层楼梯除外)下方的空间无论是户室还是共用部位,高度在 2.20m以上的部分按照户室或共用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坡道、扶 梯、楼梯上方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8.2.1.5屋面上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 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 算全部建筑面积。 8.2.1.6封闭阳台、封闭的设备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 8.2.1.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 全部建筑面积。室外楼梯下方的空间参照8.2.1.4执行。 8.2.1.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 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2.1.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乎投影面积 计算。 8.2.1.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 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电缆防爆波井及保护墙)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2.1.11有柱(不含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 柱或围护结构外围和顶盖水平投影的重合部分计算面积。 8.2.1.12有柱的(不含独立柱、单排柱)车棚、货棚等,按其柱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2.1.13架空层层高大于2.20m的,按墙、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全部建筑面积。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 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 筑面积。 8.2.1.14有伸缩缝的房屋,若伸缩缝与室内相通且相通部分的长 度大于等于3m,相通部分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1.15玻璃幕墙或其它材料幕墙等直接作为房屋外围护的,按 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在同一面墙中,既有主墙,又有幕墙 的,以主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对于玻璃幕墙内设有坎墙的,当坎墙高度小于0.30m或坎墙 上表面至顶板底高度大于2.20m时,按玻璃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否则,按坎墙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2.1.16对倾斜、弧状等非竖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m 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 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8.2.1.17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结构层的按其结构层分层计算。 8.2.1.18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 部建筑面积。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层,厚度小于等 于7cm的部分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8.2.1.19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其斜面空间有公共 楼梯或套内跃层楼梯通达,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建筑部位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设计有自理楼梯或上人孔、检修孔等孔洞: 且其斜面空间能采光,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建筑部位计算 全部建筑面积;设计有自理楼梯或上人孔、检修孔等孔洞,且其 斜面空间不能采光,或斜面空间不可通达(无任何楼梯和上人孔、 检修孔等孔洞),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建筑部位面积超过该 斜面空间外围轮廓面积1/3,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建筑部位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8.2.1.20外墙以里的封闭空间、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 外墙以外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若窗台面至飘窗顶板上表面 高度不小于2.20m,并且不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窗台面与室 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者等于0.30m,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 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0m,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 2.20m,按其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8.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8.2.2.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 面垂直高度不大于2.5倍本层层高,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的一半计算。

8.2.2.2独立柱、单排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 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2.2.3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不大于1.5倍层高,且 连续上盖水平投影范围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重叠部分 不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一半的未封闭阳台、未封闭 设备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2.2.4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平计算。 8.2.2.5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计算。 8.2.2.6前方无任何柱、墙等结构的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不超 过两层层高且进深不小于0.6m时,无论上盖是否为建筑物主体 结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2.2.7两面借主体墙的单柱门廊,按其柱外围和顶盖水平投影 重合部分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2.2.3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不大于1.5倍层高,且 连续上盖水平投影范围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重叠部分 不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一半的未封闭阳台、未封闭 设备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2.2.4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平计算。 8.2.2.5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计算。 8.2.2.6前方无任何柱、墙等结构的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不超 过两层层高且进深不小于0.6m时,无论上盖是否为建筑物主体 结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平计算。 8.2.2.7两面借主体墙的单柱门廊,按其柱外围和顶盖水平投影 重合部分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8.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8.2.3.1房屋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8.2.3.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 飘窗、垛、勒脚、台阶、悬挑式雨篷、壁炉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突出屋顶的独立管井,不计算建筑面积。 外墙以外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 大于或者等于0.30m,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 或者等于0.60m,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0m时,不计 算建筑面积。 8.2.3.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8.2.3.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封闭阳台、未封闭设备平台不计 算建筑面积: 1、无上盖。 2、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1.5倍本层层高。 3、连续上盖水平投影范围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重

8.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8.2.3.1房屋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8.2.3.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 飘窗、垛、勒脚、台阶、悬挑式雨篷、壁炉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突出屋顶的独立管井,不计算建筑面积。 外墙以外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 大于或者等于0.30m,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 或者等于0.60m,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0m时,不计 算建筑面积。 8.2.3.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8.2.3.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封闭阳台、未封闭设备平台不计 算建筑面积: 1、无上盖。 2、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1.5倍本层层高。 3、连续上盖水平投影范围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重

叠部分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一半。 8.2.3.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柱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1、无上盖。 2、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2.5倍层高。 3、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 4、无围护结构或两面借墙无其他围护结构。 8.2.3.6露台、屋面上的装饰性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8.2.3.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 置箱、罐的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8.2.3.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 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2.3.9独立烟窗、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不计算 建筑面积。 8.2.3.10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不计算建筑面积。 8.2.3.11外墙以外与室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 积。 8.2.3.12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突出外墙的空 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8.2.3.13楼梯间已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 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室外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 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未形成楼梯间的坡道 扶梯、楼梯(套内跃层楼梯除外)下方的空间无论是户室还是共 用部位,高度在2.20m以下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8.2.3.14夹层内不开门的垂直通道,在夹层范围内不计算建筑面 积。 8.2.3.15户室内上人孔部位和设计为自理的楼梯,不计算建筑面 积。 8.2.3.16前方无任何柱、墙等结构的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超 过两层层高或进深小于0.6m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8.2.3.17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设计有自理楼梯或 上人孔、检修孔等孔洞,且其斜面空间无采光时或斜面空间不可 通达(无任何楼梯和上人孔、检修孔),层高(高度)2.20m以上 的建筑部位面积不超过该斜面空间外围轮廓面积1/3,该斜面空 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8.3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组成及计算

8.3.1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 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8.3.2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 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餐厅、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窗、通风道、管道井的面 积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隔音板厚度,内保温层厚度计入使用 面积。 5、连排别墅中各户独用的门斗、门廊计入使用面积。 6、与户室套内连通的设备平台面积计入使用面积。 8.3.3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所占 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 内墙体面积,外墙及套与共用建筑空间的分隔墙,部分计入套内 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8.3.4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是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 面积,按 8.2.1.6、8.2.2.3、8.2.3.4 计算。

8.4房屋墙体的归属及计算

8.4.1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墙体中线为界,划定其归属。 8.4.2房屋外墙,套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归属与计算: 按套与套之间分隔墙厚度的一半为基准厚度,若房屋外墙、套与

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厚度等于或大于2倍基准厚度,取基 准厚度的墙体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其余部分计入共用建筑面积 若房屋外墙、套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厚度小于2倍基准 厚度,以墙体中线为界,划定其归属。 8.4.3楼层局部无墙体的部分,其墙体厚度按照本层相邻墙体厚 度确认。 8.4.4房屋外墙全部为玻璃幕墙的,以楼板外沿至玻璃幕墙外表 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局部为玻璃幕墙的,其墙体厚度按 照本层或相邻层外墙的厚度确定。金属幕墙或其它材料幕墙,参 照玻璃幕墙计算。 8.4.5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应分别计算

5.4.合按层间体存反小可时, Q开 8.4.6房屋外墙厚度包含外保温层厚度。凡属于外保温做法(包 括保温板、保温灰等)都计入外保温层厚度,阳台的保温计入阳 台建筑面积。变形缝内的保温不计算建筑面积。被动式超低能耗 建筑外墙外保温层厚度超过7cm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8.5房屋共用建筑面积计算

1、建在幢内,为整幢或为本幢内部分功能区域服务的水、 电、暖通等设备用房、与户室套内不相连通的设备平台。 2、外墙、套与共用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中未计入套内建筑面 积的墙体,墙体外保温层。 3、本幢内的公共垂直通道、水平通道及大厅、门厅、门斗 雨篷等公共通行建筑部位。 4、建在幢内,为整幢或为本幢内部分功能区域服务的卫生 间、饮水间、信报间、值班警卫室、储藏间、工具间等公共用房 和管理用房(非公共使用的储藏间、工具间及管理用房按户室对 待)。 8.5.1.2 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内容:

8.5.1.2 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内容

1、避难层、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人防层内设计明确属 于平战结合的共用户室(计入人防面积)。 2、穿过房屋作为小区出入口或消防使用的公共通道。 3、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或设在幢内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用房。 4、设在幢内为多幢服务的信报间、值班警卫室等管理用房。 5、红、黑号配电站。 6、位于地下人防、地下车库、避难层、不参加分摊的地下 设备间范围内的楼梯间、电梯间和走道(计入所在功能区域的面 积)。 7、幢内设置的公共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 8、本幢房屋的架空层(扣除楼梯间、电梯间、公共用房等 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9、幢内公共交通的集散厅及其相应通道。 10、物业服务用房(作为户室对待)。 11、未明确设计用途的建筑部位。 12、其它类似以上情况的共用部位。

5.2房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原贝

8.5.2.2房屋共用建筑面积以幢(功能区)为单位按相关房屋的建 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Si=K · Si K= Z 8Si/ Esi

1、能区划分:房屋按设计功能划分功能区。同一功能区 平面布局有差异的,可增设功能区。设计功能不同,但乎面布局 无差异的楼层,可合并功能区;同一层面有多个设计功能的,可 分设功能区。对于主楼和裙楼为一幢的多功能综合楼,如果主楼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不相连,则每个主楼应各自划分功能区。 房屋内的公共垂直通道(包括管井)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 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计入各自功能区共 用建筑面积。共用剪刀式楼梯均按层分割,计入各自功能区共用 建筑面积。水平通道按其服务范围进行分摊。室外楼梯面积计入 相应功能区共用建筑面积。 2、同一功能区分摊系数唯一。跨跃多个功能区的成套房屋, 应将各部分在各自功能区计算后进行面积累加。设在地下车库、 人防、不参加分摊的地下设备间范围内的物业用房不参与共用面 积分摊。 3、房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等级: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在本幢范围内进行逐级分摊。功能区建筑 面积为功能区内套内建筑面积与仅为本功能区服务的共用建筑 面积之和。 1)幢级(一级):将服务于整幢的共用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 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功能区间共用建筑面积也应承担本级分 摊。 2)功能区间级(二级):将服务于多个功能区的共用建筑面积 (包含其承担的幢级共用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建筑面积比例 进行分摊。 3)功能区级(三级):将服务于功能区内部的共用建筑面积 (包含其承担的幢级、功能区间级共用建筑面积),按功能区内 套内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仅服务于单一功能区内局部层或部分区域的共用部位计入 该功能区内共用建筑面积;服务于多个功能区的局部层或部分区

域的共用部位计入功能区间共用建筑面积。

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实测套内面积数小于证载面积数的,将证载面积数与实 测套内总面积数之差作为共用建筑面积,回摊至拆分后的各套房 屋。当证载面积为套内面积时,将共用部位伙用等证载文学描述 抄入测量成果报告书“备注”栏,并注明出处。 2、实测套内面积数大于证载面积数的,应会同相关登记机 构研究处理 8.6.4因历史原因,原不动产权证书证载范围内房屋需要重新测 绘的,应由相关登记机构书面说明,并注明测绘方法

8.7.1房产登记测量或变更测量报告。

9.1.1地籍测绘应包括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 图测绘、面积量算与汇总等内容。 9.1.2地籍测绘应利用城市区内的定线拨地资料、基本比例尺地 形图、地籍图等既有成果,获取和表达土地及其附着建筑物的权 属、位置、形状、数量等信息。 9.1.3地籍测绘应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构成应以能够证明权 属范围的资料为依据。 9.1.4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宗地,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 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再开展地籍测量;未办理过不 动产权登记的宗地,或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的宗地界 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 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地籍 测量。 9.1.5宗地代码的编制及变更规则参照《天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 规范》附录F《天津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执行。 宗地分割或合并后,应对新宗地的界址点进行统一编号,并应备 注相应点的原有编号。当宗地进行分割测量时,其分割后的面积 之和应与原宗地面积相符,误差应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

规范》附录F《天津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执行 宗地分割或合并后,应对新宗地的界址点进行统一编号,并应备 注相应点的原有编号。当宗地进行分割测量时,其分割后的面利 之和应与原宗地面积相符,误差应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

地籍要素测量应包括界址点、线及其他重要界标的测量,建 筑物和永久性构筑物的测量,地类界的测量等内容,并宜采用解 析法或部分解析法。

9.2.1 界址点测量

界址点测量方法包括解析法和图解法。 1、解析法是指采用全站仪、GPS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 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界址

9.2.2 宗地细部测量

需要测量采集的宗地要素包括本宗内已经登记的和本次审 请登记测量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宗地四至的道路、水 系、栅栏、围墙等,以及其他需要反映在宗地图上的地形要素。 细部测量要素必须符合《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学典》中 的数据标准,

9.3.1利用地籍图、地形图等已有资料进行绘制前,需核实已有 资料的坐标系是否与现行坐标系一致,图上地物是否与现状一致 如果一致,可以直接使用;如果不一致,需进行坐标转换、现状 地物的补测或删除后,再加以利用

9.3.2地籍测绘中的控制点测量应满足本规程第4章“控制测量” 的相关要求。 9.3.3地籍要素点测量使用CORS系统测量时。测量中应满足以 下技术要求: 1、用户端需要获得系统服务的授权。 2、用户端应在有效服务区域内进行测量,并实现与服务控 制中心的数据通信。 3、用户端不宜在隐蔽区域、成片水域和强电磁波十扰源附 近测量。 4、观测开始前应对仪器进行初始化,并得到固定解,当长 时间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应断开通信链路,再次进行初始化操作, 5、每次观测之前,应对仪器重新进行初始化。 6、作业过程中,如出现卫星信号失锁,应重新进行初始化, 并经重合点观测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作业。 7、要素点测量时可采用固定高度的对中杆对中、整平,观 测历元数应大于5个。 8、最终结果应取各次测量的平面坐标中数。 9、连续采集一组要素点数据超过50点,应重新进行初始化 并检核一个重合点,当检核点位坐标较差不大于图上0.5mm时, 方可继续测量。 9.3.4当无法使用CORS系统直接测量时,可在周边使用CORS 系统布设控制点后,采用支导线的方法进行测量

SH/T 3528-2014 石油化工钢制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9.4宗地用地范围的确定

9.4.1原权源资料中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且与市不动产登 记证载信息中相应宗地的界址点数量、界址边边长、宗地面积均 一致的,依据市不动产登记证载信息中相应宗地界线确定其宗地 用地范围。 9.4.2原权源资料中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或1990天津地方坐标 系,且与市不动产登记证载信息中相应宗地的界址点数量、界址

边边长、宗地面积相符,依据市不动产登记证载信息中相应宗地 界线确定其宗地用地范围,并在成果报告中标注原登记成果中的 坐标系统和宗地面积。 9.4.3原权源资料与市不动产登记证载信息中相应宗地的界址点 数量、界址边边长、宗地面积不一致的,须对原不动产登记的宗 地界线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原权源资料证载宗地界线确定其宗地 用地范围。 9.4.4若原权源资料中无解析坐标,需现场指界或依据相关资料 测量确定宗地用地范围

9.5.1地籍测绘报告。

10.2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测量

封面内容及填写要求如下: 1、报告名称:“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建 筑工程)”。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 持一致。 3、项目名称: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持一致。 4、建设单位: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持一致。 5、测绘单位:填写测绘单位名称GB/T 29784.1-2013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第1部分 高效液相色谱法,并加盖测绘单位技术成 果专用章。

6、测绘单位资质:填写测绘单位资质。 7、编制人:如实填写本项目作业负责人员。 8、审核人:如实填写本项目审核人员。 9、审定人:如实填写本项目审定人员。 10、时间:技术报告完成时间,格式为****年**月**日。 10.2.2自录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自录包 括报告正文中各项内容的标题及其起始页码。 10.2.3 报告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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