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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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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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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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排污单位产品名称为石墨电极(含炼硅用超大规格电极)、石墨阳极、石墨化阴极、预焙阳极、石 墨质阴极、碳电极、高炉碳砖、阴极糊、电极糊、特种石墨、碳纤维、原生多晶硅、其他。

4.1.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没有 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 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或t/a

GB/T 38672-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接口基本要求4.1.3.6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 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 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年生产时间的,则按近三年实际生产时间均值填报

4. 1. 3. 7 其他

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1.4. 1一般原则

4.1.4.2主要原辅料及燃料种类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原料种类包括石油焦、针状焦、无烟煤、沥青焦、冶金焦、天然石 墨、石墨碎、沥青、煤焦油、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石油焦、冶金焦、石英砂、其他。 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原料种类包括聚丙烯腈纤维原丝、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碳酸氢铵、环氧上 校溶液、其他。 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原料种类包括工业硅、氯化氢、三氯氢硅、氢气、四氯化硅、其他;辅料 种类包括:硝酸、氢氟酸、生石灰、氢氧化钠、石墨制品、石英制品、催化剂、其他。

4.1.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包括:t/a、万t/a、Nm3/a或万Nm²/a

4.1.4.4主要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 1. 5. 1一般原则

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 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 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 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 1. 5. 2 废气

a)废气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各主要生产单元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口类型的填 报内容见表4。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各主要生产单元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口类型的 填报内容见表5。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各主要生产单元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口类 型的填报内容见表6。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项目应根据GB9078、GB16297和GB25465确定。碳纤 维生产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项目应根据GB16297、GB14554确定。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 项目依据GB16297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b)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 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 报。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d)排放口类型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烧炉(窑)、焙烧炉(窑)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其他为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划分详见表4。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的废气焚烧系统排放 口为主要排放口,详见表5。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废气处理系统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 放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划分详见表6

氮氧化物3SCR、SNCR、DSNCR,其他焙烧辅助工序清理机、输送机、斗式提升机、料仓、吸料天车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25465a装式除尘法、其他填充料加格栅漏斗、给料机、冷渣机、破碎机、输送机、颗粒物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h工部斗式提升机、振动筛装式除尘法、其他颗粒物、二氧预热炉化硫、氮氧化有组织一般排放口装式除尘法、其他高压高压漫渍物漫渍沥青烟、苯并有组织/GB 16297h浸渍罐、沥青加压槽、沥青储槽般排放口电捕焦油器、樊烧法、电捕焦油器+[a]b无组织活性炭吸附、炭粉吸附法、其他清框机颗粒物有组织一般排放口装式除尘法、其他颗粒物、电捕焦油器、炭粉吸附法、荧烧法、再次焙烧带盖环式焙烧炉、散开环式焙烧炉、车底式焙烧沥青烟有组织/主要排放口GB 9078*其他焙烧炉、隧道窑二氧化硫无组织湿法脱硫、半干法脱硫、其他鼠氧化物SCR、SNCR、DSNCR,其他石墨化辅平端面圆盘锯、平端面铣床、料仓、吸料天车,颗粒物有组织/般排放口GB 25465a助工序给料机、输送机、斗式提升机、振动筛无组织GB 16297h袋式除尘法、其他石墨化颗粒物、二氧石墨化爱奇逊石墨化炉,内申石墨化炉化硫,氮氧化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25465#装式除尘法、湿法脱硫、半干法脱硫物=3无组织GB 9078*、其他机加机加工加工机床、锯床、铣床、振动筛、输送机、斗式工及提升机颗粒物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25465*成品GB 16297b装式除尘法、其他库包装切削碎包装机颗粒物b、二氧厂界化硫,苯并[a]无组织GB 25465a花、氟化物GB 16297注:1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2氟化物为采用电解铝企业产生的残极作为生产原料的排污单位的控制项目,3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炉窑的氨氧化物有更严控制要求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为铝用碳素生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排放标准。b为除铝用碳素以外的石墨、碳素制品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排敏标准10

表5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且及对应排放口类型一览表

生产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口类型一览表

4. 1. 5. 2废水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7, 污染物项目根据GB25465和GB8978确定。 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的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8,污染物 项目根据GB8978确定。 多晶硅棒、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的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 表9,污染物项目依据GB8978确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b)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厂内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 下水道(再进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进入海域);进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包 含回用等)。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 521。 c)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 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d)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 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e)排放口类型 排污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b)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且及对应排放口类型一览

安8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且及对应排放口类型

表9多品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口类型一览表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排放口类型排放标准1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是香为可行技术酸洗废水pH值、悬浮物、氟化物含氟废水处理设施:中和+广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化学沉淀法、其他还原清洗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脱盐水废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回用至废气处理系统、厂内综合口是循环水废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污水处理设施香尾气淋洗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如采用不属于"4.3渣浆淋洗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污染防治可行技初期雨水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术要求"申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生活污水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化类池、明材料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公共污水处理设施说明排放去向即可生化法、其他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入江河等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中厂内综合污水化需氧量、氨氨、总磷、氟化物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一般排放口GB 8978和+絮凝+沉淀+过滤、其他注:1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15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 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和产排污节 点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并标注废气 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2.1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4. 2. 1. 2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 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 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 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 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 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 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2.2许可排放限值

4. 2. 2.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 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生产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同时 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 可以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厂界监测点确定无

组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原则上对许 可排放量不作要求。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不作要求。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 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 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 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许可排放量计算过 程。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2.2.2许可排放浓度

4. 2.2. 3许可排放量

废气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的废气年许可排放量为各废气 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对废气主要排放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如表10所示。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10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项目一览表

a)年许可排放量 废气年许可排放量采用排污绩效系数法核算许可量。按照公式(1)和(2)进行核算

年许可排放量采用排污绩效系数法核算许可量。按照公式(1)和(2)进行核算

E度气= 台1 E; =Q×α

表11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排污绩效系数表(α)行业排污绩效系数类别工序及产排污节点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其他地区颗粒物0.72/0.82a7.2/8.2a回转窑二氧化硫7.2/8.15 a28.8/32.6 a氮氧化物7.2/8.15a17.28/19.56*颗粒物0.545.4 烧炉罐式炉二氧化硫5.421.6(窑)氮氧化物5.412.96颗粒物0.323.2电烧炉二氧化硫3.2 12.8氮氧化物3.27.68石墨制品、碳电石墨制品、碳电预焙极预焙极阴极一次阴极阳极再次阳极一次再次散开环式炉焙烧焙烧焙烧焙烧颗粒物0.651.121.00.51.953.363.021.5石墨、二氧化硫6.511.210.15.0 2644.8540.220.1碳素氮氧化物6.511.210.15.0 15.626.8824.1212.06制品石墨制品、矿碳电极石墨制品、碳电极阴极阴极一次焙烧再次焙烧一次焙烧再次焙烧带盖环式炉颗粒物1.551.360.684.654.092.05焙烧炉二氧化硫15.5313.626.8162.154.4827.24(窑)氮氧化物15.5313.626.8137.2632.6816.34石墨制品、碳电极石墨制品、碳电极/次焙烧再次焙烧次焙烧再次焙烧车底炉颗粒物0.550.181.650.54二氧化硫2.750.95.5 1.8氮氧化物5.51.813.24.32石墨制品、碳电极石墨制品、碳电极/再次焙烧再次焙烧隧道窑颗粒物0.150.45二氧化硫0.751.5氮氧化物1.53.6“回转窑搬烧石油焦时取较小值,殿烧针状焦时取较大值。b)特殊时段的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根据停产、减产、减排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要求。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排污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新的停产、减产、减排等要求进行排放。特殊时段日(月)许可排放量根据排污单位前一年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特殊时段产量或排放量按削减比例核算,核算方法见式(3):19

式中:E日《月)许可一特殊时段日(月)许可排放量,t; E前一年日(月)实际排放量一排污单位前一年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t; β一特殊时段日(月)产量或排放量削减比例。

4.3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4. 3. 1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 朵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 则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 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 可行性。 待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

4.3.2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A中表A.1。 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A中表A.2。 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A中表A.3

4.3.3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A中表A.7。 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A中表A.8。

4. 3. 3 运行管理要求

4. 3. 3. 1废气

a)有组织排放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应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 器应安装差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 丝、振打清灰装置。

2)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固体沥青熔化装置、液体沥青储槽(罐)等产生沥青烟的位置均 应设置烟气收集装置;高温糊料输送设备均应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局部烟气收集装置,设备无法密闭的, 应置于密闭空间内,并对密闭空间设置排风收集装置;沥青烟气的收集处理装置的管道应设置有效的防 止堵塞的措施,如加热、伴热等;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宜优先选用不产生液态焦油等二次污染的净化工 艺;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 3)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搬烧炉(窑)、焙烧炉(窑)等炉窑烟气处理系统不应设置烟气旁 通通道;炉窑开口位置均应为负压状态,防止气态污染物外泄;主要排放口除尘、排烟风机应安装计时 器。 4)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应定期对废气处理系统内部清理,确保无焦油和毛丝大量附着,保证设施 处理效率。 5)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应加强废气处理设备巡检,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定期检查、更换淋洗塔 喷嘴,保障废气、淋洗水、碱液等管路通畅,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鼓励配置淋洗备用系统、供电应急保 障等确保尾气淋洗系统稳定运行的措施。 6)排污单位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 仍能止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7)排污单位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 8)排污单位应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和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控制措施 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原料堆场应尽量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 洒水、苦盖等抑尘措施,采取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措施的,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 高度的1.1倍;碳粉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库存储;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在厂内转移、运 输时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物料破碎、转运、筛分等工序的产尘点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 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无法采用封闭措施的,应采取有效抑 尘措施;对车间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检修置换要全部采取吸收处理 至浓度达标。 2)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对于挥发性液体储存和装卸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或将产生的废气接入 废气处理设施。 3)排污单位除尘器灰斗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收尘粉应密闭或袋装、罐装等收集、存放和运 输,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4. 3.3. 2废水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 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3.3.3工业固体废物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 落和混入的情况。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c)石墨、碳素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捕焦油、脱硫石膏、收尘粉、废耐火砖,多晶硅棒、单晶 挂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污泥、废活性炭、废埚,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料、滴漏沥青、 废导热油,以及其它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 位进行处理。 d)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GB18597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工业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工业固体 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4.3.3.4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预防

a)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 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 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定期巡检,做好泄漏、渗漏应急 措施及预案。

4.4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 4. 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坏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 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819等标准规范执行。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 其规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 2015年1月1日(含)之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审批意见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

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其自行监测方案

4.4.2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 值、监测频次、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 公开等。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等。

4. 4. 3自行监测要求

4. 4. 3.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部污染源,污染源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按表12~表17具体要求执行。

4. 4. 3. 2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废水排放口、内部监测点等。 a)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HJ75、HJ/T397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 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75、HJ/T397等的要求。 b)废气无组织排放 应按照GB16297等标准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位置为厂界。 废水排放口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 术要求(试行)》、HJ/T91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 d)内部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 与有毒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4. 4. 3.3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自动监测设施不 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采用手工监测的排污单位,监测频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废气排向特 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按照表12~表17确定自行监测频次。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对于表12~表17中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 填报的产排污环节明确废气、废水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频次原则上按HJ819执行。地方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

表12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表14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表15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产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

产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

4.4.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4.4.5采样和测定方法

4.4.5.1自动监测

监测按照HJ75、HJ76我

4.4.5.2手工监测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按照GB/T16157、HJ/T397执行。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按照HJ/T55 边大气环境监测点采样方法按照HJ/T194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按照HJ494、HJ495、HJ/T91执行。样品的保存、管理按照HJ493执行。

4.4.5.3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执行,国家和地方 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6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 工况

4.4.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 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 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4.4.8自行监测信息公

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4.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 5.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 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非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台账应真实记录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排污单 立可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记录内容格式。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 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台账应按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

4. 5.2 记录内容

4. 5. 2. 1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 证编号等。

4.5.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 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实际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 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4.5.2.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 5. 2. 4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GB 29203-2012 食品添加剂 碘化钾,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1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4.5.2.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儿方面: a)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 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 记录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 和结束当天各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4. 5. 3. 1 基本信息

4.5.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 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生产单元按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 期进行记录。 原辅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燃料:每班记录1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JB/T 10181.21-2014 电缆载流量计算 第21部分:热阻 热阻的计算4.5.3.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b)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4.5.3.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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