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G B10-01-2014 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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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TG B10-01-2014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1M
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资源ID:22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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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B10-01-2014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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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B10-01-2014 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缴纳功能的智能卡,也称为用户卡或CP 户卡。

方对ETC标准账务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原

2. 0.7 结算 settlemenl

JR/T 0096.1-2012 中国金融移动支付 联网联合 第1部分:通信接口规范各级ETC联网运营和服务机构根据清分统计结果进行资金收付的业务。

2.0.8轧差offsetbalance

结算参与方采用多边金额对冲的方法确定各自应收或应付金额的结算方式。轧差金 页是某参与方所有应收金额减去所有应付金额得到的差额。若差额为正,则该差额为参 与方本次结算应收金额。若差额为负,则该差额为参与方本次结算应付金额。

2.0.9退费refund

2.0.10补交restitution

在使用ETC进行正常消费时,发生的消费金额与实际存在差异而补交差额部分 行费的业务,

在使用ETC进行正常消费时,发生的消费金额与实际存在差异而补 行费的业务。

11黑名单blackl

2.0.12增量黑名单

2.0.13路侧单元roadsideunit

安装在收费车道门架上或收费岛立柱上的用于同过往车辆上的车载单元进行通信 线及相应的控制设备

3.0.1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联网运营和服务的参与方由国家级ETC联网运 营和服务中心(简称“国家中心”)、省级ETC联网运营和服务中心(简称“省中 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发行方组成

ETC联网收费客车分类标准应符合表3

3.0.2ETC联网收费客车分类标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ETC联网收费客车分类标准

表3.0.2ETC联网收费客车分类标准

4.1.1国家中心应对各省中心上传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数据进 确认。

4.1.1国家中心应对各省中心上传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数据进行核实并 确认。 4.1.2清分统计应确认当日正常付款交易数据、确认付款的争议交易数据和确认担 寸的争议交易数据等,并形成清分统计结果。 4.1.3国家中心应将清分统计结果发送至省中心,省中心确认后应反馈至国家中心 4.1.4清分应每日进行。

4.2.1ETC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资金结算应采用轧差结算的方式。 4.2.2依据清分统计结果,应付省份的省中心应将资金划转至国家中心,国家中心 (到全部应付资金后,应将资金划转至应收省份的省中心。 4.2.3结算应每日进行,节假日顺延,结算周期不应长于5个工作日

4.3.1争议交易涉及的各参与方应提供证据,配合完成争议交易的最终处理。 4.3.2争议交易的处理结果应为确认付款的争议交易或确认拒付的争议交易。 4.3.3争议交易处理应每日进行。国家中心每日应向省中心发送前1日接收到的争 义交易;省中心应在收到争议交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争议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 至国家中心

.3.4省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未能就争议交易处理结果达成一致时,应交由国家中 国家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

4.3.5争议处理结果应纳入到下一个清分日的统计数据中。

4.4.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退费交易应由提出申请的省中心上报国家中心,国 家中心协调相关省中心办理退费。 4.4.2退费交易处理涉及的各参与方应提供证据,配合完成退费交易的最终处理 4.4.3退费交易处理结果应纳人到下一个结算日的统计数据中

4.4.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退费交易应由提出申请的省中心上报国家中 家中心协调相关省中心办理退费

4.5.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补交交易应由提出申请的省中心上报国家中心,国 家中心协调相关省中心办理补交。 4.5.2补交交易处理涉及的各参与方应提供证据,配合完成补交交易的最终处理。 4.5.3补交交易处理结果应纳人到下一个结算日的统计数据中。

5.0.1联网信息应包括基础信息、发行信息、黑名单等。 5.0.2基础信息应由国家中心根据省中心上报的信息生成及更新。 5.0.3发行方应将发行信息经省中心发送至国家中心。国家中心应及时汇总发行信 息,并在联网省份内实现共享。 5.0.4黑名单应由发行方生成,其他参与方不得更改。 5.0.5发行方应将黑名单经省中心发送至国家中心,由国家中心统一下发,各省中 小应及时对路网中的黑名单进行更新。 5.0.6 黑名单生效时间不得超过24h。 5.0.7 增量黑名单应每2h发送一次,全量黑名单应每24h发送一次。 5.0.8国家中心和各省中心应建立联网信息传输管理机制,在自动传输失效时可由 工干预完成。

5.0.1联网信息应包括基础信息、发行信息、黑名单等。 5.0.2基础信息应由国家中心根据省中心上报的信息生成及更新。 5.0.3发行方应将发行信息经省中心发送至国家中心。国家中心应及时汇总发行信 息,并在联网省份内实现共享。 5.0.4黑名单应由发行方生成,其他参与方不得更改。 5.0.5发行方应将黑名单经省中心发送至国家中心,由国家中心统一下发,各省中 小应及时对路网中的黑名单进行更新。 5.0.6 黑名单生效时间不得超过24h。 5.0.7 增量黑名单应每2h发送一次,全量黑名单应每24h发送一次。 5.0.8国家中心和各省中心应建立联网信息传输管理机制,在自动传输失效时可由 工干预完成,

6.0.1国家中心应组织ETC关键设备及系统的检测和测试工作。 6.0.2联网区域内所有ETC关键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并必须 通过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 6.0.3各省中心应严格控制关键设备质量,并组织对到货的关键设备进行抽样检验 6.0.4ETC系统在开通运行前,应通过由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 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F80/2)所做的工程质 量检验。 6.0.5省级联网收费系统接入全国联网系统前,或联网省份内联网收费系统进行升 吸改造会影响到全国联网运营时,应通过国家中心组织的入网测试。 6.0.6省中心应定期组织开展ETC系统运行检测,对联网区域内运行的ETC系统及 关键设久进栏抢洲和评价

关键设备进行检测和评价。

7.0.1省中心应统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标参数,并定期上报国家中心。指

省件凯本 活 示参数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基础设施指标; 2用户发展指标; 3运营指标。

7.0.2基础设施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下

收费站信息; 2服务网点信息; 3路侧单元信息。

收费站信息; 服务网点信息; 路侧单元信息。

7.0.3用户发展指标宜分车型统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7.0.4运营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7.0.5国家中心应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并在联网省份内发布。

9.1.1发行方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向用户提供统一规范的用户服务 9.1.2 因用户信用问题造成的通行费差错,应由发行方负责处理 9.1.3因发行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发行方负责。 9.1.4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原因造成的通行费差错,应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 立负责处理。 9.1.5省中心应明确告知用户投诉渠道。用户投诉应实行“首问负责制”和“发行 方负责制”的原则,相关参与方协助处理。 9.1.6发行方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开户、销户、充值、挂失、解挂、OBU发行 与安装、账单查询、用户信息变更、维护维修等服务。 9.1.7 发行方宜在联网区域内向用户提供异地充值服务。 9.1.8发行方可向用户提供在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城市道路等领域的拓展应用 服务。

9.2.2发行方应对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并与用户签署使用协议,保证用户知悉使 又益及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9.3.1投诉受理方应详细记录用户投诉信息,包括用户信息、投诉内容、诉求等。 9.3.2涉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方的投诉,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 日内响应,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处理并向用户反馈处理意见。 9.3.3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诉,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响 应,21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处理并向用户反馈处理意见

9.4.1发行方应提供服务网点、呼叫中心、服务网站等发行服务渠道。 9.4.2发行方的服务网点应覆盖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县级行政区。 9.4.3发行方可设自营服务网点和代理服务网点,并应做好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 9.4.4自营服务网点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2服务内容应包括业务咨询、开户、销户、充值、挂失、解挂、OBU发行与安 装、账单查询、用户信息变更、维护维修等全业务服务。 9.4.5代理服务网点应承担发行方委托的相关服务业务。 9.4.6呼叫中心应提供7d×24h服务,服务内容应包括业务咨询、投诉受理、信息 查询、挂失等服务。 9.4.7服务网站应提供7d×24h服务,服务内容应包括业务介绍、投诉受理、账单 询、接受用户意见反馈、资料下载等服务。

10.2.1ETC专用形象标识制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ETC专用形象标识的具体版面样式和尺寸结构应符合第A.0.3、A.0.4条的 要求。 2ETC专用形象标识图形用于电子类显示设备等载体时,标识图形宽不应低于30 像素;ETC专用形象标识图形用于平面印刷等载体时,标识图形宽不应低于10mm。 3ETC专用形象标识中英文名称用于电子类显示设备等载体时,标识中英文名称 宽不应低于60像素;ETC专用形象标识中英文名称用于平面印刷等载体时,标识中英 文名称宽不应低于20mm

10.2.2ETC标识与中英文字体的搭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ETC专用形象标识与中英文字体应包含横式和竖式两种组合方式。 2ETC专用形象标识与中英文字体的组合标识的具体版面样式和尺寸结构应符合 图A.0.5、图A.0.6的要求。 3ETC专用形象标识与中英文字体的横式组合标识用于电子类显示设备等载体时, 黄式组合标识宽不应低于120像素;ETC专用形象标识与中英文字体的横式组合标识用 于平面印刷等载体时,标识图形宽不应低于40mm。 4ETC专用形象标识与中英文字体的竖式组合标识用于电子类显示设备等载体时, 式组合标识宽不应低于90像素:ETC专用形象标识与中英文字体的竖式组合标识用

于平面印刷等载体时,竖式组合标识宽不应低于30mm。

10.3.1用户服务网点应用ETC专用形象标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营服务网点门头标识宜采用ETC专用形象标识与中英文字体的横式组合,可 参考第A.0.7条的比例关系设置。 2自营服务网点的整体门面可参考第A.0.8条中所示效果进行设置。 3代理服务网点可在网点局部设置ETC专用形象标识。

10.3.2用户服务网站应用ETC专用形象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2用户服务网站应用ETC专用形象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户服务网站主页面应设置ETC专用形象标识。 2ETC专用形象标识宜采用艺术立体图形。

附录 A形象标识示例

A.0.1ETC专用形象标识样式如图A.0.1所示。

A.0.1ETC专用形象标识样式如图A.0.1

TC专用形象标识各版本样式如图A.0.2所

A.0.2ETC专用形象标识各版本样式如图A.0.2所示。

A.0.3ETC专用形象标识英文制图示例如图A.0.3所示。

公路电子收费 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D.1ETC专用形象标识样式

图A.0.2ETC专用形象标识各版本图示

图A.0.3ETC专用形象标识英文制图示例 注:1.方格制图中A为一个基本单位。 2.图中蓝色阴影处为不可侵入区域。

A.0.4ETC专用形象标识中

专用形象标识中文制图示例如图A.0.4所

图A.0.4ETC专用形象标识中文制图示例

注:1.方格制图中A为一个基本单位。

1.方格制图中A为一个基本

2.图中蓝色阴影处为不可侵人区域。

a)标识与中英文字体横式组合制图示例

b)标识与中英文字体横式组合应用示例

图A.0.5标识与中英文字体横式组合示例 注:1.方格制图中A为一个基本单位。

2.图中蓝色阴影处为不可侵入区域。

b)标识与中英文字体竖式组合应用示例 图A.0.6标识与中英文字体竖式组合示例 注:1.方格制图中A为一个基本单位。 2.图中蓝色阴影处为不可侵入区域

SN/T 3317.3-2012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第3部分:麻类图A.0.7用户服务网点门头效果示例

图A.0.9ETC专用卡卡面标识应用示例

置可根据实际卡面的设计合

图 A. 0. 10

图A.0.10银行(合作)卡卡面标识效果示例

1本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 2)表示严格GB/T 19882.212-2012 自动抄表系统 第212部分:低压电力线载波抄表系统 载波集中器,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引用标准的用语采用下列与法: 1)在标准总则中表述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时,采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在标准条文及其他规定中,当引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表述为 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3)当引用本标准中的其他规定时,表述为“应符合本规范第×章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本规范第×.×节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或 “应按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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