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张政发[2018]12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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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张政发[2018]12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

第十九条居住类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 商业、办公等其它类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超过1方平方米时, 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停车位配建标准 (一)中心城市建设工程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按附表 6《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执行。 (二)地下停车场在规划、建设中应当与人防设施相结合。 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占 用、停用。 (三)停车场(库)可以采用地面、地下、机械式汽车库 等形式,并遵循地下停车为主、地面停车为辅的原则,地面停 车占比不宜超过20%。鼓励采用机械式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等 停车形式。 (四)分期建设的项自,其停车位配建应单独核算、单独 配置,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其停车位配建应分升核算, 统一配置。 (五)建设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机 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 为计算当量;轻型、中型和大型客货车位分别可按1.5、2.0 和2.5的系数比例换算成小型汽车车位数。

(六)地上机械式汽车库应参照相应高度非居建筑的相关 要求执行,满足消防、建筑间距、建筑离界、建筑日照等的要 求。

第二十八条市政工程包含: (一)铁路及其站场、桥涵等; (二)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 线路(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通讯电缆和光缆、 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 附属设施; (四)机场及其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和路灯等。 第二十九条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 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绿地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应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20%; (五)道路绿地包含在道路红线之内。 第三十一条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 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工程规 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 合管廊与其它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 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 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 设,通讯线路(含户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 侧敷设。在46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 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 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 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 道路YD/T 3511-2019 灾备数据去重系统技术要求,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 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8《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 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的规定。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义,管线之间的最小垂 直净距应符合附表9《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的规 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线 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 术要求高的管线。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 与其它管道交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10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 土。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附表8、附表9、附表10 的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实 尔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第三十二条在市区不应新建架空电线路,现有架空线路 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三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物。各

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详见下表:

护区范围指自导线边线观

第三十四条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 符合附表11《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的规

定,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12《架空管线 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 路向外两侧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 距离应不小于 0. 75 米。

第三十六条‧城市抗震防灾 (一)张家界市区域地震基本烈度和城市抗震设防烈度均 按6度要求设防。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 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二)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 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 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 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 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避震疏散场所应选址在适宜的建设用 地范围内,宜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开放空 间设置。

(二)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 车速度下5分钟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普通消防站 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 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三)消防站应设置在辖区内交通方便的适中位置和有利 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消防车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 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 (四)城市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的净宽、净空不应小于4米。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 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2 X12米,对于高层住宅,回车场不宜小于15×15米,供重型 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18米。

第四十条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建设规模、高度和层数。 临时建筑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超过7米,建筑面积不 超过1000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临时建筑的建筑间距、离界、退让等要求应 参照永久性建筑的相应规定执行。

5.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 得占用公路、主要十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 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际 近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 币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二)村庄公共服务设施 1.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尊重村(居)民意愿、因地制宜、突 出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先考虑中小学、幼儿 园、卫生院(室、所)、文化站(室)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合 理配置商业服务等设施。 2.村庄公共建筑用地,除学校和卫生院以外,宜集中布置 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商业金融机构和集贸设施 宜设在村庄入口附近或交通方便的地段。 第四十五条农村建房要求 (一)严格控制在高铁、国道、省道等交通十线两侧建房: 因特殊情况确需选址在交通线两侧的,从道路边沟外缘起,退 离高铁两侧不少于50米,退离铁路两侧不少于30米,退离高 速公路防护栏两侧不少于30米,退离国道两侧不少于20米, 退离省道两侧不少于15米,退离县道两侧不少于10米,退离 乡道两侧不少于5米,退离村道两侧不少于3米。禁止利用公 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二)选址在沿河道、溪流两侧建房的,其退让河道、溪 流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 规定的要求。 (三)农村村(居)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使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30平方米,建筑 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用地面积不 应超过21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农村 村(居)民建房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 方米以内。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0年。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张家界市城市规 划技术规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解释 2.计算规则 3. 附表

附件:1.名词解释 2.计算规则 3. 附表

一、中心城市 包括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具体范围依据张家界城市总 体规划确定。 二、建设工程 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 设施的统称。 三、建筑系数 建筑物占地系数的简称,工业用地项目中的建筑系数 厂(建筑物占地面积十构筑物占地面积十堆场用地面积)项 目总用地面积」×100%。 四、总用地面积 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 五、建设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减去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红线、绿线和蓝线内 面积后的用地面积总和,一般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 用地红线的面积为准。

六、容积率 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 物的建筑面积(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 七、建筑密度(%)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 面积的比值。 八、绿地率(%)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按本规定可计算绿地率的所有绿地 和折算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九、建筑间距 建筑主体外墙面与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的垂直距离。 十、建筑朝向 建筑主要朝向是指安排主要居住空间或具有主导功能、具 有主要采光作用的建筑立面,建筑次要朝向是指安排非居住空 间或不具主导功能和主要采光作用的建筑立面。 十一、建筑高度 屋面面层到室外地坪的高度,具体详见建筑高度的计算规 定。 十二、建筑离界 建筑物主体外墙面与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用地红线)之间 的垂直距离。

六、容积率 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 物的建筑面积(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

十三、建筑退让 建筑物主体外墙面与道路红线、蓝线、绿线以及铁路等其 它城市基础设施或控制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十四、旧区和新区 旧区为中心城区永定组团,新区为中心城区永定组团外的 其它城市组团及武陵源城区。 十五、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 层厂房、仓库和其民用建筑。 十六、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 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其相应规定参照多、低层建筑建筑 控制。 十七、市政工程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包含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 施。 十八、临时建筑 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建设 用地、临时用地、集体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不登记产权, 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 施。

十九、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结构的开敲空间层。 二十、地下室(地下层)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 净高1/2者。 二十一、半地下室(半地下层)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 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六)建筑两侧均临道路的坡地建筑,地势较低一侧的房 间对外无!了窗连廊或者作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使用时,该部分 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势较低一侧的房间对外有门窗连廊 时应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1/8的楼梯 间、电梯机房等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八)三面有围护结构的阳台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只有 两面或一面有围护结构的阳台为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在主体结 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 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九)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或结构净 高在2.1米及以上、或突出建筑外墙距离大于0.9米的凸(飘 窗,应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十)住宅建筑非标准层结构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 5.2米(3.0+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 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结构层高大于5.2米、小于等于8.2 米(2×3.0+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 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跃层或其它住宅等当起居室(厅) 结构层高在户内通高时,该通高部分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 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十一)办公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小于等于4.2米时的计 容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办公建筑非标准层结构层

高天于4.5米、小于等于5.8米(3.6+2.2)时,不论层内是 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结构层 高大于5.8米、小于等于9.4米(2×3.6+2.2)时,不论层内 是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其门 丁、大堂、中庭、会议厅、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 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十二)商业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小于等于5.6米时的计 容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商业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 5.6米、小于等于7.8米(5.6+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结构层高大于 7.8米、小于等于13.4米(2×5.6+2.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 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其门厅、大 堂、中庭、会议厅、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按其实 际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二、建筑间距、离界和退让距离的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离界和退让的距离均以与建筑 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一)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 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 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主体外墙面计算;超过1/2的(含 1/2),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离界和退让距离。

(二)居住建筑飘窗出挑宽度超过0.6米时,其任意一个 方向累计飘窗总长度不应超过该向主体外墙总长度的60%,否 则按外凸的飘窗计算间距、离界和退让距离;当出挑宽度超过 .6米的飘窗与阳台同时设置时,其合计总长度也不应超过该 同主体外墙总长度的60%,否则按外凸的阳台部分计算间距 离界和退让距离。 三、建筑高度的计算 (一)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 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二)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 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三)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 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四)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 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 召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 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 筑的建筑高度。 (五)局部突出屋顶的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大 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 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六)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敲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 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 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四、建筑层数的计算 (一)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 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米的地 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散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二)建筑层数的表示方法 1.假层、夹层、附层、插层,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 2.坡顶住宅顶层其外墙檐口高度超出1.2米(含1.2米) 时,视为一个自然层;1.2米以下,建筑层数表示为:XF(自然 层)+0.5(阁楼),即XF+0.5; 3.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或结构层高大于2.2米的车库、杂 物间等,其层数表示为1(架空层)+XF(自然层),即1+XF; 4.地上层用自然数表,按自然层计入建筑地上层数,即XF 地下层用“负”加自然数表示,即负F,不计入建筑地上层数。 建筑总层数为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五、绿地面积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 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距 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临城市道路或 其它界线时,算到建设用地红线。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利用地形高差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深度达到1.2 米及以上,每块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方便行人和无障碍设施 直接通达的公共活动空间的绿化,按1/2折算后计入绿地面积 多、低层建筑或裙楼上设置的方便行人和无障碍设施到达、平 均覆土深度达到1.2米及以上的屋顶绿化,按1/3折算后计入 绿地面积;屋顶绿化折算后的绿地面积不应超过项目总绿地面 积的30%。 (四)便于行人和无障碍设施到达,绿化面积为开敬式的 水景(水面面积小于整体绿地面积的30%)和以植树、栽花、 铺草等绿地景观为主的休闲广场(其绿化景观面积应达80%以 上)的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并计算绿地率。 (五)植草的停车场和专用消防通道按10%计入绿地面积, 植草且用绿化乔木树池围合(乔木间距不大于7米)覆盖形成 树荫以便捷停车的绿化停车场按50%计入绿地面积。

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 2.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表(附表2) 3.建筑离界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 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4) 5.中心城市建筑高度控制一览表(附表5) 6.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附表6) 7.房地产升发项目配套设施表(附表7) 8.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8) 9.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9) 10.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附表10) 11.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11) 12.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附表12)

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 2.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表(附表2) 3.建筑离界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 4.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4) 5.中心城市建筑高度控制一览表(附表5) 6.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附表6) 7.房地产升发项目配套设施表(附表7) 8.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8) 9.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9) 10.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附表10) 11.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11) 12.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附表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表

用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行。

建筑离界最小距离控制表

注:1.表中离界距离的单位为米

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

中心城市建筑高度控制一览表

注:表中建筑高度均为上限值

附表6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机动车配建标准非机动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车配建旧区新区标准住宅类住宅车位/100m建筑面积1. 01. 20. 2商场、超市、餐饮、车位/100m建筑面积1. 01. 20. 7娱乐商业类农贸市场车位/100m建筑面积0. 60. 61酒店、宾馆、旅馆车位/客房0. 60. 90. 1商业办公车位/100m建筑面积1. 01. 00. 4行政办公车位/100m建筑面积0. 50. 90. 3办公类行政办公的执法、服车位/100m建筑面积1. 81. 80. 4务窗口单位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车位/100m建筑面积0. 60. 60. 5馆文化活动中心车位/100m建筑面积110. 5剧场、市级电影剧车位/100座443文体类影院院一般电影院车位/100座432. 5一类体育场车位/100座3. 53. 52.5体育馆设施二类体育场车位/100座2. 52. 52. 5馆大中专院校车位/班556教育类中学车位/班337小学、幼儿园车位/班222市、区级综合医院车位/100m²建筑面积1. 51. 50. 5 医疗类其它医院、诊疗所车位/100m建筑面积10. 5疗养院车位/100m建筑面积0. 5 0. 50. 5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33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220. 5交通枢纽机场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33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1. 5 1. 5旅游区车位/公项游览面积2游览场所城市公园车位/公项游览面积15650普通工业厂房车位/100m建筑面积0. 20. 2工业仓储创新型产业用房车位/100m建筑面积0. 50. 2物流仓储车位/100m建筑面积0. 60. 2注:1.停车位应按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为标准进行配建,2.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行47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表

附表8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单位:B23456789101112序给水管污水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地上杆柱铁路管线名称建雨水中压高压乔木灌通信高压特塔基础边道路钢轨号筑**>排水低压直理地沟直埋缆沟直埋管道(中木照明侧石(或物200mm200mm管ABA心)及<≤35KV>35KV边缘坡10kv脚)1建筑物1. 0 3. 02. 50.71. 52. 04. 06. 02. 50. 50. 51. 01. 53. 05+6. 02给水管* ≤200mm1. 01.0*>200m3. 01. 50. 51. 01, 51. 50. 5 1. 01. 50. 53. 01. 53污水、開水排水管2. 51.01.51. 01. 21. 52. 01. 50. 51. 01. 50. 51. 5 1. 5低压P<0. 01MPa0. 71. 01. 0燃中0. 01MPa ≤P≤0. 2MIPa1. 50. 50. 50. 51. 01. 55. 0气压0. 2MPaP≤0. 4MPa1. 22. 0DN≤300mm 0. 41. 01. 5DN>300mm 0. 51. 21. 01. 05. 0管高B0. 4MPa>P≤0. 8MPa4. 01. 01. 51.52. 01. 01. 0压0. 8MPa 35KV5. 03. 011道路侧石边缘1. 51. 51. 52. 51. 51. 51. 50. 50. 512铁路钢轨(或坡脚)6.05. 01. 03. 02. 0注:表中距离的单位为米。49

地下管线交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地下管线交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注:1、表中所列为净距 或者管道有基础时,其净 矩至管套、地道的外边或基础的底边 道或在其它管线上面越过时)算起; 宽下面,但在其它管线上面越过;燃 能在给水、排水管道上面越过;热力管一般 在电缆、给水、排水、燃气管道上面越过; 排水管道通常在其它管线下面通过。 垂直净距应为1.00m。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

GB/T 9414.9-2017 维修性 第9部分:维修和维修保障: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

注:指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单位:米)。

JC/T 2217-2014 环氧树脂防水涂料架空管线交又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注:1.指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单位:米)

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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