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66-2016 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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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066-2016 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3.1.1干混砂浆质量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有其他 的特殊性能或技术参数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3.1.2干混砂浆的外观,粉状产品应均匀、无结块。双组份产品液料组份经搅拌后应呈均匀 状态、无沉淀;粉料组份应均匀、无结块。 3.1.3砂浆的强度等级以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代表值划分 3.1.4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确 定。 3.15干混砂浆的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中对建筑主体材 料的要求。 3.1.6当同一砂浆有多种功能要求时,其相同技术指标应满足较高的技术要求。 3.1.7 本规程未涉及的其它干混砂浆的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1普通干混砂浆

、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

当产品使用的厚度大于5mm时测定 砂浆试件抗渗压力。亦可根据产品用途,选择测定涂层或砂浆试件的抗渗压力。

HJ 693-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注:1、抗泛碱性、耐沾污性、耐候性试验仅适用于外墙饰面砂浆。

1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影响,其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 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 2原材料的释放氨限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要求。 3原材料进厂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4原材料应按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质量应符合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要求,铝酸盐水泥 的质量应符合《铝酸盐水泥》GB201的要求,硫铝酸盐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硫铝酸盐水泥》 GB20472的要求,白水泥质量应符合《白色硅酸盐水泥》GB/T2015的要求,彩色硅酸盐 水泥的质量应符合《彩色硅酸盐水泥》JC/T870的要求。宜采用散装水泥, 2根据干混砂浆产品的特性也可选择其它胶凝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配。 3检验的批次和处理方法如下: 1)同一供货批的同一类干混砂浆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水泥。不同 品种水泥不得混用。 2)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当总量不超过500t时, 应以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当采用同一旋窑厂生产时间间隔不超过10d的散装水泥 时,应以500t为一检验批。 3)从不少于3个罐中随机抽取等量水泥,经混合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 水泥作为检验样。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因储存不当或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 试样复验并以该结果为准

天然砂与机制砂 砂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的规定。砂使用前应经过筛分和烘干处理,处理后 应符合表 4.1.3的要求。

表4.1.3砂的要求

2再生细骨料 当使用再生细骨料替代天然砂时,再生细骨料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6的要求,使用时且应符合《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要求。 3砂的检验批量应以1000t为一批,连续生产15d不足1000t时,也以一批计。

1粒化高炉矿渣粉和粉煤灰,其质量指标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 沪矿渣粉》GB/T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以及《粉煤灰在混凝 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的规定。 2天然沸石粉、硅灰,其质量应分别符合《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与砂浆中应用技术规 程》JGJ/T112、《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1003的要求。 3石灰石粉应符合《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318的要求。 4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5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粉煤灰的检验批量,应以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200t为一批,连续生产15d不足200 时,也以一批计:其他矿物掺合料的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1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混凝土防冻剂》JC475、《喷 时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砂浆、混凝主减缩剂》、JCT2361等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的 规定。 2外加剂的掺量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表4.1.5外加剂检验批量

4.1.6保水增稠材料

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用于砌筑 砂浆、抹灰砂浆的应分别符合《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及《抹灰砂浆增塑剂》JG/T426 的规定。

4.1.7可再分散性乳胶粉

可再分散性乳胶粉应符合《可再分散性乳胶粉》GB/T29594的要求。

4.1.8铝酸钙添加剂

合成纤维应符合《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GB/T21120,短切玄武岩纤维应符合 (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短切玄武岩纤维》GB/T23265的要求。且应确保纤维在砂浆中均匀 分散。

应与胶凝材料相容,宜使用无机氧化物颜料。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 活,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 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JGJ63的规定,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4.2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

4.2.1干混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应根据相应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 比设计规程》JGJ/T98、《抹面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试 配,所设计的砂浆其质量指标应满足本规程第3章的要求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有合同约 定时,尚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4.2.2干混砂浆配合比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艺、使用环境,满足设计要求。 4.2.3 生产厂商应根据产品用途,确定适宜的骨料颗粒级配与最大公称粒径。 4.2.4 配合比设计时,应明确产品拌合水掺量范围。 4.2.5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4.2.6 当主要生产原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的设计。 4.2.7 生产配合比应经试验室试配确定

1生产线宜采用模块化设计。

4.3生产工艺和设备

2生产线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距其外侧1.5m处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厂界噪 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生产线应配置收尘系统, 在正常工作时,正对生产线下风口距离50m,高度1.7m处的粉尘浓度不应大于10mg/m。 主产线适宜的工作环境为:温度1℃~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 3生产线安装调试完毕后,应无故障累计运行160h后,方可交付使用。正常生产时 应设置质量控制点,实现在线控制。 4生产线上的上料装置、料仓、工作及检修平台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置防护 设施(如扶梯、栏杆等),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生产线传动系统的运行部件应配置防护装置、联锁断电装置和警示信号装置

4.3.2生产线和工艺流程

可采用串行式、塔楼式干混砂浆生产线 2干混砂浆生产工艺流程可参见图4.3.2。

4.3.3骨料烘干系统

1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否则,应进行十燥处理。 2烘干设备宜采用回转式烘干机、振动流化床等装置。 3烘干设备宜采用自动化控制及在线测湿。生产中应测定干砂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 不应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4烘干设备应在热风进风口和干砂出料口配置自动测温装置,出料温度不宜超过65 ℃。烘干设备应配置收尘系统。

1筛网孔径可分为4.75mm、2.36mm、1.18mm和0.60mm四级,其它筛网孔径可由生 产厂商根据生产需要确定。 2筛分机可采用单层或多层振动筛。筛分机宜设置观察孔。筛分机的振幅、频率应可 调整,筛分机的其它技术性能应符合《振动筛制造通用技术条件》JB/T5496的要求。 3生产中应定期检查筛网的孔径和筛网的堵塞程度。

储料仓应配置料位指示器,宜采用在线料位显示。 2储料仓内应配置破拱装置。储料仓底部出料口应配置阀门。 3储料仓采用气力输送时,应配置安全装置。储料仓内压力不应大于4900Pa,并应配 置收尘装置。 425面

表4.3.5成品料的匀质性要求

总则 术语、分类与标记 2.1术语 2.2分类与标记 技术要求 3.1 一般规定 3.2 性能要求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4.1原材料 4.2 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 4.3 生产工艺和设备 4.4 包装、储存、标识和运输 13 检验规则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检验项目 15 5.3 取样与组批 16 5.4 检验方法 16 5.5 合格判定 17 订货与交货 18 6.1 订货 18 6.2 交货 18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验收 19 7.1 一般规定 19 7.2 施工设备 19 7.3 干混砌筑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20 7.4 干混抹灰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22 7.5 干混地面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24 7.6干混防水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25 7.7 干混界面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26 7.8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7.9 干混墙体饰面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29 7.10质量问题及处理 32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本规程用询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3f

1.0.1为适应发展干混砂浆的需要,保证干混砂浆的生产与施工质量,规范干混砂浆在建筑 工程中的应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构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它特种用途的干混砂浆的 生产、产品验收、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验收。 1.0.3干混砂浆的生产、技术要求、应用及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0.1为适应发展干混砂浆的需要,保证干混砂浆的生产与施工质量,规范干混砂浆在建筑 工程中的应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构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它特种用途的干混砂浆的 主产、产品验收、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验收。 1.0.3干混砂浆的生产、技术要求、应用及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2.1.1 干混砂浆

干混砂浆拌制后,放置在标准试验条件下,砂浆稠度损失率不大于30%或砂浆拉伸粘 结强度不降低的一段时间。

2.1.6薄层砂浆施工法

2.1.7工作循环周期

working cycld

working cycle

2.1.8串行式生产线

2.1.9塔楼式生产线

物料通过一阶提升完成配料、混合过程的全自动生产线。

3.1.1干混砂浆质量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有其他 的特殊性能或技术参数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3.1.2干混砂浆的外观,粉状产品应均匀、无结块。双组份产品液料组份经搅拌后应呈均匀 状态、无沉淀;粉料组份应均匀、无结块。 3.1.3砂浆的强度等级以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代表值划分 3.1.4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确 定。 3.15干混砂浆的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中对建筑主体材 料的要求。 3.1.6当同一砂浆有多种功能要求时,其相同技术指标应满足较高的技术要求。 3.1.7本规程未涉及的其它于混砂浆的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1普通王混砂浆

、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

当产品使用的厚度不大于5mm时测定途层试件抗渗压力: 当产品使用的厚度大于5mm时测定 砂浆试件抗渗压力。亦可根据产品用途,选择测定涂层或砂浆试件的抗渗压力。

注:1、抗泛碱性、耐沾污性、耐候性试验仅适用于外墙饰面砂浆。

1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影响,其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 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 2原材料的释放氨限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要求。 3原材料进厂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4原材料应按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质量应符合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要求,铝酸盐水泥 的质量应符合《铝酸盐水泥》GB201的要求,硫铝酸盐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硫铝酸盐水泥》 B20472的要求,白水泥质量应符合《白色硅酸盐水泥》GB/T2015的要求,彩色硅酸盐 水泥的质量应符合《彩色硅酸盐水泥》JC/T870的要求。宜采用散装水泥, 2根据干混砂浆产品的特性也可选择其它胶凝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配。 3检验的批次和处理方法如下: 1)同一供货批的同一类干混砂浆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水泥。不同 品种水泥不得混用。 2)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当总量不超过500t时, 立以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当采用同一旋窑厂生产时间间隔不超过10d的散装水泥 时,应以500t为一检验批。 3)从不少于3个罐中随机抽取等量水泥,经混合均匀后,再从中称取不少于12kg 水泥作为检验样。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因储存不当或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 式样复验并以该结果为准。

天然砂与机制砂 砂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的规定。砂使用前应经过筛分和烘干处理,处理后 应符合表4.1.3的要求,

2再生细骨料 当使用再生细骨料替代天然砂时,再生细骨料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6的要求,使用时且应符合《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要求。 3砂的检验批量应以1000t为一批,连续生产15d不足1000t时,也以一批计

1粒化高炉矿渣粉和粉煤灰,其质量指标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 户矿渣粉》GB/T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以及《粉煤灰在混凝 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的规定。 2天然沸石粉、硅灰,其质量应分别符合《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与砂浆中应用技术规 程》JGJ/T112、《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1003的要求。 3石灰石粉应符合《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318的要求。 4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5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6 粉煤灰的检验批量,应以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200t为一批,连续生产15d不足200t 时,也以一批计:其他矿物掺合料的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1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混凝土防冻剂》JC475、《喷 时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砂浆、混凝土减缩剂》、JCT2361等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的 规定。 2外加剂的掺量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表4.1.5外加剂检验批量

4.1.6保水增稠材料

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用于砌筑 砂浆、抹灰砂浆的应分别符合《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及《抹灰砂浆增塑剂》JG/T426 的规定。

4.1.7可再分散性乳胶粉

可再分散性乳胶粉应符合《可再分散性乳胶粉》GB/T29594的要求

4.1.8铝酸钙添加剂

合成纤维应符合《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GB/T21120,短切玄武岩纤维应符合 (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短切玄武岩纤维》GB/T23265的要求。且应确保纤维在砂浆中均匀 分散。

应与胶凝材料相容,宜使用无机氧化物颜料。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 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 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 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JGJ63的规定,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4.2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

4.2.1干混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应根据相应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 比设计规程》JGJ/T98、《抹面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试 配,所设计的砂浆其质量指标应满足本规程第3章的要求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有合同约 定时,尚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4.2.2干混砂浆配合比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艺、使用环境,满足设计要求。 4.2.3 生产厂商应根据产品用途,确定适宜的骨料颗粒级配与最大公称粒径。 4.2.4酉 配合比设计时,应明确产品拌合水掺量范围。 4.2.5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4.2.6 当主要生产原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的设计。 4.2.7 生产配合比应经试验室试配确定

1生产线宜采用模块化设计。

GB/T 20935.3-2018 金属材料 电磁超声检测方法 第3部分:利用电磁超声换能器技术进行超声表面检测的方法4.3生产工艺和设备

2生产线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距其外侧1.5m处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厂界噪 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生产线应配置收尘系统, 在正常工作时,正对生产线下风口距离50m,高度1.7m处的粉尘浓度不应大于10mg/m²。 生产线适宜的工作环境为:温度1℃~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 3生产线安装调试完毕后,应无故障累计运行160h后,方可交付使用。正常生产时 应设置质量控制点,实现在线控制。 4生产线上的上料装置、料仓、工作及检修平台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置防护 设施(如扶梯、栏杆等),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生产线传动系统的运行部件应配置防护装置、联锁断电装置和警示信号装置

4.3.2生产线和工艺流程

可采用串行式、塔楼式干混砂浆生产线 干混砂浆生产工艺流程可参见图4.3.2。

4.3.3骨料烘干系统

1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否则,应进行十燥处理。 2烘干设备宜采用回转式烘干机、振动流化床等装置。 3烘干设备宜采用自动化控制及在线测湿。生产中应测定干砂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 不应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4烘干设备应在热风进风口和干砂出料口配置自动测温装置YY/T 1750-2020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手术设备,出料温度不宜超过65 C。烘干设备应配置收尘系统

1筛网孔径可分为4.75mm、2.36mm、1.18mm和0.60mm四级,其它筛网孔径可由生 产厂商根据生产需要确定。 2筛分机可采用单层或多层振动筛。筛分机宜设置观察孔。筛分机的振幅、频率应可 调整,筛分机的其它技术性能应符合《振动筛制造通用技术条件》JB/T5496的要求。 3生产中应定期检查筛网的孔径和筛网的堵塞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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