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628-2011 建筑用加压处理防腐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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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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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628-2011 建筑用加压处理防腐木材

按GB449和GB4814中的要求确定,或按其材

防脑木材的取样方法,接照SB/T10558执行

10282901L/88

检测样本数量的确定,以每罐防腐处理中相同树种、相同厚度的木材为一批。每批术材处理量 <5m",抽取10个样本。每批木材处理量≥5m,抽取20个样本。检测样本应在本材长度方向的中畜 取样,确定具体位暨时应避开节疤、开裂和应力木。透人度检测应企木材的横裁面或木芯的长度方向进 行,检测结果的合格率应≥80%,透入度检测方法按GB/T503292002中E3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测样本数盘的确定,以每罐防腾处理中相同树种、相同厚度的术材为一批。每批木材处理量 <5m,抽取10个样本。每批木材处理量≥5m,抽取20个样本,

4.4.4.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或合网规定抽样检验。并依据检测结果,出具 尺寸偏差、材质及防腐质量等级证书。 4.4.4.2尺寸超过偏差时应改锯或由供需双方协定解决。 4.4.4.3材质指标或缺陷超过允许限度时,可降等处理。 4.4.4.4防腐质量未达到本标准或合同规定的使用环境等级要求,应重新处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 出厂

.4.5.1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条件要求。产品避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 式检验:

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 d)产品间隔半年再次生产时; e)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4.5.2用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数量按SB/T10558执行。若 抽检产品在防腐质量或尺寸测量中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双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HG/T 2239-2012 环氧酯底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 合格。 4.4.5.3型式检验应选择具有承检资格的检验中心进行

出厂的建筑用加压处理防腐木材应按SB/10383标识,并应有使用分类代码、储运图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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