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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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CD60一2015)

2.1.9永久作用permanent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始终存在且其量值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作用,或其变 化是单调的并趋于某个限值的作用。

GB/T 17314-2011 籼型杂交水稻三系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2.1.10可变作用variable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其量值随时间而变化,且变化值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不计白 作用。

2.1.11偶然作用accidentalaction

1.15作用的设计值designvalueofanac

的代表值与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2.1.16可变作用的组合值

使组合后的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与该作用单独出现时其标准值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 鱼于一致的作用值;或组合后使结构具有规定可靠指标的作用值。可通过组合值系数对 乍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17可变作用的频遇值freq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 率较小的作用值;或被超越的步 率限制在规定频率内的作用值。可通过频遇值系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18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大的作用值。可通过准永久 值系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19作用效应effectofaction

2.1.19作用效应effectof action

由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

2.1.20作用组合(荷载组合)

2.1.21作用基本组合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永久作用标准值与可变作用某种代表值、一种偶然作用 设计值的组合。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永久作用标准值与主导可变作用频遇值、伴随可变作用 永久值的组合。

2.1.25分项系数partial safetyfacto

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设计时,为保证所设计的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在设计表 达式中采用的系数。分为作用分项系数和抗力分项系数两类。

2.1.26结构重要性系数

2.2.1材料性能有关符号 R——冰的抗弯强度标准值; Rik 一冰的抗压强度标准值; 材料的重度。

2.2.2作用和作用效应有关符号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3.1.9公路桥涵应与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特殊大桥宜进行景观设计。

3.2.1桥梁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防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 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 流量的河段。桥位应避开断层、岩溶、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河 汉、沙洲、古河道、急弯、汇合口、港口作业区及易形成流冰、流木阻塞的河段。 :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桥梁宜设计为上、下行分离的独立桥梁。

厂当桥址处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稳定河槽,或滩地流量占设计流量比例较大 且水流不易引人同一座桥时,可在各河槽、滩地、河汉上分别设桥,不宜用长大导流 强行集中水流。平坦、草原、漫流地区,可按分片泄洪布置桥涵。天然河道不宜改移 裁弯取直。

3.2.3桥梁纵轴线宜与洪水主流流向正交。对通航河流上的桥梁,其墩台沿水流方 句的轴线应与最高通航水位时的主流方向一致。当斜交不能避免时,交角不宜大于5°; 当交角大于5°且斜桥正做时,墩(台)边缘净距宜按式(3.2.3)计算,其计算简图如 图3.2.3所示。

式中:1一相应于计算水位的墩(台)边缘之间的净距(m); l一一通航要求的有效跨径(m); b—一墩(台)的长度(m);

图3.2.3墩(台)边缘净距计算简图

α一一垂直于水流方向与桥纵轴线间的交角(°)

3.2.4桥涵水文、水力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C20)和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C30)的规定。 3.2.5通航海轮的桥梁布置应满足现行《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规 定。通航内河桥梁的布置应满足现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规定,并应充 分考虑河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迹线的变化

3.2.6位于通航水域中的桥穿 宜减少在通航水域中设置桥墩,并宜设置于浅水区。 能遭受船舶或漂流物撞击的桥墩,应考虑船舶或漂流物的撞击作用,并应设置警示标 和必要的防撞设施

3.2.7桥梁跨越有中央分隔带的多车道公路时,不宜在中央分隔带内设置桥墩。需 设置桥墩时,桥墩结构应考虑汽车的撞击作用,并应在桥墩附近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 警示标志、标线。 跨线桥的桥墩设置在桥下公路的路侧时,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桥墩宜设置在公 路侧净区以外;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桥下公路路侧护栏和桥墩保护设施。

下游修建调治构造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治构造物的形式及其布置应根据河流性质、地形、地质、河滩水流情况以及 通航要求、桥头引道、水利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非淹没式调治构造物的顶面,应高出桥涵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至少0.25m,必 要时尚应考虑雍水高、波浪爬高、斜水流局部冲高、河床淤积等影响。 3允许淹没的调治构造物的顶面应高出常水位。 4单边河滩流量不超过总流量的15%或双边河滩流量不超过25%时,可不设导 流堤。

3.2.9公路桥涵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3.2.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的规定,开应付合下列规定: 1二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及三、四级公路上的大桥,在河床比降大、易于冲刷的情 兄下,宜提高一级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2沿河纵向高架桥和桥头引道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O1)中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有关规定。 3对由多孔中小跨径桥梁组成的特大桥,其设计洪水频率可采用大桥标准。 4三、四级公路,在交通容许有限度的中断时,可修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漫水 桥和过水路面的设计洪水频率,应根据容许阻断交通的时间长短和对上下游农田、城

3.3.6桥涵跨径在50m及以下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采用标准化跨径的桥涵宜采 用装配式结构及机械化、工厂化施工。桥涵标准化跨径规定如下:0.75m、1.0m、 1.25m、1.5m、2.0m、2.5m、3.0m、4.0m、5.0m、6.0m、8.0m、10m、13m、16m、 20m、25m、30m、35m、40m、45m、50m。

3.4.1桥涵净空应符合现行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定桥面净宽时,应首先考虑与桥梁相连的公路路段的路基宽度,保持桥面净 宽与路基宽度相同。 2多车道公路上的特大桥为整体式上部结构时,中央分隔带宽度应根据所采用的 护栏形式确定,路肩宽度经论证后可采用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有关 规定的“最小值”。 3高速公路和作为于线功能的 级公路上 大桥的右侧路肩宽度小于2.50m且桥 长超过1000m时,宜设置紧急停车带和过渡段, 紧急停车带宽度包括路肩在内应为 3.50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间距不宜大于500m。 4桥上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及标志 志等不得侵人桥涵净空限界。 3.4.2桥面人行道、 自行车道和拦护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上的桥梁不宜设人行道。 三、四级公路上桥梁的桥上人行道 和自行车道的设置,应根据需要而定, 行车道之间,应设护栏路缘石等分隔设施 自行车道的宽度应为1.0m;当单独 设置自行车道时,不宜小于两个自行车道的宽度。 。人行道的宽度宜为1.0m;大于1.0m 时,按0.5m的级差增加。漫水桥和过水路面可不设人行道 2通行拖拉机或畜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畜力车车 型及交通量而定;当沿桥梁一侧设置时,不应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3桥梁护栏设置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的相关 规定。 4路缘石高度可取用0.25~0.35m。当跨越急流、大河、深谷、重要道路、铁路 主要航道,或桥面常有积雪、结冰时,其路缘石高度宜取用较大值

安全高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实际调查的数据,在计 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于 有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适当增加。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2通航或流放木筏的河流,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或流放未筏的要求。有国防 要求和其他特殊要求(如石油钻探船只)的航道,其通航标准应与有关部门具体研究 确定。 3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筱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净空不应小于 表3.4.3 的规定。

表3.4.3非通航河流桥下最小净空

4无铰拱的拱脚充许被设计洪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2/3,且拱项底面 至计算水位的净高不得小于1.0m。 5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无铰拱拱顶底面离开水面的高度不 应小于计算浪高的0.75倍加上0.25m。

位的净高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位的净高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3.4.4无压力式涵洞内顶点至最高流水面的净高

3.4.5立体交叉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桥涵 净空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桥下公路的视距和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其结构形式应与周围 环境相协调。 2铁路从公路上跨越通过时,其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 条桥涵净空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桥下公路的视距和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 3农村道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为: 1)当农村道路从公路上面跨越时,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建筑 限界的规定; 2)当农村道路从公路下面穿过时,其净空可根据当地通行的车辆和交叉情况而 定,人行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2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4.0m; 3)畜力车及拖拉机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7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4.0m;

4)农用汽车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3.2m,净宽应根据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的 型选用,且应大于或等于4.0m; 5)汽车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3.5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6.0m

3.4.6车行关桥桥面净宽按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可选用4.5m或7.0m, 车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有关四级公路汽车荷载的规定。人行天桥桥面净宽 于或等于3.0m,其人群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4.3.6条的规定

3.4.7管线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信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的设置不得侵入公路桥涵净空限界,不得妨害 侨涵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桥涵的构造和设施。 2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利用或通过公路桥梁。天然气输送管道离开 持大、大、中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离开小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3高压线跨河塔架的轴线与桥梁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一倍塔高。高压线与公路 桥涵的交叉应符合现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的规定

3.5桥上线形及桥头引道

3.5.1桥梁纵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桥头两端引道的线形应与 下梁的线形相匹配。 2位于城镇混合交通繁忙处的桥梁,桥上纵坡及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3对易结冰、积雪的桥梁,桥上纵坡不宜大于3%

3.5.2在洪水泛滥区域以内,特大、大、中桥桥头引道的路肩高程应高出桥梁设计 水频率的水位加塑水高、波浪爬高、河弯超高、河床淤积等影响0.5m以上;小桥涵 道的路肩高程宜高出桥涵前水水位(不计浪高)0.5m以上;压力式或半压力式涵 的路肩高程宜高出涵前雍水水位1.0m以上,

3.5.3桥头锥体及引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头锥体及桥台台后5~10m长度内的引道,可用砂性土等材料填筑。在非严 寒地区,当无透水性土时,可就地取土经处理后填筑。 2锥坡与桥台两侧正交线的坡度,当有铺砌时,路肩边缘下的第一个8m高度内 不宜陡于1:1;在8~12m高度内不宜陡于1:1.25;高于12m的路基,其12m以下的边 波坡度应由计算确定,但不应陡于1:1.5,变坡处台前宜设宽0.5~2.0m的锥坡平台; 不受洪水冲刷的锥坡可采用不陡于1:1.25的坡度;经常受水淹没部分的边坡坡度不应 走于1:2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3埋置式桥台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式或排架桩式桥台,其锥坡坡度不应陡于 :1.5;对不受洪水冲刷的锥坡,加强防护时可采用不陡于1:1.25的坡度。 4洪水泛滥范围以内的锥坡和引道的边坡坡面,应根据设计流速设置铺砌层。铺 砌层的高度应为:特大、大、中桥应高出计算水位0.5m以上;小桥涵应高出设计水位 加雍水水位(不计浪高)0.25m以上;当有逆风、冰冻或漂流物等影响时,应适当 提高。

3.6.3小桥涵可在进、出口和桥涵所在范围内整治和加固河床,必要时应在进、 口处设置减冲、防冲设施

6.4漫水桥应尽量减小桥面和桥墩的阻水面积,其上部构造与墩台的连接必须可 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基础不被冲毁。

靠,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基础不被冲毁

3.6.6设置护栏的桥梁,桥梁护栏与桥面板应进行可靠连接。根据护栏形式,可采 用直接埋入式、地脚螺栓和预埋钢筋的连接方式。 3.6.7设置栏杆的桥梁,其栏杆的设计,除应满足受力要求外,尚应注意美观,栏 杆高度不应小于1.1m。

3.6.8桥梁支座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3.7.3高速公路和一 级公路上价梁的历 mm;二级以下公路桥梁的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沥青混凝土 面铺装尚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的有关规定

3.7.4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面层(不含整平层和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80mm,混 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层内应配置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应小 8mm,间距不宜大于100mm。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尚应符合现行《公路水泥混凝土 面设计规范》(JTGD4O)的有关规定

态、桥面系的实际情况、当地气象与环境条件、铺装材料的性能等综合研究选用。 3.7.6桥面排水、桥台和支挡构造物的排水应满足现行《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TD33)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桥面径流汇集引排系统和设施。

3.7.6桥面排水、桥台和支挡构造物的排水应满足现行《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3.8养护及其他附属设施

3.8.1桥涵应设置维修养护通道。特大、大桥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查平台、 梯、内照明、人口井盖、专用检修车等设施;需借助墩顶作为检修平台时,桥墩应根 需要设置安全设施。

3.8.7桥梁在跨越公路和铁路部分应设置防

4.1作用分类、代表值和作用组合

4.1.1公路桥涵设计采用的作用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然作用和地震作用四

表4.1.1作用分类

4.1.2公路桥涵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按下列规定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永久作用的代表值为其标准值。永久作用标准值可根据统计、计算,并结合工 程经验综合分析确定。 2可变作用的代表值包括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组合值、频遇值 和准永久值可通过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分别乘以组合值系数出,、频遇值系数出,和准永久 直系数。来确定。 3偶然作用取其设计值作为代表值,可根据历史记载、现场观测和试验,并结合 工程经验综合分析确定,也可根据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确定。 4地震作用的代表值为其标准值。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公路工程抗震 现范》(JTGB02)的规定确定 4.1.3作用的设计值应为作用的标准值或组合值乘以相应的作用分项系数。 4.1.4公路桥涵结构设计应考虑结构上可能 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三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作用组合,均应按下列原 取其最不利组合效应进行设计: 1只有在结构正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才进行组合。当结构或结构构件需做不同 受力方向的验算时, 则应以不同方向的最不利的作用组合效应进行 计算。 2当可变作用的出现对结构或 结构构件产生有利影响时 该 作用不应参与组合。 际不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或同时参 参与组合概率很小的作用,按表 4.1.4规定不考虑其 参与组合。 表4.1.4 可变作用不同时组合表 作用名称 与该作用同时参与合的作用 汽车制动力 力、冰压力、波浪力、支座糜阻力 流水压力 汽车制动力、冰压力、波浪力 波浪力 汽车制动力、流水压力、冰压力 冰压力 汽车制动力、流水压力、波浪力 支座摩阻力 汽车制动力

3施工阶段的作用组合,应按计算需要及结构所处条件而定,结构上的施工人员 和施工机具设备均应作为可变作用加以考虑。组合式桥梁,当把底梁作为施工支撑时, 作用组合效应宜分两个阶段计算,底梁受荷为第一个阶段,组合梁受荷为第二个阶段。 4多个偶然作用不同时参与组合。 5地震作用不与偶然作用同时参与组合

4.1.5公路桥涵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 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对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对地震设计状况应采 用作用的地震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本组合:永久作用设计值与可变作用设计值相组合。 1)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Su=S(G,o,Q,,Q) Sud=%S(ZGa,Qid,ZQu)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本表所列特大、大、中桥等系按本规范表1.0.5中的单孔跨径确定,对多跨不等跨桥梁,以其中最天跨径

合;与偶然作用同时出现的可变作用,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取用频遇值或准永 久值。 1)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Sa=S(G,Aa,(或)Qk,Qk)

式中: Sa—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汽车荷载(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的频遇值系数,取二0.7; 当某个可变作用在组合中其效应值超过汽车荷载效应时,则该作用 取代汽车荷载,人群荷载,=1.0,凤荷载,=0.75,温度梯度作用 =0.8,其他作用=1.0; 汽车荷载的频遇值;

、一第1个和第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汽车荷载(含汽车冲击 力、离心力)。=0.4,人群荷载。=0.4,风荷载。=0.75,温度 梯度作用出。=0.8,其他作用。=1.0; Qik、Qi—一第1个和第j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可按线性关系考虑时,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可通过 作用效应代数相加计算。 3作用地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B02)的有 关规定计算。

用的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频遇组合:永久作用标准值与汽车荷载频遇值、其他可变作用准永久值相组合。 1)作用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Sa=S(ZGk,中nQ,Z中Q)

式中:Srd一 一作用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汽车荷载(不计汽车冲击力)频遇值系数,取0.7。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可按线性关系考虑时,作用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可通过 作用效应代数相加计算。 2准永久组合:永久作用标准值与可变作用准永久值相组合。 1)作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Sa=S(ZGkGB/T 40673-2021 计时仪器 辐射发光涂层检验条件,启Q

式中:Sd 一作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中——汽车荷载(不计汽车冲击力)准永久值系数,取0.4。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可按线性关系考虑时,作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可通 过作用效应代数相加计算。 4.1.7钢结构构件抗疲劳设计时,除特别指明外,各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用分项 系数应取为1.0。 4.1.8结构构件当需进行弹性阶段截面应力计算时,除特别指明外,各作用应采用 标准值,作用分项系数应取为1.0,各项应力限值应按各设计规范规定采用。 4.1.9验算结构的抗倾覆、滑动稳定时,稳定系数、各作用的分项系数及摩擦系数, 应根据不同结构按各有关桥涵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支座的摩擦系数可按表4.3.13规 定采用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CD60—2015)

4.1.10构件在吊装、运输时,构件重力应乘以动力系数1.2(对结构不利时) ).85(对结构有利时),并可视构件具体情况作适当增减

4.2.1结构重力包括结构自重及桥面铺装、附属设备等附加重力。结构重力标准 可按表4.2.1所列常用材料的重度根据式(4.2.1)计算

1在结构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和使用阶段构件应力计算时,预加力应作为 永久作用计算其主效应和次效应,并计人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但不计由于预加力偏 心距增大引起的附加效应。 2在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预加力不应作为作用,应将预应力钢筋 作为结构抗力的一部分。但在连续梁等超静定结构中,应考虑预加力引起的次效应。 3预加力标准值可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GB/T 26802.5-2011 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 通用规范 场地安全要求式中:F——预加力标准值(kN); A,—预应力钢筋的截面面积(m²); 预应力钢筋的有效预应力(kPa)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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