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1755-2018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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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4/T 175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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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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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1755-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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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1755-2018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经调查,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或工程地质类比判断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堆场,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 展安全稳定性评估,为场址适宜性评估和后续针对性治理提供依据。评估内容包括:场地稳定性评估、 堆体边坡稳定性评估、防洪排水可行性评估。

6.2.2.2场地稳定性评估

场地稳定性评估包括:活动断裂、地裂缝、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采空区、土洞塌陷等不良 地质作用对煤研石堆场整体稳定性的评估,应按照GB/T32864、GB50021开展评估

GB/T 31514-2015 四氢化邻苯二甲酸酐危险特性分类方法2.2.3堆体边坡稳定性

6.2.2.3.1应在模拟煤研石堆体边坡破坏形式的基础上开展堆体边坡稳定性评估。可选择工程地质类 比法、极限平衡法、图解分析法、有限单元法等进行综合评估。当堆场边界条件不一致时,应分区段分 别评估。 6.2.2.3.2煤研石堆体边坡稳定性可划分为:稳定、基本稳定、欠稳定和不稳定四种状态。划分依据 按照附录C执行

6. 2. 2. 4防洪排水可行性评估

6.2.3场址适宜性评估

6.2.3.1应根据堆场调查和安全稳定性评估结果,综合分析评估堆场场址是否适宜。 6.2.3.2以下情形场址应判定为不适宜: a)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6.2.3.1应根据堆场调查和安全稳定性评估结果

DB14/T17552018

b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无法通过生态恢复治理满足相应红线保护要求; 位于行洪河道内妨碍行洪,且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泄洪; d 经堆场安全稳定性评估,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惠; e 堆场现状监测已造成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且 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5.2.3.3经评估场址不适宜的煤研石堆场,应实施煤研石异地处置。异地处置应满足GB18599、GB 20426和HJ651规定要求。

7.1自燃煤砾石堆场防灭火治理

自燃煤研石堆场应实施综合治理,将系统灭火防复燃、堆体整形截排水、分层压实覆土、生态恢复 等各环节紧密联结,将隔氧、降温落实到治理全过程,加强治理前、治理中和治理后自燃情况监测监控, 实施动态设计、信息法施工的工程管理方法

7.1.2.1实施治理前,应开展煤研石堆场火源探测。 7.1.2.2可采用测温法、同位素测氢法和气体测量法等综合性探测方法。 7.1.2.3经综合探测分析,绘制煤研石堆场温度等值线图。 7.1.2.4根据测温结果及温度等值线图,按照防控区、临界区、蓄热区和发火区,绘制煤研石堆场自 燃分区图。

火火方法包括:覆盖法、挖除火源法、槽沟灌浆法、钻孔注浆法,以及实际应用申证明安全、 其它方法。各灭火方法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参见附录D。应根据煤研石堆场的地区环境,选择 种结合的适宜灭火方法

7.1.4灭火效果检测

7. 1. 4. 1 一般规定

灭火治理工程工3个月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钻孔抽检法、综合物探法或其他安全有效的一和 或多种方法进行灭火效果检测。

7.1.4. 2钻孔抽检法

抽检孔根据火区范围随机布设,探测深度应达到对应区域火源最大深度,抽检率不小于全部注 数的3%。灭火效果检测标准如下: a)地表着火征状消失。 b)各观测孔内气体温度呈持续下降趋势,全孔最高温度小于100℃,且90%以上观测孔最高温 定在70℃以下。

抽检孔根据火区范围随机布设,探测深度应达到对应区域火源最天深度,抽检率不小于全部注浆孔 总数的3%。灭火效果检测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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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各观测孔内一氧化碳浓度持续下降,孔内最高值小于625mg/Nm,且90%以上观测孔一氧化碳最 大浓度稳定在125mg/Nm以下。 d)各观测孔内气体温度及一氧化碳浓度的 在6个月内呈持续下降趋势

7.1.4.3 综合物探法

可选用磁法、电法等综合物探法。灭火效果检测标准如下: a)地表着火征状消失。 6)磁场异常值基本稳定:电异常有消失趋向。

7.1. 5 补充灭火

7.2堆体整形及边坡治理

7.2.1煤研石堆体应根据区域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施工方式、景观要求等因素,采取削坡开级、挡 护、坡面固定、滑坡防治等整形及边坡治理措施。治理后的边坡应达到稳定状态。 7.2.2应优先选用削坡开级治理煤石堆场边坡。每级边坡高度宜为5.0m~8.0m,坡率不宜大于1: 1.75。台阶设置为2%~5%坡度的反坡形式,宽度不宜小于3.0m。 7.2.3回填区的煤研石填埋厚度每达到1.0m应摊铺、平整、碾压, 7.2.4在渗流作用下易产生塌陷、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坡段,应采取渗流疏导措施,确保边坡的稳 定性。 7.2.5无削坡及挡护条件时,可采取锚索支护等措施固定坡面。 7.2.6对易发生滑坡的坡体,应根据堆体的岩性、潜在滑动层、地下水径流条件、人为开挖情况等滑 坡要素,采取削坡反压、拦排地表水、控制地下水、抗滑桩等滑坡防治措施 7.2.7边坡挡护措施的适用条件与设计要求应执行GB50330及GB50433的规定要求。

7.3.1根据堆场现状和周围地形情况,可采用排水涵洞、挡水坝、截洪沟、防洪堤、溢流道和必要的 泄洪通道等防洪工程措施 7.3.2堆场边坡坡顶、坡面、坡脚和台阶均应设排水沟,并做好坡脚防护。 7.3.3当堆场阻碍上游排洪时,应采取有效排洪措施,上游不得产生积水。 7.3.4 当堆场出现地下水渗出或露头现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疏水措施。 7.3.5工程防洪标准、级别及排水构筑物设计按照GB51018相关规定执行。 7.3.6 应在堆场拦研坝或挡墙下游设置煤研石淋溶液收集设施,收集的淋溶液可回用于堆场抑尘或绿 化。自燃煤研石堆场酸性淋溶液应进行中和处理,

7. 4. 1. 1回填区层间覆±

自燃煤研石堆场回填区填研应采取隔层填埋。当研石填埋厚度达到3.0m,应上覆压实土层,厚度 3m0.5m,压实系数不小于0.85,形成覆土阻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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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1覆土厚度应根据植被恢复类型和场地用途确定。 7.4.1.2.2自燃煤研石堆场恢复为农业和林灌草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0.8m以上,先覆土0.5m以上 并压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85;再覆土0.3m以上。 7.4.1.2.3非自燃煤石堆场恢复为农业和林灌草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0.5m以上。 7.4.1.2.4恢复为建筑及景观用地的,根据使用功能确定覆土厚度

7.4.1.2.1覆土厚度应根据植被恢复类型和场地用途确定。 7.4.1.2.2自燃煤研石堆场恢复为农业和林灌草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0.8m以上,先覆土0.5m以上 并压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85;再覆土0.3m以上。 7.4.1.2.3非自燃煤石堆场恢复为农业和林灌草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0.5m以上。 7.4.1.2.4恢复为建筑及景观用地的,根据使用功能确定覆土厚度

7.4.1.2.1覆土厚度应根据植被恢复类型和场地用途确定。

7.4.1.3封场边坡覆士

应按生态修复植被特点合理确定覆土厚度,坡面应在0.5m以上,压实系数不小于0.83。

7. 4. 2 十壤要求

7.4.2.1回填区层间覆土

可采用任何不超过GB15618和GB36600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天然土壤及符合相关标准的替代材 科。

7.4.2.2封场边坡及平台覆士

7.4.2.2.1优先使用堆放前剥离的表土,当无剥离土或者剥离土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客土;

4.2.2.1优先使用堆放前剥离的表土,当无剥离主或者剥离土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客土; 4.2.2.2覆土土壤pH值应为5.08.5,土粒密度宜保持在1.1g/cm~1.3g/cm; 4.2.2.3覆土土壤可溶性盐含量一般小于0.2%; 4.2.2.4当采用含砾土壤时,砾石体积含量应小于15%,砾石直径应小于7cm

7.6.1煤研石堆场植被恢复应采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恢复后的植被覆盖率应不 于当地同类土地植被覆盖率,植被类型要与原有类型相适应、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严禁使用外来 入侵有害物种进行植被恢复。

入侵有害物种进行植被恢复。 7.6.2煤研石堆场植被恢复执行DB14/T707规定要求。 7.6.3煤研石堆场造由恢复执行DB14/T1114规定要求,土壤肥力评价及提升执行DB14/T1113规定 要求。自燃煤研石堆场恢复为农用地时,应开展生态风险评估。 7.6.4煤研石堆场封场后如用于建筑场地等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7.6.2煤研石堆场植被恢复执行DB14/T707规定要求。

8.1.1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专项工程施工规范、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8.1.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符合GB/T50326相关规定。 8.1.3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后方 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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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GB20426规定要求,噪声排放应执行GB12523规定要求。 8.1.6大雨和暴雨天气严禁灭火施工作业

8.2.1竣工验收应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和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8.2.2验收内容及标准如下

a) 灭火效果检测符合7.1.4要求; 堆体整形及边坡治理、防洪及疏排水、覆土、配套工程、生态恢复等各项工程均按照设计完成 并满足本标准要求; 生态恢复植被覆盖符合7.6.1要求; d) 治理后土地质量满足TD/T1036要求; e)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和档案齐全; f) 建立后期管理和维护制度,并落实资金保障。 .2. 3 验收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煤研石堆场治理封场后,应设置标志牌和边界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坐标范围、贡任单 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图形标志应符合GB15562.2规定要求,并对标志定期检查和维修。

9.3.2边坡稳定性监测

对治理后煤研石堆场的坡体和坝体进行变形监测, 。封场后连续监测不少于三年,每个季度监测不 次。三年以后每年应监测一次。变形监测应按照GB51214有关要求执行。

自燃煤研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完成后,应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进行连续三年跟踪监测,监测点位 因子、采样及分析方法等参考附录B中B.4.2执行,如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应分析原因 台理方案,开展针对性治理。

生态治理竣工的煤研石堆场应制定管护制度体系,制度中应包括:定期巡视、植被维护和补植等 容。

图A.1给出了煤研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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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煤研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内容

图A.1煤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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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堆场基本情况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煤研石堆场调查内容

B.1.2自然环境概况

自然环境概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a)堆场所在区域气温、年积温、降水、风向、风速、冻土深度和无霜期等气象气候资料; b) 堆场地形地貌、地质及构造,活动断裂、地裂缝、滑坡、崩塌、岩溶、采空区、土洞塌陷等不 良地质作用资料; C 堆场及其所在区域地表水及地下水分布资料; 堆场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及土壤理化性质等资料: 当地农作物及植物群落、物种等资料

B.1.3社会环境概况

社会环境概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a)堆场所在地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人口密度和分布; b)周边敏感目标分布,包括名称、与堆场的相对位置关系、规模、所在环境功能区及保护内容等。

B.2.1应对煤研石堆放工艺过程及现状存在的问题、堆场及周边生态环境状况、自然环境及人文景观、 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踏勘。 3.2.2对人员进行访谈,访谈对象包括地方政府行政人员、堆场周边居民、堆场土地不同阶段使用者、 以及熟悉当地情况或矿山的第三方等。访谈内容主要包括堆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历史及现状、社会 经济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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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堆场地形测量、工程及水文地质勘察、火区勘察、安全稳定性勘察等。

B.4.1煤研石成分鉴定

应对堆存的煤研石物理化学成分进行分析,按照GB/T34230开展煤研石淋溶试验

B.4.2环境质量监测

B.4.2.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自燃煤研石堆场应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测项目应包括:PM2.5、SO2、CO、H2S等四项指材 布设3个监测点位,分别位于堆场当时上风向50m处、堆场中心区域、下风向50m处,监测点位距 堆体高1.5~2.0m。采样和分析方法按照GB3095相关规定执行。至少连续监测3天。

B.4.2.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位于行洪道内或可能影响地表水体的煤研石堆场,应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监测项目应包括: H值、COD、氨氮、总磷、氟化物、硫化物、砷、镍、铅、汞、镐、六价铬、铜、锌等十四项指标。监 测点位、采样及分析方法按照HI/T91执行。至少连续监测2天。

B.4.2.3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CJ/T 362-2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林地用泥质B.4.2.4士壤环境质量监测

应开展煤研石堆场周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测项目应包括:pH值、氟化物、硫化物、砷、铅、 汞、镉、总铬、六价铬、镍、铜、锌等十二项,自燃煤研石堆场应增测苯并芘。至少布设4个土壤监测 点位,分别在堆场地下水流向上游200m处,地下水流向下游50m、100m、200m处,共采集1次。采集深度、 采样和分析方法按照HJ25.2执行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自燃煤研石堆场灭火方法

自燃煤研石堆场主要灭火方法见表D.1。

GB/T 4975-2018 容积式压缩机术语 总则DB14/T17552018

表D.1主要灭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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