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65-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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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06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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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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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65-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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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65-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4.4.4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申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成分(六价铬等)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度 际值填报。

固体燃料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发分、增加填 写含水率,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 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的生产实际值填报。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 以收到基为基准。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SY/T 6463-2012 采气工程方案设计编写规范,可填写。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排污环节名称、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 治理设施、污染治理工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 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工艺、可行技术、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 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 5.2. 1 产污环节

污环节包括准备工段、制工段、湿整饰工段、

4. 5. 2. 2 废水类别

水类别分为含铬废水、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4.5.2.3污染物种类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30486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 定。

4.5.2.4污染治理设施及编号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全厂废水(包括含铬废水除铬后上清液、其他生产废水 和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污染治理工艺

废水污染治理工艺分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二级生化处理和深度处理。其中,物理处理包括筛滤 截留,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其他;化学处理包括化学混凝,中和,其他;二级生化处理包括活性污泥 法(氧化沟、SBR、厌氧处理、A/O、AAO等),生物膜法(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流化床 等),其他:深度处理包括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氧化塘,生物滤池,芬顿,其他。

4.5.2.6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

4.5.2.7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 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

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市政管网,进入其他单位,其 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 521

4.5.2.8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 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9排放口类型

毛皮加工工业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全厂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含铬废水车间或 主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含铬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2.10排放口编号

发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 并填报。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

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热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4.5.3.1产污环节及污染控制项目

产污环节包括生皮库、干整饰车间、污水处理设施等。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16297、GB14554确定。地方有更严 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3.2污染治理设施及编号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有组织收集除尘系统、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等。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3污染治理工艺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包括除尘设施(袋式除尘器、电式除尘器、其他),有机废气处理设 施(冷凝、喷淋、吸附、吸收、燃烧、生物法、其他)等。

4.5.3.4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

4.5.3.5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4.5.3.6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才 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 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 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7排放口类型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生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口、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 施填报内容见表4。

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生环节、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 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 产排污环节等内容。 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主要公辅设施等内容,同时注 明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存在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及时限,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受纳 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 可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 杂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 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 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

5.1.2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要求及排污单位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 2. 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 染物最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银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含铬废水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许可总 路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六价铬的排放浓度;其他生产废水在总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 排放量。单独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废气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不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依据本标 准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 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 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 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 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申写明 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依据GB30486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 要求的,从其规定。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采用多种工序、生产多种产品的,其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排 放时,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限值

5. 2. 2. 2 废气

5. 2.3. 1 废水

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皮张排水量和设计产能进 行核算。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中总铬年许可排放量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年许 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年许可排放量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本标准按照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将年许可排放量分为单一生产工艺及原 料皮排放、混合生产工艺或原料皮排放两种核算方法

a)单一生产工艺及原料皮排放 采用单一生产工艺及原料皮(例如全部产品为从水貂生皮至水貂成品毛皮)的毛皮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皮张排水量和 产品产能核算,按公式(1)进行计算:

D=S×0×C×10

D一某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S一产品年产能,张/a(环评批复量单位为重量时,按表5进行换算); Q一单位皮张排水量(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年许可排放量所用单位皮张排水量 见表6、计算总铬年许可排放量所用单位皮张排水量见表7),L/标准张生皮或已棘毛皮; C一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b)混合生产工艺或原料皮排放 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生产工艺或原料皮(例如一部分产品从生皮加工到成品毛皮,另 部分产品从生皮加工到已棘毛皮;或者一部分原料皮是水貂皮,另一部分原料皮是狐狸皮), 其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公式(2)进行计算:

D一某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S一产品年产能,张/a(环评批复量单位为重量时,按表5进行换算); Q一单位皮张排水量(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年许可排放量所用单位皮张排水量 见表6、计算总铬年许可排放量所用单位皮张排水量见表7),L/标准张生皮或已棘毛皮: C一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b)混合生产工艺或原料皮排放 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生产工艺或原料皮(例如一部分产品从生皮加工到成品毛皮,另 部分产品从生皮加工到已棘毛皮;或者一部分原料皮是水貂皮,另一部分原料皮是狐狸皮) 其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公式(2)进行计算:

D =C×Z(S: ×Q,)x×10

式中: D一某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C一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S:一采用不同生产工艺或者不同原料皮的产品年产能,张/a(环评批复量单位为 重量时,按表5进行换算); Q:一采用不同生产工艺、不同原料皮的单位皮张排水量(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 丰许可排放量所用单位皮张排水量见表6、计算总铬年许可排放量所用单位皮张排水量见表 7),L/标准张生皮或已毛皮;

表5标准张毛皮重量换算表

标准张毛皮全厂废水排水量 单位:L/标准张生

表7标准张毛皮含铬废水排水量 单位:L/标准张生皮或已毛皮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无组织排 放也不许可排放量。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毛皮加工工 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 对于废水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待 毛皮加工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1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6.2.2运行管理要求

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见附录A表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 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应采取措施去除附着在通过盐腌防腐的生皮上的固体盐,从而有效控制盐进入废水 系统。 b)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c)应建立废水循环利用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d)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加工设备,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e)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 f)应建立设备运行管理台账制度,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等进行检查,便于维护和 管理。

3.1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见附

6.3.2运行管理要求

6.3.2.1有组织排放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 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 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3.2.2无组织排放

业排污单位废气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见表8

表8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6.4工业固体废物运行管理要求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GB18597、GB18599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运行工业固体 废物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a)生产车间产生的毛皮固体废物等应进行综合利用,肉渣、边角料等固体废物及时转 运处置;如不能及时转运,应设立带有抽气装置的临时存放场所。 b)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c)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含 路污泥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危废处理规定,含铬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 施。 d)对废弃包装物及容器等,应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置。 e)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制度。

6.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a)排污单位应当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 壤和地下水污染。 b)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应符合HJ946的规定。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 次监测。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 1. 1 一般原则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息平台申请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 可以依据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 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 环境管理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式同步管理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日常运 行信息、生产设施维修维护信息、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污染治理设施维修维护信息、 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 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8.1.2.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 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文号、排污许可证编号等。记录样式参见附录B中表B.1。

8. 1. 2. 2 主要工艺基本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工艺基本信息应记录生产工艺编号、生产工艺名称、生产能 力、工艺类型,主要剂名称、主要剂用量,主要产品种类、主要产品产量,新鲜水用量、 排水量等。记录样式参见附录B表B2.

8.1.2.3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废水治理设施编号、废水处理设施名 称、废水处理规模、废水处理工艺、排放去向、是否安装流量计、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在线监测指标、污泥处理处置方式;有组织排放气体收集处理装置编号、有组织排放气体收 集处理装置名称、设施型号、气体收集处理方式、排放口位置、是否开展监测、主要监测指 标及监测频次等。记录样式参见附录B表B.3。

8.1.2.4生产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线日常运行信息应包括日期、车间编号、车间名称,运行状 态、生产负荷、产品名称、产品产量、原料皮用量、化学品名称及用量等。记录样式参见附 录B表B.2。

8.1.2.5生产设施维修维护记录信息

8.1.2.6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应分废水、废气,分别记录设施基本

情况、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日常运行信息应每日记录, 按月汇总。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记录样式参见附录B表B.3

8.1.2.7污染治理设施维修维护记录

8.1.2.8监测记录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监测记录信息应记录监测数据的监测技术手段、记录频次、采样 和测定方法,按照本标准第7部分“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确定的要求予以记录, 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应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 校验记录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报 保养、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手工监测记录是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 排放口、监测内容、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监测采样方法、手工测定方法、监测仪器型号等 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应按日记录,按月汇总。记录样式参见附录B表B.4。

8.1.2.9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要求的,可根据 不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生产内容、生产规律等确定。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收集、应急准备措施,应记录污水收集系统保养计 划执行情况,记录为防范事故准备的应急物资、方案、人员等。

8. 1. 3 记录频次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 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的记录频次。

8. 1. 3. 1 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 变化时记录。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2)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3)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 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1次/日

4)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b)非正常工况 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8.1.3.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 1)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次/日。 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GB/T 36714-2018 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指南8.1.3.4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第7部分“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8.1.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 从其规定

8.1.4记录存储及保存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SH/T 1795-2015 工业用三乙二醇,台账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 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8.1.4.1纸质存储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 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制 类档案如有破损应随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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