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 5059-2015 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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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51 505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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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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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1 5059-2015 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

10.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 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现有建 筑经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或最 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现有建 筑经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环,避免或最 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内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0.05g) 7度(0.10g、0.15g)、8度(0.20g、0.30g)、9度(0.40g)地 区的现有建筑,以及非抗震设防区的现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 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不适用于尚未 俊工验收的在建建筑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以及地震 灾后建筑抗震安全的应急评估。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国家专门的规定进 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注:本规程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9度”简称 为“6度、7度、8度、9度”。

NB/T 32014-2013 光伏发电站防孤岛效应检测技术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内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0.05g)

1.0.3下列情况的现有建筑

1接近或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建筑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未按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 的建筑。 3改建、扩建的建筑,或需要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 的建筑。

共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应按6度设防确定。 已编制区域性抗震防灾规划且在有效期内的局部地区的 现有建筑,以及特定行业或系统的现有建筑,可按批准的抗震 设防烈度确定。

10.9现有建筑抗震金定和抗震加固时,可依据建筑的建造

1.0.10各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基本设防目标应

1.0.10各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基本设防目标应

等合下列要求,有条件时可适当提高抗震要求。 1类建筑的基本设防自标是:当遭受低于抗震设防烈度的 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加 固后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 时,主体结构一般不致倒塌伤人。 Ⅱ类建筑的基本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 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可能发生局部损伤,不需修 理或一般修理后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 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可能发生损坏,但经加固修理后仍可继续

倒塌伤人。 Ⅲ类建筑的基本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 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 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可能发生 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便用:当遭受高于设防烈度 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 重破坏。 1.0.1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应根据建筑的重要 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4类,其抗震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 要求: 甲类建筑,应专门研究确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 按不低于乙类建筑的要求实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的抗 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乙类建筑,6度~8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比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实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 求:其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内类建筑,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和抗震验算,应按本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丁类建筑,7度~9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充 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充 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的要求实施。6度时应充许不 作抗震鉴定。 注:本规程中,甲类、乙类、内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 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 隹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1.0.12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与加固,除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除古建筑、属手拆除的危险建筑,以及未竣工验收的在建 建筑以外的既有建筑。

2.1.2抗震鉴定seismicappraisa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等因素所 抗地震作用的能*。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所 表值。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 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荷载代表值的轴向*所确定的 结构构件承载*,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和现有受剪承载*等。

2. 1. 8面层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plaster sp

2.1. 8面层加固法 masonry

在砌体墙侧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有钢丝网白 ,形成组合墙体的加固方法。

2.1.9板墙加固法masonrystrengt

在砌体墙侧面绑扎钢筋网片后浇注或喷射一定厚度的混 凝土,形成抗震墙的加固方法。

在砌体墙交接处等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形成约束砌体 的加固方法。

在砌体墙垛(柱)侧面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组合构件 的加固方法。

在*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或砌体柱外包一定厚度 凝土的加固方法。

2.1.13外包钢加固法structure.member strengtheningwith

对钢筋混凝王梁、柱外包型钢、扁钢焊成构架并灌注结 胶粘剂,以达到整体受*、共同约束*构件要求的加固方法。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NG 对应于重*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压*;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 S 结构构件地震基本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PS 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

2.2.2材料性能和抗*

*综合抗震承载*指类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宜按图3.1.1所示的程序进行

图3.1.1建筑抗震鉴定程序

3。1.2抗震鉴定应以整栋建筑实施,不应以局部楼层、分户 单元分离实施。当建筑与相邻建筑或结构单元间设有符合要求 的防震缝分隔时,可分别进行抗震鉴定。 3.1.3接受抗震鉴定委托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对抗震鉴定 的目的、内容和方法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受托方应查证委托 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应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当现有建筑可能存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的安全隐患时, 应同时委托进行现有建筑的可靠性鉴定

3.1.3接受抗震鉴定委托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对抗震鉴定

3.1.4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查证现有建筑建设的技术资料。包括:建筑地基勘探 报告、施工图纸等设计资料、竣工图纸等施工资料、工程验收 资料、维修及改造资料等;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必要的补充 实测。 2现场调查建筑现状与*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查找建 筑设计计算、构造措施、材料性能和施工质量,以及使用或维 护等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抗震的相关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抗震承 载能*等因素,采用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 分析。 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 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后续使用年限及条件,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 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1.5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

1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 应按本规程相应各章的规定进行。 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 鉴定。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 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 生灾害的部位。 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 牛,在综合抗震能*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1.6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

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

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I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 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 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规程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 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Ⅱ类建筑和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 制和构造进行鉴定:第二级鉴定应以房屋抗震承载*验算进行 金定,主要抗侧*构件的抗震承载*不应低于规定的95%,次 要抗侧*构件的抗震承载*不应低于规定的90%。两级鉴定后 时满足的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各级鉴定的 要求时,均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3.1.7抗震鉴定时,建筑的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 列基本要求: 1建筑的总高度、层数及层高,以及结构的平、立面布 置应符合本规程各章规定。 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构 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 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抗侧*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 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和能*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体系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应清晰、合理,宜有 多道抗震防线。 2)受*构件或部件的破坏,不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 震能*或丧失对重*荷载的承载能*;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 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良好的变形能*和消耗 地震能量的能*;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分布,避免因局 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集中或塑性变形 集中。 4)支撑系统应完整、连接牢固,并满足结构整体性的 要求。 4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满足抗震要求时, 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除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构件破坏。 2)预理件的锚固破环,不应先于其连接件破坏;装配 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3)预应*混凝土构件的预应*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 以外锚固。 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塌落伤人 或对主体结构造成破坏的要求;位于出入口、疏散通道等人流 通道的非结构构件,其连接构造应牢固可靠。 7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本规程各章 现定的最低要求。 8当建筑场地位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 的有关鉴定要求。 3.1。8当符合本规程各章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鉴定验 算。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规程各章规定的具 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需验算

规程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式中S一一结构构件内*(轴向*、剪*、弯矩等)组合的 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 直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应按设计时执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其中,1类建筑的设计特征周期可 按表3.1.8确定,Ⅱ类建筑和Ⅲ类建筑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定:抗震建筑地震作用效 应(内*)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各章规定采用,8度和9度时 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表 3.1.8 特征周期值(S)

R一一结构构件承载*设计值,按设计时执行的国家标 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检 则结果确定。 可按设计时执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承载*抗 震调整系数值确定。当结构构件抗震验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采用时,I类建筑中钢筋混

凝土构件的YRa应按规定值的0.85倍采用;Ⅱ类建筑中主要抗 侧*构件的YR应按规定值的0.95倍采用,其他抗侧*构件的 YRa应按规定值的0.90倍采用;Ⅲ类建筑中结构构件的YRa应 按规定值采用。

3.1.9现有建筑抗震鉴定验算时,应遵循下列

11类建筑应按本规程各章给出的公式进行综合抗震能 *指数计算。 2Ⅱ类、Ⅲ类建筑验算结构抗震承载*时,按下列规定 执行: 1)结构验算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实际受*情 兑和构造状况:结构上的作用应按实际作用取值。 2确定结构作用效应组合时,其作用效应组合、作用 的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可按*设计采用的国家标准《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当温度、变形对其承载*有显 者影响时,应计入由其产生的附加应*。 3)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应按实测鉴定结果采用。有充 分理由证明其实际强度变化较小时,可采用*设计的标准值。 4厂结构或构件的儿何尺寸,应采用实测值。当锈蚀 风化、使用缺损及施工偏差小于*设计尺寸的5%时,可采用 *设计尺寸。

1对经一般修复即可恢复*性能的受损结构构件,在对 结构进行整体计算分析时,对受损的结构构件可按完好对待, 但在抗震鉴定结论中应注明必须进行修复。

2当局部结构构件的严重受损或破坏程度尚未影响进行 结构体系整体分析验算时,其严重受损或破坏的结构构件不应 参与结构体系的整体分析验算。 3当结构构件的严重受损或破环程度已导致结构体系失 效或传*途径显者不合理,或已严重影响进行结构体系整体分 析验算时,可不再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在分析后直接判 定为不符合抗震要求。

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7度、8度、9度时,1类场地上的内类建筑,构造要 求可降低1度。 2NV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基础类型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建筑场地为Ⅲ类、类时,对7度强(设计基本地震 加速度为0.15g)和8度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的 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宜分别按8度(0.2g)和9度 0.4g)抗震设防采用。 4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对上部结构 的圈梁设置、支撑系统和其他连接措施进行抗震鉴定时,可按 降低1度要求实施,其他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5当城市密集建筑群的建筑间距小于8m或小于建筑高 度1/2的住宅,对较高建筑的相关部分,以及防震缝两侧的建 筑局部区域,其抗震构造措施宜按提高1度进行鉴定。

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

定的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 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拆 除等抗震减灾对策

加固设计→抗震加固施工图审查一施工方案编制一→施工一→验 收等实施。

应与抗震鉴定报告保持一致。

抗震鉴定中的不符合项或隐患,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当抗震鉴 定报告的深度不足以指导抗震加固时,不应盲目进行抗震加固 设计。

3.2.4抗震加固总体方案应满足

1抗震加固的意图应明确,设防标准合理且符合规定, 加固方法成熟可靠且易于实施,并尽可能减少对生产和生活的 影响,以及有利于改善使用功能和建筑美观的要求。 2抗震加固设计方案可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 固或构件加固,但应符合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状况和 提高综合抗震能*的要求。 3抗震加固方案应有利于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有利 于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均匀、对称;有利于消除不利 于抗震的因素,改善结构构件的受力状况。

4对受损的结构构件修复加固或替换时,应对受损结构 构件修复加固或更换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应能满足结构构件的 受力和传力所需的能力和构造要求。 5根据建筑场地及地基基础的综合分析,宜减少地基基 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 措施。 6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结合原结构构件的具体特 点和技术经济条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并宜避免结构构 件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当对同一结构构件进行消除常规的安全隐惠和抗震隐患 的加固设计时,应采用兼顾满足两项要求的加固方法。

1抗震加固或增设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于抗 震的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的突变。 2增设构件与原结构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增设的抗 震墙、柱等竖向结构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3抗震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4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窗、厂 告牌、灯箱、屋顶水箱、屋顶廊架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 和局部堆载,宜拆除或拆矮,当确需保留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 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6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受损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对其 进行修复或加固。

3.2.6抗震加固设计的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

1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程有具体规定外,可 不进行结构构件截面的抗震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构造要求。 2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建筑加固后的所有荷载(包括 结构构件荷载、装修荷载及使用荷载等),以及抗震设防确定 也震作用等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 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可不计入地震 作用变化的影响。 3对受损构件加固后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时,宜结合被加 固结构构件的受损程度,以及修复加固中新旧材料黏结的可靠 程度,对加固后的承载能力予以0.7~0.9折减。 4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及配筋,应采用实际有效的 截面面积及配筋。 5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 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考虑新增设的结构构件实际 受力程度、应变滞后和与原结构构件协同工作等因素。 6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箕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 何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对规定值乘以 1.1~1.6的增大系数。 71类建筑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 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确定 的实际状况取值,其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 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 8抗震加固设计中结构抗震验算的承载能力调整系数: 应不低于抗震鉴定采用的调整系数。

3.2.7结构抗震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砌筑砂浆

梵工性 度等级,以及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 定和本规程各章具体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应 低于C20。 2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宜比原砌体提 高一级,且砖砌体不应低于M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不应 氏于Mb7.5。 3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500级 HRB400级的热轧钢筋,箍筋宜采用HPB300级的热轧钢筋。 4:型钢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 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5结构胶黏剂、裂缝注浆料、水泥灌浆料、聚合物改性 水泥砂浆、纤维复合材、钢丝绳、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和砂浆 钢纤维混凝土、后锚固连接件等加固材料的安全性,应满足现 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GB50728的要求,并符合本规程各章的相关规定。

。2.8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方应与设计方进行充分的技术沟通,根据加固的 内容、方法和要求,以及加固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加固施 工方案、施工安全方案和加固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中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和相应的质量记录。 3当对结构构件更换和拆改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 损伤原结构构件。

4对可能导致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的情况,应预先 采取安全支护措施。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构件或相关隐蔽部位的 构造有严重缺陷时,以及在抗震加固过程中发现结构构件变形 增大、裂缝扩展或数量增多等异常情况时,应暂停施工,采取 必要的应急支护措施,并及时会同设计方人员商定处置措施。

3.2.9抗震加固施工完成后,建设方应组织对抗震加固工程

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施工质量验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的要求,并符 合下列规定: 1满足建筑抗震加固设计的要求。 2.抗震加固主要材料的材质证明、检验报告等资料应齐 全、合格和有效。 3符合本规程相关章节中加固方法的要求和质量检查与 验收章节的要求,隐蔽验收、分项验收等资料应齐全、合格和 有效。 4建筑抗震加固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已对质 量事故处理并验收合格。 5现场外观检查无质量问题。

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 鉴定。 2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 50011 划分。

非岩石和强风化岩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 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 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 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

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 构的裂缝、倾斜有无发展趋势

4.1.8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

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 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不再进 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 的承载力。

1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 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液化 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 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 和100kPa; 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 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1.10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 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 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 措施。 2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Ⅲ、N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 高算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1.11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 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 然

1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 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 下式计算:

fsE=SsJsc fse=5es

fsE=Sss fse=Sefs

S一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采用: 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采用: 。一一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 4.1.11采用。

11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

Po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

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可取1.0。

2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 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 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 数不宜小手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 度的3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4.1.12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1.13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外墙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GB50007规定的方法: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抗 项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验算时,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 的余弦,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 和增加地震角。地震角可按表4.1.13采用

表 4.1.13 挡土结构的地震角

4.1.14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

4。1。14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理深不同时, 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 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 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4.2.1本节适用于存在软弱土、液化土、明显不均匀土层的 抗震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地基和基础的加固。不利地段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划分。

4.2.2抗震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

影响,按本规程第4.1.10条第1款规定的方法进行 中,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应按加固后的情况计算,而

压密提高系数仍按加固前取

1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以 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习沉降能力的措施。 2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 以上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 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4.2.4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作下

1 基础顶面、侧面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 2可沿基础顶部增设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 基础上。

4.2.5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对乙类和丙类设防的

建筑,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降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 力的措施;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中等时,对乙类设防的Ⅱ类 建筑,宜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桩基托换:将基础荷载通过桩传到非液化土上,桩端 不包括桩尖)伸入非液化土中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 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5m, 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压重法:对地面标高无严格要求的建筑,可在建筑周 围堆士或重物,增加覆盖压力。 3覆盖法:将建筑的地坪和外侧排水坡改为钢筋混凝士 整体地坪。地坪应与基础或墙体锚固,地坪下应设厚度为

300mm的砂砾或碎石排水层;室外地坪宽度宜为4~5m。 4排水桩法:在基础外侧设碎石排水桩,在室内设整体 地坪。排水桩不宜少于两排,桩距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 5旋喷法:穿过基础或紧贴基础打孔,制作旋喷桩, 长应穿过液化层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层上。

300mm的砂砾或碎石排水层;室外地坪觅度宜为4~5m。 4排水桩法:在基础外侧设碎石排水桩,在室内设整体 地坪。排水桩不宜少于两排,桩距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o 5旋喷法:穿过基础或紧贴基础打孔,制作旋喷桩,桩 长应穿过液化层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层上。 4.2.7对液化地基、软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 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2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 理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加固体墙体

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何载。 2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 里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3用钢筋网砂浆面层等加固砌体墙体

4.2.8存在严重不均匀地基的建筑物,对不均匀沉降敏感或

.2.8存在产重不均习地基的建筑物,对不均习沉 重点的建筑物,当基础底面压力增加过多时DB46T 504-2019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体康复训练规范,在抗震 期间及使用期间宜进行基础沉降变形观测。

4.2.9其他地基基础加固方法。地基基础的加固也可根据

5.1.1本草适用于烧结普通黏王砖、烧结多扎黏土砖、混凝 土中型空心砌块、混凝主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 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注:1对于单层砌体房屋,当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时,可按本 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鉴定; 2本章中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小型空 心砌块、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分别简称为普 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砌块、混凝土中型砌块、粉煤灰中砌块 5.1.2砌体结构房屋按本规程1.0.9条的规定确定建筑类别 并分别按5.2、5.3、5.4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5.1.3应重点检查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 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女儿墙 和出屋面烟闵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同时应检香楼、屋盖 处的圈梁设置,构造柱的设置,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 墙体布置的规则性等。

5.1.4多层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

1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企闪。 2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 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YY/T 1825-2021 红细胞和白细胞计数参考测量程序定值结果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指南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规程第6.2.3条的有关规定。

勾件符合本规程第6.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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