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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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①生态护岸材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态护岸材料需要满足结构安全、稳定和耐久性等相关要求,常用的生态护 岸材料主要有石笼、生态袋、生态混凝土块、开孔式混凝土砌块、叠石、干砌块 石、抛石、网垫类及植生土坡等。宜根据河道的防洪除涝、航运、引排水、连通、 生态等功能要求,结合水体的水文特征、周边地块的开发类型、可利用空间、断 面形式和景观需求等选用。 不同生态护岸材料的特性指标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内的相关规范标准的 规定;对没有相应规定的材料应慎重采用,也可通过材料的测试报告、应用条件 规模化工程案例的效果评估等材料,结合治理水体的水文特征、设计断面形式等 核算该材料的边坡稳定性,根据核算成果提出生态护岸材质的相关指标值,确保 护岸稳定安全。 ②陆域缓冲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陆生植物群落构建应尽量保留和利用原有滨岸带的植物群落;遵循乡土物种 优先、提高生物多样性等原则,利用不同物种在空间、时间上的分异特征进行配 置,形成乔、灌、草错落有致、季相分明的多层次立体化结构;地被植物应选择 覆盖率高、拦截吸附性能好的物种;慎用外来物种。 应根据不同植物的尺寸、株形和体量,结合其萌枝、分特点,合理确定每 种植物的种植密度和间距。 ③水域生物群落包括生境营造、水生植物群落构建和水生动物投放,生境营 造应根据水体断面要求,结合水生动植物的生长习性,构建连续而富有变化的适 生环境;水生植物群落宜优先选择土著物种,慎用外来物种,优先选择耐污、净 化力强和养护管理简易的品种。 水生植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挺水植物宜设置在水深小于0.2m的滨 岸带浅水处;浮叶植物宜设置在水深0.5m~1.2m的低流速、小风浪水域;沉水植 物不宜种植在透明度低于0.5m的流动水体内;漂浮植物的配置不受水体深度的 影响,因其扩散繁殖快、维护工作量大,宜少设或不设。 水生动物投放,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选用滤食性和碎屑食性为主的鱼类和底 栖动物,适当配置肉食性鱼类;严禁投放巴西龟、观赏鱼等外来物种;在种植沉 水植物的水体,禁止投放草食性鱼类:应考虑水生动物的繁殖能力和水体中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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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动物的数量,投放的数量不宜过多。 已建硬质护岸的海绵性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应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 运和引排水等基本功能,并确保护岸的稳定安全;在硬质护岸临水侧河底设置定 植设施并培土抬高或者投放种植槽等,局部构建适宜水生植物生长的生境,种植 挺水、浮叶或沉水植物;挡墙顶部有绿化空间的,可在绿化空间内种植藤本类或 者具有垂悬效果的灌木类植被;挡墙顶部无绿化空间的,可在挡墙外沿墙面设置 种植槽,槽内种植垂挂式藤本类植被。

3.2.2湿地滞洪区建设

(1)结合历史河流洪涝情况,优化滞洪区的布局,加大河流的行洪能力; 可道防洪工程中的调蓄设施宜优先采用生态调蓄设施,不具备用地等条件的可采 用人工调蓄设施。 (2)结合滞洪区、河口、污水处理厂等节点建设自然或人工湿地及其衍生 的各类湿地系统,改善河流水质。植物配置应尽量选用土著物种,优先选用根系 发达、净化能力好、生长期长、株型高、便于管理维护的挺水植物DB35T 1272-2012 福建省银行业安全防范监控联网系统的要求

3.2.3河道清障清淤

(1)落实河道监线、河道管理线的规定,对违法侵占河道的构筑物进行滑 除,改造阻水构筑物,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2)定期对河道进行清淤,有条件建设区域可采用原位生态修复技术,改 善水体水质。 河道生态清淤中,应根据河湖水体功能需求,结合受污染底泥的分布和厚度 将工程清淤和生态清淤相结合,确定河湖清淤范围、深度和规模。清淤方式宜采 用水力冲挖和水下清淤;排水干挖方式对水体原有生态系统破坏较大,应慎重采 用;对水质要求较高水体,应采用绞吸式环保清淤等水下清淤方式。 (3)淤泥处置产生的尾水必须处理,应达到受纳水体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 淤泥中若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分开单独处置,其堆场应有防护措施 必须限制淤泥用途,使用前应开展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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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充分评估和规划后,利用山塘、非水源水库对旱李河道进行补水, 确保旱季不断流,并达到河道生态水位,提升水环境容量,恢复河道生机。 (2)利用经水质提升后的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处理后水质达到要求的出 水,对河道进行补水,合理安排近远期补水点、补水水量,弹性规划补水工程, 提高补水的生态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

(1)对经评估不满足防洪标准的河道进行防洪能力提升,如拓宽河道行洪 新面、加高加固堤岸。当拓宽河道或加高堤岸条件不具备时,经论证后可考虑在 上游修建拦河坝或在岸边设置调蓄设施。 (2)完善山体截洪沟系统,截流山洪并就近排入河道,实现雨洪分流。 (3)加强泥石流沟排查与治理。 (4)加强海堤、挡潮坝等建设,建设标准满足防潮标准,对于不能满足的 井行整改提升

3.3海绵方案编制要点

1、河道整治工程要加入人工湿地、生态岸线等的海绵城市调蓄技术的可行 生研究。截污工程、疏浚清淤工程、河道护岸与绿化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要与 地上雨水调蓄设施的功能相衔接。 2、雨洪分流,山体雨水不允许在暴雨期间进入城市排水管网,可利用调蓄 设施对雨水进行错峰排放入河道。 3、提出严格控制蓝线、河道管理线的措施,对于河道内必要的水利工程建 设,涉及减小城市水系面积的工程,必须等量、等功能补偿。 4、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水口应提出针对性措施,如雨水口的径流净化、合流 制排水口的溢流控制等。 5、严格控制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范围,禁止填河围湖的永久性侵占城 市现状水面的工程建设方案。 6、应提出保障河道水质的具体办法,尤其是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和供水 设施建设,要严格控制对水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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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地涉及生态护岸、天然河道岸线、人工湿地的工程建设方案,要尽量 减轻对天然岸线的改造,对生态护岸、人工湿地侵占要等功能进行补偿。 8、附属设施管理用地应明确海绵设施建设的设计方案,对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指标、场地径流路径、海绵设施布局及规模进行详细的论述,并明确海绵设施 投资概算。 9、海绵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应编写进同一份建设方案中并确保建设时序 相一致,

4.1.1全市指导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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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涝防治标准:通过采取综合措施, 有效应对不低于100年一遇的暴雨。

4.1.2项目审查性指标

雨水管渠规划建设标准:非中心城区3年一遇,中心城区5年一遇,特别重 要地区10年一遇,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50年一遇,新建城区有条件的区域可 适当提高标准。 泵站建设标准:与片区内涝防治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相协调,协同满足内涝 防治标准要求。 内涝防治标准:通过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应对不低于100年一遇的设计暴雨 超标暴雨行泄通道:设计积水时间不应大于12h。 附属设施管理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满足《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 查细则》及所在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中相应分区建筑小区类的指 标。

4.2.1雨水管网建设

(1)严格按照雨水设计标准设计,重要地区加大重现期取值,优化竖向和 路由,增加管网过流能力,减少内涝风险。 (2)选择优质管材,减少管网漏损概率。 (3)道路恢复时参照《深圳市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指引》中对海绵型道路 的要求,落实道路海绵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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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远期规划人口所对应的暴雨重现期计算规模,使防洪标准达到50 年一遇。 (2)对于场站附属管理用地,依据《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 中对于建筑小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要求,配建绿色屋顶、雨水花园、渗透 铺装等海绵设施,具体设计参数详参《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规程》

4.2.3内涝防治系统

(1)对于经雨水管网改造、源头海绵设施建设后仍无法消除的易涝点,可 因地制宜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和清淤等工作。 (2)利用地表水系、沟渠、低洼地等作为超标暴雨径流的排放通道,并加 强管理。 (3)无法利用浅表涵渠建设暴雨行泄通道的地区,可试点应用地下洞库等 技术措施

分析内涝成因,综合采取新、扩建排涝泵站,新、改建雨水管渠,设置雨水 周蓄设施、超标暴雨径流排放通道等措施,结合地块措施(包括改变地块竖向 建设源头海绵设施减少外排径流量等),协同消除内涝风险

4.3海绵方案编制要点

1、总体要求 (1)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为重、因地制 宜、经济有效、方便易行的原则。 (2)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在地块改造时切实加入透水铺装、调蓄设施等海 绵设施,以满足片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 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全市排涝泵站应按照《深圳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中提出的 雨水管渠、泵站及附属设施规划设计标准、深圳市内涝防治标准,计算排水泵站 的设计规模,必要时可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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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布局和竖向 (1)应合理确定雨水管渠、排荡除险设施和受纳水体三者之间的竖向高程 关系,并与建筑与小区、绿地和道路系统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高程相协调。 (2)雨水调蓄工程按系统类型可分为源头调蓄工程、管渠调蓄工程和超标 雨水调蓄工程,调蓄工程的位置应根据调蓄目的、排水体制、管渠布置、溢流管 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可采用多种工程相结合的方式达到调蓄目 标,复杂的调蓄工程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方案优化。 调蓄池的位置宜根据调蓄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用于削减峰值流量和 雨水综合利用的调蓄池宜设置在源头,雨水综合利用系统中的调蓄池宜设计为封 闭式;用于削减峰值流量和控制径流污染的调蓄池宜设置在管渠系统中,且宜设 计为地下式。 用于削减峰值流量的雨水调蓄工程宜优先利用现有调蓄空间或设施,应使服 务范围内的雨水径流引至调蓄空间,并应在降雨停止后有序排放。若雨水管网末 端有截污系统的,则应提出越过截污管线、直接排放至水体的方案。 在合流制地区,宜设置控制径流污染为主的调蓄池,通过合理设计规模,进 行初期雨水的收集及溢流污水的收集,并在降雨停止后,有序排放至污水处理人 进行处理或结合场地进行生态化处理。 3、附属设施管理用地应明确海绵设施建设的设计方案,对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指标、场地径流路径、海绵设施布局及规模进行详细的论述,并明确海绵设施 投资概算。 海绵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要编写进同一份建设方案中并确保建设时序相 致。

5.1.1全市指导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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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面源污染控制:旱季合流制管道不得有污染物进入水体,并逐步建成分 流制排水体制。

5.1.2项目审查性指标

水环境质量:污水厂尾水水质达到治水提质考核要求; 排水体制:新建地区必须采用分流制 截流倍数:截流制系统应设置合理的截留倍数,控制溢流频率; 附属设施管理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满足《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 查细则》中相应分区的建筑小区类指标

5.2.1污水管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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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优质管材,提高施工质量,减少管网错接乱接和管网破损率。 (5)道路恢复时参照《深圳市海绵型道路建设技术指引》中对海绵型道路 的要求,落实道路海绵化改造。

5.2.2污水处理设施

(1)按照治水提质计划对已建污水)进行改造,提高出水水质标准。 (2)加强应急能力和雨季抗冲击能力,增加厂内或厂前的调蓄空间,减少 亏水厂前溢流风险。 (3)实现污泥的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减少污泥处置对环境 的影响。 (4)对于附属设施管理用地,依据《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 中对于建筑小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要求,配建海绵设施,具体设计参数详 参《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规程》

(1)对全市范围内合流制地区进行排查,对已建合流制排水建筑与小区推 进正本清源工作,完善地块及市政道路的雨污分流系统,并与小区的海绵化改造 衔接和同步实施。 (2)参照《深圳市正本清源工作技术指南》中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要求, 故到管网与建筑小区内的海绵设施相衔接,对建筑屋顶雨水管进行断接,引入附 近绿地后再进入雨水管;有初期弃流装置的,将弃流装置与污水管相衔接;结合 小区内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雨水罐等海绵设施布设雨水溢流设施。 1)屋面。①雨水断接管+雨水控制利用设施(雨水花池、雨水花园、植被草 沟等):采取雨水落管断接的方式,将建筑屋面雨水引入周边绿地中设置的分散 式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内下渗、净化。②绿色屋顶:符合屋顶荷载、防水等条件的 平屋顶建筑和坡度≤15°的坡面屋顶建筑采用绿色屋顶,利用绿色屋顶滞留、净 化。 2)室外场地。①渗透铺装:小区内无大载重汽车通过的路面、停车场、步 行及自行车道、休闲广场、室外庭院采用渗透铺装。②植草沟或渗透排水沟:建 筑与小区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不透水面的周边,采用有植被的地表沟渠或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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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排水沟,收集、输送和排放径流雨水。③雨水花园:利用道路及停车场的周边 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生物滞留设施处理周边不透水场地的雨水。④初期雨水处 理装置:硬化地面周边的雨水口或收水设施,设置初期雨水处理装置或除污雨水 口。 (3)道路恢复时参照《深圳市海绵型道路建设指引》中对海绵型道路的要 求,落实道路海绵化改造。

5.2.4初期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1)结合地块源头海绵设施建设,控制初期雨水径流污染。 (2)对小尺度具有雨水初期效应的区域,深圳市初期雨水径流量可以按照 重现期T=0.5年下,降雨历时在30min内的汇流量进行计算,并结合《深圳市排 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中规划的末端初期雨水截留贮存池,合理建设初期雨 水贮存设施

5.2.5 截污系统建设

(1)短期内无法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合流制地区,完善截污系统,并设置 合理的截流倍数,使得旱季不得有污水排入水体,并减少雨季溢流频次, (2)对于面源污染特别严重的地区,设置初期雨水调蓄设施,适时送至污 水厂处理或经论证建立独立的初雨处理设施 (3)加强已建截留管道的清淤、维护工作,减少污水溢流

5.3海绵方案编制要点

1、总体要求 (1)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改建地区应结合地块改造、排水系统提标改 造等工程,开展分流制雨污混接改造,污水不得通过雨水管渠系统排入水体。非 降雨时段,雨污混流管渠不得有污水溢流进入水体。城镇雨水管道应符合《深班 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确定的暴雨设计重现期。 (2)污水排放标准不低于治水提质计划中对各个水质净化厂的要求,并视 受纳水体的容量合理确定,有条件和需求的应达到准IV类水质标准。 2、附属设施管理用地应明确海绵设施建设的设计方案,对年径流总量控制

深圳市水务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率指标、场地径流路径、海绵设施布局及规模进行详细的论述,并明确海绵设施 投资概算。 海绵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应编写进同一份建设方案中并确保建设时序相 一致。

6水资源与供水保障类项目

6.1.1全市指导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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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面积率:6%; 饮用水安全: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污水再生利用率:90%(含生态补水),其中替代自来水15%; 雨水资源利用率:雨水资源替代城市自来水供水的水量达到3%

6.1.2项目审查性指标

蓝线保护:落实水库蓝线保护要求; 管网漏损率控制:使用优质管材; 集中式水源水库水质达标率:100%;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等宜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附属设施管理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满足《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 查细则》中相应分区建筑小区类的指标,

(1)落实蓝线、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禁止侵占水域面积,加强水库围网、 消落带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2)保护现状水面率,适度新、扩建水库,提高城市水面率和水资源量; 尤化调整水库功能,部分非水源水库可加强雨洪利用的功能,作为工业冷却水, 生态环境用水等。 (3)加强面源污染控制,治理入库河流,建设隔离保护工程,保障水源水 质安全。 (4)加强水库的调蓄功能,并做好雨季分洪泄洪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

6.2.2供水管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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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优质饮用水人户、城市更新等工作,对供水管网进行管材开级,减 少二次污染和管网破损率。 (2)优化管网路由,减少水头损失,避免因压力过高引起管材的破损和老 化,同时也应避免因流速过小、停留时间过长而导致的水质变差。 (3)加强巡查维护,减少管网漏损,提升应急能力。 (4)道路恢复时参照《深圳市海绵型道路建设指引》中对海绵型道路的要 求,落实道路海绵化改造,

6.2.3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6.3海绵方案编制要点

1、总体要求 (1)城市供水系统的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 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应考虑水资源的节约、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 续利用,符合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要求。 (2)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为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宜 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但是必须应满足供水管网漏损率 的要求。 (3)未开发区域应将再生水厂和再生水管道纳入规划方案,市政道路建设 过程中应同步敷设再生水管道,暂时不能敷设的应为其预留位置;已开发区域应 结合旧改、市政给排水管道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程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实施 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再生水回用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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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属设施管理用地应明确海绵设施建设的设计方案,对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指标、场地径流路径、海绵设施布局及规模进行详细的论述,并明确海绵设施 投资概算。 海绵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应编写进同一份建设方案中并确保建设时序相 一致。

7.1.1全市指导性指标

边坡生态防护率:100%;

边坡生态防护率:100%; 裸露地表覆盖率:100%

GB/T 27813-2011 无水氟化钾分析方法7.1.2项目审查性指标

裸露地表覆盖率:97%; 扰动土地整治率:97%; 林草植被恢复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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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分区防治,分成重点预防区(生态区)及重点治 理区(城市建设区)分别进行建设。 (1)在重点预防区内,主要控制自然水土流失,加强山体绿化,保护和建 设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森林植被;通过崩岗、消落区治理,林相改造等方式,推 进水源地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森林公园景区开发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道路建设对 山体的破坏;改变现有陡坡种果地,控制林下水土流失。 (2)在重点治理区内,主要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创新城市水土流失防治技 术,结合源头海绵设施的建设,强化源头治理,增加就地蓄渗,减少径流外排,

1.在水土保持前期分析评价中,应考虑建立特色雨水控制利用系统。结合 海绵城市选用合适的雨水控制利用设施,除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外,应根据场地特 点,建立因地制宜的雨水控制利用工程,避免为达到标准而导致设施单一化等问 题,做到系统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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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出水土流失治理方案的地方特色,突出科学性、实用性和针对性。突 出土石方优化管理的措施,以土石方扰动数量少、外弃数量最少为控制目标,落 实优化土石方的措施和建议。 3.对城市侵蚀劣地、闲置开发区、裸露土地、坡地及岸坡等水土保持规划 治理区域,突出城市绿化特色,提高绿化覆盖率,合理进行植物选择与配置。利 用植被拦截雨水,创造雨水入渗土壤的条件,给湿地、人工湖、河流补充地下水, 增加地下水补给量。根据城市雨水汇流特征,将城市建成区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 划分,通过雨水收集存储、雨水花园建设等综合治理措施,削减城市面源污染 达到《深圳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目标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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