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662-2014 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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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L 66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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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22.2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22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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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662-2014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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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662-2014 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

a)各排污单位的废污水通过同一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应由污水处理厂的产权单位填报。 b)各排污单位的废污水自行处理,但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污水的,应由各排污单位分别 填报。 c)由开发区(园区)统一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口设施的,应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填报。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报表主要登载设置单位有关信息情况,其格式及填报要求见 表A.1。 5.2.5人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报表主要登载与人河排污口相关的特征信息,其格式及填报要求见 表A.2。 5.2.6河排污量表主要登载入河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 a)各人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委托有计量认证资格的单位按照SL219的要求开展监测,并出具 数据。 b)报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表A.3。 5.2.7按要求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报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月报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填报单位应 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填报表A.3中人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月报表,并于次年1月底前 填报入河排污口人河排污量年报表。其余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填报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填报入河排污 口入河排污量年报表。

5.3入河排污口统计数据

3.1入河排污口统计数据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入河排污口统计基本数据表的 础上汇总形成。入河排污口统计综合表包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汇总表、行政区入河排污口 理基本情况统计表、行政区人河排污量统计表、水功能区人河排污量统计表、分行业入河排污量统 表等(表A.4~表A.8)。 3.2人河排污口统计综合表填报格式和要求如下: a)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汇总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表A.4,.主要反映各级行政区内所有入 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 b)行政区入河排污口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表A.5,主要反映各级行政区内入 河排污口个数变化情况。 c)行政区人河排污量统计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表A.6,主要反映各级行政区内人河废污水量和 污染物量的总体情况。 d)水功能区人河排污量统计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表A.7,对于跨行政区的水功能区,各级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本行政区水功能区内人河排污量的汇总,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 域管理机构汇总时,应将同水功能区人河排污量数据合并。 e)分行业入河排污量统计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表A.8,主要统计部分重点行业入河废污水量和 污染物量的总体情况,

5.3.1人润排污口统计数据用客 基础上汇总形成。入河排污口统计综合表包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汇总表、行政区, 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行政区人河排污量统计表、水功能区人河排污量统计表、分行业入 计表等(表A.4~表A.8)

JJF 1268-2010 医用X射线CT模体校准规范6入河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

可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要

6.1.1入河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主要对入河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数据进行核查。

5.1.1入河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主要对入河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数据进行核查。 6.1.2入河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等基本数据的真实性由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供的报表中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人河排污口 设置单位填报的月报和年报之间的数据平衡性进行分析,发现数据异常的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 予以核实和重新申报。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了常规监测的地区,应以监测数据作为核查依据。

SL 6622014

6.2入河废污水量核查方法

6.2.1有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核查以查阅在线流量数据为主。在线监测数据与填报数据误 差超过30%的,应开展必要的监测按照实测法进行数据核查。无在线监测设施的人河排污口,应通 过监测按照实测法进行数据核查,也可通过查阅人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相关资料,采用计算法进行 核查。 6.2.2在线监测设施为累计流量计量设备的人河排污口,应按累计流量统计人河废污水量;监测设 施为非累计流量设备时,可根据计量设施工作记录按公式(1)统计计算人河废污水量。

一人河年废污水量,m/a; Q一第i日废污水排放量,m; 在线监测设施到人河排污口之间废污水量的输水损失系数。 6.2.3无在线监测设施的人河排污口,采用实测法或计算法进行核查。 a)对于有条件开展或已经开展了监测的人河排污口应采用实测法进行入河废污水量核查。对于 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可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污口年排放时间按公式(2)计算人河 废污水量;季节性排放、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根据实际排放时间按照公式(3)计算 入河废污水量,

=3600QT.D =3600Q.TL

式中: W一人河年废污水量,m/a; 一废污水人河系数; P 产品年产量,t/a; 年实际取水天数,d/a; Q—单位产品用水量,m/t; 日平均取水量,m"/d; 单位产品耗水量,m/t; Qed 一日平均耗水量,m/d。 2)对于涵闸控制或泵站提抽的综合排污口,可查阅提闸或泵站开机记录,根据提闸或泵站运

行时间和提闸放水或泵站抽水能力, 入润废污水

斤时间和提闸放水或泵站抽水能力,按照公式(6)计算入河废污水量

式中: W 人河年废污水量,m"/a; 年提闸或泵站开机小时数,h/a; 每小时抽水能力,m/h。 3)对于自流式生活排污口,可查阅市政部门关于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的批准文件或收费凭证进 行统计核验。也可查阅市政部门下水道服务区域人口、面积等进行计算(有小型企业的, 参照单一排污口人河废污水量的计算方法,将计算结果与下列结果加和)。居民生活污水排 放量可通过公式(7)进行计算,

W 入河年废污水量,m/a; 废污水人河系数; P, 市政设施服务人口; Qpd 人均年废污水排放量,m"/a; Q 小型企业年废污水排放量,m/a

W=k(P.Q +Q.)

6.3入河污染物量核查方法

6.3.1人河污染物量的核查应以实测法进行数据核查,也可通过查阅人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相关资料, 采用计算法进行核查。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参考数据。 6.3.2具备监测条件的入河排污口应在确定污染源生产周期和主要污染物种类基础上,根据生产周 期确定监测频次,通过水量水质同步监测,按照公式(8)进行污染物量核查。

W.=W≥Q.C/≥Q×10

W.某种污染物的年人河物质量,t/a; W一一人河年废污水量,m/a; Q:———第i次同步监测时的废污水瞬时流量,m"/s 第i次同步监测时某种污染物的浓度,mg/L; 总同步监测次数。

SL 6622014

式中: W.某种污染物的年人河污染物量,t/a; Q,一一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年废污水量,m/a; Can 某种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mg/L。 c)对于混合生活排污口,可调查市政设施服务人口和人均产生的污染物质量,并通过公式(11) 计算入河污染物量。 W..=P.W.X10.... 式中: Wm— 某种污染物的年人河污染物量,t/a;

式中: Wa 某种污染物的年人河污染物量,t/a; Q——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年废污水量,m"/a; 某种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mg/L。 c)对于混合生活排污口,可调查市政设施服务人口和人均产生的污染物质量,并通过公式(1 计算入河污染物量

7入河排污量统计数据合理性检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对统计数据进行合理性检验,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污量统计数据合理性检验采取分析性检验法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7.2.2比较分析法主要

2.2比较分析法主要通过对两个数据的直接比较,发现数据异常情况。 a)将统计数据与水资源公报和其他部门的类似统计成果进行比较,相差20%以上的应视为 异常。 b)将本年度统计数据与上年度统计数据进行比较,变幅超过10%以上的应视为异常。 c)将统计数据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特别是与人口和经济社会指标相近的地区相比较。 2.3比率分析法主要通过对统计数据中的各类比率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数据异常情况。 a)对照地区水资源公报及其他部门统计公报中的取用水量、耗水率、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回 用率等分析人河排污量统计数据合理性。 b)分析城市人均综合排污量、万元国民生产总值(GDP)排污量等非统计项目。 2.4趋势分析法主要根据多年的统计历史数据,通过分析同一统计内容的增减方向和幅度,发现

用率等分析人河排污量统计数据合理性。 b)分析城市人均综合排污量、万元国民生产总值(GDP)排污量等非统计项目。 7.2.4趋势分析法主要根据多年的统计历史数据,通过分析同一统计内容的增减方向和幅度,发现 数据异常情况

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顺序依次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域按一 定数量随机抽样,对抽取的样本进行统计基本数据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必须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并 按照不同入河排污口的类型进行选取,保证覆盖面的代表性。县级抽查抽取的样本数不低于管辖区域 内排污口总数的3%;地(市)级抽查抽取的样本数不低于管辖区域内排污口总数的2%;省级抽查 抽取的样本数不低于管辖区域内排污口总数的1%。抽查完成后,对合格的地区予以通过,不合格的 地区应要求重新进行统计基本数据核查,直到合格为止

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市内人河排污量统计汇总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人河排污量 统计工作的基层单位。

8.2.1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表A.1和表A.2报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井 按照要求对人河废污水量、污染物量进行监测、核算,按月填报人河排污量相关信息(表A.3),于 次月20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入河排污口年度统计基 本表(表A.3)连同电子版本报送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的文 字说明,同时备案存档。 8.2.2县级水行政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人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所报送的人河排污口统计基本表进行整 理、存档,对其内容进行审查、汇总,填写县级河排污口统计行政区综合表,于次年3月底前将县 级入河排污口统计行政区综合表及其电子版本报送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附辖区内人河排污 口基本情况的文字说明,同时备案存档。 8.2.3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同样要求汇总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统计行政区综合表,于次年 4月底前报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附辖区内人河排污口基本情况的文字说明,同时备案存档。 8.2.4省级水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综合表进行审查、整理、汇总,于次年5月底前将省级行政 区综合表及其电子版本报送流域机构,并附相关文字说明DB41T 650-2019 工业锅炉外部检验规范,同时备案存档。 8.2.5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流域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省级行政区综合表进行审查、整理、 汇总,编制流域年度入河排污口统计报表,于次年6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同时备案存档。

9入河排污量统计质量保障和其他规定

9.2.1各级入河排 9.2.2各级人河排污 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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