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____招标评标定标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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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____招标评标定标办法.pdf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升设计服务质量: 呆障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 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 计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 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自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

第十条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 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 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 否决投标处理。 第十一条投标人不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或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合格: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 (二)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 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人的投标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八)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九)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自的技 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 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 分值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进入详细评审的每个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得 分。 第十四条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 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 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 自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自解读、设 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值构 成与评分标准: (一)投标人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资信业绩得分、技术 标得分组成,分值分布为10分、10分、80分,总分100分。 (二) 评分标准

5.技术标评分标准(80分)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0分)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50分)

4.资信业绩评分标准(50分)

注:以上业绩应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原件为准,否则不得分。各项均可累计计分 为止。

DB11 965-2013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车载法)5.技术标评分标准(40分)

在统计投标人得分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以算术平均值计入投标人总得分。 第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 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 明,但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以利于 评标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要求对投标文件 进行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 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 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 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人综合分值计算统计 后,应将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若投标人得分相等时,按低 报价优先的原则排序。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 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 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 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学义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庄 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时,评 示委员会必须按照中标候选人得分顺序,选择得分排名第一的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 员会按投标人得分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被 推荐的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招标人按照工程项自的需要, 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 资质等级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四条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二年。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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