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67-2017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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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Y 506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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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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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 5067-2017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5.0.1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0.2广播电影电视建筑中的新闻演播室、专题演播室、综艺演播室、摄影棚等技术房间的安全出 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设置,最小净宽度不 应小于0.9m。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上述场所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行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3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由房间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相应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不同场所的人员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闻演播室、专题演播室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0.2人/m: 综艺演播室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0.6人/m; 面积不大于3000m的摄影棚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0.25人/m; 面积大于3000m且不大于5000m的摄影棚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0.2人/m; 面积大于5000m的摄影棚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0.15人/m。 5.0.4 演播室和摄影棚每100人所需要的最小疏散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演播室位于建筑首层或二、三层时,每100人所需要的最小疏散净宽不应小于0.8 2 演播室位于建筑三层以上时,每100人所需要的最小疏散净宽不应小于1.0m

相应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不同场所的人员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闻演播室、专题演播室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0.2人/m: 综艺演播室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0.6人/m; 3 面积不大于3000m的摄影棚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0.25人/m; 4 面积大于3000m且不大于5000m的摄影棚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0.2人/m; 面积大于5000m的摄影棚的人员密度不应小于0.15人/m。 5.0.4 演播室和摄影棚每100人所需要的最小疏散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演播室位于建筑首层或二、三层时,每100人所需要的最小疏散净宽不应小于0.8m; 2 演播室位于建筑三层以上时SN/T 2999-2011 进口原油质量评价要求,每100人所需要的最小疏散净宽不应小于1.0m 3摄影棚每100人所需要的最小疏散净宽不应小于1.0m

5.0.7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楼设置游览业务且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小于等于200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无游览业务仅 有电视、调频广播或(和微波发射设备值班人员的发射塔,应设置一座消防电梯和一座疏散楼梯, 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m; 2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为201人~300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所有电梯均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 求;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楼梯梯段的净宽不应小于1.4m;设置两座疏散楼梯时,每座楼梯的梯段 净宽不应小于0.9m; 3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为301人~400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所有电梯均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 求,并应设置两座疏散楼梯,每座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m; 4疏散楼梯应符合防烟楼梯间的要求: 5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8°,栏杆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m。 5.0.8塔楼顶部高度不小于100m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或塔楼同一时间容纳人数大于200人的广播 电视发射塔塔楼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可利用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露天平台或设备层:兼做设备层的 避难层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且设备管道应集中布置。 5.0.9塔楼内公共区宜设置通至避难层的联系楼梯,该楼梯可为敬开楼梯。 5.0.10塔楼疏散楼梯通向露天平台的门应设置门斗,并应为对外开启、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乙 级防火门;电梯机房、水箱间通向疏散楼梯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0.11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露天疏散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楼梯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m, 楼梯应设置连续扶手,扶手高度和倾斜角度应符合本标准第5.0.7条的规定,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5m并应采取防滑措施,楼梯的休息平台长度不应小于楼梯的宽度。 5.0.12摄影棚的侧天桥、工作天桥层应设置不少于两部直通地面的楼梯,侧天桥、工作天桥层上

7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

宽度不应小于0.6m,并设坚固、连续的扶手。 5.0.13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摄影棚,其工作天桥应设置与其相连的室外楼梯或室外避难平台, 避难平台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与室外楼梯或平台连通的门应为乙级 防火门。

6.0.1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机房及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发射机房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 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0.2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及广播电视微波站的室内装修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其余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6.0.3无人值守机房的室内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级。 6.0.4电视演播室顶棚的声学构造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能不应低于B级。 6.0.5电视演播室、摄影棚内用于演出使用的热光源灯具,其安装或吊挂位置距离装修完成面及布 景设备等的距离应大于0.5m。 6.0.6用于语言、音乐、音效等的录制、播出、审听和评价且音质要求高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声 学构造、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级。 6.0.7塔楼内部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0.8与塔体为一个整体或贴邻的塔下建筑,其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地面、固定家具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级,

6.0.1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机房及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发射机房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 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0.2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及广播电视微波站的室内装修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其余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 6.0.3无人值守机房的室内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级。 6.0.4电视演播室顶棚的声学构造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能不应低于B级。 6.0.5电视演播室、摄影棚内用于演出使用的热光源灯具,其安装或吊挂位置距离装修完成面及布 景设备等的距离应大于0.5m。 6.0.6用于语言、音乐、音效等的录制、播出、审听和评价且音质要求高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声 学构造、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级。 6.0.7塔楼内部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0.8与塔体为一个整体或贴邻的塔下建筑,其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地面、固定家具及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级,

7.1.1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的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供水 立管,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分开,且合用供水立管不应少于2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 障时,其余的供水立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1.2厂播电影电视建筑设置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火火系统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满足《消防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要求。 7.1.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其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水量的要求,A类 广播电视发射塔不应小于36m,B类广播电视发射塔不应小于18m。 7.1.4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对消防供水系统中可能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设有防 冻措施。

7.2.1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电影摄影棚; 2塔楼; 3体积大于5000m的塔下建筑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7.2.2广播电视发射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2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3广播电视监测台(站); 4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5广播电视微波站。 7.2.6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动灭火系统,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高层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2塔楼;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7.3.2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直播室、导播室、导演室、调音室、调光室、调光器室、文艺录音控制 室、音乐录音控制室、语言录音控制室、配音控制室等技术用房,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 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3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的演播室和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²的摄影棚应设置雨淋系统。雨淋系 统的报警阀组应设置在阀门室内,且阀门室应靠近演播室或摄影棚的主入口等便于操作的位置,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雨淋系统的演播室、摄影棚,应设置排水设施; 2当一室、厅、棚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雨淋系统分区时,其手动启动箱处应用不同颜色绘出雨 淋系统分区的平面图和相应的启动按钮分区号; 3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m的摄影棚应在摄影棚内预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接口。

7.3.3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²的演播室和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²的摄影棚应设置雨淋系统。雨淋系 统的报警阀组应设置在阀门室内,且阀门室应靠近演播室或摄影棚的主入口等便于操作的位置,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雨淋系统的演播室、摄影棚,应设置排水设施; 2当一室、厅、棚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雨淋系统分区时,其手动启动箱处应用不同颜色绘出雨 淋系统分区的平面图和相应的启动按钮分区号;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接口

7.3.3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的演播室和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的摄影棚应设置雨淋系统。雨淋系

7.3.4厂播电影电视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火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火火系统: 1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的录音胶带库房、录像带库房、光盘库 房、重要的资料档案库; 2重要的工艺系统设备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3塔楼及A类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内的微波机房、调频发射机房 电视发射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4.1厂播电影电视建筑应配置火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火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的规定

1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调频广播发射机房、调频广播控制室、电视发射机房、电视控制室 传输机房、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2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的发射机室、控制室、节目交换室、天线交换开关室、天线调配室、 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3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的高功放室、小信号室、监控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4广播电视微波站的微波机房、监控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8.0.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 室、直播室、控制室等无窗或设置固定窗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且不大于200m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 制室,因受工艺限制,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确有困难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顶棚、墙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材料,地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B级材料,其他装修 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级; 2房间之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塔楼内的公共区及办公室; 2塔下建筑的中庭、展览厅、商业用房、餐厅、休息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经常有 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2塔下建筑的中庭、展览厅、商业用房、餐厅、休息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经常有人员停留 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以外的其他技术用房。 3.0.4除主塔楼高度大于50m的塔和高度大于24m的塔下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8.0.6摄影棚应设置排烟设施

.1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2B类广播电视发射塔宜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其他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 供电。 9.1.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 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 标志。 9.1.3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s内供电。

供电。 9.1.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 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 标志。 9.1.3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s内供电。 9.1.4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电视发射塔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且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0h;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且备用电源连续供电 时间不应少于1.00h; 3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0h

9.2导线的选择与敷设

9.2导线的选择与敷设

9.2.1消防用电设备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

9.2.2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天线榄杆筒体内的电缆(线)应采用矿物 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2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 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 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3广播电视发射塔内及A类播电影电视建筑非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或 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4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非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2.3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由塔下建筑引至塔楼的所有配电缆(线)均应采取有效的抗拉措施。 9.2.4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消防设备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9.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3.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要正常 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和工艺设备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 度

9.3.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要正常 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和工艺设备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 度。 9.3.2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1 综艺演播室、摄影棚; 2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的新闻、专题演播室; 3建筑面积大于120m的录音室及录音棚; 4 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化妆室; 5候播区; 6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内的餐厅、商业营业厅、观光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9.3.3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内演播室、摄影棚、候播区、录音室、录音棚、化妆室及发射塔塔楼内的 餐厅、商业营业厅、观光厅等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1x。 9.3.4 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i 综艺演播室、摄影棚及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的新闻、专题演播室; 2 建筑面积不小于80m的录音室及录音棚; 3建筑面积大于50m的化妆室; 4候播区; 5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内的餐厅、商业营业厅、观光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9.3.5下列部位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 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摄影棚; 2建筑面积大于2000m的综艺演播室。 9.3.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位置和房间内 的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的有关规定。

9.3.4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际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摄影棚; 2建筑面积大于2000m的综艺演播室。 9.3.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位置和房间内 的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TGT16的有关规定。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纟

9.4.1厂播电影电视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卫生间、泳池等火灾危险性小的房间外,均 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规定。 9.4.2发射总功率大于300kW的短波发射台,在电磁场干扰较强且难以克服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 等效的火灾报警方式。

9.4.3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带地址码的缆式感温探测器; 2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电缆井和敷设在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内的电缆,应设置预防电缆异常温 升的报警探测器; 3综艺演播室及摄影棚内应选择适合高大空间、高灵敏度、抗干扰强的探测器组合方式,该部 分报警系统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启动方式,且切换到手动状态时应有警示标志。 9.4.4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塔下建筑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管理。 9.4.5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总贝 术语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18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与建筑构造 19 4.1一般规定 19 4.2广播电视发射塔 19 4.3摄影棚 20 4.4其他建筑. 20 安全疏散与避难, .21 建筑内部装修 2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24 7.1一般规定 24 7.2消火栓系统 . 24 7.3自动灭火系统 .24 7.4灭火器 25 防烟排烟 25 电气 . 26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26 9.2导线的选择与敷设 26 9.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6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7

急则 术语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18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与建筑构造 19 4.1一般规定, 19 4.2广播电视发射塔 19 4.3摄影棚 20 4.4其他建筑. 20 安全疏散与避难, 21 建筑内部装修 2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24 7.1一般规定, 24 7.2消火栓系统 .24 7.3自动灭火系统 .24 7.4灭火器 25 防烟排烟 25 电气, 26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26 9.2导线的选择与敷设 26 9.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6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7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随着我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广播电影电视的业务形态和运行方式更加多样化,广电 没施也更加复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作为对工程建设防火设计的统一规 则,基本覆盖了各行各业的建筑防火设计,具有通用性。广播电影电视设施由于其业务工艺流程的 需要,在工程设计中具有区别于其他建筑的特点,因此需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对广播电影电视 工程防火设计做出相应的补充,特制定本标准。

技术要求,或者付出代价过大,因此,在能满足火灾预警和有效控制防护区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 防火措施更为重要。 结合近几年国内火灾调查研究,对原防火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立足于预防和自救,要求设 计过程加强对建筑物的防烟、防火措施和对火灾初期的监控和预警,力求采用可靠的防火、防烟技 术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本标准是广播影视行业标准,是针对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特殊条件和防火要求而制订的,因 比国家相关标准已有规定的条文按照标准编制原则不再列入本标准中。由于广播影视行业的特殊性, 国家相关标准对厂播电影电视建筑中的专业技术用房无明确规定的,如演播室、录音室、配音室、 直播室、发射机房等,本标准做出了规定,同时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但由于广播电影电 建筑存在一些特殊技术要求的区域和部位,如:高技术要求的录音室、技术审查室、电磁暗室、 中小型演播室、大功率中短波发射机房等,直接使用国家通用性防火标准无法实现其技术性能时, 按本标准执行。

2.0.2广播电合技术用房包括:

1节目制作用房:文艺录音室、文艺录音控制室、音乐录音室、音乐录音控制室、语言录音室 吾言录音控制室、音频编辑制作室、文稿编辑室、审听室、专网机房等; 2媒体资产管理用房:数字媒体存储机房、媒体介质库、素材上下载机房、素材编目机房等 3节目播出用房:直播室、导播室、播出服务器机房、总控机房、监控室、节目传输机房、发 射机房、收录机房、电信机房等: 4其他技术用房:网络中心机房、数据中心等: 5辅助技术用房:工艺配线间、仪器存放室、维修室、工艺配电室、道具存放室、外录整备、 转播车库、素材检索室、对外检索服务室、光缆终端室等。 电视台技术用房包括: 1演播录制用房:综艺演播室、专题演播室、导演室、调音室、调光室、调光器室、中心机房 等; 2后期制作用房:配音室、配音控制室、后期编辑室、精编工作站机房、包装工作站机房、调 色室、后期制作网机房、审看室、放映室、广告摄影室、字幕美工室、文稿编辑室等; 3新闻制作用房:新闻演播室、开放式新闻演播室、导演室、文稿制作室、开放式编辑室、新 闻配音室、审看室、新闻制播网机房等; 4媒体资产管理用房:数字媒体存储机房、媒体介质库、素材上下载机房、素材编目机房等: 5节目播出用房:全台网中心机房、播出服务器机房、收录服务器机房、总控机房、总控室、 播出控制室、卫星收录室、微波机房、节目传输机房、发射机房等; 6其他技术用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网络中心机房、数据中心等; 7辅助技术用房:工艺配线间、摄像机存放室、灯具存放室、化妆室、布景道具库、服装库、 转播车库、工艺配电室、外出采访器材库、维修室、素材检索室、对外检索服务室、光缆终端室等

2.0.3传输网络中心技术用房包括:

2辅助技术用房:仪器室、备品备件室等。

2.0.9广播电视发射塔技术用房包括:

1技术用房:发射机房、控制室、传输机房、传输控制室、冷凝器室、节目交换室、卫星接收 机房、天线交换开关室(短波台)、天线调配室(中波台)等; 2辅助技术用房:仪器仪表室、备品备件库等。 2.0.12塔下建筑建于广播电视发射塔下部,围绕塔体或与塔体相连。 2.0.15电视演播室按面积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按功能可分为综艺演播室、专题演播室、新 闻演播室。按空间格局可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电视演播室的附属用房一般有导演室、调音室、调 光室、调光器室、中心机房等。

3.0.1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分类主要以建筑规模、服务范围、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不同等 因素为主进行分类。 对一些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不太大,但服务范围、政治和社会影响大的厂 潘影视工程建筑如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也列为A类。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差别较大,所以本标准对不同的建筑,采取 的安全防火措施是不同的。对火灾危险性天的建筑,采取火灾监控和灭火设备的措施就多些,对于 影响范围较大的省级及以上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和总发射功率不小于100kW的广播发射台及总 发射功率不小于10kW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本标准都定为A类建筑。

4.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随着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形态的发展和变化,以及城市建筑的综合化,广 潘电影电视建筑趋于多功能化。同时,由于项目投资的多元化,形成建筑中既有广电功能区亦有非 产电功能区。由于广电设施在防火设计上有特殊的行业要求,而非广电功能区情形比较多样。因此, 本条规定在广电功能区域执行本标准和国家标准,其他区域执行国家防火标准。为保证两个区域在 防火性能方面的相对独立性,要求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5做好设备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等处的缝隙的封堵,可防止烟气或火势蔓延,

4.2.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规定塔楼的 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致, 由于塔楼位置较高,扑救不易,因此本条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设施防火分区面积也不能增加。 4.2.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发射塔如有火灾后,扑救及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因此广播 电视发射塔不应设置人员密集的歌舞娱乐放映游戏等场所。 4.2.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发射塔如有火灾后,扑救及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因此广播 电视发射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2.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发射塔如有火灾后,扑救及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因此为防 上和减少火灾隐惠,规定塔体及塔楼内禁止设置运行过程存在较大危险、发生火灾后危害也较大的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规定了设置在塔下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 房与塔体的水平间距,以防止和减少塔下建筑发生火灾对塔体的影响。 4.2.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鉴于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火灾危险性大,故要此类房间只能设置在塔 下建筑。燃气灶、开水器等燃气设备或其他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当设备管道损坏或误操作时,往 往漏出大量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为了便于泄压和降低爆炸对 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这些房间要求靠外墙设置。 4.2.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发射塔如有火灾后,扑救及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因此本条 规定塔下建筑屋面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另外,天窗是屋顶的薄弱环节,火灾时火焰容易从天窗 处冒顶,对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不利,甚至影响塔体和塔楼的安全,塔体、塔上建筑风化的装 修碎片、破碎的窗户玻璃等,都可能对塔下建筑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而严禁开天窗。 4.2.8本条所指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是指塔体被塔下建筑所包围的情况。 4.2.10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是建于建筑物的屋顶之上的 钢塔、塔架基础与塔下建筑结构上的技术问题由结构专业确定,本标准仅对钢塔塔下建筑屋顶的耐 火极限的要求作了规定。 4.2.11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疏散楼梯、电缆和管道在塔楼和塔下建筑内部时,其耐火极限应

4.2.12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主要交通的电梯和疏散楼梯一般都要穿过塔下建筑的屋顶到达 塔下建筑的地面,因此对塔下建筑内部电梯井、电梯前室和疏散楼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防烟 作了规定。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一般分技术区和游览区两大区域,技术区内设置有广播电视发射和节目传 输设备,是广播电视发射塔的重要区域,为了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安全,一般不允许值班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入。游览区是供游人在塔上观光游览的区域,游客流动性强,人员比较复杂。在两区之间设 防火墙分隔和甲级防火门,平时关闭,仅供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通行。 广播电视发射的塔体是贯穿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结构受力部分,本条规定目的是减少塔体的火灾 危险性。 塔体竖井内的电缆井、馈线井、排风、排烟竖道等要分别独立设置,并对井壁及检修门的耐火 极限进行了规定,是因为目前发生的几次电视塔的火灾多是由于电缆老化引起的,此规定可将此类 火灾隐惠尽量控制在一定区域内,控制火灾的蔓延速度。 管道井、电缆井、排风、排烟竖道等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塔下建筑及塔楼处管道井、电缆 并、排风、排烟竖道等应采取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在 塔身处,需在检修平台处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竖向间距不大于10m。由于天线榄杆段在塔的最 上部,且断面通常较小,内部无可燃物,如管井水平封堵确有困难,可不封堵。 4.2.14当天线护板材料能满足微波传输技术要求时应优先选用不燃材料, 4.2.15厂播电视发射塔塔体内的横隔平合,是为加强塔体的结构强度而设置的。其空间若作为储 物间使用,就必须按防火标准要求设置防烟、防火设备。

4.3.4根据目前国内摄影棚建设发展的情况及使用需要,摄影棚往往要求更大面积和更高空间。同 时,随着现代影视制作技术的发展,摄影棚中同时工作的人员数量越来越少,技术条件也越来越先 进。因此,为了确保防火安全,减少火灾隐患,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在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完善等的条件下,可以参照商业、展览等类型建筑,进行防 火分区及疏散的设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 单层建筑是指用于拍摄的高大空间摄影棚为单层建筑,但为拍摄服务的化妆室、服装间、道具间 卫生间、休息室、空调、配电等附属用房可以是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 4.3.5由于摄影棚使用时室内的置景、道具等材料具有不确定性,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故此, 其隔墙、马道及其他装饰等相关材料需达到有关要求,摄影棚与其他建筑之间应进行有效的防火分 隔。

.4.1郊区人员稀少、野草丛生,秋、冬李野草干枯,建于郊区的厂播电视建筑易受 建防火隔离带和防火墙保护。

大困难。因此,本条规定上述人员密集的场所最好设在首层或二、三层,使人员能在短时间内安全 疏散,尽量不与其他人群交叉。 4.4.4其他部位使用金属材料时也应作电气接地,避免高强度电磁波放电引起火灾。 4.4.5电视演播室使用时灯具产生的热量较大,灯具的温度很高,为了防止过热引起火灾,要求这 些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0.3演播室按照制作节目类型可分为新闻、专题演播室和综艺演播室两大类。不同功能演播室配 置工作人员数量、演员人数量、能容纳观众数量都不尽相同。 新闻、专题演播室按照演播室规模可以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不同节目类型演播室内工作 人数也不尽相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主持人、摄像、现场导演、题词员、编辑人员。其中,对于 大中型新闻演播室内可分为演播区和编辑区,这样演播室既是新闻节目的录制区,又是日常节目编 辑制作区,有大量编辑人员在演播室工作。表1按照工作人员较多的节目为例,列举不同规模演播 室所需容纳人员总数:

表1新闻、专题演播室人员密度表

综艺演播室按照演播室规模可以分为超大、大、中三种类型,现场容纳人员主要包括演员、 及部分工作人员。按照工作人员较多的节目为例,列举不同规模演播室所需容纳人员总数,如 所示:

表2综艺演播室人员密度表

如:天津电视台1500m演播室目前可容纳500名观众,可承担200人左右的大型综艺节目,摄 象机位10个,大型节目现场所需要协调人员10人左右,故容纳总人数约为720人左右。 北京电视台1000m演播室目前可容纳350名观众,可承担150人左右的大型综艺节目,摄像机 立12个,节目现场所需要协调人员6人左右,故容纳总人数约为520人左右。 四川电视台600m开放式新闻演播室为多景区设计,摄像机位6个,主持人为4人左右,背景区 为50个非编站点组成的新闻编辑区,面积为400m,故总容纳人数为65人左右。 演播室可容纳的总人数应小于疏散人数的最低要求。按照演播室建筑面积及容纳人数可计算出 人员密度,如上表所示。综上所述,新闻、专题演播室人员密度不应小于0.2人/m;综艺演播室人 员密度不应小于0.6人/m的设置比较合理。 摄影棚按规模可以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根据摄影棚内的影视前期拍摄工艺要求,棚内主 要为剧组提供置景和拍摄需求。置景、道具、设备等占据了摄影棚的大部分空间,实践当中在棚内 工作的演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并不是很多。 摄影棚内可容纳的总人数应小于疏散人数的最低要求。按照摄影棚建筑面积及容纳人数可计算 出人员密度,如表3所示

表3摄影棚人员密度表

如:中影基地的5000m摄影棚,在姜文拍摄《一步之遥》期间,最多容纳900名演员进入棚内, 包括灯光师20名,摄像师20名,现场导演5名,演员协调等30名,总计约975人左右。这是目前 调研所知最多人数的棚内拍摄工况。 中影基地的2000m摄影棚,《寻龙决》剧组拍摄期间,最多容纳400名演员,包括灯光师15名 摄像师15名,现场导演5名,演员协调等25名,总计约460人左右。 我们在综合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得出以下结论:摄影棚规模越大,其中置景、工艺设备等占 据的空间比例越大,总体人员密度就越小。5000m摄影棚的人员密度为0.2人/m²,2000m摄影棚的 人员密度为0.25人/m,大于5000m的摄影棚由于更多的空间被置景、设施等占据,人员密度为0.15 人/m。

如:中影基地的5000m摄影棚,在姜文拍摄《一步之遥》期间,最多容纳900名演员进入棚内, 包括灯光师20名,摄像师20名,现场导演5名,演员协调等30名,总计约975人左右。这是目前 周研所知最多人数的棚内拍摄工况。 中影基地的2000m摄影棚,《寻龙决》剧组拍摄期间,最多容纳400名演员,包括灯光师15名, 摄像师15名,现场导演5名,演员协调等25名,总计约460人左右。 我们在综合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得出以下结论:摄影棚规模越大,其中置景、工艺设备等占 据的空间比例越大,总体人员密度就越小。5000m摄影棚的人员密度为0.2人/m²,2000m摄影棚的 人员密度为0.25人/m,大于5000m的摄影棚由于更多的空间被置景、设施等占据,人员密度为0.15 人/m。 5.0.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考虑到“烟窗效应”对建筑的威胁,电视塔下建筑各层开门 多,在火灾情况下构成进风口,因此规定不能与各层连通,但考虑到电视塔垂直交通的特殊性,即 承运大型设备的需要,允许设置专用通道和电梯与塔下相关层连通。 5.0.7本条第1~3款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每层平面面积有限,带来的垂直交 通问题不可能按照一般民用建筑的条件来考虑,只能根据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具体情况,尽可能使其 合理并考虑使用安全。 对于超过400人的特大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疏散问题,建议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 5.0.8广播电视发射塔面积很有限,应利用塔楼露天平台和设备层设避难层(间),低于100m及 3类建筑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有条件的也应设避难层(间)。如广播电视发射塔有多个塔楼,高度 超过100m的塔楼均应利用塔楼露天平台和设备层设避难层(间)。 5.0.9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塔楼公共区域,通至避难层的联系楼梯的设置要求。 5.0.11摄影棚的侧天桥、工作天桥层为工作人员进行设备检修及设备操作的空间,在此工作的人 员为固定人员且人数很少,因此侧天桥、工作天桥层的疏散距离和疏散楼梯的要求适当放宽。

6.0.2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广播电视微波站,可燃物少,顶棚和墙面采用不燃性材料,其余采用 难燃性材料应是安全的, 6.0.4电视演播室、摄影棚的室内照明功率大灯具多、场内布景道具多、演员及观众和易燃物品多, 带来火灾危险性较大。除了加强灭火设备外,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 6.0.6供语言、文艺、音乐录制、播出、审听、评价和音质要求高的房间,全部采用不燃性材料技 术上还有困难,故规定应采用难燃性材料,

7.1.1“有困难时”指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的管道井很狭窄,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可能各 自成环状布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喷洒系统在塔身内分别设置1根立管,管线连接,互为备份。当 俏火栓系统与喷洒系统在塔身内合用供水立管时,仅限于报警阀前合用。 7.1.3高位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满足初期火灾消防水量的要求,并保证相应水压。B类广播电视 发射塔的高位消防水箱可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中多层或二类高层公共 建筑设置。A类厂播电视发射塔,因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60L/s,设置容积36m的高位消防水箱 能满足初期火灾消防水量的要求。另外,灭火设施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7.1.4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广播电视发射塔内消防供水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电伴热 保温等防冻措施,避免因冰

7.3.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位置,在实际设计中不应仅限于这 些建筑或场所,还要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确定。 7.3.2本条规定的房间,一且发生火灾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后果,必须加强防火保护和 灭火设施。因此应设置相应的气体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中电子计算机房,除其主机房和 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之外,是可以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扑灭火灾的。 7.3.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演播室、电影摄影棚内设备昂贵,并且在制作节目期间有人为制造烟或

火的现象。因此雨淋系统动作前,应经过人员确认。为便于确认火灾和操作雨淋系统,要求后动按 纽应分别设在演播室的两个出入口处,且阀门室应靠近演播室的主要出入口布置。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m上的摄影棚,摄制组根据需要,有时会搭建“房中房”,影响灭火的效 果。预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接口,摄制组可以临时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满足灭火的需要。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喷头数量应纳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并考虑闭式系统可与 雨淋系统同时作用。 7.3.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等建筑内较大面积的录音胶带、录像带、光 盘、重要的资料档案库房、电子计算机房等不能用水扑救的部位,但却是防火的重要部位,应设固 定式的气体灭火系统。 对于中短波发射机室等7.4.2条列举的房间,由于广播发射机采用了全固态技术,发射机本身 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小,本标准又对机房建筑规定应采用不燃材料,故不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而 执行本标准7.4.2条的规定,

7.4.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本条规定的部位和房间,由于安装有重要广播电视设备属于不宜用 水扑救的技术房间,或其建筑规模较小,火灾危险性及扑救难度较小,或本身可燃物较少,停留人 数极少的房间,规定采用移动式气体灭火器。

8.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 播室、控制室等无窗或设置固定窗的房间,尤其是剧场式演播室,室内人员较多,火灾时人员疏散 需要的时间较长,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且不大于200m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 制室,这类房间主要用于新闻、专题及文艺节目的录制和直播,室内人员较少,火灾时疏散需要的 时间比较短;而这类技术用房对室内环境噪声的标准要求很高,设置排烟设施易破坏其隔声系统, 致使室外环境噪声或相邻房间的噪声通过排烟设施进入室内,影响节目录制和播出的质量。在采取 措施控制室内建筑装修材料防火等级和加强防火分隔的前提下,已大大降低了火灾危险等级、有效 阻止了火灾蔓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这些场所都是人员密集场所,且经常有人停留。火灾时可通过开启外窗 等自然排烟设施,或采用机械排烟设施将烟气排出,为室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救援创造条件。 8.0.4主塔楼高度不大于50m的B类塔、高度不大于24m的塔下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 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可通过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将烟气排出。此类 建筑高度较低,受到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风,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 安全区域的作用。 8.0.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塔内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

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阻止烟气侵入疏散通道或疏散安全区内。 8.0.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摄影棚内人员较多,尤其是大型摄影棚,经常需要在棚内搭设布景,造 成棚内可燃物较多。为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安全,为火灾扑救创造条件,摄影棚应设排烟设施。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厂播电影电视建筑的重要性、扑救难度及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的影 向与损失,确定了产播电影电视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分别按一级和二级负荷进行供电的建筑范围。 本标准中的“消防用电”包括火灾应急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 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 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9.1.4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内的疏散楼梯间平时很少被利用,管理方也难以保证对塔体位置的应急 灯具进行定期检修,为了避免火灾时,因蓄电池故障而导致灯具不能正常使用,播电视发射塔内 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广播电视发射塔发生火灾时疏散距离长,且参观人员较多,故对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备用电源连 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WW/T 0043-2012 碳十四年代测定骨质样品的处理方法

9.2导线的选择与敷设

9.2.2本条第1款中提到的厂播电视发射塔塔体位置空间局促,工程中很难做到为消防设备供电线 路独立设置电缆井,同时考虑到广播电视发射塔均为超高建筑,具有火情扑救难度大、疏散时间长 等特点,因此该类建筑内要求采用不含有机材料、耐火温度更高的电缆。 9.2.3广播电视发射塔由于塔下建筑送至塔楼的电缆传输距离长、高差大,且塔体位置的结构楼板 设置不利于电缆的竖向敷设、固定和检修。因此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及在日积月累的 更用中,电缆的自重都可能会导致导体局部变细,载流量下降,而使电缆长期处于过载状态下运行 甚至导致电缆过热自燃,国内曾有已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因此原因导致火灾发生的案例。由塔下建 筑引至塔楼部分的所有配电缆线(包括非消防负荷部分)均应采取有效的抗拉措施。

9.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 呆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 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9.3.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第3款中提到面积较大的化妆室,通常为大型综艺演播室配备,其 主要是群众演员使用,人数较多,且使用人员不固定,因此其内部应设置疏散照明以确保火灾时人 员的疏散。

9.3.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款中提到的场所均为广播电影电视建筑中人员较密集,且人员构成 不固定的场所,对整个建筑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出口不熟悉,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可以避 免火灾时的混乱,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 9.3.5由于摄影棚和综艺演播室内存在根据每次的使用需要,在地面要进行重新搭台和搭景的不确 定性,因此在一次设计时不容易确定其主要疏散路线,在设计时应给使用方提出使用要求,每次在 台和景搭好后,应在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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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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