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5-2019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5部分:黑色金属铸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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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50/T 867.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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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867.5-2019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5部分:黑色金属铸造企业

3.5.1企业应结合本单位设备设施生产 作业任务特点以及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 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5.2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投入使用前,组织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a) 适用范围: b) 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 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 个体防护要求; e) 严禁事项; f) 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3.5.4 安全操作规程经批准后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3.5.5企业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 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5.6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3.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6.1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3.6.1.1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根据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6.1.2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 相关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自救互 救的能力。 3.6.1.3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a)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 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GB/T 1927.9-2021 无疵小试样木材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 第9部分:抗弯强度测定,不得 上岗作业; b)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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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d)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e)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6.2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3.6.2.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6.2.2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 责的知识与能力。 3.6.2.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和学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6.2.4法律法规要求考核其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3.6.3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 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3.6.4一般从业人员

3.6.4.1企业应对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 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3.6.4.2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6.4.3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3.6.4.4企业的新入职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 等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3.6.4.5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 3.6.4.6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3.6.4.7企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3.6.4.8需接受再培训的从业人员,

相关方人员进人作业现场前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培 川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方人员有关安全规定、 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 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3.7.1企业应与相关方签订管理协议并告知企业危险源,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 务。 3.7.2相关方应具备与被委托事宜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等条件。 3.7.3企业应对相关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中 发现的事故隐惠,企业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7.4相关方应遵守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或佩戴防护用品

3.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3.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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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企业在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3.8.2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 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3.8.3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3.8.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由企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 3.8.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 术标准、规范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3.8.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中或建成后,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 整改。 3.8.7双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 试运行。 3.8.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 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 告。 3.8.9双 建设项目峻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由企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 成书面报告。 3.8.1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8.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应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组织 验收。

3.9.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 台账。 3.9.2企业应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3.11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 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 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3.12.1.1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定期进行风险辨识,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不良的工作环境和管理缺陷,其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 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3.12.1.2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其中 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

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 不良的工作环境和管理缺陷,其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 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3.12.1.2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 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5企业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3. 12. 2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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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的规频次对生产过程不 评价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根据

3.12.3风险控制措施的确定和实施

3.12.3.1企业应根据其评估出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等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而有效的 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 3.12.3.2在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按如下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a)消除; b) 替代; c) 工程控制措施; d) 标志标识、警告和管理控制措施; e) 个体防护。 3.12.3.3对措施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进行必要的评审。 3.12.3.4应根据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有效的培训,宣传和实施。 3.12.3.5对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行原因分 析,重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3.12.3.3对措施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进行必要的评审。 3.12.3.4应根据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有效的培训,宣传和实施。 3.12.3.5对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行原因分 析,重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3. 12. 4 变更管理

3.12.4.1企业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 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3.12.4.2企业发生建筑布局、道路、疏散通道等环境的变更、建筑物和场地用途的变更、设备 没施更新或功能的变更等,应进行评估、审批和验收。 3.12.4.3对变更内容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的内容是变更涉及的安全风险及需采取的措施,包 括人、物、环境和管理的各种措施,并包括需增加或改动的各类安全设施等,得出明确的变更安 全评估意见并保存记录。 3.12.4.4涉及特种设备的设备设施变更,应按规定重新进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3.12.4.5涉及建筑物消防设施的变更,应按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3.12.4.6变更后增加或改动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经过验收,验收发现 的问题应及时解决,直至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应有安全管理部门和变更 现场部门或安全设施使用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并保存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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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13.1.5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 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3.13.1.6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 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3. 13. 2隐患治理

3.13.2.1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3.13.2.2企业应对事故隐惠进行分级管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惠,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 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3.13.2.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b)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d)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e)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13.2.4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 非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 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 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3.13.2.5企业应对事故隐惠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13.2.6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3.13.2.7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 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 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本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 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13.3验收与评估

3.13.3.1治理完成后,应对事故隐惠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3.13.3.2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一般事故隐患的治 理情况进行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 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3.13.4.1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惠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 3.13.4.2企业应定期或实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 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3.13.4.3企业应运用隐惠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惠排查、报告、治理 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

3. 14. 2. 1应急预案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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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2应急预案的修订

3.14.2.2.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 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3.14.2.2.2应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 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3.14.2.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并归档: a)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b)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c) 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d)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e) 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f)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g)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3.14.2.2.4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 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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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5.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14.5.2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确定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 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3.14.5.3应急处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a)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应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后撤离 作业现场: b)应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 施等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 周边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c)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 故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3.14.5.4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安置,对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 人的物资给予补充。

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3. 15.1事故报告

进行培训。 3.15.1.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 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 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 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3.15.1.3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3.15.1.4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 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 重要痕迹、物证。

3.15.2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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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应建立文档管理制度并执行,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 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4.1.1建筑物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建筑物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甲类厂房之间的间距不应少于12m,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单、多层乙类厂房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0m;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少于25m; b)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不少于50m;与其他 与民用建筑的间距不应少于25m; c)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与一、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20m、15m 、戊类厂房不应少于15m、13m; 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 级的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10m; d)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e)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 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f)甲类仓库之间的间距不应少于20m;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间距不 应少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少于25m。 4.1.2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独立甲, 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b)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出售丙类液体 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c)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等设备或仪表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 二级; d)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 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e)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f)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A 4.1.3厂房(库房)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散开或半散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 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b)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c)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普通玻璃等爆炸 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

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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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屋顶上的 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d)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 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e)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 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 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f)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 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g)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h)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4.1.4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第一 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b)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 的金属管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 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c)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 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也 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d)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e)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当钢质储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30Q

4.2.1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的范围计算):大型大于等于2m;中型大于等于1m; 小型大于等于0.7m;大小设备同时存在的,应按大型设备计算;其中设备外形最大长度大于等 于12m为大型,大于等于6m且小于12m为中型,小于6m为小型。 4.2.2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最大的范围计算):大型大于等于1.1m;中型大于等于 0.8m;小型大于等于0.7m 4.2.3桥式起重机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 度净空间距应不小于500mm;起重机司机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 间距应不小于2000m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00mm。 4.2.4车间设备应布置在吊钩极限范围之内。 4.2.5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便于操作,防止人员伤害、减少接触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 质;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则,防止操作者疲劳,防止造成健康伤害。

4.3.1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安全 走道应平整,不应堆放障碍物品,不应占用空间。 4.3.2通过皮带运输机等设备的人行过桥应符遵守GBJ22的有关规定。 4.3.3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 网;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地面平坦,高低差不超过5cm; 无纤脚物 4.3.4吊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4.3.5检修设备的区域应留有吊运设备时人员躲避的场地。 4.3.6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 4.3.7易受高温辐射、液态金属(渣)喷溅、泼洒危害的建构筑物的梁、柱、墙壁及工作平台和

4.3.1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安全 走道应平整,不应堆放障碍物品,不应占用空间。 4.3.2通过皮带运输机等设备的人行过桥应符遵守GBJ22的有关规定。 4.3.3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 网;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地面平坦,高低差不超过5cm; 无纤脚物 4.3.4吊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4.3.5检修设备的区域应留有吊运设备时人员躲避的场地。 4.3.6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 4.3.7易受高温辐射、液态金属(渣)喷溅、泼酒危害的建构筑物的梁、柱、墙壁及工作平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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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等,应有隔热措施。 4.3.8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冶炼炉的炉下区域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不应堆 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3.9厂房内有液体金属与熔渣,应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飘雨和地面积水等措施。 4.3.10经常需要作业的有限空间,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4.3.11设备设施操作点脚踏板应齐全完好,牢固可靠,且采取防滑措施。 4.3.12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采光照度应满足生产作业的要求,采光系数和天然光 临界照度应符合GB50033和GB50034的相关规定; 4.3.13疏散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照明灯具应完好,符合设计要求。

4.4.1管廊的安全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 4.4.2各种电器设备和线路应保持绝缘、接地良好。 4.4.3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火灾监测;涉及可燃气体的管道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系统。 4.4.4管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4.4.5管廊应设置相应的明显警示、警告标识。 4.4.6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孔、灭火器材等部位应设置明确的标识。

4.5.1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4.5.2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值班室、控制室、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槽区或生产房。 4.5.3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4.5.4蒸汽管道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道应架设在上方。 4.5.5氧气及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沿厂房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 亥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5.6氧气管道、燃气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不应同沟敷设或穿越;动力电缆与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燃油管道不应同沟敷设或穿越。 4.5.7钢水、铁水、液渣吊运通道,铸造熔炼炉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 管、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应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4.5.8通过厂区道路的架空管道、桥架不应低于4.5m,通过道路应有立柱防撞设施。 4.5.9各类能源介质管道阀门应便于操作,经常操作的阀门或事故时需立即隔断的阀门应设操 作平台。 4.5.10氧气,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管道外露的支管管端头单一阀门隔断时应设塞堵。 4. 5. 11 各类能源介质的管道地沟应设集水井,及时排水,保持地沟干燥

4.6输送机栈桥、通廊

1.6.1带式输送机通廊两侧均设, 一侧设人行道时 其净宽不应小于1.3m;相邻两条带式输送机之间的共用人行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4.6.2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2m,运输热物料的通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6m 4.6.3带式输送机通廊的人行道坡度在6°~12°之间时,应设有防滑条;超过12°时应设踏 步;地下通廊和露天栈桥应有防滑措施 4.6.4带式输送机应根据需要设人行过桥,人行过桥之间距离不应大于70m;地下通廊(60 内)出地面处出口应不少于2个 A 4.6.5带式输送机通廊,应设置照明设施。 4.6.7封闭式带式输送机通廊,应设置胶带与除尘设备联锁运转。 4.6.8带式输送机栈桥应设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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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一般不小 于45°,特别困难时其交叉角可以适当减小。 4.7.2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部分长度)的水 平路段;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连接水平路段和平缓路段 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4.7.3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的铺 面宽度应包括人行道的宽度;道路拓宽、改建时,道口铺面应同时拓宽;道口的铺面长度应延至 钢轨外侧0.5m~2m。 4.7.4铁路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中心距铁轨中心 线不得小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 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4.7.5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治金车 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4.7.6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 (含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 另加0.5m~1m的安全间距,并不宜于小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 于5m,但不得小于4.5m 4.7.7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 物;标识明确

4.8操作室、值班室的位置

4.8.1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除尘设备排灰、泄压等区域。 4.8.2厂内操作室、1 值班室不应设在氧气、天然气等气体管道上方或正下方。 4.8.3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氧气、天然气管道的法兰、阀门、膨胀器等下方。 4.8.4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铸造炉台下方。 4.8.5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液态金属(热渣)吊运区域。 4.8.6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正对治炼炉(电炉)炉口、炉门、出钢或浇注方向,和采取安全 屏护。 4.8.7厂内操作室、值班室至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低于5m,特殊情况不能 低于3m,与氧气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低于3m(靠无门窗的值班室墙壁不应低于1.5m) 4.8.8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置在桥式起重机吊物行走的下方;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 更衣室等不应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 4.8.9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休息室和楼梯出口不应正对邻近的铁路、道路。

4.9.1建构筑物的出入口应遵守GB50016的相关规定。 4.9.2主控室、主电室、电气室、液压站、润滑油站、加压站等重要场所,其出入口不应少于 两个,门应向外开。 4.9.3熔炼炉炉台应有紧急撤离处或安全出口。 4.9.4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生产装置高层走道、平台两端宜设安全出口。 4.9.5熔炼炉、砂处理除尘器等设备工作平台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4.10工业梯和工业平台

4.10.1距地面1m以上需要经常操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或工作平台,均应设置带上下 扶梯的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0m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100mm 的踢脚板。 4.10.2厂区输送主管和进入主要用户的分配主管上的阀门应设固定平台。 4.10.3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盖板或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 0.3m以上。 4.10.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罩、防护

扶梯的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0m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100mm 的踢脚板。 4.10.2厂区输送主管和进入主要用户的分配主管上的阀门应设固定平台。 4.10.3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盖板或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 0.3m以上。 4.10.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罩、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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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内道路交通安全标识应符合GB5768.2、GB5768.3的相关规定。 4.11.2有较大危险因系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应设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4.11.3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 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措施等内容。 4.11.4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具有甲、乙、丙 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 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标识。 4.11.5高压供电设施以及其他严重危险的区域,应设有色灯或醒目的警告标志: 4.11.6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 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5.1.1所采购设备设施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 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5.1.2采购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各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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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不应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已经报废的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施设备。 5.1.4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5.1.5企业应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 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5.3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5.3.1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 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5.3.2专业的设备设施应由专业人员用专业工具、试剂等进行维修保养

5.4设备设施检修维修

5.4.1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明确检维修方案、检维修 人员、安全措施、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4.2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5.4.3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 应进行安全确认。 5.4.4作业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办理作业票证,作业票证应放置在作业现场,作业现场 还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措施和监护人员。 5.4.5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对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5.4.6检维修后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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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靠车间外侧纵向布置的浇注平台,应在平台外设安全平台,其宽度应不大于0.9m;两种 平台之间有隔墙时,平台之间通道门的间距应不小于36m: 5.7.2铸造钢包浇注时,包括钢包的运动设备与固定构筑物的净距QGDWZ 11415-2015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设备状态检修导则,应大于0.5m;钢包回转台 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 5.7.3铸造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钢包液面与盛装容器口保持至少300mm的距离 5.7.4铸造浇注区域,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 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包温保持至少800℃以上。 5.7.5应编制浇包烘干工艺,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执行;浇注前应进行专项检查。 5.7.6盛装高温熔融金属钢包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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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等的,应停止使用,报修或报废。 5.7.7目前生产中使用的浇注设备主要有三类:手工浇包、半机械化浇包、浇注机。 a)浇包金属结构牢固可靠,无严重锈蚀、连结部位旋转灵活; b)行走机构与升降器可使浇包移动与升降灵活; c)安全保险装置可靠有效。

5.8.1设备(消失模铸造设备、白模预发机、白模成型机、涂料搅拌机、振实台、卧式沸腾冷却 末、铸造负压系统、砂处理设备、落砂机等)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坚实。 5.8.2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漏;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安全可靠;控制系统清晰灵敏, 作业点均有急停开关。 5.8.3防尘(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水暮除尘)、防毒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且运行正常;PE 联结可靠。 5.8.4压铸机压铸型区应有防护装置,且与压射程序连锁。 5.8.5制芯机芯盒加热棒长短适中,线头连接整洁,安全可靠。 5.8.6混砂机、筛砂机、震动落砂机、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检修门 电气连锁,取样门大小合理。 5.8.7抛(喷)丸设备:设备密封良好,门电气连锁。 5.8.8高(低)压造型机应设置水冷却系统及液压系统检测和报警装置;应设置防止水进入型腔 的安全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时应使月 量锁定装置,或设置专人监护;应在合型区前设置移动式 防护罩,其开口处应通过两个 系统相耦合。防护罩应有一定强度,并能抵抗 容液飞溅;铸造机械要求基础坚等 累栓紧固无松动,牢固可靠 5.8.9铸造机械外露传动部分除按 冲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设置合理、表示明确 清晰可见、灵敏有效;防护罩门电气联锁;封 团状态下生产的工序,除要求有良 要求防护罩门安装电气联锁装置

5.9.1常压燃烧装置(表压小于等于0.05MPa)的燃气管道上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阀 在退火炉、烘窑烧嘴处的空气管道上应设置泄爆装置。 5.9.2烘烤装置及生活用燃烧装置不应使用煤气。 5.9.3使用燃气的炉、窑燃气点火器应有观察孔FZ/T 13028-2013 聚苯硫醚纤维(中长型)本色布,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5.9.4钢材切割点采用乙炔气体时,应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采用其他燃气介质时,宜设置岗位 回火防止器。 5.9.5铸造治炼工序用于切割废钢的氧气、乙炔、天然气的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 5.9.6钢包烘烤器应设熄火报警装置

5.10.1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专用机械设备台帐,并保存档案资料。 5.10.2设备使用单位应编制每种专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技术作业指导 书。 5.10.3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专用机械设备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并制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 范,其内容应包含如下要求: a)设备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外露部分不应有锐边、尖角和开口,各种管线排 列应合理、无障碍; b)各运动部位的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并与动力机构联锁;信号警示装置应可靠: c)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 罩或防护网: d)电气系统的安全要求应符合AQ/T7009的相关要求; e)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构成特种设备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应定期检验; f)使用危险化学品、油类及产生有机粉尘、可燃蒸汽和气雾场所的电气设备及通风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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